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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20世纪初期延边地区的海关与关税问题

2014-09-01刘创业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税务司税则珲春

刘创业

(延边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吉林 延吉133002)

在鸦片战争以前,中国的海关是为清朝统治者服务的,最主要的职责是监督外国商人。它的各种方针政策都是按照清朝统治阶级的意愿来设置的。但是,由于当时的关政不修以及贿赂公行,清朝的海关还是很腐败的,尽管如此,鸦片战争以前中国的海关还是独立的。以鸦片战争为起点,中国开始由独立的封建社会转化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国海关开始依附于外国资本主义,逐步丧失它的独立性。[1](P2)

一、20世纪初期延边地区的海关

1858年,沙俄以武力威逼清政府签订了中俄《瑷珲条约》、《北京条约》,沙俄势力逐步扩展到吉林省境内。在东北大片领土被沙俄割占的同时,日本帝国主义列强也加紧了对中国东北的入侵和瓜分。1905年和1909年,中日先后签订了《东三省事宜条约》、《图们江中韩边务条款》。根据中俄、中日这一系列侵略条约,清政府被迫在图们江下游开设通商口岸,对沙俄、朝鲜开展边境贸易。

1909年12月27日(宣统元年十一月十五日),清政府在当时中朝、中俄三国交界的珲春设立了吉林省历史上的第一个海关机构——珲春总关,委派英国人贺伦德任税务司,直接掌管海关的关税权和行政管理权。随即又在延边龙井村设立了隶属于珲春总关的龙井村分关,受总税务司管辖。当时称为“珲延二关”,主要业务是对进出中俄、中朝边境的货物进行监管和征税。此时期的海关由于一切重要制度都是建立在不平等条约基础上,故海关的性质是半殖民地的性质。

俄国十月革命后,中俄边境被封锁,珲春口岸的中俄边境贸易中断。1924年,天图铁路建成并开通,龙井村的对外贸易兴盛起来,商贸中心由珲春转向龙井村。1924年8月1日,总关由珲春迁移至龙井村。此时,虽经1911年的辛亥革命,结束了中国的封建专制时代,但北洋军阀政府对外继续投靠帝国主义。这一时期的海关置于同外交部、财政部有密切联系的税务处的管辖之下,税务处通过总税务司直接控制各地海关税务司,同时直接给各地海关监督下命令。各地海关税务司由总税务司任命,均由外国人担任。海关监督由当地地方长官兼任。税务司和海关监督形式上是并行同僚关系,实质上税务司掌管税务大权,是海关的主要负责人,海关监督不过是一个体面的傀儡而已。[2](P1)

20世纪30年代以前延边地区海关各监督及税务司情况[2](P14-15)如下表1。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东北沦陷。日本帝国主义为达到进一步掠夺东北人民财富的目的,先从封锁海关税收入手,将累积各银行的关税强行剥夺,最后以高压手段驱逐税务司,强行接收各海关。1932年6月29日,日本军官宫本原槌带领士兵,把四挺机枪架在龙井村总关门前,逼迫税务司华乐士交权,用武力接受了珲、延两关,废海关之名,仿效日本,改称“税关”。自长图、牡图铁路与朝鲜铁路接轨后,图们成为东北东部与北部对朝、日交通和贸易的要冲。1933年8月,日伪在图们设立了图们税关。1935年将龙井村税关和珲春税关划归图们税关管辖,总关从龙井村迁移到图们。

20世纪20年代延边地区的海关与当时中国其他地方的海关一样,都有着一致的相似性,那就是“国际性”。珲春海关从第一任税务司贺伦德到最后一任税务司华乐士,完全都是由外国人担任,并且税务司是海关的实际负责人。外国人担任延边地区的海关税务司,其最直接的结果就是,通过贸易得来的关税并不能够为中国人自己支配,也不能够用来发展自己的经济、军事等近代工业。

表1 20世纪30年代以前珲延两关各监督、税务司任期表

二、20世纪初期延边地区的关税问题

近代海关设置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关税的问题,而近代资本主义各国的关税也成为各国财政的重要来源。中国在西方列强的武力威胁下,清政府被迫在1858年的《中英天津条约》中接受了他们提出的“值百抽五”的税则:[3](P118)凡进、出口各货,除了免税货品之外,均“应核估时价,照值百抽五例征税”[4](P99)自此之后,“值百抽五”的税则固定了下来,并且后来根据1899年美国提出的“门户开放,利益均沾”原则,几乎各国都能享受到“值百抽五”的税率。

