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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商会与企业

2014-04-29陈争平

管理学家 2014年6期
关键词:行规同业公会行会

编者按:明清至民国时期,政府的管理能力远不如现在,但假冒伪劣产品、劣币驱除良币现象却很少发生,这要得益于当时工商社团组织在中观经济管理方面发挥的作用。本期容介讲堂中经济史专家陈争平带我们回顾近代商会的历史,从中观经济管理的视角考察当时的工商社团是如何发挥作用的。

经济管理除政府的宏观经济管理与企业的微观经济管理以外,还有介于两者之间的中观经济管理 。笔者认为,中国改革深化要坚持“小政府,大社会”的方向,政府管理应当从微观经济管理层面逐步退出。政府退出后的“大社会”不是一盘散沙,而是由一系列社会有机体组成的有机整体,以商会组织为代表的工商社团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中观经济管理的主体应是政府有关部门与相关社团(例如商会与同业公会)的良性互动。此观点可从近代中国商会组织发展的历史经验中得到验证。

早期商会组织体系建设

从唐至清以行会为主

中国的工商社团历史悠久,最早在隋朝就有记载了。从唐王朝起就有很多文献保存下来。唐王朝令从事工商业的同行业者聚居于同一市区之内,规定各行设“行头”或“行首”,为官府收缴赋税,协助官府平抑物价,管理市场,规定本行业的产品质量和技术规格等。这些组织担负起了中观经济管理的职能。

到宋朝,工商社团组织有了更大的发展。各地工商业者大多按行业分别建立自己的团体,或称“行”,或称“团”。其首领称“行首”、“行头”或“行老”,必须得到官府的认定。其职责一方面与唐代基本相同,另一方面又代表本行与官府打交道,增加了维护本行同仁自身利益的功能,并协调商品的生产与买卖,以及处理本行其他业务问题。

到明清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出现了以会馆、公所、堂、会、宫、庙、殿等为名等行会组织,它们主要以一定的章程和约定俗成的法规约束会众,执行行业协调的职能、扶贫济困的福利功能、祭祖拜神的聚心功能等。不管这些工商社团名称如何,它们在本质上是一种旧式的行会组织,往往受到地域限制、行业影响相互之间联络较少,内部运作机制也往往受到旧时行帮陋规的影响。

到20世纪初,一种新的组织出现了——商业会议公所。1902~1903年,在上海等工商業比较发达的城市和江苏、湖南、山东、河南、山西、福建等省份先后出现了商业会议公所。1904年清政府进行新政改革,颁布《商会简明章程》26条,正式在全国劝办商会。《商会简明章程》给了新式的工商社团合法性地位,承认工商社团可以合法地在全国发展。

有了法律地位,商会这一新型民间工商团体依法在各地相继成立。上海商业会议公所改组为上海商务总会,这是中国的第一个正式商会,其势力和影响也为全国商会之最。到1912年,辛亥革命爆发时,商会已普及到除蒙古和西藏之外的全国各省区,大小商会总数近1000家。

商会克服了旧式行会以地区帮派和行业划分的狭隘性,是一地各业全体工商业者的共同组织,其活动以振兴、保护工商业为中心,其内部治理结构更具现代性。原有的行会加入商会是完全自愿的,任何行会只要交纳一定数额会费,即可推举行董入商会做会董或是会员。

清末在一些新行业中出现了以公会、商会等命名的新型行业组织,例如在上海1905年出现了书业商会,1908年出现了专事为机器面粉厂采购小麦的办麦公会,1910年报业同行组建日报公会,保险业同行组建保险公会,仪器文具业同行组建教育用品公会,1911年布厂业主组建中华布厂公会,类似还有皮货商业公会、北市花业工会、棉业公会、木器商会等30多个。

