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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视域中的认同意蕴新思考

2014-06-24陈新汉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认同

摘 要:认同是关于“我是谁”的反思,主要与主体的所作所为对于自身需要满足所形成的“我具有什么意义”相联系。作为价值关系之纽结的个体必然与一定社会价值观念相联系,从中安置人生价值之“根”。个体在认同的两个环节中实现“自我延伸”,从而“确立和论证自身”,于是对社会价值观念的认同不是向外的而是向内的。人的尊严决定了认同中的自愿原则和利益原则。在个体认同的相互作用中形成共识。社会价值观念中所体现的人文精神时代特征是由认同转化共识的根据。“重叠共识”为多元社会价值观念中的个体认同转化为共识提供了两个方向相反的有益启示。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共识是社会主体认同的意志表达。

关键词:认同;认同的两个环节;自愿原则和利益原则;重叠共识

作者简介:陈新汉,上海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 200444)

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研究中,认同、共识和信仰是必须予以研究的三个主要范畴。什么是认同?认同与自我认同、角色认同或身份认同、社会认同以及自我认同危机是什么关系?为什么认同的两个环节与人生的自我塑造联系在一起?为什么在认同中指向自身的“自我延伸”能把个体价值观念与社会价值观念联结起来?认同中的自愿原则和利益原则以及认同在相互作用中通过形成“重叠共识”所体现的社会主体意志,对于研究核心价值体系与国民结合有什么样的启示?本文试图对这些问题从哲学上作些思考。

一、认同是关于“我是谁”的反思

“‘认同一词来自德文‘identital,原指身份证明之意”{1};认同的英文原词是“identity”,“identity最早是个哲学和逻辑问题(在哲学和逻辑里就译成‘同一性)”,因此认同“通常译为同一性、统一性或身份”{2}。沙莲香转引了美国《心理学百科全书》把认同归之于精神分析理论中的核心概念,“指的是主体同化、吸收其他人或事,以构建自身人格的过程”,然后进一步概括:认同概念“用来表示主体性、归属感”,是“维系人格与社会及文化之间互动的内在力量,从而是维系人格统一性和一贯性的内在力量”{3}。

在马克思关于社会发展“三形态”思想中,与自然经济社会形态相联系的前现代社会体现的是“人的依赖关系”,与商品经济社会形态相联系的现代社会体现的是“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于是就有了“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4}。由此可以说,在前现代时期个体性并不凸显,因而不存在现代社会这样对个体性的强调;当作为个体的人面临着应该把自己当作一个独立整体而加以经验时,他自身的特性就成为他自己必须要予以明白的一个问题,这就需要主体认同。因此在现代社会中,“‘identity就像原罪一样,不论怎样反对它”{5},我们必须遭遇从而面对它。“‘个体、‘自我这些一般性的术语,也因此作为现代性的独特性来加以理解。”{6}在当今社会,认同(identity)及由此而产生的认同危机(crisis of identity)已成为人们广泛使用的词汇。以至于有学者认为,“‘认同问题是现代社会出现和发展的中心。”{7}

尽管不同的学者对认同有不同的理解,从而使这个概念“既不明确,又不能不用”,但“有一个中心主题是彼此吻合的,这就是‘identity的意思是一个人或一个群体的自我认识,它是自我意识的产物:我或我们有什么特别的素质而使我不同于你,或我们不同于他们。”{8}“反思以思想的本身为内容”{9},在对自我进行反思的过程中,“如果我执著探求我的认同,认真地询问‘我是谁,那么,就只能在这里寻找答案:现代认同的起点就是内在自我的起点”{10}。从这个意义上说,认同就是自我认同。

广义地理解,“我是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作为主体的“我”关于作为客体的“我”的知识性意识,这种意识与“我是什么”相联系,以事实判断的形式体现出来;二是作为主体的“我”关于客体的“我”的价值性意识,这种意识与“我具有何种意义”相联系,以价值判断的形式体现出来。由此,广义地理解,认同作为对“我是谁”的反思,包括对“我是什么”的肯定性理解和对“我具有什么意义”的肯定性理解。对后一问题的反思决定了“我”是否需要生存在这个世界上,是否需要在这个世界上为自己的生活而努力,与对前一问题的反思相比较,对“我”的意义更大。因此狭义地理解,认同就主要与“我具有什么意义”的肯定性理解相联系{11}。可以说,认同或自我认同就是对作为人生价值的“我具有什么意义”的肯定性理解。

