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态动词在商务法规中的人际功能研究
2014-09-01陈宏
陈 宏
(安徽财经大学 外国语学院,安徽 蚌埠233030)
一、引言
语言由于功能而存在,其本质特征就是其社会属性。法律语言,作为一种特殊的语言变体,同样体现出语言的社会功能。根据Jackson(1985)的观点,法律语言从广义上分为两个主要的领域:法典化的,主要是立法的书面语和其他法律文本,如合同等;和口语化的,特别是法庭语言、警察询问语言等。无论是书面语体还是口语体,法律英语都有其鲜明的语言特征,这主要体现在其词法、句法和一些特定的表达方式上。由于法律是规范现实社会中,人们在改造客观世界活动中的行为准则,是统治阶级权利意志的体现,因此,立法者要通过准确严谨、庄重权威的语言,来表述统治阶级的立法思想和具体的法律内容,以便全体公民清楚地了解他们所享有的权利以及所承担的义务。本研究试图以Halliday的系统功能理论为指导,依据北大法宝英文数据库,选取15篇中外商务法规进行定量分析,考察立法语篇中,英语核心情态动词分布特点,并分析它们所表现出来的人际功能。
二、核心情态动词的情态值系统分析
功能语言学派认为语言本身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符号体系,是一套系统化的意义源泉,即意义潜势(meaning potential)。作为人类交际工具,它承载着各种各样的功能。在语篇中,不同的功能通过不同的子系统得以体现。Halliday(1985,1994,2004)把这些功能归纳为语言的元功能(metafunction)。它包括概念功能(ideational function)、人际功能(interpersonal function)和语篇功能(textual function)。其中人际功能是指语言具有表达讲话者的身份、地位、态度、动机和他对事物的推断、判断和评价等功能。其重要的一面就是讲话者对自己讲的命题的成功性和有效性所做的判断,或在命令中要求他人承担义务,这一功能是由情态(modality)系统来实现的。Halliday(1994)认为情态系统包括情态化(modalization)和意态化(modulation)。他将情态动词看作是主观隐性的情态手段,用以表达概率、频率、义务和意愿,并且分为高、中 、低三个级值。must、ought to、need、have to、be to等为高值情态动词,will、would、shall、should等为中值情态动词,may,might,can,could等为低值情态动词。Biber et al(1999)认为,不同的情态动词表达的情态意义会有所不同。他将情态动词分为:核心情态动词(central modal verbs)、边缘情态动词(marginal modal verbs)和半情态动词(semi modal verbs)三类。核心情态动词包括:can、could、may 、might、shall、 should、will、would 和must等。由此可以看出这9个核心情态动词中,must情态值最高;will、would、shall和should属于中值情态动词;而may、might、can和could属于低值情态动词。而立法的目的就是要告知人们在改造客观世界活动中必须遵守相应的行为准则,因此其语言中需大量使用情态动词,以体现法律的权威性。但情态动词的情态值是个变量,在不同的语域,情态值会发生变化。
三、情态动词在商务法规中的人际功能研究
商务法规就是在商务活动中用于规范相关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因而其语言特征是独特的。本文用word文档中“查找、替换”工具以及语料库检索软件Word Smith分别对北大法宝英文数据库中15篇中外商务法规中的高、中、低值情态动词must、shall和may进行检索,并详细统计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称:企业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下称: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下称:贸易法)3部商务法规中9个核心情态动词的出现频率,见下表1。
检索统计发现:shall和may在商务法规中出现频率最多,shall在15篇法规中共出现 1930次,may共出现526次,must共出现105次。从表中也可以看出,shall分别占总频率的67.74%、69.17%和50.52%;其次就是may,分别占总频率的31.11%、19.55%和46.39% 。而must在《会计法》中出现15次,在其他两部法律中没有出现;should在《企业税法》中出现1次,在《会计法》和《贸易法》中根本没有出现,could、might在《合同法》中没有出现,can在《企业税法》中出现1次,在《贸易法》中出现3次,will、would、could、might在三部法律中均没有出现。按照Halliday的划分,shall的取值是中值,may的取值为低值,这说明几部法律首先选用中值情态动词,其次选用低值情态动词,高值情态动词使用较少。因而这里要重点分析shall和may的情态用法。
表1 核心情态动词在3部法规中的分布情况
立法语篇是一种非常正式的文体,shall在正式语篇中表示命令、警告、允许等,主要用来规定各种法律实体的权利和义务,对适用对象作出规约、许可、授权和禁止等。而语气较为强烈的高值情态动词must表示命令、义务和必要,在立法语篇中为立法者所慎用,一般用于表达官方的命令,若用于法律条文,会显得非人性化、抽象化和命令化。立法者应使用平缓的语气而非胁迫的语气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因此中值情态动词在立法语篇中大量出现,从而体现法律条文的准确性、明确性但也不失其权威性。低值情态动词may通常表示可能性和许可,在对可能性进行判断时,语气较弱;但用于表示责任和许可时,其语气程度反而较强,特别是no...may...和none...may...这样的句式,与否定成分一起连用,表示强烈意义的禁止,同时也具有清晰简洁、庄重严谨的特点。因此,在立法语篇中,情态动词may得以较为广泛的应用,意味着适用对象即可以享有某些权利,又可以不负有某种义务。
例1:Article 1 Within the territor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the enterprises and other organizations that have incomes(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enterprises)shall be payers of the enterprise income tax and shall pay theirenterprise income taxes in accordance with this Law.(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税法》)
例2:Article 10 None of the following disbursements may be deducted in the calculation of the taxable amount of incomes:(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企业税法》)
例3:Article 37 In all accounting offices,an internal auditing system shall be instituted.A cashier shall not concurrently take charge of auditing,custody of accounting archives or recording the revenue,expense or claims and liability accounts.(第37条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会计法》)
例4:Article 12 A foreign business operator may accept the entrustment of other people and handle foreign trade businesses on their behalf within its scope of business.(第十二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接受他人的委托,在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对外贸易业务。)(《贸易法》)
例5:Article 32 No one may ,in the business activities of foreign trade,implement any act of monopolization against the relevant anti-monopolization laws or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第三十二条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得违反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垄断行为。)(《贸易法》)
从例1和例3可以看出,立法者在规约企业和会计机构权利时,使用的是语气较为平缓的中值情态动词should,从而起着一种积极的正面引导作用,为人们提供了授权性权利规范。例4中may用在肯定句中,表示许可,例文说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接受委托,也可以不接受委托,他有自由选择的主观性,不这样做也是合法的。而在例2和例5中,低值情态动词may与否定词连用,表达了强烈意义的不许可,为人们提供了禁止性义务规范。
四、结语
商务活动离不开法律,需要用法律来规范人们在商务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商务法规中大量使用表示义务和意愿的情态动词。除非必须用高值情态动词must表示命令、义务和必要等,通常中值情态动词shall及低值情态动词may使用频率较高,而日常交际中常用的can、could、might、would等在立法语篇中很少或几乎没有出现。从以上分析来看,shall、may因在立法语篇中表示义务、规定和禁止等语义功能,实际上已被当做高值情态动词来使用,由此可以归纳情态动词在立法语篇中使用的频率并不等同,同时情态值也会发生变化,以体现其人际意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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