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党外干部民族团结教育方法创新思考
2014-04-29何文钜
何文钜
摘 要: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党外干部的民族团结教育应以共识教育为导向,切实增强政治共识。创新教育方法是加强党外干部民族团结教育的必然要求,共识建导法就是其中一种有效的方法。党外干部民族团结教育方法的创新方式多种多样,不同的时间、地点、对象应采取不同的方法,以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关键词:全面深化改革;党外干部;民族团结教育方法;共识建导法
doi:10.3969/j.issn.1009-0339.2014.04.015
[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0339(2014)04-0072-04
加强民族团结教育,是新时期做好民族团结工作的重要保障。近年来,笔者在开展党外干部民族团结教育培训工作中,深感民族团结教育不仅要在思想上引领学员,在教育方法上更要与时俱进,创新发展。结合全面深化改革对民族团结工作的要求,党外干部的民族团结教育应以共识教育为导向,通过有效教育方法的使用,切实增强政治共识,增进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从而使民族团结成为自觉意识。在具体教育活动中,笔者引入了共识建导法,并根据党外干部教育培训的特点进行了必要的调适。
一、创新教育方法: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加强党外干部民族团结教育的必然要求
民族团结重要地位的形成,是由我国基本国情决定的。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始终是历史发展的主流。时至今日,我国共有56个民族,其中少数民族人口1.13792211亿人,占全国总人口的8.49%[1]。有29个少数民族在大陆的所有省份均有分布,分布范围较小的民族也涉及22个省份[2]9。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少数民族人口分布的范围将会更加广泛,各民族相互嵌入的社会结构也会在各民族交流交往交融过程中逐步建立。建立有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1%,民族自治地方的面积占全国国土总面积的64%;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补充,还成立了1 100多个民族乡[3]。在2.2 万公里的陆地边界线中,约1.9万公里是在民族自治地方;全国135个陆地边境县,其中107个县为民族自治地方[2]90—91;另外,我国还有30多个民族与毗邻国家、地区的同一个民族相邻而居,与境外的同一民族关系十分密切。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在全面深化改革中,民族团结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然而,学术界在我国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的选择与改革问题上却存在较大分歧,争论不休。特别是在2008年拉萨“3·14”事件、2009年乌鲁木齐“7·5”事件以后,部分地方恐怖暴力活动依然存在,怀疑、否定我国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的声音更加激烈。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在开展民族工作时,还存在“一刀切”的现象,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对民族团结产生了消极影响。受此影响,一些领导干部在思想上对我国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产生了怀疑,在认知上也模糊不清。做好民族团结工作,领导干部是关键。作为我国领导干部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外干部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深化改革和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的重要力量。切实加强党外干部民族团结教育,努力促进政治共识,坚定中国民族事务治理的“三个自信”,是发展和壮大统一战线的重要内容,也是发挥党外干部作用的一项基础性、战略性工作。2014年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就民族团结教育问题强调:“高举各民族大团结的旗帜,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打牢民族团结的思想基础,最大限度团结各族群众。”[4]同月,他在新疆考察的讲话中进一步指出:“要把民族团结紧紧抓在手上,坚持正确的祖国观、民族观,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5]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指向明确,可谓正本清源,掷地有声。在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增进民族团结共识,十分必要。
