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彝族人汉字笔迹检验
——以一起彝族人汉字签名案件为例

2014-04-26曾艳萍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彝文运笔笔迹

曾艳萍

(四川警察学院 四川泸州 646000)

在语言学习中,母语迁移现象在二语习得中非常普遍,尤其是母语负迁移对学习目的语的影响,在语言习得研究中常常出现。在文字习得方面,母语文字对汉字习得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学界对这一类的研究则较少。在一起涉及彝族人汉字签名的案件中,我们偶然发现了母语为彝语的彝族人在书写汉字时,彝文书写习惯对其汉字书写产生的负迁移,并藉此更加肯定了案件检验的结论。

一、简要案情

2012年10月,四川省雷波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受命办理一起故意杀人骗赔案,犯罪嫌疑人杨体日等人涉嫌将一名智障人员带到某煤矿打工,在矿山将其杀害后,敌日石日(彝族,又名曲比石且)、卢明军、卢六史等人冒充死者家属领取矿主赔偿金六十二万元。在案件侦破过程中,雷波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委托我院物证鉴定所,要求检验案件中分别出现在《死亡赔偿协议书》以及家属出具的《收条》上的两个“曲比石且”的签名笔迹与样本中敌日石日的笔迹是否为同一人书写。

图1 检材一 死亡赔偿协议书

图2 检材二 收条

二、检验及论证

经检验,检材一即2011年4月21日形成的《死亡赔偿协议书》上“协议在场人”处的 “曲比石且”的签名笔迹和检材二即2011年4月22日形成的《收条》上“在场人”处的“曲比石且”的签名笔迹均为硬笔书写在白底红色格线稿笺纸上,书写速度较慢,运笔生涩,书写水平低,相同字重复出现时具有再现性,表现了同一人的书写习惯。局部文字上虽有捺印指纹印迹,但用VSC6000文检仪红外光780nm消除捺印指纹印迹,字的笔画比较清晰,具备检验条件。

图3 检材一“曲比石且”签名

图4 检材一“曲比石且”签名(红外光)

图5 检材二“曲比石且”签名

图6 检材二“曲比石且”签名(红外光)

随案送检的样本共三份。样本一为嫌疑人敌日石日的案前笔迹样本(彝文,共6页),为硬笔书写,书写速度慢,运笔较为流利,相同字重复出现时反映了书写人稳定的笔迹特征,但由于彝文与汉字的结构差异,使得该样本与检材基本不具有可比性。据送检民警称,嫌疑人敌日石日平时并不写汉字,因此收集平时样本时只找到了该彝文笔迹样本。样本二、三均为案后样本,为办案人员分别用听写和抄写的方法要求嫌疑人敌日石日书写于A4纸上的“曲比石且”签名笔迹(各1页)。案后样本书写自然,运笔生涩,书写速度慢,书写水平低,相同字重复出现时再现性较强,具有可比性。

图7 样本一(部分)敌日石日案前笔迹(彝文)

图8 样本二(部分)敌日石日案后笔迹(听写)

图9 样本三(部分)敌日石日案后笔迹(抄写)

将检材与样本进行比较,发现二者不仅书写水平、字间组合上相同,而且在单字特征方面也符合,如“曲”、“比”的运笔、搭配;“石”、“且”的比例及运笔方向均相符合,但“比”字的写法和运笔、“曲”字的运笔部分存在差异。(见图10笔迹特征比对表)

图10 笔迹特征比对表

通过比对检验,我们发现检材与样本所表现的符合点不仅数量多,而且质量高,是同一人书写习惯的特殊符合。同时我们注意到样本一中的某些彝文文字,在文字的形态和结构上与样本二中出现的“比”字的差异点相似(见图11),某些彝文文字与汉字形态相同或相近,且与检材中的运笔特征一致(见图12)。

图11

图12

综上,我们认为在检验中发现的差异点,系书写人汉字书写水平低,受母语文字(彝文)书写习惯负迁移影响所致,为非本质差异。

检验意见:《死亡赔偿协议书》与《收条》上的“曲比石且”的签名笔迹与样本中敌日石日(又名曲比石且)的笔迹为同一人书写。

三、检验体会

首先,样本的价值不可一概而论。在笔迹检验中,我们通常认为,受嫌疑人心理因素的影响,笔迹的平时样本较实验样本更为客观可靠。在检验中,如果既有平时样本,又有实验样本,往往都会以平时样本为主,实验样本为辅。但在本案中,由于嫌疑人敌日石日是彝族人,平时并不写汉字,因此无法找到汉字笔迹的平时样本,因此样本一中的彝文虽是平时样本,其价值却低。同时正因为嫌疑人汉字书写水平极低,使得其汉字书写的伪装能力也较普通人低,因此样本二、样本三虽为实验样本,但其价值较高。在本案的检验中,我们正是以实验样本为主,平时样本为辅与检材进行比对检验。

其次,彝文与汉字也有比对的价值。单就文字形态看,彝文是音节表意方块文字,其造字法与汉字构形法有相似之处,如象形、指事、会意等,其字体书写规则也与汉字相近。在样本一的彝文中我们甚至发现一些与汉字形态完全相同的字,因此相同笔画的运笔特征和字位倾斜特征在本案中有其特殊的价值。同时我们注意到,虽然某些彝文与汉字整体结构、形态相同或相近,但汉字有严格的结体规则和笔顺规则,而彝文的规范程度却很低,假借、异写的情况非常普遍,甚至可以随意正写反写。由此我们推测样本二中出现的错字“比”应为书写人受彝文书写习惯的影响所致。

第三,特征价值也不可一概而论。在笔迹特征中,写法特征、错别字特征、笔顺特征等往往被视为较为稳定的特征,在综合评断的时候,这些特征对于结论价值较大。但当书写人汉字书写水平极低时,相同字的笔迹变化较大且不稳定,可能在写法、错别字和笔顺上出现较大的差异,这种差异不能看作不同人书写习惯的本质差异。如本案中出现的错字“比”,以及“比”字两横在运笔方向上的差异,这种书写技能的不稳定性都是书写人汉字书写水平极低的表现,与检材中体现出的书写速度慢,运笔生涩,书写水平低的特点一致。

[1]朱建新.彝文造字法新探[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3):20-23.

[2]朱文旭.论彝文构形法[J].中国文字研究,2011,(1):189-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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