民国年间的商会组织发展

辛亥革命以后,各种社团像雨后春笋一般涌现。据不完全统计,仅民国初年成立的经济社团共有100多个,它们共同的宗旨是振兴实业、强国富民。就业别构成而言,有工业、矿业、商业、交通、农业、渔业、手工业、土产业等,其中工业团体48个,约占总数的46%;商业性团体41个,约占总数的39%。这些经济组织的广泛活动,为商会及同业公会的新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1914年,北洋政府颁布了民国成立后的首部《商会法》,后又于1918年4月颁布了《工商同业公会规则》及《工商同业公会规则实施办法》,饬令各地筹建同业公会,明确给予工商同业组织以合法地位,并开始对工商同业团体进行制度规范。北洋政府一方面鼓励新式工商社团、新式商会组织的成立,但也同时允许旧有的行会组织照常办理,所以清末民初可以说是工商社团的新旧并存时期。

国民党政府掌握政权以后,很快又重新修改了《商会法》和《工商同业公会法》。1929年8月国民党政府颁布《商会法》和《工商同业公会法》,规定“工商同业公会以维持增进同业之公共利益及矫正营业之弊害为宗旨”,要求一地同业行号在7家以上时均要依法组建同业公会。该法明令旧式行会组织必须改组成新式同业公会。

国民党政府颁布的上述法规,明确了新型商会、同业公会的法人地位及相关责权利,使得新型工商社团组织和运作更加规范,在社会上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提高,加强了工商社团的权威性和组织力量,有助于这类组织在更广大地区城镇的推广,各地进入了同业公会改组、整顿与成立的高潮阶段。据1930年上海市的统计,法规颁布之后,改组合并及新组织之同业公会数目共170个,由原来的公所等旧式行会组织改组者有140个,占80%以上。此后到1936年底上海同业公会增至236家,新组织者比重上升。到1933年止,全国同业公会数已达6000家。到1938年,尽管已进入抗战时期,全国工商同业公会数仍然超过1.3万家。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可以说是新型工商社团占主导地位的时期。

同业公会成为商会会员

在国民党统治时期,工商社团有同业公会,也有跨行业的商会。从1918年、1929年两个有关工商同业公会的法规条文,以及从民国时期一些地方商会与同业公会的实际关系来看,同业公会是商会的基层组织。例如上海市商会拟订的《同业公会章程通则》在第四章中明文规定各同业公会“受上海市党部之指导、市社会局之监督”,“为上海市商会之会员”。

1931年2月,天津市商会主席张仲元将指导同业公会作为商会职责之一,“公会成立者,虽己有40余业,而内容幼稚,与夫一切设备不甚大健全者犹多,皆有赖本会之指导,兹拟对各业之己成立公会者检查纠正,稗使日益健全。”但是一些地方仍有同业公会游离于商会之外。著名经济学家马寅初在立法会议上提出应修改《商会法》,限令所有同业公会必须加入商会,得到上海市商会的通电赞同,倡导“现在急宜赞同马委员之主张,向主管院部一致表示,请其早日实施。”

1936年6月上海市商会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提出“健全商人团体,同业必须加入公会,公会必须加入商会”案,认为“非加增公会商会权力,使同业一律入公会,公会一律入商会,不易推行尽利”,因此建议《商会法》应增列条文,“改为公会成立后,必须加入商会,公会非解散不得自由退会,且规定商会有辅助各业组织公会之权”。同年7月在上海召开了各省商会联席会议,主张商会对于“同业公会之组织及整理有指导监督之责”,“同一商会区域内之工商同业公会,均应加入商会为会员”,“未能组织同业公会之各公司行号,亦得加入商会为商会会员”。这些提案由联席会议选派代表面呈国民党政府,受到实业部肯定。

1938年1月国民党政府颁布的《修正商会法》明确规定各同业公会均应加入该区域之商会,增强了强制性的规定。可以说,至20世纪30年代,中国早期商会组织体系建设已大致成型,并已基本取代了旧式行会组织。

不同于旧式的行会组织,早期商会一般都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由会员大会选举会董或委员等,再由会董或委员等推举会长等领导干部。各级选举遵循“依格选举,宁缺毋滥”的原则,按照民主方式进行,可以说是中国新兴资产阶级走上政治民主化的开端。

早期商会的经济管理功能

商事仲裁

当代企业之间发生经济纠纷有法院和仲裁委员会调解,而近代中国政府把商事仲裁的权利交给了商会。商会组织在调解各类经济纠纷上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

