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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端源考证

2014-04-09杨新斌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司法警察人民法院司法

杨新斌

(国家法官学院西安司法警察分院 陕西西安 710054)

司法警察是指隶属于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使用特殊强制手段维护司法场所设施安全与司法活动秩序的执法人员;它包括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两大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警察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系统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重要警种之一,是维护审判秩序,保证司法公正、权威、有效的重要武装力量。然而,这样一支隶属于人民法院、承担着重要司法审判保障任务又具有鲜明武装性质的司法行政执法力量,其诞生和发展并不是与我国古老而悠久的司法体制与审判制度应运而生的,而是近代中西法律思想演化、司法体制交互融合的产物。探寻司法警察的端源,追溯司法警察的雏形,回顾司法警察的成长历程,其与中国司法制度和审判制度的变迁以及中国警察制度的建立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同时我国司法警察制度的建立发展又带有深刻的西方警政思想的烙印。

一、在中国古代司法体制中,只有散在的司法警察之实,而无司法警察之名

(一)“司法警察”的词源考证。

1.“警察”词义溯源。我国古代书籍中很早就有使用“警”、“察”二字的记载。警字从敬从言,上敬下言。敬者,戒也;戒之以言,谓之警,意为有言在先,不得违戒。如《周礼·天官·宰夫》有“正岁则以法警戒群吏”,《左传·宣公十二年》有“且虽诸侯相见,军卫不彻,警也”等记载。“警”有戒、防卫戒备之意[2]。“察”字,谓以手持肉,祭天求示得神意而明白。反复详审,谓之察,察之为明。《论语》有“察其所安”,《孟子·梁惠王上》有“明足以察秋毫之末”等记载。“察”有观察、考核调查之意[3]。 “警察”二字连用始见于《汉书》中“密令警察不欲宜露也”之句[4]。通过对中国古代典籍中“警察”一词的词源考证,笔者认为,虽然警察一词虽然最早出自《汉书》,之后在很多古代史料中亦偶有使用,但“警察”主要被用作动词,含义为:一是内心的警惕省察;二是警戒、预防、侦查、监视。故而古代所谓的“警察”一词与现代汉语中作为名词的“警察”(意为警察职业、警察制度和机构)之涵义相去甚远。

2.“司法”词义溯源。在古代,“司”的首要意义为“掌管”,它与相关事务名称构成专用词,成为官职名及官府名。例如,《周礼》中的“司空”为中央政府中掌管工程的长官;“司寇”为中央政府中掌管刑狱、纠察的长官等等。但在《周礼》中未见与司徒、司马等相应的“司法”这一专门的官职。关于“司法”一词的最早出处,周永坤教授在其《中国司法概念史研究》一文中指出:“司法”一词最早出现在汉代[5]。由此可见,古代的“司法”从词源意义上而言仅仅是指州县衙门中主管刑事法律的低级别的行政官员,其含义与现代司法之涵义大相径庭。因此通过从词源意义上对“司法警察”的考证,我们可以看出,古代典籍中并无司法警察之称谓,且“司法”“警察”二词的词义也与现代法律制度中的含义截然不同;实际上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司法警察概念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这一术语从西方才被正式引入并日益广泛使用,属于典型意义的“舶来品”[6]。