“我具有什么意义”与主体的所作所为对于主体自身需要的满足及其满足程度联系在一起,而这种满足及其满足程度必然与主体对其在所作所为中承担的角色或所具有的身份及对角色或身份所从属群体的态度联系在一起。“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2}。角色是社会关系的承载物,处在社会关系之中的个体总承担着各种不同的角色,某些角色对于处于特定时空的个体来说,有可能相互冲突;但在一般情况下,个体的主体性能够对所承担的多种角色进行协调,形成一个有机的角色丛。可以“不夸张地说,每一种角色就有一种相对应的自我”{13},角色丛则体现出多重“相对应的自我”的“有机”集合,因此角色丛就是对于个体而言的实际上的具有整体性特征的“我是谁”。“相对于我们在社会生活中所具有的每一种角色位置,我们都具有迥然不同的自我身份”,认同就是角色的认同或角色丛的认同,“某一特定的角色认同都代表个体的一个侧面,而所有角色认同的总和就构成了个体”{14}。

社会关系即是价值关系,现实主体必然是与主体相联系的一切价值关系的纽结。体现着人生价值的价值意识即“我具有什么意义”必然扎根于社会关系中,从而角色认同在个体安身立命之“根”中就具有重要意义{15}。这个重要意义归根到底与角色认同中所内蕴的所属群体的价值观念认同联结在一起。这是因为“我具有什么意义”的人生价值意识需要在角色所内蕴的所属群体的价值观念即“个体发展的整体安全体系的关系中得到理解”,从而使“焦虑”的灵魂获得安顿{16}。

因此,认同通过角色或身份认同,总与所属群体价值观念或特定社会价值观念的认同联结在一起。尽管“在社会学的社会心理学和心理学的心理社会学中形成了多种相应”的关于认同理论,但“都强调作为社会建构自我的社会属性,并且都回避将自我视为独立于或前在于社会的观点”{17}。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认同(identity)”与“社会认同(social identity)”等同。

由上概之,认同、自我认同、社会认同都是一个意思,即就是关于“我是谁”的反思,因而在本质上都属于个体自我认识范畴。

二、认同中的内化和外化环节

一个完整的个体认同活动是一个过程,包括内化和外化两个环节,两者相互衔接并相互作用。兹分别作些分析。

个体在实际上所存在着的“我是谁”与个体对“我是谁”的意识是不一样的,需要有一个从前者向后者的转化。在这个转化或意识的过程中,个体形成了对于“我是谁”的理解,由此就构成了认同的第一个环节。这个“我是谁”的理解离不开“我”对于他人对“我”理解的理解。柏克认为,“角色是一种行动,但这种行动的参照是他人的期望”{18}。米德说,“他自己的作为一个自我的经验是从其他人对他的动作中获得的”{19},即从和他处于同一社会群体的其他个体成员的特殊立场出发来经验他的自我本身。这个参照或经验不是机械地模仿,而是加入了个体对参照或经验的理解,从而就与主体的意向等联系在一起。于是,这个“他人的期望”或“从其他人对他的动作中获得”的经验作为对角色的理解,就成为个体“确立和论证自身”{20}的根据,从而就构成了个体关于“我是谁”意识的基础。

由于实际上“我是谁”中的“我”就是对“我是谁”予以理解的主体,因此实际上的“我是谁”的内容正内含着对于“我是谁”的理解,从而包含着“我”在理解“我是谁”时对“我是谁”所产生的意向。因此,没有对实际上的“我是谁”的理解,可以说就不存在实际上的“我是谁”,也就谈不上对实际上的“我是谁”的理解。这样的说法似乎是自相矛盾的,但确是在认同第一环节中实实在在地存在着的。这是由于意识主体与意识对象的同一性所形成的意识内容自我缠绕和相互渗透,由此说明了认同中内化环节的复杂性。

个体用角色规范来指导自己在角色中的行为,于是就进入个体认同活动的另一个环节即外化环节。在这一环节中,一方面如柏克和米德所说,人们必然在与他人的互动中修正自己的行为,以达到使内在的指导行为的角色规范与外在的社会赋予角色规范相一致的目的;然而,另一方面,个体不是简单地按照社会所赋予个体的角色规范和被动地“从其他人对他的动作中获得的”经验来行为的。“一个意识到自己尊严的人,他不会被动地或屈辱地适应舆论和社会对他的角色要求,因为,我们深信我们每一个人都有一种独特的作为人的存在方式,每个人都有他或她自己的‘尺度,生命意义的释义在现代社会已经个体化,这一耳熟能详的韦伯观点已紧密地建构于现代人的自我意识之中”{21}。