与这一现实要求相比,传统民族团结教育方法虽然在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还存在着不少需要改进的地方。民族团结教育肩负着宣传党和国家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的使命,理论性、政治性、政策性、敏感性都很强。因此,在教育活动过程中,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领导人的讲话、论述,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民族法律和纲领性文件成为主要的理论依据与教学内容。鉴于教学内容的敏感性,传统的教学活动大多只是囿于理论与政策条条框框的诠释,不敢越雷池一步,对现实的一些问题无法给予及时有效的回应,容易给学员留下政治说教、“老态龙钟”的刻板印象。这与我国多元多样、生动活泼的民族现实严重不匹配:就民族生态而言,56个民族在各自发展过程中都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都书写了波澜壮阔、可歌可泣的历史,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就像一颗璀璨的明珠,光彩夺目,绚丽多姿;就党和国家的民族理论与政策体系而言,它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的成果,随着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发展不断丰富,本身就具有与时俱进的品质,与社会发展与实践工作紧密结合;就学员个人而言,每个学员本身就具有特定的民族身份,他们来自各民族,熟悉自己的民族,对民族怀有深厚的感情。因此,深化改革,创新教育方法成为必然。
二、引入共识建导法:学科借鉴与转换
共识建导法是一个形成共识的工具,是一种先进的参与型领导技术。所谓建导,就是建设性的引导。“有效的建导是指通过引导他人积极参与,形成活跃氛围,从而达到预期成果的一个互动的过程”[6]2。共识建导,就是“对群体进行建设性的引导与服务,对群体中的互动过程提供结构性的帮助,按照专业化的程序和技术来引领群体的活动而使之达成最佳效果” [7]。一个有效的共识建导活动包含以下几个要素:有力的建导师、平等的参与者、有序的平台与和谐的环境。亦即,共识建导活动的实施,就是围绕特定议题,在建导师的建设性引导与服务下,参与者按照既定的结构性方法与技术,在和谐的环境中平等地陈述观点,分享经验,形成共识。共识建导的整个过程可以概括为引言、调动、陈述、回顾四个环节[6]2,具体操作模型如图1所示。
共识建导法作为一种新的管理形式,在美国、加拿大等西方国家的企业管理、会议管理、学习培训等活动中广泛应用。共识建导法被引进我国教育界后,在清华大学、复旦大学等高校的教学中得到了应用。在民族团结教育方面,共识建导法的引入时间还比较短,应用范围还比较有限,但也不乏成功的案例。2005年,结合中央“十二条”的宣传教育,广西民族大学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政策教学团队把共识建导法引进了“民族理论与政策”课程的教学中。经过多年的尝试、修正与完善,该课程已进入了国家级精品课程建设序列,拍摄了国家级精品视频公开课。科研方面,先后出版了《民族大义十二和建导纲要》(龚永辉主编,广西民族出版社,2012年)、《课改撷英录:广西民族大学“民族理论与政策”国家级精品课程后续建设纪实》(龚永辉主编,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年)等专著,发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体系教学设计”系列建导方案论文(《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3年第1—4期)等,方法应用日臻成熟,得到了国内同行的高度评价。
基于共识建导理念开展的党外干部民族团结共识教育,由于党外干部教育培训的特殊性而独具特色。第一,政治共识教育本就是党外干部教育培训的核心内容,民族团结共识建导具有良好基础。第二,学员均为党外的领导干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都有着丰富的工作经验、较高的政治把握能力和较好的信息鉴别能力,对课堂传授的知识、分享的信息与经验有自己独立的判断和理解。第三,学员来自不同地方、党派和单位,大多不太熟悉,行政级别也有一定差异,建导模型和技术设计需要更加精细化。第四,课程教学时间较短,除特殊情况外,多为3个课时,无论是在建导内容的选择还是时间把握上都具有较高要求。有鉴于此,笔者将党外干部民族团结共识建导模型设计如图2所示。
第一环节:专题辅导,案例阐述。教师以建导师的身份,就民族团结内容进行专题辅导,讲授党和国家的民族理论与政策。在此基础上,向学员展示教学案例,阐述案例背景。
第二环节:调动。建导师向学员介绍建导过程、建导技术和要求,营造和谐环境,调动学员积极参与案例反思与讨论。
第三环节:观点陈述,经验分享。通过“头脑风暴法”,调动学员发散思维,就案例内容发表自己观点,探讨案例背后的深层次问题;鼓励学员结合实际,分享所见所闻与工作经验,为更好地解决案例问题提供参考与借鉴。
第四环节:概括提升,形成共识。由建导师总结、概括学员在第三环节提出的观点并加以评析,并在与学员的良性互动和有效建导中促进民族团结共识的形成。
三、剖析“八角偷盗案”:一个实践案例的运用
