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的优劣与互补
2014-06-19杨燕绥
中国医疗保险 2014年1期
文/杨燕绥
观点 争 鸣
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的优劣与互补
文/杨燕绥
杨燕绥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导
社会医疗保险没有税收和营利要求,管理成本低,对参保人不设门槛,甚至强制职工参保,覆盖范围广,更符合大数法则,通常用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在具有医疗保障制度的144个国家里,65%选择了社会医疗保险模式,只有美国对私营公司和雇员实行团购型商业保险。商业保险问世早于社会保险500年,精算平衡能力强,但有税收和营利要求,管理成本相对高,对参保人设立门槛,覆盖范围相对小,通常用于中高收入人群的补充医疗保险,如新加坡公积金的家庭健康储蓄账户达到一定余额时,被允许购买豪华医疗服务的商业保险。
社保和商保合作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促进商业保险公司发展,合作模式如下:(1)人群分类法。美国按照职业分类,商保为私营公司和雇员服务,政府为老遗残和公务人员服务。荷兰按照收入分类,收入达到法定额度的人被拒绝参加社保,只能买商保。(2)服务外包法。美国双蓝协会是民间组织,与政府签约代理社保管理服务,并获得医保基金3%的管理费,一些具备微利综合经营能力的商业保险公司加盟,承担医疗保险费用核审和理赔工作,根据双蓝协会的财务制度满足其利润指标。(3)社会责任法。在德国、比利时等欧盟国家,商业保险公司划出社会责任区管理工伤保险等,在满足政府和公共机构的要求后支付管理费。
总之,二者合作必须保护受益人利益,达到理赔要求;依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费用;商保要严格保护受益人信息,绝对不能用于其他商业行为。在合作过程中,政府不能急功近利,公司不能急功暴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