于是在内化环节中所具有的意向成分就在外化环节中进一步发育为应然。实然和应然是一对哲学范畴。实然总与现实性联系在一起;应然总与可能性相联系。人的生命之为生命,就在于是“实然”和“应然”的统一。人生作为实然虽然不是预成的,却是现实的,即总是与人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所作所为联系在一起。应然总与可能性联系在一起,从人的愿望出发,对于人有利的可能性就成为“应当如此”的理想,即成为应然。“动物的一生只有实然,没有应然”,然而在人的生命过程中“既有实然,也有应然”,“人的能动性就在于创造条件,使存在于人生实然中的应然转化为实然。这就是人生的自我塑造”{22}。从这个意义上说,个体认同是与 “人生的自我塑造”联系在一起的,“我是谁”的意识在“人生的自我塑造”所形成的“个体发展的整体安全体系的关系中得到理解”。

在逻辑上,认同过程中两个环节的排列有前后之分:没有对于实际存在着的“我是谁”的意识,个体就不能以所意识到了的角色中的“我是谁”来规范行为,因此前一个环节是后一个环节的前提;没有角色的行为,就不需要个体对于“我是谁”的意识,因此后一个环节是前一个环节的归宿。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认同过程中的两个环节相互衔接、彼此渗透,很难区分前后。第一个环节中关于实然的“我是谁”不仅在第一个环节中就表现了自我缠绕,而且更是在第二个环节的主体与他人的互动以及主体作为实然与应然统一的外化中形成;而第二个环节中个体与他人互动中对自己行动的修正,以及主体作为实然和应然统一的外化,又离不开第一个环节中对于实然的“我是谁”的意识。通过对于“我是谁”的认同过程,不仅是社会及其关系塑造了人的活动,而且也是人的活动创造了社会及其关系。柏克就此认为,“认同和社会结构其实是一枚硬币的两面”{23}。人类创造历史的能动性正可以从“一枚硬币”展现其“两面”的辩证过程来予以理解。

三、在认同两个环节中“自我延伸”

认同的两个环节相互衔接、彼此渗透,从而使认同成为“一种趋向、一个过程”,“认同不是预先设定的,它是从对自身的行为、语言和每日实践与社会情境和环境相互关系的解释和归因中引发的自己与环境之间复杂的动态平衡的过程”。正是在认同的“动态平衡的过程”中,一方面“让社会成为自我的一部分,或者成为分享关系的一部分”,另一方面“让个体成为某社团的一员”{24}。需要强调的是,这两个方面是同一个过程,没有先后之分,彼此不能分离。“个体在社会中通过与别人的差别确立和认证自身”{25}的同时,将群体或社会的信仰和情感等因素“构成了他们自身明确的生活体系”,从而“将自我视为一个群体的一部分”{26},由此就实现了人们通常所说的对于社会价值观念的认同。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就可以理解认同“是一项‘自我的延伸,这是认同核心”{27}。之所以强调这是“认同核心”,是因为个体离不开群体,群体是个体的普遍存在方式,离群索居式的“鲁宾逊一类的故事”,“仅仅表示对过度文明的反动”{28}。一方面“个人的自我目的不可能独自实现,而必须在与他人追求共同的理想中才能实现。这些与他人共同追求的理想便也成为与自我不可分割的、构成自我本身的基本要素”。另一方面,“维系人格与社会及文化之间的互动”,使个体置于“整体安全体系的关系”之中,从而使之具有安身立命之“根”的归宿感。“我具有什么意义”的人生价值离不开社会,否则必然要形成自我认同危机。于是自我向所属群体或社会的延伸,就构成了“确立和认证自身”中“认同的重要方向和内在要素”{29}。

