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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审计法制建设的思考

2014-07-03杨丹

2014年7期
关键词:法制建设国家审计

杨丹

摘 要:目前我国的审计法制建设现状来看,有很多方面还不尽人意,社会上普遍存在着审计资源浪费、审计独立性不强、审计执法定位困难、审计不透明等等。这些现象的产生,反映了我国审计法制建设深层次的缺陷。为此,我国要致力于审计法制建设的完善,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推进审计法制建设迈上新的台阶。

关键词:国家审计;法制建设;审计执法

《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的修订和颁布施行,是继审计法修订后,我国审计法制建设进程中的又一件大事,对于我国的审计监督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深入开展审计工作,更好的发挥审计保证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加强审计机关的法制建设,是审计机关履行依法审计职责的前提条件,同时也是审计事业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基础。

一、我国审计法制建设的现状

(一)审计信息资源浪费

在当前社会中国,虽然有互联网等将世界信息资源连在一起,相互之间交织成一个信息网络,但机关内部之间确是信息不流通。各级审计机关各自为营,各自为战,使得审计资源难以整合,全国范围内几乎还没能实现审计资源的共享,这就使得各地方,各单位普遍都存在着人员不足,工作任务多,工作质量不高,审计成果疏于整理,审计信息流失严重等等。与此同时,审计工作和司法上的监察工作以及政府反腐工作都有所交叉和渗透。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大案和要案通过司法程序依法移送给司法机关后便从整个案件中退出来,完成了自己的工作职责,而司法工作人员往往对财务知识一知半解,在重复审计中既使得专业知识和专业人员不够,又极大地浪费了人力财力,而这种重复审计的现象比比皆是。正是由于内部、外部和政府审计与司法监督没有统一起来,使得我国的审计存在着资源浪费。

(二)审计独立行为不强

在现实的政府审计实践中,如果政府领导人认识到了审计的重要性,领导者的素质高,抵挡得住来自各方面的诱惑和压力,政府审计机关对政府经济活动的监督和制约作用就能发挥得很好。相反,从近几年来政府审计时间汇总出现的“以权押审”以及审计结果被“过滤”等等现象中我们可以看出,审计机关有时扮演者政府的“维权工具”,不仅没有在应有的岗位上发挥出关键的作用,反而成了地方主义中的“保护伞”,政府目标和任务在很大程度上受行政权力机构意志的左右。不能不说不是政府审计机关的组织独立性在法律制度安排上存在缺陷的反映。

(三)审计执法定位困难

审计决定执行难问题上,有些被审计单位经济状况不好,无力执行审计决定,光审计却无法实施有效地惩罚措施和改进措施;有些被审计单位虽然经济状况不错,却拒绝执行审计决定或只执行部分审计决定,审计机关不能采取扣缴、划转等强制措施,只能依靠有关部门配合执行,这样就加大了成本,不利于社会资源的统筹。审计查证难,处理更难的问题始终存在。其次,审计执法不到位,如审计决定中,对审计出的问题定性不准,引用的法律法规错误或不完整;或者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需处理处罚的问题,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中既没有处理也没有说明原因。针对上述问题审计机关虽然有内部控制制度约束,但没有强制措施,导致审计人员没有压力,审计质量年年查,上述问题年年存在,审计质量也不能有效的得到提高,此种现象在我国的国有企业中尤为突出。

(四)审计透明程度不够

我国的审计方法跟不上时代进步的脚步,审计组往往是按照常规的审计方法,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财务人员、公司领导逐一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后对当事人进行一个数据的和搜集和信息的反馈,以查出被审计单位的蛛丝马迹,然而在当前社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不管是民营企业还是上市公司,或是国有企业,都是筹资一套会计报表,纳税一套会计报表,股东会董事会上又是一套审计报表,很难让人定义会计信息到底有几分是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所以审计终结以后,被审计的员工甚至财务人员往往都不知道审计机关到底都审计了些什么,处理了些什么,给单位造成了什么影响,这种处事态度实际上是剥夺了公司职工和广大群众的知情权,没有做到明明白白。

二、我国审计法制建设的完善

(一)加强审计合作,提高资源配置

在工作调研中,注意及时发现、收集、开发各内审单位在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并积极分类型帮助归纳、总结,经采取多种方式与内审人员进行反复斟酌、沟通商讨,准确核实审计成果的真实、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将一些成熟的优秀经验和先进做法,通过刊物《内审动态》、信息网站及组织召开经验交流介绍会、座谈会、公开发表研究论文等多种途径,将这些好资源在全市内审单位中进行推广,有效提高了这些审计成果的综合再利用,提升了资源的共同利用效率。国家在完善公安、司法部门法律法规时,应充分考虑《宪法》赋予审计机关的独立监督权,对作为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审计机关,可以考虑由审计人员代表审计机关履行举证责任。在行政不干预司法的总原则下,审计机关与公安、司法机关协调配合,寻找法律体制上合法有效的切入点和最佳结合点,避免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

(二)实施体制改革,明确审计责任

首先可以考虑将行政首长对审计机关的领导变更为政治领导。我们可以借鉴国际上通行的成功经验,即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都领导审计机关的业务,而将行政机关首长对审计机关的领导改为政治领导,既能保证审计机关在业务上保证相对的独立性,同时又能保证审计工作能够紧紧围绕在政府工作的中心来开展。其次将我国立法中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指导关系改为业务指导关系。如果上级审计机关只是进行业务指导,这就让地方政府不受束缚,大胆开展同级财政审计,只要国家指导大方向把握住了,下级审计业务的开展就更能如鱼得水了。

(三)完善法治建设,剔除落后法规

在法规体系上理顺地方部门法规与国家政策之间的关系,尽量避免合理不合法,坚决杜绝法规冲突;在法制建设上赋予审计机关更多的审计处理权,明确审计人员的执法责任;进一步完善我国审计法律的相关制度,应尽快制定审计实施细则,操作指南等相关制度办法,细化审计范围,对审计报告从内容、格式等方面作出明確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建立健全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审计法律修订时应增加对受审单位内部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价的相关条款。要明确审计人员的执法责任,提高审计机关执法力度和执法水平。

(四)提倡民权制衡,建立监督系统

随着民主法治的推进,社会各界对加强依法审计的呼声越来越高,这一方面为加强审计法制建设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也对加强审计法制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必须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提高执审能力,在促进发展环境的优化上做文章,以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审、帮、促”作用,为构建科学的财政财务管理体制服务。惟其如此,审计才能成为“推进民主和法治建设的工具”。而完善的审计制度,如果没有相应的惩治、解决措施,则审计制度、审计工作又可能成为整个行政体系中的“孤胆英雄”,过后或许一切照旧。所以要把审计透明化,让老百姓明白审计机关到底审了什么、怎么审、效果怎么样,只有建立了这样的民权监督,我们审计的发展空间才会更大,才能真正发挥审计监督“免疫系统”功能。(作者单位:湘潭大学)

参考文献:

[1] 卢松.加强审计法制建设 完善审计质量控制程序[J].才智,2011,(12):4-4.

[2] 刘然.审计法制建设研究[J].当代经济,2007,(07):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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