日本控制朝鲜及东北南部之后,极力在该地区扩展经济势力,推行所谓的“满韩联络”。1905年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时,在附约第十一款中规定:“满韩交界陆路通商,彼此应按照相待最优国之例办理”。此后,日本政府屡次向中国政府要求这种特权,并援引1896年中东铁路公司合同,第十款关于减税三分之一的规定,要求取得同等待遇。[5](P510)1896年《中俄东省铁路公司合同》第十款规定:“凡有货物、行李,由俄国经此铁路仍入俄国地界者,免纳一切税厘。惟此项货物,除随身行李外,该公司应另装车辆,在入中国边界之时,由该处税关封固。至出境时,仍由税关查明所有封记并未折动,方准放行。如查出中途私拆开,应将该货入官。至货物由俄国经此铁路运往中国,或由中国经此铁路运赴俄国者,应照各国通商税则,分别交纳进口正税。惟此税较之税则所载之数减三分之一交纳。若运往内地,仍应交纳子口税,即所完正税之半。子税完清后,凡遇关卡,概不重征。若不纳子税,则逢关纳税,过卡抽厘,中国应在此铁路交界两处,各设税关”。[6](P71)此处所说的关税属于陆路关税,而中国和朝鲜之间隔有鸭绿江,中国政府便以中朝之间贸易不属于陆路贸易为由拒绝。及至1905年安奉铁路通车和1912年鸭绿江桥建成后,日本认为满、韩已经属陆地联通,于是再次提出要求要以陆路通商原则一体对待。当时袁氏政权为了巩固其势力,需要日本的帮助,便答应日本提出的条件,并于1913年5月派当时的总税务司安格联与日本的驻华公使伊集院签订了《朝鲜南满往来运货减税试行办法》,自此日本在东北地区获得与俄国同样的优待。

虽然日本在东北地区得到了与俄国相同的优待,但是,日本政府并不满足。由于1917年中国对德宣战的原因,协约国同意中国修订进口税。1918年在上海成立有中 、英 、法 、美 、俄 、日 、意 、丹 、荷 、挪 、葡萄牙 、比 、瑞典 、巴西14国参加的“修改进口税则委员会”。修改税则会议开了近一年,中国于1919年8月1日正式执行新海关税则。新海关税则将货物分15类,508税目。新税则增加了税则号列,即商品分类编号,便于准确及时清楚地报关纳税,这是旧税则所没有的,是一大进步。由于制定了货物分等级标准,货物分类更加合理科学。新税则免税品范围与原来大致相同,增列了禁运品条款,即:鸦片烟、婴粟子、莫啡鸦、安洛因、大麻等,除此之外,修改税则委员会会议还规定在战争结束后的第二年修改此次税则的全部或者部分条款。新税则以1912-1916年的平均货价为年度标准“牵算估价”。这是日本强迫“修改进口税则委员会”采纳的。这五年的平均货价要低于1917年、1918年、1919年实际货物价格,极不合理、极不公平。中国海关税率虽有提高,但仍未达到切实值百抽五。1912-1917年中国海关税率每年为:4%、3.98%、3.96%、3.6%、3.13%、2.89%。经算术平均计算,这六年平均税率约为3.59%,比1901-1911年平均税率3.55%增长0.04%,十分缓慢。1919年新税则执行后,海关税率为3.6%。[7](P14)其实,当时的“值百抽五”税率在当时世界上已经是最低的了,修订后的3.6%按常规来说,日本应该得以满足。但是,由于日本政府为了把中国变成自己的工业消费品倾销市场,日本政府并不满足当时的3.6%关税,这表明了帝国主义的日本对于中国贸易的严重不平等性和赤裸裸的压榨关系。

1919年5月3日,中国政府又与日本政府就延边往来运货一事进行了换文。此项换文系由日本政府提起,日方向中方提出:经由延边的满韩陆路贸易,输出、输入关税均应减轻三分之一。中国政府同意了日本的上述要求。[5](P510)由于前面已经有了《朝鲜南满往来运货减税试行办法》和《会议东三省事宜条约正约》附约中海关税收减至三分之二的成文规定,中方只能接受日本的要求。有了这一次的换文,延边地区的关税由3.6%降低至3.3%,其数额之低可谓是“首屈一指”。

1921年 11 月,华盛顿会议开幕,美、英、法、日、意、中、比、荷、葡9国参加。中国政府代表为施肇基、顾维钧、王宠惠、伍朝枢。“太平洋地区及远东问题委员会”主要讨论与中国有关的问题。中国关税分股委员会专门研究中国关税问题,从1921年11月到1922年1月共举行六次会议[7](P16)。正式签订了《九国间关于中国关税税则之条约》[4](P221):“第一条,修改中国关税,依据中国与各国所订现行条约,使税率适合于切实值买抽五”;“第二条,由特别会议立即设法,以便从速筹备废除厘金”;“第三条,……附加税一律按值百抽二点五,惟某种奢侈品据特别会议意见能负较大之增加尚不致有碍商务者,得将附加税总额增加之,惟不得逾按值百抽五”;“第四条,中国进口货海关税表,按照第一条立即修改完竣,四年后应再行修正,俾能确保按值税率与第二条中特别会议所定者相符”;“第六条,中国海陆各边界划一征收关税之原则即予以承认”。这个条约提出了裁撤厘金和海陆边界划一征税的原则,虽然也提出了切实值百抽五的原则,但是,只是在法律上这样而已,而20世纪20年代的延边地区的实际贸易中并没有按此执行。直到1928年6北伐战争的胜利,中国形式上趋于统一,各国开始承认中国的关税主权,同意修改简则。这次修改后的进口关税平均可以达到8.5%,自1929年2月1日起施行。延边地区于1929年8月由延吉税关监督、税务司公署布告:“查进口税则暂行章程业已由部分布备案,并抄发进口税则暂行章程原条文令行各海关监督转各该关税务司遵照在案。兹抄发该项章程原条文令仰遵照办理……奉此,合特布告中外商民人等一体知悉可也”[8](P85),至此,延边地区从1929年8月起实行进口关税新税则。新税则虽然已然提至平均8.5%,但是与当时其他欧美及日本国相比仍然很低。

