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析中美农业保险发展及美国对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启示

2014-04-29杜一帜

东方教育 2014年13期
关键词:农业保险启示

杜一帜

【摘要】 近年来,中国农业保险市场迅速发展,对农业保险规范化的需求也日益增强。而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历史较短暂,体制不够成熟。美国的农业保险发展是当今世界最具代表性的制度模式,其发展思路的革新为美国农业保险业发展提供持续动力。因此,本文借鉴美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结合我国国情,提出适合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建议。

【关键词】 农业保险;美国农业保险;启示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1.1我国农业保险覆盖面稳步扩大,风险保障能力有效提高。从地理区域分布看,农业保险已由试点初期的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覆盖到全国。从保险品种看,中央财政补贴的品种已达到15个。从风险保障能力看,我国农业保险在实现基本覆盖农林牧渔各主要农业产业的同时,在农业产业链前后都有了新的延伸,从生产领域的自然灾害、疫病风险等逐步向流通领域的市场风险、农产品质量风险等延伸。

1.2市场经营主体不断增加。2012年我国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已由试点初期的6家增至25家,适度竞争市场环境正逐步形成。

1.3政策支持力度连年加大。2012年,我国享受财政保费补贴政策的农业保险保费规模达到235.28亿元,占总保费规模的97.98%,财政补贴型险种仍是我国农业保险的主要险种,有效地减轻了农民的保费负担水平。

1.4经济补偿功能持续发挥。2012年,共计向2818万农户支付赔款148.2亿元,对稳定农业生产、促进农民增收起到了积极的保障作用。在一些保险覆盖面高的地区,农业保险赔款已成为灾后恢复生产的重要资金来源。2012年1-12月,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240.13亿元,同比增长38%;为1.83亿农户提供风险保障9006亿元,承保户数同比增长8%,保险金额同比增长38%。[1]但总体看,中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仅为农业产值的3.2‰,覆盖面积仅占我国耕地面积的1/4,发展模式还不成熟,对农业生产的保障能力相对有限。中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基本经营模式还是将业务委托给商业性保险公司来做,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这种运作模式仍处于试点阶段,相对比较粗放。再加上中国农村地区幅员辽阔,农业生产情况差异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在发展过程中需要继续完善。

二、美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2.1 美国农业保险发展历史。从世界农业保险发展进程来看,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农业保险市场,有着悠久的农业保险发展历史。从上世纪30年代,美国政府就开始支持繁荣农业保险,以农作物保险作为主要部分。美国的农业保险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以私人公司的商业化运作为主,险种很少。第二阶段是联邦政府开始经营农业保险,险种有所增加,从原来单纯的小麦承保扩大到棉花和烟草等,但是覆盖面还是很少。第三阶段属于“公私合營”阶段。对原先的农作物保险法做出重大修改。通过巨灾保险、扩大保障保险、集体保险和非保险作物保障计划。将所有的农作物生产者都纳入农作物保险计划。第四阶段是私营加政府扶持式的发展阶段。

2.2美国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美国农业发展的主要模式是国家专门保险机构主导,经营农业保险为辅。政府出资建立农业保险公司,免除一切赋税并给予一定补贴,并组建政策性的农业再保险公司——其职能是通过再保险机制,使农业风险在全国的范围内最大程度分散,并补贴各州农业保险的亏损。[2]美国农作物保险主要有四种形式。一是多种风险农作物保险。这是美国最早开设的农作物保险业务,保险的范围最广,保险作物约为70种,保险责任包括干旱、洪水、火山爆发、山体滑坡、雹灾、火灾和作物病虫害等。二是团体风险保险。该险种的保险产量与所在地该农作物的平均产量挂钩。当所在地平均产量因受灾损失而低于保险产量时,保险公司负责提供补偿,而不考虑各个农场实际产量的高低。三是收入保险。自1994年农作物保险改革法生效以来,收入保险成为美国农村地区最受欢迎的险种。四是冰雹险。在美国农业保险中,大型天灾险种一般都是由政府支持的,但惟一例外就是冰雹险,这是一个完全由私营保险公司开展的纯商业险种。[3]

2.3美国农业保险发展特征

2.3.1农业保险的组织形式、经营形式灵活。具体设置由各州自行确定,如华盛顿州实行信用保险制度,其保险对象为农业信贷机构,以农业贷款为保险金额,一旦农作物受灾而无力偿还债务时,保险人可直接把赔款支付给农业信贷机构;而在佐治亚州,则实行农作物成本保险制度。

2.3.2自愿保险、强制保险与利益诱导相结合。美国对农作物巨灾风险保险实行强制保险制度,农场主必须购买巨灾保险,政府对巨灾保险补贴全部保费,其他都是自愿选择。投保的农民当年作物收成因灾害减少25%以上时,可以取得联邦作物保险公司的最高赔偿金额。并且规定,只要参加了其他保险同时可获得巨灾保险保障。

2.3.3农业保险的非赢利性。为防止道德风险,美国农业保险赔偿实行比例责任制,被保险人自己承担部分损失,保险人按一定比例予以赔偿。联邦作物保险公司规定,农民自保25%,公司只赔偿75%。从联邦作物保险公司几十年经营情况看,保险费收入与赔款支出基本平衡,农业保险的经营结果是不赢利的。在自然灾害严重的年度,出现巨额超赔,其管理费完全由国家财政补贴。

