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农村学前教育普及与发展的经验及启示
2014-04-17庞丽娟
夏 婧 庞丽娟 李 琳
(1.首都师范大学 学前教育学院,北京 100037;2.北京师范大学 教育学部,北京 100875;3.华东师范大学 学前教育与特殊教育学院,上海 200062)
农村学前教育普及是当前我国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中之重,其不仅关系到占大多数适龄儿童的基本受教育权、有利于从根本上提升国民受教育水平与国民素质,还能有效打破贫困的循环圈,推动经济发展与社会公平。然而,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长期存在,部分地方政府对学前教育的重视不足,在政策制定、财政投入、教师队伍建设等诸多方面履职不到位,导致农村学前教育出现城乡差距大、普及率低、质量较差等突出问题[1],直接影响到广大农村幼儿的受教育权利、发展状况和国民教育质量,并对我国经济与社会长远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当今,世界诸多国家和地区政府以普及为基本方向并确立薄弱农村地区学前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以政府为主、以财政投入为主、以公办机构为主,制定并实施国家普及项目等方式大力推进农村学前教育普及,取得了显著成效。在当前我国明确“基本普及学前教育”的战略目标背景下,这些成功经验和政策举措对我国有效地破解农村学前教育普及难题、制定并完善普及政策,解决农村学前教育长期薄弱滞后的痼疾,促进农村学前教育普及,具有重要的借鉴与启示意义。
一、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推进农村学前教育普及的经验
(一)以普及为基本方向确立农村学前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20世纪70、8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消除贫困与促进公平的现实需求日益凸显,推动学前教育公平已成为各国教育与社会发展的共同价值追求。国际社会重视以公平为导向确立农村学前教育优先普及的战略地位,并在相关法律与政策中予以刚性规定。长期以来,印度、巴西、尼日利亚、埃及、巴基斯坦和印度尼西亚等发展中国家,处境不利儿童(大部分为农村贫困儿童)难以获得学前教育机会、入园率较低;[2]甚至在很多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学前教育也存在着较为突出与显著的城乡差异。在公平价值理念引导下,基于弱势地区与人群学前教育的落后现状与迫切需求,当前许多国家和地区深刻认识到了早期公共学前教育机会与质量的差距会直接导致个体认知、学习与发展的差异,影响基础教育质量、学业成功率与就业机会,是贫困的代际循环的重要推手。因此,国际社会逐步确立了农村学前教育的优先普
及战略方向与发展策略,并在政策法律中予以明确。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发起的全民教育运动将“普及学前教育和保育”列为六大目标之首,尤其指出“全面扩大和改进幼儿,特别是最易受到伤害和处境最不利儿童的保育和教育工作”[3],对世界各国与地区政府制定农村学前教育优先普及战略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法国政府在1989年《教育指导法》和2000年《教育法典》中均规定,由政府优先保障农村、山区与处境不利的城市2岁幼儿接受学前教育,[4]大力推行弱势地区学前教育普及。英国在2007年《儿童计划:构建更加美好的未来》战略规划中提出了实行教育优先区计划,保障农村偏远地区贫困家庭2岁儿童接受每周15小时的免费学前教育。我国台湾地区在2011年《幼儿教育及照顾法》中也明确规定了“对处于经济、文化、身心、族群及区域等不利条件之儿童,应优先提供其接受适当教保服务之机会”[5]。不仅发达国家和地区如此,发展中国家也通过法律政策保障农村学前教育优先普及。在以农业人口为主的印度于1974年制定的《国家儿童政策》中,明确规定优先着力保障农村等弱势地区儿童接受学前教育。[6]马来西亚在《第九个教育发展规划(2006—2010年)》中,也明确提出优先普及农村地区学前教育,以缩小城乡差距。由此可见,无论是国际组织、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以公平为目标、优先普及贫困薄弱农村地区学前教育已成为基本战略共识。