这种“自我的延伸”就本质而言,总是体现着个体的作为“社会成员与社会的同一性关系下的利益、需要的直接或间接的内在关联”{30}。生活于价值形态世界中的个体作为价值关系的纽结,总是具有由价值意识积淀而形成的个体价值观念。社会中的个体价值观念必然会与某一社会价值观念发生“利益、需要的直接或间接的内在关联”,使个体在“产生我群体、他群体分类”时,对我群体“引起积极的、相应的认同与后续的心理和行为”,对他群体则产生相反的认同态度与后续的心理和行为{31}。值得指出的是,与特定社会价值观念形成“直接或间接的内在关联”的方向不是向外的,而是向内的,是用“与”这个连词把作为个体的主体内与主体外联结起来,从而在“自我延伸”中形成“内在关联”;否则,就不能在作为个体的主体内“确立和认证自身”。

有些学术文章总是把认同与社会认同分割开来,把认同仅仅理解为自我认同,方向是向内的;把社会认同仅仅理解为对社会价值观念的认同,方向是向外的。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如前所述,认同既是自我认同,也是社会认同,个体正是在“确立和论证自身”的过程中,既“让社会成为自我的一部分”,从而实现了“自我延伸”;又“让个体成为某社团的一员”,从而实现了“自我延伸”。而“让社会成为自我的一部分”和“让个体成为某社团的一员”是同一个“自我延伸”过程,体现了对社会价值观念的认同。因此个体在认同中的“自我延伸”的方向不是向外的,仍然是指向自身的。

四、“自我延伸”中的自愿原则和利益原则

其一,“自我延伸”中的自愿原则。

恩格斯在批判杜林形而上学的真理观时强调“我们不知道有任何一种力量能够强制处在健康清醒状态的每一个人接受某种思想”{32}。根据恩格斯的这一思想,我们可以推论,在这个世界上没有一种力量能够强制处在健康清醒状态的人接受一种社会价值观念。这就是人之所以“超越于一切价值之上,没有等价物可代替”而谓之的“尊严”{33}。尊严是人成为人的一个根据,因而是绝对的。黑格尔说:“法的命令是:‘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34}。不能强制个体接受他并不认同的某一种社会价值观念,法律的意义就在于要保护人的尊严。如果社会价值观念中的“文化、价值观、信仰、情感”不能与个体价值观念中相应的“社会知识、信仰、价值观、情感”发生契合并引起共鸣,那么即使运用外在的强制力量,个体的认同仍然不能发生。这不是因为“利用国家权力的制裁来纠正或惩罚那些与我们观点相左的人,是不合乎理性的或错误的”{35},尽管政治权力常常被滥用来为此目的服务,从而必然是“南辕北辙”;而是因为,人的尊严所体现的思维的至上性决定了不能用强制来迫使作为人的“一个人接受某种思想”。

要使某一社会价值观念在个体的认同中发生作用,就必须使个体“对之存感激之情”{36}。在认同的第一个环节中,个体在关于实然形态“我是谁”的意识中,就会自愿地体现对之“存感激之情”的社会价值观念所赋予的角色规范,于是该社会价值观念的内容就会成为“自我的一部分或分享关系的一部分”,从而在“确立和认证自身”中发生作用;在认同的第二个环节中,个体在按照“我是谁”的实然和应然之统一的规范行动时,就会自愿地体现对之“存感激之情”的社会价值观念,于是该社会价值观念的内容就会在个体“将自我视为一个群体的一部分”,从而在“确立和认证自身”中发生作用。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社会不存在关于个体对某一社会价值观念认同的能动性。社会需要研究如何能使个体对一定社会价值观念“存感激之情”,从而使个体对此“引起积极的、相应的认同与后续的心理和行为”。这就需要进行大量的宣传工作。在现代社会,尤其是世界进入了“数字化”时代,“‘教导文明”应当被“‘对话文明”取而代之,如果一味地居高临下,则结果往往是适得其反。这就需要把特定社会价值观念通过宣传的组织环节,“进入到形成社会舆论的公众意见互动的传播中介之中,以内在的方式发生作用”;这就意味着以平等的身份进入认同个体之间的交往和对话之中,从而“在公众意见的双向和多向的互动传播中发生影响”{37}。这样就使认同个体能对特定社会价值观念心悦诚服地接受,在认同的两个环节中“自我延伸”,从而在“确立和认证自身”中明了“我是谁”。

其二,认同“自我延伸”中的利益原则。

既然认同的“自我延伸”在本质上总是体现着个体的作为“社会成员与社会的同一性关系下的利益、需要的直接或间接的内在关联”,那么对于某一社会价值观念的认同就必须与个体的利益联系在一起。个体有多种角色,相应地就有多种利益,经济利益始终是基本的和主要的方面;而体现在意识形态中的政治利益作为“具有普遍性形式的思想”{38},总意味着对个体体现在社会存在中利益的本质概括,从而总能深刻地反映包括物质利益在内的个体整体利益。

