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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

2014-04-29刘颖

新课程学习·上 2014年1期
关键词:司法实践法学教育案例教学法

刘颖

摘 要:提高学生司法实践能力已成为现代法学教学者的共识。与传统“重理论,轻实践”的法学教育方法相比,案例教学法更加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强调对于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与提高,因此,在现代法学教学过程中被广泛使用。现对案例教学法的方法、案例选取原则进行总结,分析这种方法在法学本科教学中的实际意义,并提出教师在具体教学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法学教育;司法实践

案例教学法是将案例讨论的方法运用到课堂教学过程中,在教师的引导下,学生对于案例进行讨论、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解决相关问题,加深对知识的理解,同时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最初于19世纪70年代由哈佛大学法学院的朗德意在教学中运用,20世纪初被用于哈佛商学院的管理教学过程中,且效果明显,其后便被广泛用于各类实践性教学中。我国法学教育过程中对案例教学法的应用则始于20世纪90年代。目前,案例教学法已经成为我国法学教学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手段之一。2011年,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员会在《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里提到要“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由此可见,法学教育中对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重视程度在不断加强。在此背景下,探讨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极具现实意义。

一、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功能

1.案例教学具有生动性,能够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我国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是重理论而轻实践。这种教学方式的优点是注重理论的系统性、完整性和逻辑性,但不利于对法学专业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易造成学生解决问题能力不高的后果,与现代法学专业培养目标相背离。

案例教学法抛弃了呆板的对于法条和理论知识的讲解,换之以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辩证分析,更具生动性。在教学过程中,学生的学习由被动变为主动。通过亲自对案件材料的分析、整理,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归纳,对发言稿件的总结、修改,学生主动地学习了相关知识,而且理解更深刻,分析更透彻。因此,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也更高。

2.案例教学理论性强,能加深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

案例教学法是在理论基础上的案例教学。其具有“目标明确、理论性强”的特点,即每一个案例教学的进行均在教学目标的基础之上,而教学目的归根仍是对于基础理论知识的理解与掌握。在教师的引导下,学生通过分析、归纳知识点,最终掌握案件背后的法学理论与法律规定。教学目标更容易完成。

3.案例具有高度真实性,有助于增强的学生实践能力

现代法学教育更加强调提高学生实践能力。但因为高校现有条件有限,学生亲自参与法务工作的机会很少。这不得不说是现代法学教育中的遗憾。但是,案例教学法的运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一遗憾。

案例教学过程中的案例,既包括教师为了讲解某一法律制度而设计的普通教学案例,也包括实践中真实发生的案件,即司法案例。这些案例均具有高度真实性的特点。尤其是司法案例,来源于生活,取材于实践,真实性与客观性极强。这些案例的应用,能使学生直接面对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的种种问题,更深刻地体会“應然”与“实然”之间的差别。对学生而言,运用现有法律规定,解决法律纠纷的过程,就是一个体会实际工作过程的途径。这种一次次的面对现实问题,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训练,就是一次次提高的过程。因此,案例教学的运用,确实有助于实践能力的培养与增强。

二、案例教学法在具体教学过程中的运用方式

案例教学法在具体授课过程中可以采取多种途径进行。

1.课堂讲授法

课堂讲授法是指在课堂上,教师将案情与法学理论相结合,进行分析与讲解的方法。这种教学方式可以分为两个步骤:

(1)介绍案情,包括案件的时间、地点、主体、行为,以及最后处理的结果等内容,目的是使学生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并且引导学生思考解决问题的方法。

(2)讲解理论知识,即解释相关理论知识或法律规定,使学生明白解决纠纷的依据。在课堂讲授的过程中,教师还可以采用多种手段予以辅助教学。例如,可以采用讨论法,即教师介绍案情并提出问题后,并不直接说出答案,而是让学生自己讨论,甚至辩论,并在讨论中找到答案。

(3)老师对学生的讨论结果进行点评与讲解。另外,还可以使用直接讲授法,即教师将案情介绍完后,再亲自予以分析和讲解,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案情比较简单的案例。

在课堂讲授的过程中,还可以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工具与网络教学资源,例如:观看《中国法庭》等节目,从而帮助学生对案情了解更直观,教学效果更明显;也可以鼓励学生亲自通过网络查找相关资料,拓展视野。

2.模拟法庭教学法

模拟法庭教学法就是以法庭审理为原型,让学生亲自经历一次案件审理过程的教学方法。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学生要亲自扮演不同的角色,从当事人到代理人,从法官到检察官……不仅如此,学生还要根据自己所扮演的角色来搜集证据、起草法律文书、起诉、阅卷、立案、辩论、合议、作出判决……这种教学法不仅能使学生更好地理解理论基础知识,更能帮助他们提高综合职业能力,形成法律思维方式和运用法言法语的习惯。因此,这种方法用的比较普遍。