(二)明确并强化政府主导普及农村学前教育的地位与责任
政府承担主体责任并发挥主导作用是国际社会大力推动薄弱农村地区学前教育普及的共同成功经验。美、英、法、韩、印等国家和地区通过立法强化了政府的农村学前教育普及中的主体责任地位与主导职责。如美国《不让一个儿童掉队法》(2001年)、《开端法案》(2003年)等一系列重要法律均指出“满足多种弱势儿童群体的教育需求”、“缩小处境不利儿童与相对优势儿童群体之间的差异鸿沟”是政府的主要责任。发展中人口大国印度,在面临农村经济社会严重滞后、城乡发展严重不均衡的现实状况下,政府仍高度关注农村弱势儿童的生存与发展,将农村学前教育普及与入学准备、社会公平甚至国家未来竞争力增强直接挂钩,如在最高法律宪法《印度宪法第86次修正案》(2001年)以及2003年《国家儿童宪章》中均明确指出,国家有责任保障全体学前儿童接受基本教育服务,尤其应特别照顾和为来自弱势地区的弱势群体儿童提供免费学前教育。
在确立主体地位的同时,国际社会还重视明确规定政府的主导责任内容并有效落实。这些责任包括提供免费学前教育、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实施国家普及项目等。部分国家将农村学前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并实行免费政策,如古巴在建国之初颁布的《教育国有化法》(1961年)中即规定国家有责任提供公共、免费的全面教育公共服务,并将学前教育纳入公共免费的教育体系;韩国1982年《幼儿教育振兴法》确立了政府作为主要投资者与管理组织者的责任主体地位,尤其指出政府要承担农村学前一年免费教育的责任,其在2004年《学前教育法》更明确规定政府承担全部生活在农村、离岛和边远地区儿童的学前教育经费[7];法国在1989年《关于教育指导法的附加报告草案》中指出,政府应通过增加弱势地区教育投入、提高教师待遇与素质等方式保障弱势地区儿童接受有质量教育的权利。更有国家通过设立和开展国家计划将主导责任贯彻落实,典型的如印度政府自1975年以来在全国推行的“儿童综合发展服务项目”(Integrated Child Development Services,ICDS)在最大范围和水平上保障了农村儿童的受教育权[8];又如古巴针对贫困农村地区学前教育滞后状况,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支持下于1992年启动“早期儿童教育计划”(Educate Your Child)[9],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极大地推动了农村学前教育普及进程。可见明确政府主导责任内容并大力实施是推动农村学前教育普及的重要保障。
(三)以财政投入为主保障农村学前教育普及的财力基础
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充分认识到充足的经费投入是促进农村学前教育普及并提高质量的重要基础与坚实保障,因此重视建立财政投入为主的经费保障机制以强力推进农村学前教育普及与发展。首先,诸多国家和地区在法律政策中强调农村学前教育财政性经费在财政预算与分配中享有优先权,如“在农村设立教育优先区,追加专门经费,增加教师补贴,以保障农村儿童的学前教育机会”[5],“在预算分配上要确保优先那些属于最弱势群体的儿童,学前教育财政投入重点是保障农村、部落等地区弱势儿童”[8],“各级政府对偏远农村及特殊地区的学前教育应优先予以补助”等。[10]第二,从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实践来看,政府财政投入优先并重点保障农村学前教育的趋势日趋明显,且财政投入总量不断增加。当前以公共资源为主发展学前教育已成为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共识,无论是经济社会较为发达的OECD国家,还是印度、巴西、墨西哥等与我国国情较为接近的发展中人口大国,基本形成了以公共资源为主的学前教育经费格局,且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总量持续攀升、学前教育经常性公共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GNP)的比例不断提高。在以财政投入为主的世界学前教育发展格局下,农村学前教育发展更是形成以财政投入为主的趋势并且财政投入明显增量。如印度政府为实施“儿童综合发展服务项目”,在“八五”期间投入260亿卢比,“九五”期间增至570亿卢比,“十五”期间则增至1 169亿卢比,与“八五”相比总量翻了近5番。