在传统中国社会,经济纠纷主要由地方官府衙门审理,各级衙门为钱债细故,常敷衍延宕,有时则贪赃枉法,或不懂装懂,胡断乱判,使经济纠纷不仅得不到合理解决,反使商人涉讼破费,身受摧残,甚至倾家荡产。随着近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事纠纷增多,矛盾更加尖锐。清政府终于在1904年颁行《商会简明章程》,谕令在全国普遍设立商会的同时,规定商会有权调处商事纠纷。各地商会成立时,均把受理商事纠纷、保护商人利益写进章程,并设立理案处、评议处、商事裁判所、商事公断处等机构,以处理各类经济纠纷。商会理案破除了葡伏公堂、刑讯逼供的衙门积习,以理服人,秉公断案,主要采取倾听原、被告双方申辩,以及深入调查研究、弄清事实真相,剖明道理的办法予以调解息讼。

由商会受理的经济纠纷最多的是钱债纠纷案,其次是行业间争执、劳资纠纷、假冒牌号、房地产继承、官商摩擦、华洋商人纠葛等。商会在调解商事纠纷方面所作的努力及显著成效,不仅广受工商业者的欢迎和赞誉,而且也获得官方的首肯。例如,清末商部在颁发给苏州商会的一份札文中曾提及:商会已卓有成效地理结了大量钱债讼案,“其中时有曾经纠讼于地方衙门经年未结之案,乃一至该会评论之间,两造皆输情而遵理结者,功效所在,進步日臻”。

后来北洋政府专定《商事公断处章程》,又颁布《商事公断处办事细则》,各地商会的商事仲裁功能继续得到政府的肯定,一些地方商会原来无商事公断处的纷纷创设公断处,一些商会原有的理案处、评议处也改组为公断处。商事公断调解工商企业间经济往来矛盾,为促进工商经济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商会的商事仲裁保护了工商企业的合法权益、增强了商会的凝聚力;还有助于消弭当事人之间的冲突,成为当时保障社会治安的重要手段,对维持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促进社会经济的顺利发展均着重要意义。

相比之下,当代的法院和仲裁委员会在调解商事纠纷方面有一定的劣势。由于法院和仲裁委员会都由法律人员组成,在调解纠纷时可能会遇到无法解决的行业性、专业性问题,而商会往往集中了行业专家,他们更专业、更懂行。以汽车追尾事故为例,汽车追尾事故中,是刹车失灵导致的追尾,还是操作不当追尾之后刹车失灵,这需要一定的汽车行业专业知识来判断,单纯的法学知识并不能解决这个问题。而商会组织专业人员可以通过专门的金相检验等方法鉴定事故原因,更有科学性和说服力。

制订和维护行规

为了规范行业市场和行业活动,清代工商行会组织往往由公所会馆的会董议定有关行规章程。有些行规内容较为细密,涉及生产经营上的各个环节,从生产组织的形式和规模、原料的获得和分配、产品的数量和质量、业务的承接、销售的范围、度量衡的标准、货物的价格、结帐的日期到同行之人福利和相互关系等等无所不包。此外,行规往往还对产品规格、质量、原料分配、度量衡使用进行统一规定。

民国年间,商会组织也把制定和维护章程和业规作为管理会务的依据,制定和维护业规成为工商社团更好地整合同业力量,维护市场秩序,增强运作绩效,实现行业自治自律的重要保障。但是这一时期的业规与行会时期在内容以及执行方式上有很大区别。

民国时期的业规内容多是根据行业经营习惯而制订的,主要涉及到营业、价格、契约、交易等同业公认的规则,多由同业公会经过会员大会公议拟定,然后报上级主管官署备案生效;行规业规也并非一成不变,各业业规都规定,在业规执行遇到窒碍时,得由同业公会或社会局核准修改。行规、业规实际上成为近代中国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业规的执行必须有奖有惩,赏罚分明。奖惩制度的有关条款多已包含在业规之中,但奖惩的执行确实是同业公会的一个难点。同业公会是属于民间性的自治性组织,本身并无法律执行权力,主要依赖于同业自觉与公信推进会务。如果遇到会员不服惩罚者,同业公会可以报告政府部门协助执行。