黑格尔曾深刻地指出,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个别的人,作为这种国家的市民来说,就是私人,他们都把本身利益作为自己的目的”{39}。马克思更是直截了当地指出,在人类的一切历史中,“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40}。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社会时期,个体意识日益凸显,利益意识也日益凸显,“‘以自身为目的的核心是‘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41}。这种情况反映在社会意识中,就使社会转型中的社会价值观念普遍地发生了并仍在继续发生着巨大的变化,以与社会转型过程中作为社会存在的市场经济社会形态相适应。这种巨大变化,对于生活于社会中的个体价值观念发生了重大的影响。

要使某一社会价值观念在个体的认同中发生作用,就要使该社会价值观念所体现出来的利益意识的变化与个体价值观念所体现出来的利益意识变化“高度吻合和匹配”。“明理”固然重要,从而在“对话文明”中使个体心悦诚服;然而利益是更为根本的,一旦个体在认同中意识到某一社会价值观念合于自身的利益,那么个体就会在认同的两个环节中对该社会价值观念“存感激之情”,于是利益意识就转化为自愿意识。由此在个体认同的两个环节中,该社会价值观念的内容就会成为“自我的一部分或分享关系的一部分”,就会在“将自我视为一个群体的一部分”中发生作用,从而在“确立和认证自身”中明了“我是谁”。

在当前关于社会价值观念的认同研究中,一定要牢牢记住:“‘思想一旦离开了‘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这种利益是如此强大有力以至战胜了马拉的笔、恐怖主义的断头台、拿破仑的剑以及钉在十字架上的耶稣受难像和波旁王朝的纯血统”{42}。因此,必须使认同个体在实际上而不是口头上感受到社会价值观念与自己的利害关系,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不需要明理,而是同时必须使认同个体在理论上理解到社会价值观念与自己利益的内在联系,由此个体就不会感到外在强制下为了他人而不得不“认同”,而是自觉自愿地认同。正是在这种自觉自愿中,个体在关于社会价值观念的“自我延伸”中“确立和认证自身”,于是信仰的情感也就在其中了。

五、关于由认同向共识转化的思考

认同与共识相联系,然而不能把两者混同。认同作为“我是谁”的反思是指向自身的,个体在认同中把社会价值观念作为“自我延伸”的内容,从而在“让社会成为自我的一部分”和“让个体成为某社团的一员”中“确立和认证自身”。共识作为“不同价值主体之间通过相互沟通而就某种或某类价值及其合理性达到一致意见”{43}的过程,是指向“不同价值主体”即众多个体的,不同价值主体通过“多元性竞争和理性对话”,“从而可以寻找到某种相互共享的价值理念”{44},形成一定程度的价值观念方面的共识。如果说,前者是从微观角度来理解社会价值观念与社会成员接受之间的关系,那么后者就是从宏观角度来理解社会价值观念与社会成员接受之间的关系。然而,认同和共识又相互联结在一起。共识以认同为基础,认同是共识的细胞。关于认同向共识的转化可作以下四点思考:

其一,在个体认同的相互作用中形成共识。

如前所述,个体认同尽管是指向自身的意识活动,但不是“私人”的,总要通过某种行为体现出来,否则认同就没有必要进行,也就无所谓存在。人不能离群索居,既不能离开社会的物质生活,也不能离开社会的精神生活,从而必然与弥漫于社会之中的价值观念发生关系。任何一个成熟的社会总存在着一些基本的社会价值观念,像“精神的太阳”{45}那样地照耀着生活在社会中的人们。既然对社会价值观念的个体认同不是“私人”的,既然一些基本的社会价值观念总会对生活于社会中的个体发生影响,那么个体对这些基本社会价值观念的认同状况就必然会在个体之间发生作用,从而相互影响。就微观层面来说,个体对于社会价值观念的认同状况必然会受到其他人的评价,从而使自己的认同状况发生变化;从宏观层面来说,个体之间对于社会价值观念认同状况的相互影响,必然会在社会层面形成某种程度的共识。

