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2014-09-19徐天琪
徐天琪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企业为了最大限度地激励员工,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已然成为必不可少的举措之一,而发放的数额与员工实际领取的数额直接受到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的影响。所以,各单位的财务人员需要对年终奖的发放进行必要的纳税筹划以保证单位和员工的利益实现双赢。
关键词: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定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号)(简称《通知》)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
(一)取得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自2005年1月1日起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差额”后的余额,按照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第⑴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⑷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上述第⑵项、第⑶项规定执行。
⑸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中国公民张某2013年在我国境内1至12月每月的工资为3000元,12月31日又一次性领取年终奖17000元。那么2013年12月张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⑴选择该笔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按12个月分摊后,每月的奖金=[17000-(3500-3000)] ÷12=1375(元),根据工资、薪金所得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的规定,该笔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3%、0。
⑵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17000-(3500-3000)] ×3%=495(元)
(二)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⑴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⑵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速算扣除数A)÷(1-适用税率A);
⑶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
⑷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⑸如果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先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部分后,再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⑹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例如,中国公民张某2013年在我国境内1至12月每月的工资为4500元,12月31日取得不含税年终奖16500元。那么2013年12月张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⑴选择该笔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按12个月分摊后,每月的奖金=16500÷12=1375(元),根据工资、薪金所得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的规定,该笔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3%、0。
⑵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16500÷(1-3%)=17010.31(元)
⑶选择含税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按12个月分摊后,每月的奖金=17010.31÷12=1417.53(元),根据工资、薪金所得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的规定,该笔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仍然分别为:3%、0。
⑷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7010.31 ×3%=510.3(元)
三、结束语
全年一次性奖金归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故其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按照税额计算的特殊性规定,单位所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与员工实际得到的税后奖金数额有一定的差距,而且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发数与实发数并未呈现线性关系,在特定的区间里甚或出现反比例关系。由此可见,如果单位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前,未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在特定区间内可能出现“单位虽多付了年终奖,但员工却减少了实际奖金”的局面,这一现象的规避正体现了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参考文献:
[1]税务代理实务.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M].中国税务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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