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行政和司法处罚的衔接问题探析
2014-04-29李卫新
摘要:传媒监督司法,既是出于自身利益,同时也是伸张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选择。传媒一方面宣传报道司法活动,使法治观念得以深入人心。监督报道司法官员的不法乃至腐败行为,从侧面维护司法公正;但另一方面,由于传媒自身抢先及时性、影响空间的广泛性等的特点,也使得司法活动面临巨大舆论压力,甚至出现“舆论裁案”的不正常现象。本文通过分析我国传媒与司法之间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体的制度设计以求实现传媒与司法的良性互动。
关键词:传媒监督;新闻自由;司法公正;司法独立
现代科技尤其是网络技术的发展为传媒渗透社会领域插上了强劲的翅膀,提升着新闻舆论对社会影响的广度和深度。近年来传媒对司法活动高度关注,尤其是“孙志刚案件”、“许霆案件”、“成都孙伟铭案件”等案件通过媒体的舆论报道抑或影响了案件的裁判结果,抑或影响了案件深层次背后的法律、法规的更改、存废及社会制度的变革,堪称媒体与司法互动的典型。与此同时由于传媒与司法二者特性和社会功能的不同,因此而出现的矛盾和冲突不断的进入人们的视野。所以,极有必要对传媒与司法的关系作出理性的探討。
一、我国司法与传媒关系的现状
新闻媒体介入司法,对案件的报道,以及对案情、案件审理过程和裁判结果的关注,是我国社会文明进步,法治观念深入人心,民主法治走向完善的重要标志。然而,由于传媒报道在时间上具有抢先性、空间上具有广泛影响力,使得司法活动面临巨大的舆论压力,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受到一定的干扰和影响,进而引发了一些非理性的“舆论审判”现象。
(一)司法独立受到影响
传媒的监督职能,无疑对于我国的司法公正起到了积极的助推作用。但是随着传媒的不断发展,其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伴生了不少负面影响,使司法独立受到影响,它从侧面反映出了传媒对于司法活动的巨大影响力,极易引发“传媒裁判”。司法实践当中,我国的司法机关、司法活动本身由于现有政治体制原因,本身就容易受到行政机关、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有形无形的影响干预,出现裁判者掌握不了裁判权的不正常现象,伴随现代科技的发展传媒实力不可小觑,已成为新的足以影响司法独立的新兴力量,司法独立、司法公正正面临着进一步的新的挑战。
(二)媒体的不适当报道
媒体对于司法活动只是外围监督者,而非裁判者。媒体不应利用新闻报道所形成的所谓的“民愤或民意”,给司法机关施压而使司法独立受到影响。媒体对于案件的过分的、极具倾向性、不客观、不分阶段、不分程度的报道和一些所谓的“专家意见”很容易形成“媒体审判”,媒体报道形成巨大的舆论压力,影响审判人员的独立理性判断,从而影响乃至主导审判活动。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与匿名性,许多网络上的行为难以受到法律的有效监督与控制,许多新兴的事物也更容易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二、传媒与司法发生冲突的原因
传媒与司法发生冲突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传媒与司法特点不同。首先,传媒与司法对正义的理解不同。传媒通常以道德化的视角来看待问题,这与司法法律化的视角有着巨大的出入。其次,传媒与司法对事实的认定方式不同。司法是一项专门性的技术活动,司法对事实的认定需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规则。传媒则不同,时效性的要求使传媒不可能保证所报道事项客观属实。最后,司法活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并重,特别要求程序合法;而传媒并没有严格的程序要求。
第二,立法上的缺陷。我国至今尚未出台一部统一的《新闻法》,对众多具体的传媒活动缺乏规范或只有原则性的规定,规范过于笼统,对于传媒报道司法活动的时间、范围、方式等都没有具体规定,媒体在现实中经常无法可依,难以准确把握案件报道的尺度。
第三,传媒工作者的素质参差不齐。传媒活动需要专业的技能,而传媒工作者的专业素质也有高有低,因此不能保证所有的报道都能做到公正客观,也不排除某些媒体及媒体从业者为了某种目的而故意歪曲事实的可能。同时,大多数传媒工作者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律职业培训,因而在报道中容易侵犯案件当事人的权利。
第四,社会公众法治观念不强。普通公众法律意识普遍不高、分辨众多信息真伪的能力较弱,公众往往容易对媒体的报道盲目信任,当司法裁判结果与传媒观点不一致时,就可能造成公众舆论与司法的对立。
三、对完善我国司法与传媒关系的一些建议
我们必须要正视的情况是,我国的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都尚未得到充分有效的保障,对二者之间的关系应进一步进行调整。为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切实保障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
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就是切实保障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另一方面,要确保法官审判的独立,排除包括舆论影响、公众意见、“人缘”和“地缘”在内的,一切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判决的因素,使法官在一种“独立”的环境中独立进行司法审判。
(二)完善相关立法,制定《新闻法》
我国还没有颁布具体的规范传媒工作者权利与义务,保障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法律。应当尽快制定《新闻法》,明确传媒介入司法过程的时间、范围、报道程度。对于传媒从业者侵犯司法公正审判的行为规定相应的责任建立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同样,如果司法机关侵犯到新闻自由的,《新闻法》也应给传媒维权提供法律支撑。
(三)提高传媒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提高公民法律意识
新闻从业人员要学习法律知识、了解法律程序,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同时也要加强法制宣传力度,加强普法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从而使其尽可能客观、理性、合法的去评判媒体报道的案件。减少因无知或盲从给司法机关、司法活动造成的不必要的外在压力。
(四)司法部门做好舆情的引导工作
司法裁判是基于对案件材料的全面把握,而舆论通常来自对于媒体报道的理解。如果舆论在不了解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枉加评论,会给司法机关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面对舆论对司法活动带来的影响,司法机关也要加紧研究,找到科学合理的应对办法。司法部门应当积极利用网络平台争取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报道事实真相,通过公开、透明的案件信息引导网民进行理性思考,积极行使话语权,主动引导社会舆论。掌握舆论主动权,不给不良舆论声音以生存空间。
四、结语
从总体上讲传媒对司法的监督有助于司法公正,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带来干扰司法独立、影响司法公正的负面后果,但这种影响是有限的。在法治国家、法治社会,任何国家公权力都要受到各方面的有效监督,司法亦不例外。当然,传媒也是这种监督力量中不可或缺的一种。传媒监督司法的理想状态应当是在实现社会正义与人权保障的共同价值目标下,维持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两者之间适度的张力。传媒在不侵害司法独立与无罪推定原则的前提下,既不影响司法机关履行职能的行为,也不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当、不偏私的受公正审判的权利。传媒与司法通过各自的运行机制与活动领域,相互触动、补充,发挥各自最佳的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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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宋双、薛颖:传媒与司法的冲突与协调.长白学刊.2005(1)。
作者简介:李卫新,男,1988年5月生,陕西宝鸡人,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