2014年4月,笔者在给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党外中青年干部培训班讲授《统一战线与民族问题》课程时,选取了广西金秀大瑶山的一起“八角偷盗案”作为案例,运用共识建导法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学员反应热烈。
案例选自笔者与郭维利副教授等合著的《盘村变迁》,基本情况如下:
历史上,广西金秀大瑶山的瑶族曾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用民族习惯法“石牌”来处理社会治安问题,有“石牌大过天”的说法。20世纪40年代以后,国家法律逐步取代石牌的地位和功能,石牌走向没落。改革开放后,为规范诸如小偷小摸等社会失范行为,瑶族人民在政府的指导下,借鉴石牌制度制定了村规民约,村民在村规民约上签名以示遵守。
2000年7月19日,长垌乡长垌村新街居民李某某到山上偷盗黎某某等人的八角时,被巡山的村民当场人赃俱获,当晚称量有7斤,第二天三角屯组织村民巡山时又在盗窃地点搜出80斤生八角,经村规民约执行小组的询问,李某某承认是他偷的。7月20日晚,三角屯村规民约执行小组召开村民大会,对李某某进行处罚,按三角屯的村规民约规定,偷八角每斤按市场价罚款5倍,当时每斤八角的市场价是6元,因此共处罚李某某2610元,并罚其买猪肉、米、酒各100斤请全村户主吃一餐(据说,最后是李不愿意请吃“教育酒”,执行小组遂强行将其家中一头大猪杀了请全村人吃)。当时李某某接受处罚,并将罚款交给了村规民约执行小组。但事后李某某却反悔说,那80斤八角不是他偷的,村规民约执行小组对他的处罚是非法的,将村规民约执行小组上告到金秀法院,要求执行小组返还其2400元[8]。(本案例由陆进强收集和撰写)
设计的问题是:如果你是本案的主审法官,你会怎样判决?
问题一出,即引起了学员的热烈讨论。经概括提升,观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某的偷盗行为是违法行为,应该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来处理;村规民约不是法律,村规民约执行小组也不具备执法权,而且处罚的额度远远超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因而村规民约执行小组对李某某的处罚是不合法的,应当将罚款退还李某某。第二种观点认为,村规民约是在政府的指导下制定的,包括李某某在内的村民都在上面签了字,具有约束力,村规民约执行小组按照村规民约进行处罚合情合理,不用退还李某某的罚款。第三种观点认为,虽然村规民约执行小组的处罚行为不合法,但由于各个村都制定有村规民约,类似的案件肯定不止一例,涉及面太广,因而法院应不予受理。
本案例的实质,是如何处理国家政策法规与少数民族地方性知识的关系问题,也就是所谓的“大传统”与“小传统”关系问题。从表面上看,村规民约执行小组对李某某的处罚行为与国家法律是相悖的,这在所有学员中已成共识。他们的分歧在于,作为村规民约执行小组处罚依据的内容有悖于国家法律的村规民约的合法性或合理性在哪里?
据此,笔者提出了推进建导进程的第二个问题:少数民族的村规民约有必要存在吗?
学员们没有人否定现阶段少数民族村规民约存在的必要性,而且还提出了两方面的理由予以支持。第一,对村民来说,村规民约实质是一份契约,具有促进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在某些方面还可以弥补法律空白;第二,村规民约是少数民族文化的一部分,对村规民约的尊重实际上就是对少数民族文化和习惯的尊重,事关民族团结、社会和谐。
在此基础上,大家很快达成共识:民族团结、社会稳定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村规民约因有政府的指导和村民的签字而具有了合法性与合理性,应该得到尊重,村规民约执行小组对李某某的处罚并无不当;同时,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方略,少数民族成员既是本民族的一员,也是国家的公民,有关方面应开展顶层设计,促进国家政策法规与少数民族文化、习惯的良性互动。
至此,本文已就引进共识建导法、创新党外干部民族团结共识教育问题进行了阐述。需要说明的是,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党外干部民族团结教育方法的创新方式应是多种多样的,本文强调的共识建导法只是其中一种。不同的时间、地点、对象,应该采取不同的方法,以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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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 为实现奋斗目标营造良好社会环境[N].人民日报,2014-04-27(01).
[5]紧紧依靠各族干部群众共同团结奋斗 建设团结和谐繁荣富裕文明进步安居乐业的社会主义新疆[N]. 人民日报,2014-05-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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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郭维利.盘村变迁[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7:56—57.
责任编辑:吴红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