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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舆论下如何保持司法独立

2014-09-27赵松楠

经济研究导刊 2014年24期
关键词:司法独立美国应对措施

赵松楠

摘 要:现代社会互联网媒体和法律行业的交互式发展令媒体审判这个新生词跃入大众视野。通过明确媒体监督和媒体审判的界限,阐明二者对司法独立产生的不同影响,揭示中国有关新闻立法现状一锅粥的尴尬局面,并以美国为借鉴试图寻找解决二者冲突对立的办法,并表明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实际并不是绝对对立而无统一余地,二者之间的关系可以得到妥善处理。

关键词:媒体监督;媒体审判;司法独立;美国;应对措施

中圖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4-0294-03

在当今社会,网络、媒体相互交融频繁,这种交融带来的效果也延伸进入了法律领域,于是“媒体审判”的新生专业术语应然而生。舆论会借助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及互联网等新生媒体平台的力量,在短时间内迅速衍生为一股巨大力量,进而引导大众认知观走向。当然,舆论价值观也不是单一的,在这些平台人们可以自由发出自己的声音,从而使形成的舆论价值观极具多元化。人们可以借助这个平台实现中国宪法赋予民众的权利,充分行使言论自由权,对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行使批评建议的权利。然而每个事物都需要辩证地看待,这些宪法赋予的权利确实起到了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但也会由于对案件事实的片面、主观的报道及非专业性、不负责任的视野评论来左右民生大众的观点,并由此可能会对案件的审理产生不良影响,从而形成不负责任的“媒体审判”。因此,如何正确使用媒体监督,避免“媒体监督”变质为“媒体审判”,以维持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成了探讨的重点问题。

一、相关概念概述

1.媒体监督与媒体审判。媒体监督是新闻媒体的权利,无论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还是其他法律法规,都有明确的规定。中国现行《宪法》 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当代社会,新生媒体的迅速普及使媒体的监督功能得到了无限发挥。媒体的即时性和广布性使其能够迅速收集相关消息并传播给大众,使公民认知真相,保障公民知情权等权利的有效实现。新生媒体还为人们提供了参政议政的平台,使公民可以自由地发表言论和自己的见解。而且,媒体可以代人民大众发出声音,有效地形成与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的舆论监督,这种监督对社会贪污,社会阴暗面都有良好的揭露和防治作用。它能够督促司法人员清正廉洁地断案,从而最终实现司法的程序和实体公正。但“媒体监督”不等同于“媒体审判”。媒体监督的初衷是为能够公正、真实地报道事件发生的经过和该事件背后隐藏的触及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的问题。但是媒体审判则是越过了媒体监督的度,意图通过舆论压力让媒体代替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宣判,这无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长此以往,媒体很可能被别有用心的人操控,从而不能公正有效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易造成冤假错案,进而影响社会正常秩序和司法权威。故而,媒体监督其实需要辩证看待,一般来说,媒体监督有利于增加司法审判的透明性,保证审判结果的公正与权威,但若过度使用,则媒体有侵夺法院审判权力的嫌疑,易造成“媒体审判”,这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是不利的,对整个社会法治建设的进程也是不利的[1]。故媒体应该通过行业自律尽可能把握住监督司法的合理界限,不能为提高媒体知名度而恶意炒作尚未受理或正处于司法程序的案件,此种报道往往带有扭曲真实事实,意图通过舆论绑架司法,干涉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自主性,最终达到其想达到的目的。且不论媒体是否带有目的,带有何种目的,其报道都不可避免地带有倾向性,因为它们不是案件最终裁定者,不用担负责任,所以它们可以无所顾忌,不负责任地发表言论,却试图用这样的方法来绑架法律,这种行为无异于投机取巧、变相侵夺国家公权力。

2.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权由司法机关独立行使,不受其他任何机关或者个人干涉。中国现行《宪法》第126 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活动本质上是一种客观、理性的价值判断和推理的过程,这种过程只有尽可能排除主观因素的干扰,其结果才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表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在不受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情况下行使自由裁量权,这里的“任何机关、团体、个人”当然也包括各种媒体及媒体个人的干涉[2]。