3.法务部门实习教学法

这种方法是指让学生定期到法务部门进行实习,参与这些机构的日常法务工作,从而培养和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方法。笔者所在的院系即常年组织法学专业本科生到省高检、省高法、律师事务所、派出所等部门进行实习。实习期间,有教师专门负责学生的管理、指导与答疑工作。实习结束后,每名学生均要撰写实习报告。还有些学生将实习期间接触到的实践中的问题作为毕业论文选题进行研究,效果很好。

4.诊所式教学法

诊所式教学法源于美国,是一种仿效现代医科专业培养医生的方式,设立法律诊所进行法学教学的方法,即在老师的指导下,学生亲自参与真实案件办理过程的教学方式。这种教学模式最大的特色就是学生直接参与法律实务工作,与当事人接触,向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或担任律师工作,参与诉讼过程。其间,教师主要起引导作用,对学生的诉讼活动进行指导和总结。教师与学生在此期间形成的是一种平等、合作的关系。

三、案例选取原则

如前所述,案例教学法源于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式”教学,其核心内容便是利用案例进行教学,即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归纳出理论知识。一个好的案例,应当能够启发学生的思考,能够涵盖相关理论问题,能够为实现教学目的而服务。可以说,案例选取的合适与否决定着案例教学的“成败”。一般来说,选取案例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典型性原则

典型性是指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能够涵盖众多知识点,体现理论知识体系,帮助实现教学目标。典型案例的使用,可以使学生更加清晰地理解各个知识点之间的关系,提高综合分析能力水平。这些案例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教师根据教学需要亲自设计出来的。笔者在讲授《行政法学》课程时,曾经将行政赔偿申请人的资格、行政赔偿被申请人范围、行政赔偿的范围、行政复议申请时限、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等内容组织在一起,设计成一个很具典型性的案例,且教学效果很好。

2.难易适中原则

教师在选择和设计案例时,应该注意案例须难易适中,要兼顾学生现有的理论水平和对社会问题的认识程度。难易适中的案例教学,既能启发学生进行独立思考,进而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又符合学生现有的理论水平,不至于让学生“百思不得其解”。太容易或太难都与进行案例教学的初衷相违背。

3.时效性原则

时效性原则是指案例所适用的法律规定未失去法律效力,即案例是新近发生的。案例的使用就是为了运用具体法律规定解决相关理论问题,因此,案例必须客观、准确、与现有法律制度密切相关。只有这样,结论才能使学生信服,案例教学才有意义。当然,教师在教学中为了讲解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而选取旧法律环境下的案例并不与此原则相违背。

四、案例教学过程的组织设计

1.教师要调控整个案例教学过程

在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引导学生进行思考、讨论和分析。因此,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是积极主动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教师就可以完全听之任之。相反,教师要调整和控制整个教学过程,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讨论氛围。

首先,在安排案例时,教师要予以甄选、提供适合的案例。其次,学生思考时,教师要予以适当的启发。讨论时,教师则要控制讨论的速度、方向、并要调节课堂气氛。当學生有相反的意见时,要予以鼓励,让不同的想法得到充分交流。最终使学生的讨论和分析沿着教师设计的方向进行,并找到正确答案。

2.案例教学可以辅以各种教学方法、手段

案例教学可以灵活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和手段。例如:可以采用多媒体教学方法,用PPT进行讲解,也可以直接播放各种视频资料,使学生直观地了解案情。另外,也可以充分利用网络资源,让学生上网查找相关资料。总之,只要能达到教学目的,提高学生的思考和时间能力,各种教学方法均可使用。

3.案例教学结束后,教师要及时总结、评析,必要时可以进行考核

教师的分析与总结是案例教学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在总结时,教师对学生精彩的发言要表扬,对能提出不同见解的学生要肯定。同时,教师还要结合学生的思路以及讨论的焦点问题进行分析,说明案例背后蕴含的理论知识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帮助学生建立完整的知识结构。

而且,教师还可以根据讨论的情况进行必要的考核。考核时,既可以是选择题,也可以是分析相近的案例习题,或是书写相关读书笔记、法律文书。不管考核的方式如何,其最终目的都是帮助学生加深理解,使教师及时掌握教学效果并在接下来的教学过程中予以完善。

综上所述,案例教学法旨在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它与传统法学教育中重视理论、主要采取单向讲授的方法不同,强调学习者的主动性和能动性,注重学生与教师之间的双向交流,更加符合学生的学习规律。在现代法学教育过程中,这种教学方法也应得到教育界和法学界更多的重视。

参考文献:

[1]郭英杰.“案·法·理”三结合教学法的实践总结.山西教育:教学,2012(1).

[2]章志远.法科生行政法案例教学模式之研究.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3(3).

[3]马林东,阮敏尔.“诊所式”法律教育实践性研究:以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法律诊所为例.青年与社会,2012(2).

[4]李昌玉,张慧.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案例教学中的运用.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2).

(作者单位 太原师范学院法律系)

编辑 代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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