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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小微企业的影响及完善对策研究

2014-04-29

对外经贸 2014年3期
关键词:教育费营业税税率

乔 阳

(佳木斯大学 商学院,黑龙江 佳木斯 154002)

“营改增”试点扩围贯彻“分步”、“有序”的原则,从实施至今已两年多,一直处于稳步推进状态。2012年1月1日起,“营改增”率先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不包括铁路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以及鉴证咨询),即“1+6”个行业开展。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实现地区、行业“双扩围”,全国范围内推开,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范围,行业范围变为“1 +7”。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两个生产型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待条件和时机成熟后再扩围至电信、建筑、房地产和金融保险等行业,最快有望在“十二五”期间完成增值税取代营业税。

一、“营改增”的必要性

我国积极财政政策重点在于结构性减税,“营改增”是结构性减税的重要举措。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我国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分别是中央和地方的第一大税种,两税在计税方法和征税对象上差别较大。

增值税仅对增值额征税,对以前环节已纳税款予以抵扣,具有消除重复征税、促进专业化分工协作的优点;营业税对每一环节的营业收入全额征税,商品或劳务流转的环节越多,重复征税的现象越严重。“营改增”就是将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为缴纳增值税,将货物和服务一并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避免产业链的重复征税。

我国增值税覆盖了除建筑业之外的第二产业,营业税覆盖了小微企业集中的第三产业的大部分行业,两税并行征收。目前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之间的界限正在逐步模糊,货物和服务往往捆绑销售,很难准确划分开。将大部分第三产业排除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外,对服务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客观上造成了鼓励制造业,限制服务业的结果。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产业结构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因此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是必然趋势。

二、小微企业的生存现状

根据工信部2011年6月颁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小企业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本文中的小微企业包括小型和微型两类企业。国家工商总局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底,我国实有各类市场主体6062.38万户,个体工商户4436.29 万户,私营企业1253.86 万户,即小微企业数量合计占各类市场主体比重达93.86%。分布在第三产业的个体工商户有4018.57 万户,占个体工商户总数的比重为90.58%。我国既有跨国经营的大企业,也有铺天盖地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正逐步成为国民经济的生力军,在稳定增长、解决就业、调整结构、促进创新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小微企业的发展长期受到融资难、用工难、成本高、税费重、利润薄五大难题的困扰。税费重是造成当前小微企业利润薄、成本高、转型乏力的一个重要原因。尽管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多项扶持小微企业的补贴和税费减免政策,但仍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尤其是流转税过高导致小微企业“挣得不多交得不少”,亟待新的减税政策出台。“营改增”无疑为小微企业带来了“福音”。

三、“营改增”对小微企业的积极影响

(一)减轻了小规模纳税人的流转税负担

“营改增”试点方案规定以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 万元作为分界点,低于500 万元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满足一定条件的,也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成为一般纳税人。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11月底,全国已有259.4 万户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其中一般纳税人46.7 万户,小规模纳税人212.7 万户,小规模纳税人所占比例高达82%。“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减负面均在90%以上,其中小规模纳税人全部实现减税,成为改革红利的最大受益者。以下用两个小规模纳税人税改前后的数据计算说明:

例1:哈尔滨市某律师事务所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2014年2月提供咨询服务取得收入20 000 元,开具普通发票。

“营改增”前:事务所按5%税率缴纳营业税,应纳营业税=20 000 ×5% =1 000(元)

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1 000×(7% +3% +2%)=120(元)

合计缴纳流转税费=1 000 +120 =1 120 元

“营改增”后:事务所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20 000 ÷(1 +3%)×3% =583(元)

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583 ×(7% +3% +2%)=70(元)

合计缴纳流转税费 =583 + 70 =653(元)

“营改增”后降低税负= 1 120 -653 =467(元),税负下降比例=467 ÷1 120 =41.7%

例2:哈尔滨市某运输企业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2014年2月取得运输收入20 000 元,开具普通发票。

“营改增”前:运输企业按3%税率缴纳营业税,应纳营业税=20 000 ×3% =600(元)

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600 ×(7% +3% +2%)=72(元)