二、媒体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现今中国有关媒体舆论和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一直以来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而且到目前为止,似乎并没有一个特别切实可行的方案来妥善处理好二者间的关系。至于媒体舆论对司法机关主要起到了积极作用还是消极作用,学术界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这个舆论场里,各种各样的消息、意见、谣言、蜚语、诽谤互相碰撞激荡,不断形成一个又一个‘公论漩涡。这种公论漩涡进而把更多的议论者卷入其中,制造出某种绝对的权力。在这个意义上,舆论即法律。其结果,很可能是首先权力绑架舆论,然后号称民意的话语虚拟物乃至情绪化的共鸣效应逐步支配政治以及公共选择,甚至还有可能反过来导致舆论绑架权力,使得权力运作难以理性化、日常化。其结果,也会助长根据舆论审判案件的趋势。”[3]这种观点以季卫东教授为代表,明确地指出了法律判决体系融合了情与法的冲突,具有交融的混杂性。该观点也表明当“媒体监督”被过度滥用时会越级为“媒体审判”,此时,它可以不负责任,极其随意地引导大众舆论导向,通过媒体舆论绑架权力,从而达到干预司法机关独立断案的目的。长此以往,法律的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必然受到挑战,法律失去权威则意味着国家统治工具的实效,必然会有随之而来的社会秩序混乱和社会动荡。而现今由于互联网的快速普及,其方便性和即时性的特性已经使某些“个案”迅速由事发所在的地理区域传遍全国,形成强大的公共舆论,进而迫使司法案件被重审、被改判。尤其是在这些案件审理过程中,网络评论者往往仅依据其微薄的法律知识,及媒体报道的片面的案件经过,在尚未了解详细的案件事实和确切的法律证据前,就主观臆断被告人罪无与否,影响司法判决,对中国的司法公正性其实是很严重的挑战[4]。

第二种观点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讲,公开是司法民主本身的要求之一,同时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而媒体的报道则大大增加了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新闻媒体增强对司法活动的关注和报道是一种可喜的趋向,体现了大众传媒和公众舆论对司法的监督,并进而体现了公民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可以起到促进司法改革、减少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 “案件通常在媒体的披露报道下,可能在全国或本地区产生强烈反响,对司法机关造成舆论压力,或者引起上级领导甚至高层领导重视,下达批示,最终对被告人依法追究,绳之以法,或者对案件重新秉公处理,纠正错案。”[5]这种观点以卞建林教授为代表,即认为适当的媒体舆论监督对中国司法独立和公正有积极作用。因为程序保障是最后的保障,诉诸司法途径也是当事人解决争议和纠纷的无奈之举,当事人往往会尽最大的努力来争取诉讼结果的胜利。由此衍生出来的权钱交易,官商勾结,官官相护等原因很容易干扰到法官正常办案的思绪,一些立场不坚定的法官会迫于上级压迫或行政机关指示而有目的地开始在自由裁量权上做文章。媒体监督能将整个审理过程置于阳光的防腐剂下,特别是对于一些疑难的、重大的案件,媒体几乎会寸步不离地全程跟踪报道,这种透明性自然让司法腐败不再有生存的空间,司法机关也有理由来排除法律之外其他政治、经济因素对案件审理的影响[6]。因而,从这个角度看,媒体监督是有利于维护司法活动公正性和独立性的。

三、中国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冲突的现状

1.司法机关与媒体间不能达成有效合作互信,二者各据山头,媒体的性质决定了它如果超越了正常的监督范围,故意歪曲事实,就有利用司法案件进行炒作以增加知名度的嫌疑,而司法机关有其正常的业务范围,不可能将其全部工作公之于众,在这种披露过程中容易造成误解,更何况在实践中往往存在一些不为人知的角落,司法机关不可能乐意让媒体知悉其正常工作流程。这就造成了司法机关害怕曝光,对媒体采访、披露会设置重重阻碍,一听到记者采访便如临大敌。

2.媒体歪曲事实,往往以“媒体监督”的名义,行“媒体审判”之实,另司法机关和媒体间的关系更为紧张。这种不当监督多少会损害司法机关的独立性,违背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权的初衷[7]。而且在实际案件中,媒体具有片面趋向性,常常只听取一面之词便借题发挥,而有意或无意地剥夺了另一方当事人辩驳的机会,其案件报道或评论不具有客观性,不能正确做到“兼听则明”。再者,记者的评论往往带有强烈的主观色彩,言辞偏激,意在哗众取宠,常在判决结果出来以前制造舆论导向,以引起公众对判决的质疑和不服,给司法机关施压,意图改变判决结果。

四、应对措施

面对上述冲突现状,当务之急是采取恰当措施调整司法机关与媒体间的关系。其实,这种冲突不仅限于中国,西方的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同样存在对立冲突,但却有许多较好的防范和抵御媒体审判的措施及正确对待媒体监督的策略。中国由于司法发展状况的种种弊端,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一直处于一种对立状态且无法调和的状态,故西方国家这些策略对解决中国媒体舆论与司法独立间冲突,协调二者间关系有相当重要的借鉴作用。本文接下来以美国为例说明美国关于解决媒体舆论与司法独立间冲突的具体措施:

1.禁口令和诉讼发表规则。美国以崇尚自由为宗旨,追求个人主义至上,因此更加注重媒体播报新闻的自由空间。当媒体监督与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发生冲突时,美国法院更乐于优先考虑的是新闻自由。就美国学术界的一般观点来看,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言论和新闻自由,是宪法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自由存在的基础,也是美国政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该自由权利对美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有着不可估量的影响,故美国十分注重妥善处理媒体与司法机关二者间的关系。最典型的是美国法律中规定对律师或检察官实施禁口令,该制度能够有效地解决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间的冲突,故被誉为美国最重要的制度之一。该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控辩式的诉讼模式。该模式以“诉讼发表规则”为代表,其内容主要是如果检察官与律师能够对媒体保持缄默,不陷入口舌之争,不推波助澜,不无技巧地激怒媒体,便可较大程度的降低媒体审判的杀伤力。美国现行采取的该制度已经表明美国在该冲突问题上的立场,即尽可能多地去限制律师及检察官的言论,而不是去限制媒体言论自由。当然这种做法也可以使司法机关有效避免是否陷入侵犯媒体的新闻自由及言论自由的争议中。

2.媒体与司法机关签订协议。为妥善处理媒体与司法的关系,美国司法界支持媒体以自愿为原则,与法庭和律师签署各方都能接受的协议,确定采访和报道刑事案件的准则。通过协议,媒体既可以以司法部门的许可为依托获得较为真实的案件材料且较为客观公正地报道有关案件事实和进行评论,又可以尽量避免因倾向性或偏激性的报道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对于判决前的案件,协议往往会列出要防止媒体发表倾向性明显的言辞,尤其是不要对被告人是构成犯罪任意评论等条款,以充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3.对未判决的刑事案件,法院往往会对媒体取得相关信息的渠道及全面性加以限制。首先,法院对法庭各成员对社会大众和媒体公布的信息进行严格筛选,但不允许法院用权力阻止媒体报道。其次,司法机构为限制媒体获得可能影响刑事诉讼的信息,依照法规或法院固有的权力,封锁有关逮捕和其他公开记录的信息。最后,司法机构直接封闭法庭。

4.诉诸司法程序。法官往往会通过一些程序方法来保证媒介和公众不干预审判以摆脱对媒体实施各种限制的嫌疑。比如,法官会对证人事先隔离,或在作证前限制他们与媒体接触,以免受到媒體报道的不良影响;还会对陪审员候选人的整个事先选拔过程进行监督,避免已具有明显媒体倾向性的人进入陪审团;通过变更管辖的方法将案件移送到其他地方的法院审理,以避开舆论的影响圈;延期审理,直到媒体倾向性报道的风潮平息后再继续审理等等。

五、结语

综上所述,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实际并不是绝对对立而无统一余地的,尤其是在当前社会状态下,中国司法的不完善为媒体审判提供了土壤。但是,理论上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媒体监督并不意味着可以以媒体舆论代替法官对案件进行审判,因为媒体不是法定的审判机关,而且它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无法对案件进行真正公正的引导。因此,如何在借鉴别国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建立和完善中国的法律制度,有效管控媒体监督的“度”,使之既能充分发挥自己的有效监督职能,又不会左右司法的公正性、独立性,同时,也要不断加强和完善中国的司法独立制度,注重提高中国司法工作人员的个体职业素养和整体职业水平,维护中国法院审判的权威,真正做到在实践中的司法独立,我们才能避免将媒体监督转化为媒体审判,使媒体监督发挥其应有作用,从而促进与巩固中国的司法独立。

参考文献:

[1] 甄树清.论表达自由与公正审判[J].中国法学,2003,(5):43.

[2] 俞风月.论中国司法独立—以司法与传媒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3,(6).

[3] 季卫东.舆论审判的陷阱[J].中国改革,2011,(11).

[4] 朱健.“舆论审判”与“媒体审判”检讨—兼论构建传媒与司法间的和谐关系[J].甘肃理论学刊,2006,(5).

[5] 卞建林.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J].政法论坛,2000,(6):122.

[6] 彭艳军.“舆论审判”与司法独立性[J].法制博览,2012,(11):142.

[7] 黄明英.理性辨析“影响性诉讼”和“媒介审判”之社会影响[J].湘南学院学报,2011,(32).

[责任编辑 魏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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