国民党政府统治初期曾认为各业行规“往往含有垄断性质”,企图一概否认行规的合法地位。20世纪30年代初,经全国各地商会及同业公会的一再吁请,国民党政府转而承认行规在规约同业上的效力,同时要求商会组织加强对行规的审核和修订。此后各地方政府及商会、同业公会掀起了大规模的“重整行规运动”。

“重整行规运动”中,各地工商同业公会往往注重制订具体的生产和质量标准,以维护行业信誉。例如,上海市制药业同业公会制定制药信条8条,强调“制药厂应有政府许可执照或注册证书;制药厂应有相当设备,不可有名无实;制药厂应有专任负责之药师,制品要精,不可粗制滥造;药物含量应准确,须适合中华药典或规定之标准;原料应纯净,非药用原料,决不可搀用作伪;工场保持清洁,消毒更宜慎重。”公会会员“如有违背政府法令、公会章程及制药信条,要受国家及公会严厉制裁。”

近代商会组织还经常与价格欺诈、虚假广告和冒牌假货等经营行为进行斗争。例如,上海的国产机制呢帽问世以来,深受消费者喜爱,市场上就出现了许多冒牌商品,上海草呢帽业同业公会先后在报上公布有关商标名称,采取协同监督等方式以防止冒牌假货事件的再现,从而有效地保护了正当经营的会员商户。在反对假冒伪劣方面,商会组织作为内行,往往能及早击中假冒商品的要害,有效地保护了正当经营的会员商户和消费者的利益,收到很好的效果。

制定和维护行规、业规是中观经济管理的重要内容,中国当代商会组织缺乏这些功能。

为会员企业服务

近代工商社团将服务会员企业,促进企业发展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工商同业公会往往重视为同业会员进行市场交易提供便利,以集团力量努力开拓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为降低同业的交易成本,利于业务及信息交流,培育行业市场,不少同业公会不惜花费巨额资金设立交易所或建立公共市场。

例如上海机器面粉公司公会在1916年就设立了面粉贸易所,“凡同业之买卖交易,每日均在该所营业”。该所采期货交易形式,凡面粉、数皮交易均由贸易所制成期票,由厂商与买客直接订明交货付价期限,由买卖双方签印成立。此后由于同业交易增多,于是又在原贸易所基础上扩建成立中国机制面粉上海交易所。

又如,1932年“淞沪抗战”爆发后,上海银根紧缺,金融动荡。上海银行公会成立了上海银行业联合准备委员会,由会员银行各自缴存一定的财产,发给公单、公库证、和抵押证等信用工具,以此来灵活同业间的资金融通。联合准备委员会的成立,起到了集中准备,调剂盈虚,实现同业互助以安定金融的作用。1933年 1月上海银行公会又成立票据交换所,使得银行的各种票据清算节约了人力,缩短了时间,减少了大量票据清算费用的支出。联合准备委员会和票据交换所这两个机构的成立,标志着中国民族资本银行业向近代化方向迈出了重要的步伐。

近代工商社团都十分重视兴商学、开商智。在参加近代世界激烈的“商战”中,华商屡遭失败或常处于被动地位,他们在总结失败原因的过程中痛感掌握新式工商业知识对发展工商实业的重要性。因而,上海商务总会成立时拟定的试办章程中,将调查商情、研究商学列为该会的一项宗旨。从1904年到1912年短短几年间,经上海商务总会倡导而由所属各行业创办的实业学堂就有十多所。苏州商务总会成立之初也制定了详细的实业教育规划,其试办章程规定要先筹设商业学堂和商学研究讲习所“以开商智”。

参与解决全局性的经济问题

近代商会及同业组织还参与解决近代一些跨行业或全局性的经济问题,以缓解经济危机。例如1916年北洋政府下令中國、交通两行停兑现银,上海中行分行抵制这一倒行逆施政令,上海总商会支持这一抵制活动,发布公告要求各商号对中国银行发行之钞票一律照办,维持市面。每当遇到经济波动,或因政治或社会危机对经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时,商会组织往往成为缓解危机不可替代的重要角色。每当旧中国政府及地方军阀等横征暴敛,盘剥工商企业时,商会组织往往也成为工商企业抵制盘剥的代表。

