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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罗素的摹状词理论及其局限性和意义

2014-08-15

关键词:摹状专名罗素

张 蕴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高等教育研究所,重庆 400065)

摹状词是通过对事物特定特征的描述从而单独指称该事物的词组。罗素将摹状词分为非限定性和限定性两类,前者是形如“一位作者”、“一座山峰”等不具唯一指称对象的词组,后者是形如“《威弗利》的作者”、“世界最高的山峰”之类具有唯一指称对象的词组。摹状词理论作为分析命题的逻辑形式的有力工具,是罗素在哲学上的创造性贡献。本文拟对摹状词理论的产生、特征及对该理论的批评意见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揭示理论的局限性及意义。

一、罗素摹状词理论的思想来源及特征

罗素关于存在问题的思考是摹状词理论的思想来源,该问题被细化为认识论、形而上学和语义学等三方面的动机,理论的目的在于回答有关存在的三个难题:

第一个问题涉及非存在陈述。他认为,命题主词不能由非存在性实体承担,如句子“法国国王不存在”中“法国国王”是非存在性实体,但“存在”被暗示为关于个体的属性的谓词,即暗示了某个被否定了存在属性的东西的存在,如果意义即所指,关于不存在的某物的谈论便没有意义。第二个问题涉及对排中律的违反。对于句子“当今法国国王是秃子”和“当今法国国王不是秃子”,用一元谓词F表示“是秃子”,a表示“当今法国国王”,句子可记为F(a)和┐ F(a)。据其分析,两个矛盾命题因主项为空而都为假,此处违反了排中律:F(a)和┐F(a)必有一真。第三个问题涉及同一替换规律。如有a=b,则a具有的任何性质b都具有,a和b可在命题中相互替换而不影响命题真值。但对于句子A“乔治四世想知道斯各特是否为《威弗利》的作者”和B“斯各特是《威弗利》的作者”,从A和B却不能推出句子C“乔治四世想知道斯各特是否为是否为斯各特”。乔治四世想知道的显然不是同一律 (斯各特是否为斯各特),替换为无效替换。

罗素引入形式化方法改写含摹状词的语句,消除了充当主词的摹状词并揭示语句的逻辑形式,实质是将原有语句组合为含存在性语句的多个语句的合并。对于难题一,假设句子A“圆的方不存在”,逻辑形式为:┐(-x((Sx∧Rx∧ (y)(Sy∧Ry→x=y)),“S”表示“……是圆的”,“R”表示 “……是方的”,他认为A是对论域所属对象并无圆而方的东西的断定,并非对圆的方这一特定对象的断定。对于难题二,他区分了否定词相对于限定摹状词的“辖域”。可将句子 A“当今法国国王不是秃子”形式化为 (1):(-x)((Kx∧┐Bx∧(y)(Ky→x=y)),句子B“当今法国国王是秃子”的否定为 (2):┐(-x)((Kx∧Bx∧ (y)(Ky→x=y)),(1)中否定词具有相对限定摹状词的较窄辖域,(2)中否定词具有较宽辖域,因而A非B的否定。由于(-x)((Kx∧Bx∧ (y)(Ky→x=y))为假,其否定形式 (2)为真,A与B同为假的事实并未违反排中律。对于难题三,罗素认为可将句子B“斯各特是《威弗利》的作者”形式化为:(-x)(y)((F(y)x=y)∧x=a), “斯各特”用a表示, “……是《威弗利》的作者”用F(y)表示。“《威弗利》的作者”经分析后在命题中不再有指称作用,不能由专名“斯各特”替换。由句子B和A“乔治四世想知道斯各特是否为《威弗利》的作者”,不能推出句子C“乔治四世想知道斯各特是否是斯各特”的事实并未违反同一性原理,因为A不具有a=b的形式,此处并未等值替换。

摹状词理论将某些个体词排除于专名之外,认为它们是需通过符号所处语句获得意义的不完全符号,需从语法到逻辑形式对其分解才能指称对象,罗素称其为缩略摹状词 (really abbreviations for descriptions)。而逻辑专名是“指称某种单称的不能用确定摹状词表达的东西”[1](P182),即有序的简单符号,他进而将 this和that作为“意义即所指”的真正的逻辑专名。罗素坚持了两条原则:一是“如无必要,勿增实体”的奥卡姆剃刀原则,减少了理论承诺的对象使其简明化。二是亲知原则。他区分了描述间接知道的知识和亲知知识,指出摹状词的意义依赖于经验特定时刻获取的感觉材料。亲知原则规定仅当对象在知觉中被给予时才能直接指定一个符号给该对象,将专名作为与特定时刻感觉经验唯一对应的东西,将外部世界的逻辑构造建基于感觉材料之上,最终导致逻辑原子主义。此外,他以描述性知识和亲知知识的区别解释摹状词和专名的区别,也引发了与专名理论不自洽的推论。“可把‘this’作为人们亲知的某个个体名称。如果同意我此时所述‘This is white’,表示你正以专名方式理解并运用‘this’”[2](P180)。作为专名的“this”直接适用于相应于时间变化而变化的特定时刻的客体。我们可将“this”作为某人在既定时刻使用该词时感知的客体的名称,日常对象虽独立于知觉存在,但须通过知觉才能被理解,当既定时刻知觉消失时,则不能再用“this”指称该对象。由此可推论:不仅能为this找到一个专名,且能用其指称知觉对象;知觉消失后尽管不能再用this指称该对象,仍可用专名指称它。