(二)“司法警察”在中国古代漫长的司法变迁中的角色与功能。

1.中国古代社会中的“警察”形态与特征。在我国古代漫长的司法制度变迁史中,司法体系和司法机构的设置具有鲜明的专制特点和工具色彩。虽然当时没有出现过明确的警察的职业名称和警察制度的任何形式和内容,但也出现了行使类似于现代警察职能的的一些组织和人员。因此我们不能否认中国传统社会已出现了警察的雏形,既包括警察机构,更包括繁杂的警察制度,只不过古人尚未用“警察”一词概括这样的机构、制度、行为。换言之,传统中国虽无警察之名,却有警察之实。如:《左传·昭公六年》中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史记·夏本纪》载有“召汤囚之夏台。”这些记载都说明了当时已经有了监狱、法律和维持统治秩序的“警察”。西周及春秋战国时期就设置有诸如“司徒”、“司马”、“司寇”、“司门”等官吏[7]。到了秦汉时期,行使警察职能的官吏和人员进一步增多,机构设置日趋完善并成体系,至于明代,还出现了秘密警察组织——厂卫。清代则建立了封建社会史上最完善和最为庞大的警卫机构和治安机构,以维系其日益衰落的统治秩序,同时晚清时期的一系列司法体制转型和司法机构变革也为近代意义上的中国警察的诞生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古代社会司法审判中的“司法警察”雏形与地位。基于古代中国日渐发展的警察萌芽状态和其所具备的独特形态,我们不难发现,在悠远的古代司法制度演化史中,一直没有独立而明确的警察机构和警种划分,警政合一,军警不分,无集中统一行使职能的警察机构;且这一时期的“警察”具有鲜明的暴力色彩和工具用途,其在整个古代权力食物链中处于最末端,地位非常卑贱,角色异常轻微。鉴于此,我们也可以认定:古代的司法审判体系中也就不会出现“司法警察”的名称和类型。但我们在很多遍布古代州府差役的职能中却惊奇的发现,其与现代司法警察的诸多职能有相似之处。据1975年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秦代司法竹简《封诊式》记载,经常会提及一种名为“牢吏臣”或“牢吏妾”的官府奴隶[8],其具体职能就是当司法官员进行审判、查验、拘捕类工作时,混合后代各级官府中的仵作和衙役职能于一体。至汉代后各个朝代将各级官吏的办公地点称之为“衙门”,衙门作为行政中心兼具公检法司功能,是物化的法律。其机构设置中有种类繁多的各种差役称之为衙役,衙门差役 (简称衙差、衙役)指衙门内实际处理管辖地区行政及司法事务的职位或人员。衙门差役于位阶上都属于没有官品的行政人员,甚至亦可能被视为贱民,因为衙役中的大部分人主要是由服徭役的平民担任,在当时等级森严的制度体系下这些人员职业和社会地位极其低下。尤其在明清时期各级衙门的差役设置日益健全,衙门中执行长官指令的衙役分为三种,俗称“三班衙役”:一是站班皂役,负责审理案件时手持水火棍分站于大堂两侧,吆喝助威,维持审判秩序,行政官出门时则举“肃静”“回避”牌鸣锣护卫开道,此外还承担押送罪犯并当庭执行笞杖之类的刑罚的职责。因此其职能与现代意义上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比较类似。第二班衙役是捕班快手,简称“捕快”,负有传唤被告人、证人,侦缉罪犯、搜寻证据等职能。第三班衙役是班壮民壮,主要负责城门、衙门、官仓、监狱等重要部位的守卫。这些都是广义上的衙役,俗称“皂卒”,在古代社会的普遍观念里,“倡、优、隶、卒”被列入卑贱的职业,一般人家都不愿意与之通婚[9]。《大清律》甚至明确规定,从事衙役的人都是贱民,其子孙必须在脱离衙役身份三代以后才允许参加科举考试。到晚清末期,随着源于欧洲的近代警察制度传入我国,中国的近代警察制度开始取代传统的衙役制度,衙门差役于1902年后逐渐裁汰[10]。

综上,中国古代并没有专门的警察制度和司法警察种类,地方行政、司法不分,由府、县行政长官兼管社会治安和司法审判等事宜,只是在府、县衙门内设有衙役、巡守等类似现代警察职能的人员,负责维持社会治安、抓捕人犯、维护审判秩序等工作。从具体职责上看,古代衙门中的皂班差役的诸多职能与现代意义的审判机关的司法警察非常类似,一定程度上可以将其视为现代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最早雏形。但由于中国古代落后的封建法制体系的制约和制度缺陷,决定了古代社会中的衙役与现代司法警察相比,只有散在的司法警察之实,而无司法警察之名,且其地位和身份也无法与当代法治文明社会的司法机构框架和理念下的司法警察相提并论。