现实意义:解决双失灵问题的新思路

1990年代以来,以“NGO”、“NPO”为对象的“第三部门”(Third Sector)理论研究在西方国家逐渐热起来,并且很快传入了中国,已经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学者进行这方面的研究。这一理论最精彩的部分,就是明确提出政府与市场双失灵的问题确实存在。可以说,经济学史上的凯恩斯革命在理论上提出了市场失灵的问题,强调了政府干预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而当代第三部门理论打破了沿袭已久的“政府—市场”两分法模式,提出了政府与市场双失灵的问题,并提供了解决这一问题的新思路。

在近代中国复杂曲折的社会转型过程中,商会组织在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代中国也存在政府与市场双失灵的问题,在解决这类问题方面,近代工商社团所起到的积极作用十分明显。

经初步总结,在中观经济管理方面:

一、商会组织与政府部门相比有着独特的三大优势:专业、民主、节支(尤其是节省财政开支)。这种工商社团的管理优势在当代依然存在,应该有更大的现实意义;

二、近代中国政府给予商会组织商事仲裁权的经验,将跨行业的商会与同业组织分开来立法的经验也值得我们借鉴;

三、工商社团的发展在解决高学历人才就业方面也有重要意义。近代工商社团的会长、副会长等往往是在工商企业家中选任,但是社团的日常运转往往需要另外聘请专职的秘书或秘书班子来进行,当时大多从高学历人员中选聘中观经济管理是介于政府的宏观经济管理与微观经济管理之间的一种经济学理论。微观经济学强调,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会自动调整经济达到平衡;宏观经济学强调,在市场失灵时,用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弥补市场失灵;而中观经济管理强调,市场经济中会出现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并存的双失灵现象,例如假冒伪劣、赖债失信等,解决这些问题工商社团组织可起到积极作用。虽然中观经济管理还未作为一个学科独立出来,但其重要性正在日渐彰显。

。近代工商社团选聘的专职人员中也出了不少人才。20世纪80年代末中国私营企业获得合法地位后,不久就出现了大发展势头。预计当代工商社团也会出现类似的发展趋向。如果能够在近几年能给工商同业组织单独立法,使其参与中观经济管理等职能得到法律承认,其数额将会很快发展到全国十来万个,再加上跨行业的商会组织等,所需高学历人才将达到数十万人。这些人才在这些岗位上同样会为中国的发展作出必不可少的贡献。

中国改革开放以后,宏观和微观管理都在加强,鼓励社团发展,发挥工商社团的中观经济管理功能是解决双失灵问题的一个新的思路。

Q:中国真正的双失灵应该在改革开放后的二三十年,尤其在近十几年以来发展到极致。为什么现在出现了这么严重的双失灵现象?

A: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很多方面还是政府在起作用,市场的作用还是很小。过去的理论提倡用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来纠正市场失灵问题。但是会不会出现政府与市场“双失灵”的情况?以往经济管理理论回避“双失灵”问题,而实际经济生活中却存在“双失灵”问题。我认为,中国市场经济发展中“假冒伪劣”和“赖债失信”这两大顽疾就是“双失灵”问题存在的例证。

中国的双失灵问题并不是改革开放以后才有的,以前也有。但到了市场经济时代以后,经济利益多元化,我们相对的机制没有跟上,制度也不健全,雙失灵问题就突出了。解决双失灵问题,只依靠政府和市场都不可行,需要依靠社会其它更健康的力量。国外也在研究双失灵的问题,美国学者提出第三部门理论,就是要解决双失灵问题。

Q:西方的商会组织是怎样发展的?