黑格尔从偶然性与必然性之间的相互关系中来阐述个体认同相互作用中共识的形成。“个体所享受的形式的主观自由在于,对普遍事务具有他特有的判断、意见和建议,并予以表达”{46},因而众多个体主体的认同作为个体意见总是林林总总,有很大的偶然性;然而偶然性内隐藏着必然性,众多认同个体的共识“作为绝对的普遍性、实体性的东西和真实的东西”{47}就体现了出来。埃弗雷特·罗杰斯从信息传播的角度来阐述个体认同相互作用中共识的形成。信息在传播的过程中“相互作用是重要的,因为与其说信息传播是信息简单地从一个人传到另一个人,还不如说是授受关系的产物。传播能使意义逐渐趋向一致,即意义并合。新思想的产生,正是意义并合过程的产物”。{48}

值得指出的是,不同个体认同通过相互作用形成一定程度的社会价值观念方面的共识,是一个建构和解构的过程。在社会转型时期,对于一定社会价值观念所形成的共识尤其要注意是一个动态过程,对此不能采用一劳永逸的思维方式。

其二,人文精神时代特征是认同转化共识的根据。

一个社会价值观念要为大多数个体认同,成为社会层面的“共识”,其内容必须与人文精神联系在一起。人与动物不同,人的生命过程是与对生命过程的理解联系在一起的,甚至可以说,是在对生命过程的理解中展开的。人文精神作为人的存在或活动的精神,体现着对人的生命过程的理解,从而凝聚着对人的生命过程的本质规定。人“就是为自身而存在的存在物,因而是类存在物”,而“一个种的全部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性质,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49}。人文精神作为对人的生命过程的理解,其“类特性”就是自由,人文精神的展开就体现着人类追求自由的价值诉求。

人文精神的明确提出是14、15世纪的文艺复兴时期,但自从有了人就有了人文精神的思想内容,尽管其可以以自在的方式存在着,也可以以自为的方式存在着。在历史上,人文精神在与超人性的“神性”、非人性的“物性”和反人性的“兽性”的对立统一中改变和展开其具体形态,从而与具体时代的价值诉求联系在一起。人在特定时代的生存和发展中总具有许多具体的利益并体现为具体的价值诉求,然而向往自由则是其终极的价值诉求。一定社会价值观念所体现的人文精神时代特征是个体层面认同转化为社会层面共识的根据。这就是说,一个社会价值观念必须体现人文精神的时代特征,才能与体现该时代大多数人利益的价值诉求联系在一起,才能为大多数个体主体认同,才能成为社会层面的共识。这正是上面说到的个体认同的“自我延伸”中利益原则在社会层面共识机制中的体现。

其三,个体认同的复杂性与“重叠共识”的启示。

作为价值关系之纽结的个体是复杂的。人的经济地位和财富占有状况不同,人的社会政治地位和权力占有状况有别,人的接受教育和社会实践经历不同等等,而这些方面的不同又交织在一起,从而使得在其基础上所形成的体现利益的价值取向极其复杂。由此就会形成不同的个体认同,即使是对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人文精神时代特征的同一社会价值观念,也会形成不同的认同,有的认同程度高,有的认同程度低,有的基本不认同,有的甚至反对。

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提出了著名的“重叠共识”思想。他认为,尽管“现代民主社会中存在着很多种不相容却合理的各类综合学说”{50},然而存在着“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之重叠共识”,从而使社会产生“多元条件下的有正当理由的稳定”{51}。罗尔斯的“重叠共识”思想对于我们的论题有两个方向相反却都十分有益的启示:

第一,“重叠共识”为在多元社会价值观念中个体认同如何形成“共识”提供了启示。个体认同的复杂性决定了在个体认同相互作用中所形成的共识不可能是“铁板一块”的;必须研究如何在人文精神时代特征的基础上,“超出自己观点的狭小圈子并发展各种他们可以依此面对更广阔的公共世界来解释和正当化其所偏好的政策”{52},以便形成多元社会价值观念的“重叠共识”。当前在研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与国民接受之间的关系时,就需要分析不同个体的认同状况,对于他们关于核心价值体系的认同状况分别提出不同的要求,从而形成尽可能广泛的“重叠共识”。

第二,“重叠共识”为克服用社会价值观念的一元替代多元提供了启示。既然“共识”是“重叠”的,而不是“铁板一块”的,就不能用“铁板一块”来作为是否形成共识的标准,就不能用“共识”来消除多元,否则就会陷入专制主义。在共和国历史上曾经有过“舆论一律”的戒律,“一律”压制“群言”,“一律”威镇“百家”,也就谈不上包含“多元”在内的“重叠共识”。共识必须把差异包含在内,共识需要尊重差异,包容多样,否则意识形态就不会丰富多彩、绚丽多姿,从而出现“万马齐喑究可哀”的死气沉沉的局面。

