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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安全”与“斗鸡眼”

2014-06-01汪立昕

质量与标准化 2014年12期
关键词:产品安全适用性质量安全

文/汪立昕

“质量安全”与“斗鸡眼”

文/汪立昕

【质量沙龙第12期】

“斗鸡眼”是斜视的一种,通常是因为幼儿由于环境影响或护理不当,导致双目单视异常,往往一只眼直视时,另一只眼偏斜而不能往同一目标上看,影响立体视觉和目标判断。如果无法真正厘清监管方向、工作重点和相关法律关系,我们的质量安全监管也会出现这种“目标不清”的“斜视”。

核心提示

科学监管从厘清概念开始

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定义,产品质量是“产品以其固有特性满足顾客或其他方面的能力”。显然,这种定义更适用于商贸活动和企业现场管理。

我国的《产品质量法》,也没有对产品质量给出直接的定义,只是规定了生产者的有关义务,要求相应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符合国家标准、具备产品应具备的使用性能、符合产品注明的标准和产品说明。

从质量管理学的角度出发,产品满足市场要求的程度或产品质量的高低,主要表现为产品能满足用户或消费者使用要求的适用性,或者满足法律合同和设计要求的符合性,其基本前提是产品应具有安全性。质量管理主要以公司(企事业单位)现场质量管理为主要对象,目的在于提高产品设计水平、消灭产品的缺陷、提供让用户满意的服务、不断降低成本等等,进而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产品质量具有多样性:在适用性方面,因不同地域和人的偏好不同,市场需求对同一产品的反映因人而异;在符合性方面,满足法律、标准和设计要求的产品不一定有满意的销路,市场选择存在不确定性;在安全性方面,产品缺陷可能造成的安全隐患和人身伤害不易被发现,隐蔽性较强。

从法学的角度观察,基于贸易自由理论和私法自制原则,西方发达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能被法律限制在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范围内,对于非公共领域的事项,公权力一般不进行干预。产品适用性、符合性应按照合同规定执行,若发生争议一般通过协商、调解和司法途径解决。产品安全性若因产品缺陷造成消费者个人伤害,一般通过民事诉讼,按照产品责任法律给予合理的损害赔偿;若关系到公众健康和公共安全,政府则会依产品安全法律介入,通过各种有效的方式消除安全隐患。

有从属关系的概念不能并列使用是逻辑学的基本规则,把具有从属关系概念的质量和安全并列成为质量安全,首先在逻辑上就是一个错误。

笔者认为,产品安全概念属于管理科学与安全科学的重合部分,两个学科从各自研究对象出发,从不同角度和侧重都会涉及到产品安全问题。质量管理作为管理学科的一支,与产品质量形成过程的生产活动密切相连,一直沿着为工业等行业的现场服务、推动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改进的路径发展。

安全科学中包括的产品安全学科,应该对流通市场上由于产品设计、制造原因存在安全隐患,并可能对公众造成伤害的不安全产品,在相应法律制度、行政管理体系、监管机制和管理方法等领域进行研究。相比产品质量管理,产品安全监管更加需要政府职能部门关注,唯有此,才能进一步加强市场科学监管。

揪住一个词的概念做文章,往往被解读为不大气、小心眼。但如果对错误概念麻木,就会像“斗鸡眼”一样,出现工作方向上的偏差。目前,产品安全问题在我国产品质量监管中,无论在思想认识上还是工作实践中,尚未真正处于主导地位,“质量安全”在概念上的逻辑错误,其实质是对“产品安全”工作在质量监管中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完全理解抓产品安全对落实政府部门公共安全管理职能的重要意义。

(作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量管理司副巡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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