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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野下的中国特色司法独立原则

2013-01-30陈光中

中国检察官 2013年11期
关键词:司法独立司法机关比较法

文◎陈光中

司法独立原则已为世界各国宪法所确立,但在条文具体表述上存在较大差异,主要有如下几种不同的表达方式:第一,宪法未明文规定,仅以三权分立为国家权力框架规定司法权属于法院,此类型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宪法中。第二,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司法权独立,主要规定法院独立或法官独立,这是世界各国宪法中采用的主流方式。第三,部分国家在强调法院、法官独立的同时,也涉及检察机关及其他相关司法主体的独立。司法独立原则是司法规律的必然要求,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首要保障。其次,司法独立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必要条件。再次,司法独立是法官职业化的题中之义。

我国司法制度的建设既要借鉴吸收西方法治国家的经验,又要立足中国实际形成与中国政治体制相适应的司法制度,司法独立原则也是如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司法独立原则与西方国家相比具有以下特点:司法独立主体不同,西方国家所讲司法独立是法官个人的独立,我国是法院、检察院作为整体的独立;司法机关的上下级关系不同,西方国家的司法机关一般仅指法院,各级法院之间是审级上的上下级关系。我国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指导关系,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关系;司法独立的程度不同,域外之司法独立指法官独立审判,我国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其独立性是相对的。

要确保中国特色司法独立原则的有效实施,必须理顺几个方面的关系:司法机关与党的领导的关系,必须坚持党在政治、组织上以及方针、路线的领导;司法机关与权力机关的关系,要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不受行政机关之干涉;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上级院对下级院的监督不得通过具体案件的直接指示实现;法院内部合议庭与院长、庭长的关系,要保障独立审判不受内部干扰;司法独立与法官职业稳定性的关系,要强化法官身份保障,提高法官待遇水平。

(摘自《比较法研究》,2013年第2期,第1-12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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