其四,共识是社会主体认同的意志表达。

人民是创造历史的主体,从而是社会主体。在一般历史条件下,社会主体不具有直接表达自己意志的感觉器官和思维器官,必须通过某种现实的“无机”方式,使体现其意志的“绝对的普遍性、实体性的东西和真实的东西”表达出来。在众多个体认同相互作用中所形成的社会层面的共识作为“绝对的普遍性、实体性的东西和真实的东西”,表达了社会主体的认同。于是个体主体认同通过共识的中介转化为社会主体认同。个体对某一社会价值观念的认同,体现了个体主体的意志;通过社会层面的对某一社会价值观念的共识表达出来的社会主体认同,就体现了社会主体的意志。

在当前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与国民接受关系的研究中,应该从社会主体认同的意志表达高度来理解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共识问题。共产党人必须创造条件,在“消灭现成状况的现实运动” {53}中拓展和深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得以确立的物质的和精神的基础,使众多个体在认同的相互作用中不断地强化社会层面的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共识。否则,“如果从观念上来考察,那么一定的意识形式的解体足以使整个时代覆灭”{54}。确实应该具有这种忧患意识。

注 释:

{1}《哲学大辞典》,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1年,第1194页。

{2}赵汀阳:《认同与文化自身认同》,《哲学研究》2003年第7期。

{3}{24}{29}沙莲香主编:《社会心理学》(第二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01-102页,第123页,第102页。

{4}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104页。

{5}{8}塞缪尔·亨廷顿:《我们是谁?美国国家特征面临的挑战》,程克雄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05年,第20页,第20页。。

{6}{16}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与自我认同》,赵旭东、方文译,北京:三联书店,1998年,第85页,第48页。

{7}Joseph E·Davis(edited):“Identity and Social Chang”,Transaction Publishers. New Jersey,2000,pp.185.

{9}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39页。

{10}查尔斯·泰勒:《现代认同:在自我中找寻人的本性》,陶庆译,《求是学刊》2005年第5期。

{11}{15}陈新汉:《自我评价论》,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139页,第141页。

{12}{38}{53}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56页,第100页,第87页。

{13}{21}张文喜:《马克思的自我认同观与现时代》,《浙江社会科学》2000年第5期。

{14}{17}周晓虹:《认同理论:社会学与心理学的分析路径》,《社会科学》2008年第4期。

{18}Peter J. Burke:“Identities and Social Structure”,Social Psychology Quarterly,Vol.67,No.1,2004,pp.215.

{19}乔治·H·米德:《心灵、自我与社会》,赵月瑟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第134页。

{20}Jenkins·R:“Social Identity”,London,Routledge,1996,pp.3-4.

{22}陈新汉:《人生的哲学意蕴》,《光明日报》2010年1月14日。

{23}Peter J. Burke:“Identities and Social Structure”,Social Psychology Quarterly,Vol.67,No.1,2004,pp.215.

{25}Jenkins·R:“Social Identity”,London,Routledge,1996,pp.3-4.

{26}{27}David.L.Sills Editor. 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the Social Sciences. Volum 15,Copyright(C)1968 by CrowellCollier and Mcmill an INC.pp.250,pp.250.

{28}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页。

{30}俞可平:《社群主义》,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58页。

{31}此段内容可参见Tajfel H著:Social psychology of inter - group relations. Annual Review of Psychology. 1982.

{3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26至427页。

{33}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87页。

{34}{39}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46页,第201页。

{35}{36}{50}{51}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上海:学林出版社,2000年,第146页,第171页,第38页,第45页,第175页。

{37}陈新汉:《权威评价论》,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338至339页。

{38}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00页。

{40}{4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57页,第111页。

{41}陈新汉等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论研究》,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10页。

{4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86页。

{43}汪信砚:《普世价值·价值认同·价值共识——当前我国价值论研究的三个重要概念辨析》,《学术研究》2009年第11期。

{44}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第1卷),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44页。

{46}{47}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贺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331-332页,第332页。

{48}Everett Rogers:“Communication Yearbook3”,New York Free Press.1981,pp.67.

{49}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169、96页。

{52}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学林出版社,2000年,第页。

{5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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