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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研究

2014-04-29孙新宪柴晓霞

会计之友 2014年12期
关键词:纳税筹划航空公司营改增

孙新宪++柴晓霞

【摘 要】 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以下简称“营改增”)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从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范围推向了全国,航空运输业作为试点行业也受到了一定影响。文章首先针对“营改增”前后航空公司相关税负变化进行比较归纳;其次着重对我国航空公司特有的一些特殊业务活动是否应纳入增值税缴税范围进行甄别;再次对我国航空公司在执行“营改增”政策过程中受到的影响进行剖析;最后提出了“营改增”的具体应对措施。

【关键词】 航空公司; 营改增; 常旅客计划; 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12-0088-03

一、引言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货物与劳务税制不统一和重复征税的问题,进而提升现代服务业的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市作为第一个试点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展开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进程。具体来讲,本次营改增采用“1+6”模式,这里“1”指的是交通运输业,包括除了铁路运输之外的其他四种交通运输方式,而“6”代表的是六种现代服务业,主要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等具有“生产性质”的服务业。此次改革主要是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税率的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经国务院批准,2012年8月1日起试点分批扩围至北京、天津、广东等8个省、直辖市,2013年8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并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及发行等也纳入了现代服务业的试点范围。

随着2012年上海市被列为第一个试点地区,中国东方航空公司(以下简称东航)成为首个试点航空公司,接下来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以下简称国航)在2012年9月、中国南方航空公司(以下简称南航)在2012年11月也陆续展开了试点工作。本文主要以国航、东航和南航(以下合称“三大航”)作为数据采集对象进行分析说明。

二、航空公司“营改增”前后税负情况比较

“营改增”,是指将原来需要缴纳营业税的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营改增”之前,航空公司针对所取得的收入按3%或5%适用税率缴纳营业税,税额仅受营业额影响,不受成本费用影响。“营改增”之后,以商品流转过程中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在实际操作中一般采用购进扣税法,对于航空公司来讲,就是用销售收入按照11%或6%适用税率计算出增值税销项税额,减去成本项目产生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二者之差就是航空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因此,增值税是将成本费用也纳入税项更加科学的计税方式。表1列示了我国航空公司“营改增”前后应税项目的税率比较。

此外,本文对于航空公司的一些特殊业务活动是否应该被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予以分析说明。

首先,航空公司常旅客计划涉及的减免票收入。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对于航空公司常旅客计划颁布了会计指南,其中主要列举了三种会计处理方法:或有负债法、增量成本法和递延收入法。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可以看出,我国航空公司对常旅客计划采用递延收入法进行处理,即在旅客购买服务时将授予的里程积分先计入“递延收益”,暂且不缴纳增值税,待旅客将积分兑换成服务时,将事先确认的“递延收益”转为运输收入,这时就要为“实现”的这部分收入纳税。

其次,航空公司逾期票证收入,一般是指售票后没有提供运输服务的收入。这一部分一般计入“营业外收入”账户,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故不需缴纳增值税。

最后,对于一些行政指令性任务,一般是指政府包机进行的一些运输任务,如抗震救灾、某国局势不稳定而进行的海外“撤侨”等,这些包机收入一般需要缴纳增值税;对于由于无偿执行这些任务而取得的国家补贴,则计入“营业外收入”,不需要纳税。

三、“营改增”对航空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营改增”对航空公司的积极影响

1.从现行情况来看,航空公司实施“营改增”方案已初见成效,自推行“营改增”政策以来,航空公司税负下降明显。这一点可以直接从三大航实施“营改增”前后公布的财务报告相关数据中看出。东航2012年共缴纳4 000万元增值税,相比原来每年4亿元的营业税,下降幅度高达90%之多;国航2012年末应交税费同比下降了大约84%;南航2012年年报虽未披露“营改增”的影响,但是其营业税一项为1.1亿元,同比减少了约67.84%。由于东航是从2012年1月就开始作为“营改增”试点,所以其受到的影响比国航和南航更为显著。

2.“营改增”之后,打通了第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自此购买劳务服务也可以抵扣进项税,如此会大大刺激企业采购现代服务的热情。航空公司拥有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目前仅货运业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客运业务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营改增”之前,企业凭借取得的货物运输发票按照7%的税率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现在货运企业可以按照11%的税率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下游购买航空货运服务的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大幅度增加,这将促进航空货运的发展。