二、19世纪末20世纪初,我国开始建立起明确的警察体系和司法警察类别

(一)西方警察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恩格斯说过:“警察是和国家一样古老的”。他在考察雅典国家的历史后指出:“雅典人在创立他们国家的同时,也创立了警察,即由步行和骑马的弓箭手组成的真正的宪兵队”[11]。同时他认为警察的产生的条件:第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产生,是警察产生的经济条件。维护统治秩序与惩罚犯罪的客观需要,是警察产生的社会条件。第三,国家机器的形成,是警察产生的政治条件,在以上条件的促使下,警察才有了发张的萌芽,也有了警察发展史。古代社会的正式警务主要以军队警务与公众自我警务两种形式组成。其中一种以古罗马帝国为代表的具有浓厚中央集权性质的军队警务形式,构成古代社会警务方式的主流,奠定了现代欧洲大陆警察模式的基础。另一种则是古不列颠地区自治的警务风格:这种公众自我警务形式,作为军队警务的辅助,逐渐被欧洲一些地区所接受,日后成为现代英国警察模式的历史渊源。1789年法国建立了资产阶级政权,首次实行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警察行政制度。警察正式从军队中分离出来,开始走上专门化的道路。(1)“司法警察”是近代警察制度发展的产物。19世纪初,继法国率先成立警察队后,英国首创了世界上第一支近代专职警察队伍,1829年英国内务大臣罗伯特·比尔提出的《大都市警察法》经英国议会正式通过,这是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意义的警察法,同年英国建立了伦敦警察系统,从而成为现代职业警察制度的开端[12]。此后,世界许多国家尤其是西方各国纷纷效仿,并先后建立起作为本国法律制度和国家统治机器主要组成部分的警察及其体制。随着社会的发展,各国政府职能日益增多,警察的社会地位逐年提高,同时也促使具有警察职能的机构开始较细的分工,包括司法警察在内的各种警察的职业化,正是这种分工的产物。(2)现代意义的司法警察最早发端于19世纪初期的法国。法国在历史上素有“警察国”之称。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首次确认了司法警察的地位和职权。该法典规定,法国检察系统总体上隶属于政府的司法部,分级附设于相对应的各级法院。除治安法院外,在初级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均设检察署,所有关于犯罪的案件都必须送交检察官,由检察官领导司法警察对犯罪案件进行最初的调查,以便确定是否把犯罪案件送交负责侦查的预审法官。然而,在世界司法警察制度发展史上,前苏联的司法警察制度起到了继往开来的作用,成为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效仿的榜样。与先于它而存在的西方司法警察制度相比,前苏联的司法警察不仅在检察机构中协助检察官侦查刑事案件,并执行检察官关于拘传应该出庭而逃避出庭的人员的决定,而且还发展成为与检察机构相平行的法院系统的一支重要司法力量,担负着执行法院关于羁押、看守和押送被捕人员和在押人员的判决、裁定和决定等职责。东欧朝鲜、古巴和中国等国司法警察制度的建立与发展,莫不直接受到前苏联的重大影响[13]。

(二)我国近代警察制度的确立和司法警察的归类定位。

1.中国警察体系的正式确立始于清朝末年。处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期的清末,是中国封建法制经历着由古代法制向近代法制巨变的重要时间节点,在此期间,受近代西方资本主义萌芽影响,中华法系开始土崩瓦解,而这一切最初是从司法制度打开缺口的,尤以晚清沈家本主持的“变法修律”运动最具代表性。在此历史背景下中国近代真正意义上的警察制度也就应运而生:1884年清代大臣黄遵宪通过对当时日本国的考察,在其所著的《日本国志》一书里简介了日本的警察制度。“警察”这个现代职业名词开始出现[14]。近代警察制度创设的构想最早来自清末重臣刘坤一和张之洞,他们在一份联名的奏疏里曰:“警察若设,则差役之害,可以永远革除。此尤为更治之根基,除莠安良之长策。”1898年时任湖南巡抚陈宝箴、黄遵宪等人,参照西方及日本的警察机关,创建了湖南保卫局。并第一个提出了警政理论——“警视之职,以备不虞,以检非为。总局以外,分区置署”[15]。湖南保卫局的正式开办被视为中国警察的前身,首开了中国近代警察史的先河,同时也正式拉开了警察作为一门职业正式登上社会舞台的序幕。然而,中国正式的警察设置于1900年八国联军攻入北京之后,列强在沪、津、汉口等地租界内设置了巡捕房,置任印度人和越南人为巡捕,治安良好。清庭见其颇有成效,于是在京城设置了协巡营,后更名巡警总厅,直属皇帝。总局内分为工程和巡捕二局,各设局长分管,负责管理警察事务和工程事务。因此,巡警总厅实际上是管理市政、司法和警察的混合机构。1902年袁世凯在天津创办巡警,成为中国首次出现现代化警察制度的机构模型。其后各地纷纷各自为政地办起了警政。清政府虽然主张各地建立警察制度,但并没有统一明确的指导计划和方案。有鉴于此,有识之士倡议“于京师特立警务部,于各省特立警署。”1905年9月,清政府在北京正式创设巡警部,次年,改巡警部为民政部,另于其下设立警政司,主管全国警察事宜。1907年又于各省增设巡警道,负责全省的警政。至此警察制度始在中国得以正式确立和发展。此后十年之间,警察机关、警察学校及巡警教练所等在全国各大城市纷纷成立。辛亥革命后,中华民国政府成立,中国近代警察制度得到了重大发展,不但进一步完备了从中央到地方的警察网,使之更加趋于严密,而且逐步完善了警察的内部管理体制。国民政府下设内务部,为中央最高内务行政机关,共下设民治、职方、警政、土木、礼俗和卫生等六司,警政司掌理全国警察等事项。