A:西方的情况跟中国大致相似,中世纪就有行会组织了。行会组织的存在是为了抑制过度竞争。因为中世纪市场狭小,每一个行业,不管是毛纺织业,还是皮革业的,市场规模有限,如果有一家发展得太快,其它企业就会倒闭,因此,它以行会的力量抑制竞争。

商会组织在中世纪存在了好几百年,但它的作用范围有限。在新兴市场上行会组织管不到的空隙,新的生产力就会得到一些发展,发展以后又会影响到旧的市场。以中世纪欧洲为例,在意大利、西班牙行会组织的力量很强,其工商业得不到很好的发展,而荷兰、英国这些国家因为处于边缘,行会组织力量弱,新的工商经济反而发展起来了。新兴的工商业者也需要联合起来,所以出现各种新社团,这些新社团对旧式行会组织形成冲击,并逐步占据欧洲市场主导地位。在此过程中,各国政府逐步立法对工商业社团实行规范化管理,逐渐形成了今天的局面。

Q:近代商会组织内部是怎样管理的?

A:商会本身的管理各个地方不一样。有的小地方实力雄厚的商人可能垄断商会领导权,但是到了上海这样的大城市,独家垄断不可能了。大城市商会内部的民主程度比较大,内部管理相对来讲更加民主、更加开明,很多东西都是公开的,所以留存的档案比较多。

Q:近代商会是怎样制定行业规则的?

A:唐朝规定一个行里面必须要选一个“行头”,或者“行首”,“行头”或者“行首”制定行规,这个习惯延续下来,到明清时行规已经相当严密了。也产生了很多不适应实际情况的问题。西方也是这样的,强大行会组织的很多行规是为防止竞争的。随着西方工商业的发展,旧式行会势力不强的城市反而发展起来了,他们发展起来以后成立新的行业组织,又冲击旧的组织,形成新的行规。

中国发展到了商会组织时候,往往是沿用过去的一些行规。国民党掌权时期曾经想要否定旧有行规,引起各地原有行会的反对,不管是旧的行会组织还是新的公会组织、商会组织都一致反对,国民党政府只好妥协让步。到了20世纪30年代,国民党政府和商会组织各自让步,掀起了“重整行规运动”,形成了很多新的行规。

近代政府的治理能力很差,但假冒伪劣没有现在那么多,这里面近代严密、细致的行规发挥了很大作用。目前我们缺乏中观经济管理,需要把这个补起来。

Q:近代商会在早期中国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方面起到了什么作用?

A:商会组织的社会责任问题,实际上一开始就有。首先,商会成立起来为会员企业服务,实际上也就是承担了一部分社会责任。第二,会员企业的一些纠纷涉及到社会更广泛的层面,比如劳资纠纷、钱债纠纷、华洋纠纷等等,因为社会责任是多层次的,这也是承担了一部分的社会责任。第三,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体现在遇到灾害时,很多公益事业是商会组织发起的。第四,兴办不同的学堂,还包括办一些报纸等,这也是社会责任的一方面。

Q:经济体量以及文化形态是否对商会组织有影响?

A:市场经济越发达,经济利益就越是多元化,多元化会产生活力,也就是社会的分化。在社会分化的同时,我们需要一种纽带把多元化的利益主体整合起来。靠什么来整合?商会组织就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各个文化里面都会有一批精英人物“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中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不同之处在于,我们的集体主义倾向比较重,西方的个人主义倾向比较重。中国的集体主义倾向是讲究整体效果的文化,我觉得它反而会帮助新的组织发展。我们中国的传统文化有精华部分,发挥好了应该说是有助于新的社会整合。

Q:我们国家最近20年出现了非常严重的产能过剩,类似于冶金协会的组织能起到作用吗?这些组织未来发展的方向应该是什么?

A:涉及到具体行业可能情况不同,在钢铁行业目前产能是过剩的,这既是宏观管理失误,又是中观经济管理缺乏造成的。有关协会没有中观经济管理功能。现在我们确实要整顿,否则会造成极大的浪费,带来极大的污染,包括市场污染。但是这一整顿如果不和协会协商,在一系列的利益的调整和协调当中,就会有比较大的问题。协会可以代表企业的利益诉求,代表企业去协商谈判会更合理。市场是企业的生命线,商会组织应当帮助企业维护好市场生命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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