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的改进研究
2014-08-07于俊红杨晨虹
于俊红 杨晨虹
摘要:2008年11月颁布的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标志着我国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从2012年1月1日开始在上海实施“营改增”税收试点,到逐渐在全国省市开展,可见我国的增值税在不断的改进与完善,然而我国的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方法仍然存在问题。
关键词:增值税;增值税会计处理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4)13015701
1增值税的相关理论知识
“营改增”在全国陆续开展后,增值税的定义也发生了变化。按照我国增值税法的规定,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交通运输业、邮政业、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的理论基础是“代理说”:即在增值税上,企业只不过充当着代理人的角色,代政府征收税款,代消费者缴纳税款,增值税既然不关代理人的痛痒,也就没有必要进入损益表。在代理说下,我国实行“财税合一,价税分离”的核算模式。
2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存在的弊端
2.1违背了历史成本原则
按照我国现行增值税核算办法,企业购进货物时,应根据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专用发票上的货款额扣除准予抵扣的增值税后的价格记账。即企业实际付出的价款包括买价、采购费用和进项税额,而实际做账时,购进货物成本却只是实际支出价款中的一部分,这就与按实际全部支出计价的历史成本要求不相符合。
2.2违背了配比性原则
在实际核算时,销项税额是依据当期的销售收入得出的,遵循的是权责发生制原则,而进项税额采用的是税法的规定购进扣税法得出的。由于企业购进的原材料在当期不一定消耗完,也不一定在当期销售完,这就导致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当期的销项税额。可见我国对进项税额的确认与销项税额的确认原则不一致,未很好的遵循配比原则,使得在会计处理上产生了差异,进而影响了企业的应交税费。
2.3违背了可比性原则
按照税法规定,外购存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其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不需计入成本;若取得的是普通发票或者取得的专用发票不符合抵扣规定,则存货成本中包括付出的进项税额。这就造成企业间因外购途径不一致使得存货成本构成的差异,导致存货信息可比性的降低。
3建立“财税分流、价税合一”的增值税会计模式
针对现行增值税存在的弊端,建议仿照所得税核算模式,实行增值税费用化,建立“财税分流,价税合一”增值税会计模式。
3.1科目设置
(1)“增值税费用”科目。
该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增值税费用,借方表示增值费用的增加,登记按照会计准则确定的销售收入而计算的销项税,贷方表示增值税费用的减少,登记按照本期销售成本所确认的进项税,余额即为本期增值税费用。期末将该科目余额结转到“本年利润”账户,结转后该科目没有余额。
(2)“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保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方登记本期按照税法确认的销项税额,借方登记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和已交纳的税金,余额为企业应交或多交的增值税。
(3)“递延增值税”科目。
该科目核算受增值税暂时性差异影响的纳税金额,借方登记会计销售额小于税法销售额产生的销售差异影响的纳税金额,贷方登记会计购进额大于税法购进额产生的购进差异影响的纳税金额,期末余额为企业待抵扣的增值税或多交的增值税。
3.2基本账务处理
(1)企业购进存货、固定资产时,均按照价税合计数借记“原材料”、“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按照税法确认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会计准则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贷记“增值税费用”科目,其差额计入到“递延增值税”科目。
(2)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按照实际收到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同时按照会计收入确定的销项税额借记“增值税费用—主营业务增值税费用”、“增值税费用—其他业务增值税费用”科目,按照税法规定的销售收入确认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其差额计入到“递延增值税”科目。
(3)购进货物或固定资产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发生非常损失等,借记“递延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根据税法上确定的视同销售行为的销项税额,借记“增值税费用—主营业务增值税费用”、“增值税费用—其他业务增值税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其差额计入到“递延增值税”科目。
(5)期末结转时,借记“递延增值税”,贷记“增值税费用—主营业务增值税费用”、“增值税费用—其他业务增值税费用”科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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