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对华实施“双反”调查的原因分析及应对策略

2014-04-29张忠慧

对外经贸 2014年3期
关键词:双反救济贸易

周 贺 张忠慧

(佳木斯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黑龙江 佳木斯154007)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国际金融危机持续发酵,全球经济复苏乏力,欧元区尚未走出债务危机阴影,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速度普遍放缓,国际市场竞争更加激烈,贸易保护主义进一步加剧并已成为世界经济复苏的重要障碍。

我国深入贯彻实施“走出去”战略,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取得跨越式发展。2013年中国已超过美国成为全球第一大货物贸易国,随之而来的贸易纠纷也与日俱增。中国已连续17年成为全球遭遇贸易摩擦最多的国家,由于世界经济持续低迷震荡,各国为保护本国产业利益出台各类贸易限制和保护措施,中国对外贸易压力增大。据商务部统计,2012年,中国出口产品共遭遇77 起贸易救济调查,涉案总金额约277 亿美元。其中,反倾销案件57 起、反补贴案件9 起、保障措施案件9 起、特保案件2起。2013年上半年,共有15 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发起39 起贸易救济调查,涉案金额达20.9 亿美元。以光伏业为代表的“成也国际市场、败也国际市场”的教训更是给中国企业上了一课。同时,贸易救济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进口限制等各种贸易壁垒措施对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产生的影响进一步加深,中国企业面临的国际贸易和投资环境不容乐观。

二、我国遭遇“双反”调查的原因分析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各国经济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一些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相关产业的发展,纷纷采取了各种贸易保护措施。而我国贸易规模庞大且持续增长,与世界各国贸易往来日趋频繁,因此不可避免地成为各种贸易救济措施的众矢之的。在各种贸易救济措施中,其中“双反”措施已成为最近几年来一些国家对我国采取贸易救济的主要措施,并且有着不断加剧的趋势。

(一)外部原因

1. 进口国的利益驱动和歧视性政策

由于我国产品具有劳动力和原材料优势,在国际竞争中往往具有价格优势,一些竞争力较弱的进口国厂商和工会纷纷对我国出口产品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申请。许多国家对我国存在政治偏见,不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对我国征收远远高于替代国的反倾销税。这种歧视性做法使一些没有倾销行为的企业被裁定存在倾销,增加了“双反”措施案件数量。

2.WTO 规则本身存在缺陷

目前WTO 中的有关法规并未对“双反”措施做出比较明确的启动和限制条件,既没有否定也没有支持“双反”措施,这属于WTO 贸易救济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同时由于“双反”措施具有影响大、应对难度高、表面的合法性等特点,极易被一些国家滥用,将其作为实施贸易保护的工具。

3.“双反”调查易操作且容易达到目的

由于“双反”措施本身具有启动程序简单、执行成本低、实际效率高等特点,相关企业或政府部门只需要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受理部门就能够开始启动相应的调查程序,申请门槛过低。在申请“双反”调查后,政府部门进行相应的调查时间较短,而且在正式做出最终的裁决之前,就可以采取临时举措,具有较高的效率。由于“双反”调查是同时进行的,因此加大了被调查国家的应诉难度,而且胜诉机会很小。如果最终被裁决存在倾销和补贴行为,将对被调查企业同时征收双重税率,这无疑大幅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压力,给企业带来巨大打击。正是由于“双反”措施具有上述特点,使其成为很多国家采用的最主要贸易救济措施。

(二)内部原因

1. 政府补贴和出口退税制度不完善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为了支持出口企业的发展,鼓励企业“走出去”,采取了政府补贴或出口退税免税等扶持政策。其中一些专向性政策,对进口国国内的相关产业事实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威胁或者对产业建立产生障碍。而且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变化过于频繁,现行的出口货物退税率与法定征税率不一致,没有真正实现“零税率”。政府补贴和退税制度不健全就具备了被进口国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进而采取“双反”措施的“事实条件”。