合计缴纳流转税费 = 600 + 72 = 672(元)

“营改增”后:运输企业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20 000 ÷(1 +3%)×3% =583(元)

应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583×(7% +3% +2%)=70(元)

合计缴纳流转税费=583 +70 =653(元)

“营改增”后降低税负=672 -653 =19(元),税负下降比例=19 ÷672 =2.8%

通过以上实例说明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从原来营业税税率3%或5%,降为增值税的征收率3%,相比原5%的营业税税率,税负下降超过40%。相比原3%的营业税税率,计税依据由营业税价内收入变为增值税的价外收入,税负也有小幅下降。

此外,2013年8月1日起,我国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 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 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且暂不规定减免期限,使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与个体工商户同样的税收政策。据财政部匡算,此优惠政策每年将为超过600 万户小微企业免税300 亿元,直接关系几千万人的就业和收入,改革的红利持续显现。

(二)促进了现代服务业小微企业产业分工

服务业是小微企业的主要集中地。“营改增”率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打通了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增值税抵扣的链条,有利于促进各产业、各领域间开展专业化分工协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现代服务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企业从以前不愿意服务外包,到现在主动寻求低端业务外包。大中型企业也纷纷将原包含在第二产业中的现代服务业分离出来,催生出大量从事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的小微企业。“营改增”在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同时,促进了从事现代服务业的小微企业蓬勃发展。

国家统计局2014年1月20日发布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取得历史性变化:第三产业(服务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GDP)比重提高到46.1%,首次超过第二产业占GDP 的比重43.9%。这种变化部分要归功于“营改增”。

(三)增强了小微企业开展出口服务贸易的意愿

我国服务贸易发展落后于货物贸易,尤其是信息和技术新兴服务贸易占对外贸易比例较低。今后,服务贸易将成为我国新的经济增长点。我国正在从货物贸易大国向服务贸易大国迈进,有必要通过税制改革促使现代服务业小微企业加快实施“走出去”的发展战略。根据“营改增”试点方案,增值税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技术转让、知识产权、鉴证咨询等服务贸易出口实行免税政策;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国际运输服务和研发设计服务贸易出口,实行免抵退税方法,即取得的境外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相应的外购货物、劳务及服务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抵减境内应纳增值税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税。而税改前的政策只免营业税但不抵税和退税。降低服务贸易的成本必将极大地调动小微企业服务贸易出口的积极性。

四、完善“营改增”试点政策的建议

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小微企业如果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税改政策仍存在以下问题,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

(一)简并税目税率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

“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有四档,在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不同的税目适用不同的税率。如邮政业服务适用11%税率,提供的快递服务,就其交通运输部分适用11%税率,就其收派服务适用6%税率,实际执行中往往由于业务关联性较强,不易准确划分,不利于企业开展一体化运作、一站式服务。建议简并税目和税率,方便征纳双方。此外“营改增”后部分现代服务业增值税可抵扣项目较少,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工成本在经营成本中所占比重较大,税改后税负不降反升,建议适当扩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真正为小微企业减负。

(二)降低一般纳税人的界定标准

目前一般纳税人的界定标准500 万元较高,使纳入试点范围的一般纳税人数量远低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影响下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不利于整个产业链的减税。“营改增”不仅要试点企业减税,更要使全产业链受益。建议参照工信部2011年6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将一般纳税人的界定标准由500 万元降低为200 万元,以便扩大试点范围一般纳税人的数量。这样既可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消除重复征税,也可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产业分工中过度小微化。

尽管“营改增”试点政策还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但税改对小微企业的影响总的来说是积极的。小微企业要抓住这难得的发展机遇,享受改革红利的同时,一方面加快创新和转型升级,为下一步的做强做大做好准备,另一方面强化企业内部管理,转变发展方式,逐步消除试点过程中的负面影响。

[1]任高飞,陈瑶瑶. 例解“营改增”对试点企业税负的影响[J].财会月刊,2013(2).

[2]陈龙.“营改增”再扩围对中小企业的影响机制探析[J].税收与税务,2013(11).

[3]茅依铭.“营改增”对企业发展的影响及政策研究[J].山西财税,2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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