(二)“营改增”为航空公司带来的挑战

虽然“营改增”是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大举措,但是只更改了计税方式,在税率方面,增值税比原营业税高出很多。拿占航空公司收入比重最高的航空运输服务收入来讲,“营改增”后这部分收入适用税率由3%涨到11%,提高了266.67%,要保持税负水平不变,增值税抵扣率需要达到80%;而物流辅助服务收入则用6%的增值税率代替了过去5%的营业税率,税负增长不明显。所以对于航空运输业来讲税负不能说会绝对下降。就目前增值税为航空公司带来的减税效果来看,航空公司因为拥有了大额的可抵扣进项税,所以其应纳增值税额往往很少甚至为负。这主要归因于近年来我国航空公司为了扩大市场份额购入大量新飞机,为航空公司带来了巨额进项税。endprint

事实上对于一般航空公司来讲,购入飞机并不是频繁发生的行为,因此在没有购进飞机的年份里,航空公司的税负水平有可能是上升的。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首先,从行业角度来讲,航空运输业本身具有高风险、高投入、低收益的特点,属于典型的买方市场,而其一直处于亏损或者微利状态。因此3%到11%的税率,势必使得其税负加重,情况不容乐观。

其次,航空公司可抵扣进项税额有限。就目前来看,航空公司可抵扣进项税的成本项目包括新购入飞机成本、航油航材成本、租赁成本、维修成本及起降费等,大约占全部成本的百分之六十,而占成本三到四成的人工成本、折旧成本、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等却无法抵扣。对其固定资产的抵扣是针对新购置部分,航空运输业具有一定的周期性经营特征,航空公司通常会有很大飞机存量,并不会经常购入飞机,因此在一些年份其可抵扣进项税有可能处在一个很低的水平。

四、航空公司应对“营改增”的相关建议

购入新飞机固然可以给航空公司带来大量可抵扣进项税,但是对于航空公司来讲购入飞机是一时的,要想在“营改增”后的大环境中减少税负,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寻找政策支持是非常必要的。

1.从采购角度来看,进行设备材料采购应该选择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以尽可能增加可抵扣进项税。对于可以产生大额进项税的固定资产采购事项例如购置新飞机,应该使其比较平均地分布于各个纳税期间,但是必须考虑到这样可能会因为采购量变少而影响价格方面可以享受的优惠,因此航空公司可以根据二者之间的关系测算一个最佳采购量。

2.服务外包,在保证服务质量的基础上将一些劳务进行外包,通过服务外包的模式来抵扣一部分进项税,从而达到减少税负的目的。对于航空公司来讲,可以将一些非核心业务如地面服务(包括机舱清扫服务、广告业务及地面货物运输服务等)、系统开发业务、研发业务等进行外包,这样一来既可以增加可抵扣进项税,而且可以使航空公司更加专注于提高核心业务的质量。

3.抓住“营改增”的契机,强化公司内部控制,尤其是加强对发票的管理,严抓发票的开具、传递、保存等各个环节,加强财务部门与各个部门的联系,提高财务内控水平。及时出台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增值税管理办法以及“营改增”应对措施,特别是要加强培养员工在采购材料、日常购销、项目分包等环节索要专用发票的意识。

4.航空公司财务部门人员应该系统学习与增值税相关的税务知识,学会在守法的基础上,巧妙利用某些特殊规定来为自己达到减税避税目的。例如增值税条例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产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由于航空公司兼营不同税率的业务,所以其取得的销售额一定要分开核算,不然一旦从高试用了税率,其税负会大幅度增加。再比如,国家规定了一些不计入增值税应税收入的特殊项目,如航空公司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公司客票收入不计入增值税应税收入,这就要求财务人员对所有应税收入区别对待,不能一概而论。

5.善于利用增值税减免税政策。有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底,国航、东航、南航的国际及地区航线运力分别达到了41.8%、30.4%、22.2%。世界上大型航空公司现在都致力于开拓国际航线,相比之下,我国航空公司国际航线所占运力比例仍然偏低,国际市场开拓速度过慢。因此航空公司如果能够通过扩展国际和地区航线,增加更多免税收入的话,既可以开拓国外市场,也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6.航空公司可以争取扩大可抵扣进项税范围,建议政策制定部门根据不同行业自身特点制定可抵扣进项税标准。首先,对于占航空公司成本比重较高的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可以考虑纳入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范围;其次,对于在实施”营改增”之前购入的大量飞机,可以根据飞机存量的现值,测算出合适的抵扣比例;最后,对于一些固定支出但是又难以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成本费用支出项目可以根据行业平均水平测算一定抵扣比例,从而真正减少航空公司负担,增强我国航空公司的竞争力。

【主要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S].财税〔2011〕133号.

[2]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3:37,43,51.

[3] IATA.Frequent Flyer Accounting[S].USA:1995.

[4] 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S].财会函〔2008〕60号.

[5] 洪礼国.民航运输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存在问题及对策[J].当代经济,2012(18):80-81.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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