20世纪20年代延边地区的关税大致是以“值百抽五”的税率规定的,其珲春、龙井二关的关税具体如下[9](P223):(一)经朝、俄两国边境运入中国的外国货物,除免税货物外,一律按1903年定的《通商进口简则》征收进口正税。对税则中未列名的货物,依照海关的估价从价征收5%的进口正税;(二)运往俄、朝两国的中国货物,除免税货物外,一律按1858年定的《通商出口税则》征收5%的出口正税;(三)已完税的进口货物,如在3年内照原样退运出境,予以退税;(四)已完进口正税的外国货物运销内地,征收2.5%的入内地子口半税;(五)国内地货经内地运出口,征收2.5%的出口内地子口半税;(六)往来国内各通商口岸的国内土货征收2.5%的沿岸贸易税。直到1930年5月中日两国签订《关税协定》,废止了中日两国陆路贸易的特惠制度,废除经延边进出货物的减税协定。从1931年起,对进口的日本货物如棉纱、水泥、火柴、卷烟等征收统一税。

20世纪20年代延边地区的海关是延边地区对外贸易的管理机构,但是,由于当时中国的半殖民地性质,当时延边区区的海关管理人员同中国其他地方一样,也是由外国人担任。与其相对应的关税,在日俄帝国主义的减税要求下,屡次关税,虽然名义是值百抽五,但是实际贸易过程中远达不到这个标准,且分别以3.3%、3.6%的低关税与日、俄时行贸易。也正因为延边地区海关的半殖民地性质和难以想象的低关税,才导致20世纪20年代延边地区的国际贸易虽然贸易额一直增长,但是,贸易地位却一直处于入超的状态,体现了弱肉强食的帝国主义与半殖民地的中国之间贸易的严重不平等实质。

三、小结

正是因为如此,20世纪20年代延边地区的国际贸易在其地位上一直处于入超地位,通过农业产品汇集的资本又在与资本主义工业品进行交换的过程中外流出去,形成了资本流失的现象。这是资本主义的日、俄两国利用中国的低关税优势向中国倾销工业消费品、进口延边地区的原材料而形成的。技术含量较低的农产品或者农业加工品在与资本主义的工业消费品在竞争中一直处于劣势。不仅如此,由于当时的延边地区的海关税务司是外国人,通过对外贸易获得的关税落在了外国人手中,中国人不能自由的支配,不能够用贸易获得的关税来购买先进的外国设备,以提高本地区的生产力水平,以促进本地区经济的发展。另外,由于当时的日、俄两国向延边输出的大部分产品是工业消费品,除了少量的军需用品外,生产资料极其有限,这也说明资本主义的日俄在与延边地区的贸易,只是为了倾销本国的产品,而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互通有无。日、俄用出售本国工业消费品的资本利用低关税来进口延边地区的农产品,使得延边地区的农产品被强行编入资本主义市场当中,导致了在贸易的过程中延边地区农产品的价格不能自主,而只能被世界资本主义市场价格摆布,不能根据自己的意愿来更新要出口的商品结构。20世纪20年代延边地区的国际贸易就是在当时中国低关税且海关大权不能自主、且工业不发达的情况下受世界资本主义市场摆布的一种具有掠夺性质的、不平等的、畸形的贸易现象,是半殖民地时期在外力作用下没有完整主权的中国同资本主义所进行的一种不公平的农产品与工业品的贸易。这种繁荣的贸易景象只是暂时的,在九·一八事变日本完全占领东北之后,这种经济就不存在了,而变成了帝国主义的日本控制下的统制经济。

[1]陈诗启.中国近代海关史问题初探[M].北京:中国展望出版社,1987.

[2]吉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吉林省志·海关商检志[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5.

[3]张九洲.“值百抽五”的税率究竟何时确立[J].史学月刊,1996,(1).

[4]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G].北京:三联书店,1962.

[5]步平,等.东北国际约章汇释[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7.

[6]尹寿松.中日条约汇纂[G].上海:中华书局,1924.

[7]尉亚春.中国海关关税税率的变迁(1912-2001)[D].新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1.

[8]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档案馆.珲春贸易史料汇编[G].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档案馆,1994.

[9]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昔日延边经济[M].延吉:延边人民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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