二、摹状词理论所遭遇的批评

对摹状词理论的代表性批评意见出现在斯特劳森《论指称》一文中。从斯特劳森有关指称理论的论证过程中可将其对罗素“三大难题”的看法归纳如下:

1.关于不存在主词所指对象的语句有无意义的问题。斯特劳森认为这类语句是对事物或事件的描述,是有意义的。对于其真假,按罗素的理解,当主词指称不存在实体时,主词所指的不存在实体的所有情况都是非真实的,语句的真值为假,必须经由摹状词理论改造才能确知意义。斯特劳森在严格区分“意义”和“真假”的基础上,相对语词的“真正的使用”提出概念“虚假的使用”。仅当语句具有非真即假的真值时,语词的使用是“真正的使用”;反之,为虚假的使用,无法判断语句的真假。

2.关于排中律的有效性问题。斯特劳森不同意二值逻辑中语句不能同时为假的观点,提出三值逻辑思想,认为非真非假是有意义的句子的一种特殊且合理的存在形态,并通过“预设”概念说明了罗素对预设与断定关系的混淆。对于法国国王的真实存在状况,仅凭句子“当今法国国王是贤明的”不得而知,应将该句理解为对法国国王存在的预设。他认为罗素认定该句为假的观点是盲目的,二值逻辑虽基本满足传统逻辑领域,但简单二值判断难以应对复杂多变的日常语言,将其用于分析日常语言中有意义的语句,往往因认识错误而难以做出正确理解。

3.关于所指同一的事物能否替换的问题。斯特劳森将“a=b形式”的语句称作“验明陈述”而非罗素的“恒等式”。比如,当两人分别说出“斯各特是《威弗利》的作者”时,前者的句子 (1)侧重于系词“是”,目的在于确认;后者的句子 (2)侧重于名称“斯各特”,目的在于做出关于某种存在状态的描述。尽管二者表述同一思想,对于句子“乔治四世想知道斯各特是不是《威弗利》的作者”而言,乔治四世的意图显然是对相应情况的真假作出确认,是一种验证行为,旨在判断句子“斯各特是否为《威弗利》的作者”的正确性,因此,该用 (1)回答此问题。

斯特劳森正面驳斥了罗素的理论:一方面,批判了“意义即所指”这一摹状词理论的立论基础,认为罗素混淆了语境中话语的意义和指称。他区分了语词及其使用、语句及其使用这两组概念并指出:“意义属于语词或语句的功能,而指称和真假属于语词或语句的使用的功能。”[3](P423)罗素未区分语词 (语句)及语词 (语句)的使用,以致产生混淆。另一方面,他结合罗素的例子“当今法国国王是贤明的”指出其错误:错误一在于认为只有逻辑专名才能赋予语句意义并承担真正的主谓句的主词。罗素认为,保证“当今法国国王是贤明的”这类语句的意义有两类情况:第一,它们是有意义的主语为逻辑专名的真正主谓句;第二,它们并非真正主谓句而是一类特殊的可分析的存在性语句。斯特劳森批评了罗素的结论:“这类语句具有区别于主谓结构形式的不同形式。”[3](P418)罗素的错误在于:能够承担该类语句的主词的可以是具唯一指称性用法的意义并非所指对象的所有语词,该处没有摹状词与逻辑专名的区别。任何唯一指称语词都同于逻辑专名,能够承担真正的主谓句的主词并保证句子的意义,逻辑专名不能涵盖唯一指称语词。