2.我国最早的司法警察名称的确立和归类定位。伴随着清朝末年轰轰烈烈的司法改良运动,中国近代第一次出现了明确的警察职业名称和机构,且制度建设已趋于成熟。在此基础上,警察职业的类型划分与职能设置也就水到渠成,依附于审判机关并直接为审判机构服务的司法警察的出现也可谓瓜熟蒂落了。1906年底清政府颁布的《大理院审判编制法》规定,新的审判机构采用四级三审制,各级审判厅附设检察局,各检察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并调度司法警察[16]。1910年,清政府出台《检察厅调度司法警察章程》,确认了检察官调度司法警察并指挥侦查、批捕人犯、押送人犯和取保传人等方面的权力[17]。北洋政府成立后沿设未改。在国民党政府统治的22年中,警察机构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充,设置了包括司法警察在内的名目繁多的特别警察,不仅包括各级法院自行设置的司法警察,而且包括辅助检察官实施“侦查犯罪”职权的官吏,如县长、警察官长和宪兵官长,以及警察和宪兵,前者为司法警察官,后者为司法警察。他们既可以秉承检察官的指挥“侦查犯罪”,也可以径直行使侦查权。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最早的司法警察从设立之初就附属和服务于审判机关,虽然职能与现代司法体系下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相径庭,但其鲜明的权属归类和职业定位也为日后司法警察制度的发展健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回顾我国近代司法警察演化蜕变的历史,我们不难得出结论,我国最早明确的司法警察的出现距今也仅仅有100余年。尽管就其法律实质而言,我国古代曾出现过司法警察的雏形,近代也开始建立司法警察制度,但作为现代法律制度的构成要素,就其在宪政条件下依附于司法机关,并与司法机关各项业务相对应而存在,以协助或辅助司法机关执行特殊司法任务和维护特定司法秩序为基本职能的结构形式而言,我国的司法警察制度渊源于国外[18],其出现和归类是中国警察近代化的必然产物。

三、伴随着新中国人民司法制度和审判制度的日臻成熟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警察制度蓬勃发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归位与职能也趋于明确

(一)新中国成立伊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地位在曲折蹒跚中逐步得以确立。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中国产党的领导下,各个革命根据地相继建立了人民的司法机关。这一历史时期规定司法机关调用赤卫队、警卫员、民警等执行司法警察的职务。新中国成立后,随着人民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司法警察制度也随之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1950年经国务院批准,将执行不同任务的警察统一命名为中国人民警察;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法院设法警,省级人民法院设法警若干人。”这是建国后我国首次对人民法院设置司法警察作出的法律规定。但在1954年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又取消了人民法院设置司法警察的规定。随后又决定从1956年7月1日起,将司法警察列为中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并规定司法警察的着装、工资待遇等与公安警察相同,这种做法一直沿袭至今。“文革”期间由于法院机关陷入瘫痪,司法警察机构实际上也就被取消。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司法警察制度才得以恢复和重建。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颁布,第40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司法警察若干人”。这是对《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规定的在审判机关设置司法警察的重新确认,而且为今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建设发展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从此,我国人民法院系统司法警察便以专业司法人员的身份积极地投身于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也日益显示出该警种在司法审判工作中的特殊地位和重要作用。回首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发展,几经波斩,在存废之争中蹒跚前行,其身份和地位在新中国司法制度完善和法律体系的健全进程中最终得以确认,这也为改革开放后我国各级人民法院的机构完善和审判安全保障创造了良好的制度条件。