2.“双反”调查应对不力

在国际上存在不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法的国际惯例,目前仍有不少国家和地区并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长期以来,国内存在着既然不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那对我们就不适用反补贴法,也就更不可能对我们采取“双反”措施的观点。但是现在不少国家虽然没有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一般承认我国的一些企业(行业)为市场导向企业(行业),对这些企业或行业就可以适用反补贴法,进行“双反”调查及采取“双反”措施。

除了应对“双反”调查的意识淡薄之外,还存在应对不力的问题。由于很多行业或企业也并不真正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所以一旦遭遇“双反”调查,要么就是不知道如何应对,要么就是消极应对,应诉效果必然不理想。我国相关行业或企业在面临“双反”调查时,所表现出来的这种“不作为”和应对不力,势必会助长其他国家效仿,纷纷对我国发起更多的“双反”调查,这种羊群效应值得注意。

三、我国应对“双反”调查的策略

(一)制定符合国际贸易准则的对外贸易政策

我国遭遇“双反”调查的数量、规模、行业范围呈扩大趋势,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我国相关产业及企业对国际贸易的“游戏规则”掌握得还很不到位。出口是有效拉动国家经济的三驾马车之一,但如果政府一味地以高额补贴及出口退税等手段来帮助和扶持企业“走出去”,从长远来看不利于企业提升市场竞争力,造成消极参与国际竞争,难免触碰国际贸易相关政策及准则的底线。因此,我国在面对一些符合国际贸易规则的“双反”调查时,应该保持头脑冷静,多从自身找原因,多从政策制度上发现问题,制定符合WTO 框架下国际贸易规则的对外贸易政策法规。

(二)相关企业联合应对“双反”调查

如果最终裁决企业存在倾销补贴行为,直接影响的将不只是某一个企业,而是整个产业的生存和发展。而单独一个企业在“双反”调查面前力量是很薄弱的。在遭遇“双反”调查后,应在国家相关部门的统一协调和领导下,由相应的产业或行业协会、商会等牵头,组织相关企业积极应诉,明确认识“辅车相依,唇亡齿寒”的现实处境,加强企业间在各领域的沟通与协调,也可建立产业合作平台共同应对“双反”调查。

(三)适当采取反制措施

国际贸易中的双方既是合作伙伴又是竞争对手,任何一方肯定都是希望在保护本国相关产业和企业的同时,能够实现利益最大化。当对方认为某些行为已经影响到了自身利益,提出诸如“双反”调查是比较正常的反应。但我国企业不能听之任之,任人宰割,必须增强应对意识,熟练运用相关法律常识,制定及实施具体应对措施。我国在欧美针对中国光伏产品的“双反”调查中所做出的“一裁两立”的反制措施就非常成功。2012年,欧美不顾中国的坚决反对,执意对中国的光伏产品进行“双反”调查,中国立刻准备了包括“一裁两立”在内的反制举措作为谈判筹码,所谓“一裁”就是对原产于美欧韩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初裁,“两立”则是对进口葡萄酒和汽车反倾销立案。由于中国的有利反制,欧盟光伏“双反”终裁结果才使我国八成企业免征重税。

随着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世界各国的经济联系更加紧密,相关国际组织应协调发展各国经济,不断完善国际贸易规则和体系,贸易双方争取在协作互赢的基础上尽量避免贸易争端,和谐健康发展。

[1]曹晓超.“双反”对中国光伏产业发展的影响及应对措施[J].经济视角,2012(5):22 -24.

[2]苏华山. 我国应对国外“双反”贸易摩擦需要有新思路[J].对外经贸实务,2012(2):17 -20.

[3]陈娟. “双反”视角下的中国企业行为研究[D].南京理工大学,2013.

[4]薛林,姚庆超. 外国对华双反调查特点、原因及对策研究[J].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12(1):36 -41,69.

猜你喜欢

双反救济贸易
“2021贸易周”燃爆首尔
贸易融资砥砺前行
贸易统计
不当解雇之复职救济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关系救济
贸易统计
论私力救济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