斯特劳森认为,若逻辑专名仅作为this的等价物被引入知觉,当对特定对象的知觉消失时,将不能用专名对其进行指称,诉诸摹状词又非专名理论允许,则专名的指称功能仅留停于既定时刻的“this”,感知消失时则停止。在该意义上,逻辑专名理论才与罗素关于感知材料是唯一能被直接给予的对象的认识论相结合。错误一在于,罗素认为他已发现单称词项对应于能被知觉感知的个体的关系,作为真正的单称词项被确立的只有相关于当前知觉材料的逻辑专名,对象不再被感知时则不能借助于符号维系该关系。他并未暗指逻辑专名与对象的多元关系,但事实在于:单称词项若仅与单一个体具有瞬间关系,则不能履行指称功能,将不能通过逻辑专名区分事物。错误二在于,罗素认为有意义的语句非真即假。斯特劳森指出,日常语言分析中存在着不同于形式逻辑系统两种真值的可能性:非真非假。“当某人并未谈论任何事物而说出某语句时,对语句存在着虚假的使用,并未做出真或假的论断”[3](P427)。如此看来,罗素做出的“除存在法国国王且贤明的情况外,句子‘当今法国国王是贤明的’均为假”的理解过于粗糙,该语句因不存在法国国王而非真非假。

三、对该理论的局限性及意义的思考

斯特劳森的批评意见的目的在于推翻意义指称论这一摹状词理论的基础,推翻罗素意图消除语词的指称功能,取消普通专名,还原实体为属性之和的形而上学观,明确意义与指称的区分,恢复传统主谓区分。分歧的根源在于二人对日常语言的不同看法:罗素认为并非语法结构而是逻辑结构揭露事态的本质,语言的逻辑形式与语法形式大多不一致,如不正视二者差异,将产生将语法范畴类化于逻辑范畴的倾向[4](P101)。而斯特劳森秉承维特根斯坦“意义即用法”的观点,认为只有通过不同场合将语词正确用于断定或指称某事物时遵循的规则,才能体现语词或语句的意义。他承认形式逻辑的系统性和精确性优点,同时指出其忽视了意义与语境的关系,对语言的处理有简单化倾向,难以表达日常语言的流动性和复杂性,需日常语言逻辑进行补充。

斯特劳森的批评出于两个哲学派别之争,二人的理论在语用学和语义学的各自框架中都有合理之处。罗素的谓词逻辑的方法通过重新改写含摹状词的语句对其形式化,有着精确性优点,但形式化方法对于随意性大的日常语言分析并不适用。斯特劳森从语言的日常应用出发提出理论,其对摹状词理论的评论受制于日常语言哲学观。他在《论指称》中强调语境的使用,其批评观点和理论均从语词及语句的使用展开,而语词及语句的使用必然涉及一定的场合。总体而言,斯特劳森对罗素理论的批判并非严厉,他在分析过程中避开了罗素的实质锋芒,而是从语用的不同层面进行论证。

笔者认为,从语义层面就摹状词理论本身而言,有以下两个问题罗素并未澄清:第一,逻辑专名应如何辨别的问题。罗素提出真正的逻辑专名指称亲知对象,按其理解,我们在对每一语句进行分析后很难发现其他逻辑专名,因为我们正是通过这些命题函项间接地实现逻辑专名的指称功能的,但显然不能认为分析后的各个命题函项就是逻辑专名所在。第二,罗素视日常生活中的普通专名为缩略摹状词,但这些普通专名与摹状词的区别是否为其划分摹状词和专名时所列区别,他并未给出明确阐释。

摹状词理论尽管存在诸多局限,但该理论作为“分析哲学的典范”,不能抹杀整体上的启发意义。首先,摹状词理论具有特定适用范围,为命题分析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方式。理论内容涉及指称论、意义理论以及本体论,是哲学史上第一次实质性地将数理逻辑与哲学认识论巧妙融合的范例。摹状词理论阐释了“存在”的意义,将“存在”的本质规定为命题函项的特性,从语义学角度澄清了自两千多年前《泰阿泰德篇》以来“存在”含义的混乱。其次,不可否认摹状词理论在思想方法上的启发意义。该理论为哲学研究提供了借鉴工具,推动了哲学界专注于哲学命题的澄清的热潮,比如,蒯因便在该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本体论承诺”思想。尽管罗素在理论中一再强调“逻辑构造”、“分析”等工具术语,但其哲学的根本目标在于建立一种令人满意的有关传统本体论和形而上学的世界观。正如其在《哲学问题》中所述:“可认为共相的世界即‘有’的世界。‘有’的世界是精确而恒定不变的,它令逻辑学家或形而上学的建立者,以及热爱完满甚于生命的人愉快。存在的世界是模糊易逝,但它包罗了所有感情,区分两个世界必须考虑二者的关系。”[1](P197)总之,摹状词理论既为我们提供了一条重审世界观和形而上学的新路径,也为批驳“两个世界”提供了借鉴材料。

[1][美]M.K.穆尼茨.当代分析哲学[M].吴牟人,等,译.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86.

[2][英]罗素.逻辑与知识[M].苑莉均,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3]Peter Strawson.On Referring[J].Mind,New Series,Vol.59,No.235(Jul.1950).

[4][美]A.P.马蒂尼奇.语言哲学[M].牟博,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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