(二)伴随着新时期我国法律体系和人民法院审判制度的日臻成熟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警察制度焕发出勃勃生机,司法警察队伍的归位与职能也趋于明确。如前所述,从新中国成立伊始到改革开放初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地位在曲折蹒跚中逐步得以确立。而之后的近30余年的发展历程中,涉及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制度的各项法律制度也趋于明确,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警察制度蓬勃发展,成果丰硕。(1)基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定位与职能的相关法律规定日趋健全完善。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将司法警察正式确认为我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这标志着我国司法警察的队伍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23条规定,司法警察与其它警种一样实行警衔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1997年颁布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随后又于2012年12月有正式颁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这一条例对于进一步确认和规范我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体制、职责、权限和任务等均起到了积极而有效的作用,也预示着我国的司法警察工作开始逐步迈向制度化和现代化的发展轨道。在以上各项法律、条例的指导下,最高人民法院又先后出台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押解规则》、《看管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暂行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条令》等一系列涉及司法警察队伍人员任用管理、具体职能实施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不仅保证了司法警察在执行各项警务勤务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更彰显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管理的日益规范化和正规化。(2)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规模日益壮大,人员素质不断提高,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增强。毋庸置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地位和规模是在长期的司法审判实践中逐步得以提升的。随着近几年来人民法院机构的正规化建设和司法警察队伍管理的日益规范化和正规化,尤其是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中面临的日益突出的安全问题,切实有力的警务保障需求已成为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重要条件,司法警察工作的重要性和地位的凸出性已成为各界共识,因此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警察队伍的编制配备和经费保障上加大力度,从而使这一年轻的司法行政执法力量空前壮大。在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中特别强调“保证司法警察编制落实到位。要将司法警察编制纳入全院干部编制内统筹考虑,保证司法警察编制的落实,不断增强司法警察力量。与此同时,要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女性司法警察。”日前,据不完全统计:2007年全国法院在编正式司法警察为27974人[19],到2008年全国正式在编的司法警察数量已经达到了33300人[20],截至到2011年,我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已突破50000人[21],且其中大专以上学历层次人员和法律人才比例呈现出逐年增长的喜人趋势,司法警察队伍的年轻化、专业化日益显现。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司法警察制度正越来越焕发出勃勃生机,广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维护法律尊严和审判安全的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得到了显著地提升和增强。

纵观我国司法警察从无到有,从弱小到壮大,从卑贱到荣光,从萌芽到成长成熟,从被边缘化到被日渐重视整个艰辛的嬗变历史,其历程都无时无刻不与我国司法体制与审判制度的变迁有着盘根错节的联系;同时对其渊源的探寻也为我国警察制度的成长历程做出了完美的注脚。虽然从产生的时间、队伍的规模、职能的定位还是发挥职能的空间上,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都属于我国警察序列中一支年轻的执法力量,在实践中司法警察队伍仍面临着诸如警察职能不明、管理体制不顺、警力不足、人员年龄结构不合理、装备落后等诸多问题,但联系司法警察曲折的成长历程,较之于司法警察队伍成立之初的废存之争等核心问题,这些前进道路上的困难都是暂时的,当前我国中央司法改革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推向深入,我们相信,随着人民法院各项司法改革举措的不断推进,困扰我们司法警察队伍发展现状的难题必将一一化解,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一定会迎来其灿烂辉煌的明天!

[1]金 川,唐长国.司法警察概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16.

[2]辞源[M].上海:商务印书馆,1980:2921.

[3]辞源[M].上海:商务印书馆,1980:860.

[4]陈涌清.中国古代史料所见“警察”含义考[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科版),2008,(2):36.

[5]周永坤.中国司法概念史研究[J].法治研究,2011,(4):67.

[6]孟庆超.中国警察近代化研究序言[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2.

[7]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法学研究所法制研究室.中国警察制度史简论序[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5:9.

[8]李 力.“隶臣妾”身份再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27.

[9]郭 建.古人的天平[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8:49.

[10]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59.

[11]刘澄译.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导读[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9.

[12]金 川,唐长国.司法警察概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42.

[13][18]孙 雯.司法警察探源及现行体制刍议[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3):36.

[14]黄河清译.马西尼.现代汉语语汇的形成[M].上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7:269.

[15]吴永明.清末司法现代化变革原因探析[J].江西师范大学学报,2003,(2):89.

[16]《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第46条,《大清法规全》卷7[Z].

[17]《司法警察职务章程》第6 、7 、8条,《大清法规全》卷5[Z].

[19]林 淼.人大代表左世忠、公丕祥、梁明远建议:改革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体制[N].人民法院报,2008-03-09.

[20]袁定波.3.3万司法警察都在忙啥?聚焦人民法院司法警察[N].法制日报,2008-11-20.

[21]法制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已有5万人[J/OL].2009-10-20.http://www.legaldaily.com.cn/0801/2009-10/20/content_116822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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