2.3.4联邦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经济支持、免税、补贴和再保险。经济支持包括三方面:一是保费补贴,各险种的补贴比例不同。2000年补贴额平均为纯保费的53%(保费补贴额平均每英亩为6.6美元),近五年来,美国政府对保险费用的补贴比率基本维持在62%。赔付率因年景不同而差别较大,近五年累计赔付率约为91%,基本维持收支平衡。其中,巨灾保险补贴全部保费,多种风险农作物保险、收入保险等保费补贴率约为40%;二是业务费用补贴,向承办政府农作物保险的私营保险公司提供20-25%业务费用;三是政府承担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推广和教育费用。联邦政府、州政府及其他地方政府对农作物保险免征一切税赋。鼓励各州根据自身财力状况提供农业保险补贴。政府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向私营公司提供比例再保险和超额损失再保险保障。

2.3.5美国农业保险覆盖面广和险种多。目前保险的农作物已经有120多种。保险业务主要由风险管理局指定的19家美国私营保险公司经营,这些保险公司提供了大约20余种农作物保险计划和200多万张农作物保险保单,承保面积接近3亿英亩。农业保险的险种主要有多种风险农作物保险,包括巨灾保险和扩大保障保险、团体风险保险、收入保险、冰雹险以及其它险种(如新苗圃保险、大白菜种植收入保险等)。

三、美国农业保险发展给中国的启示

3.1政府应设立专门农业保险法律。农业保险法是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保证和依据。虽然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农业保险有原则性规定,但这些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2012年通过了《农业保险条例》,但其内容不够详细,应制定专门的实施细则,用法规形式明确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属性、政府的管理职能和具体的支持方式、经营主体应享受的具体优惠政策,明确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性质、经营原则、组织形式、承保范围、保险费率、农业再保险办法等。确定农业保险经营的基本法律依据,以保证农业保险体系的顺利建立和业务的协调运作,使农民的利益得到切实的保障。美国美国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自1938年颁布后,到1980年前后共修改了12次。在1994年又进行了较大的修订,产生了《克林顿农作物保险改革法》,1996年再次进行修订。

3.2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国家成立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具体开展农业保险。同时国家鼓励农业保险合作社和其他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国家农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合作社和其他商业性保险公司共同作为农业保险的经营机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与投保农业生产者,在国家监管和农业保险规划内签订合同。建议规定国家农业保险公司的设立宗旨、经营范围、资金来源等问题。国家农业保险公司是国家出资设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具体负责全国农业保险的开展,以稳定农业生产、稳定农民收入,实现国家农业政策为经营宗旨。国家农业保险公司由中央财政收入和国际粮油组织的援助资金等作为资金来源。在各省设立分公司。

3.3建立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建立相关再保险机构与制度。美国农业保险大多利用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规避农业系统风险。农业再保险不仅是一种使农业保险走向良性循环的制度安排,其对农业保险的可持发展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农业再保险业务,可以扩大农业保险原保险人的承担能力,增加业务量;也可以降低原保险人的经营成本,分散风险,保障其业务经营的稳定性;还可以增加原保险人的佣金收入。政府可以出资建立农业再保险公司,承保经营农险机构的再保险业务,也可以开放国外再保险公司,鼓励其对中国的农业保险给予再保险。[4]

3.4设立巨灾风险基金。由于农业保险的风险大、区域性强。具有高度关联性,致使农业风险在时间和空间上不易分散,很容易形成农业巨灾损失,吞噬农业保险公司的所有准备金和资本金,制约其可持续发展。我国又是自然灾害频发地区,一旦发生灾害短期内给政府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保险公司也将面临巨大的赔偿,一般的商業保险公司都不愿去经营。政府不可能全面承担巨额补偿。因此,国家要从财政收入中拿出一定资金,结合参保户的部分保费,还可以通过社会各界的捐赠共同建立农业保险的专项风险基金。[5]国家筹集渠道应主要包括:国家财政拨款;从农险公司无大灾年份农业保险保费节余滚存中抽出一部分;农险公司的税收减免部分;从防灾、减灾和救灾专项支出中与农业保险服务标的相对应的资金中抽取一部分;每年从国家的粮食风险基金中抽取一部分,将以上资金整合起来,充实巨灾风险基金。另外,还可由政策性保险机构在资本市场上发行巨灾风险基金债券,提高巨灾风险基金储备能力。

四、总结

农业保险不同于纯粹的商业保险,农业保险是一种政策性保险。我国要发展农业保险不能完全照搬美国或者加拿大或者日本的模式,因为各国的国情不同,发展农业保险的政策也不同。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而且国土面积也很大,所以我国要从自己的国情出发,提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未来中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应当尽量从农村农业实际出发,以更加科学的筹资手段和投资获益方式来保障购买保险的农业从事人员的利益与收益。

参考文献:

[1] 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2012)[R],2012

[2]徐斌,徐园园.发展我国农业保险的国外经验借鉴[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

[3]潘伟,赵国良,刘尊民.美国农业保险成功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N].金融时报,2009

[4]陈钦.浅析美国农业发展模式[J].农村经济与科技,2008

[5]杨星.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分析[D].北京,中央财经大学,2003

[6]黄英君.美国农业保险发展历程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10

猜你喜欢

农业保险启示
莆田市农业保险现状与对策研究
政策性农业保险供给评价及影响因素
农业保险精准扶贫路径探索
农业保险效率的评估指标体系研究
盐城市农业保险发展现状遇到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NHL联盟制度安排对我国职业体育改革的启示
国外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发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论美国警察院校政府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及启示
武陵山片区高校经管类专业大学生创新创业培养的建设与启示
商业银行受余额宝的影响和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