第三,基本形成了以中央政府为主,中央与地方共同分担的农村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分担格局。其中,中央政府主要负责人员经费,地方则主要负责基础设施建设,同时中央政府根据地方经济情况,对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不同比例的补助。如,韩国在《学前教育法》(2004年)中明确规定“涵盖在《国家最低生活保障法》中的幼儿或生活在农村、离岛和边远地区幼儿的学前教育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7]印度规定“儿童综合发展服务项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按9∶1进行分担。法国在《分权法》(1983年)中规定中央政府主要负责所有农村公立幼儿教育机构教师与行政人员的人事费用(例如工资和住房补贴),地方政府负责农村学前教育机构的基建、改建、扩建、重大维修和大型设备的费用,与此同时,中央政府还根据地方经济情况,给予农村地区学前教育机构基建一定的财政资助。
在明确政府是农村学前教育普及和发展的投入主体并建立中央、地方共同分担的财政投入体制的基础上,世界诸多国家和地区主要采用设立专项经费、推行免费教育等方式推动农村学前教育普及与发展。首先,德国、荷兰、丹麦、芬兰、挪威、葡萄牙、比利时、英国、美国、新西兰、马来西亚等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均设定了专门针对农村、偏远等弱势地区的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对农村学前教育机构建设、学前儿童学费减免、教师待遇保障及提高等提供不同程度的资助。如,新西兰专设“公平资金”和“偏远地区资助”,在对弱势地区儿童资金补贴和免费等类型资助的基础上又提供额外补助,体现了政府对该类幼儿的特别照顾。马来西亚政府在“教育优先计划”(The Education Development Master Plan for Malaysia(2006—2010年))中,划拨3.27亿马币(约合6.06亿人民币)用于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扩大项目,其中着重发展农村地区的早期教育,以缩小学前教育的城乡差异。比利时政府设立专项经费对偏远地区学前教育机构提供额外所需教师的持续补助。 其次,为了强力推进学前教育公平,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高度重视在农村实施免费学前教育,尤其是很多发展中国家或人口大国,在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注重将学前教育普及的重点放在农村,大力实施免费的农村学前教育,如古巴、墨西哥等。古巴政府则从1992年开始通过“早期儿童教育计划”农村地区,特别是山区、边远地区儿童提供免费的学前教育服务。值得特别指出的是,一些国家和地区还规定农村幼儿具有优先享有免费学前教育的权利,如韩国规定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法》保护的幼儿或生活在离岛、边远地区(农村地区)的幼儿优先享有一年免费学前教育的权利。我国台湾地区在实施免费学前教育的过程中,也提出农村优先、原住民优先、低收入家庭优先等举措,[10]鲜明地体现出了免费学前教育农村优先、弱势优先、保障公平的价值取向。
(四)建立以公立学前教育机构为主的农村学前教育办园体制
建立公立机构为主导的办园模式、不断加大公立学前教育机构的数量与比例是当前国际学前教育发展的特点与趋势。据2008年数据显示,五分之一的OECD国家其公立学前教育机构占总数比达80%以上,如法国、匈牙利、卢森堡、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时、丹麦等,其中法国、匈牙利等国这一数值甚至逼近100%;有50%的OECD国家公立学前教育机构比例达到一半以上。值得特别注意的是,诸多发展中国家,如古巴、巴西、墨西哥、朝鲜等同样以公立学前教育机构为主体,巴西公立机构占75%、墨西哥占90%,古巴更是以公立机构为主体,实行学前教育国有化制度。这些公立学前教育机构具有明显的弱势扶助性质,是各国加快贫困农村地区、弱势人群学前教育普及的重要中坚。
鉴于农村等贫困薄弱地区学前教育可获得性不足问题突出,国际社会普遍以公立学前教育机构为主力军和中坚力量,大力推动农村学前教育普及,其中,墨西哥、韩国、新西兰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较为突出。墨西哥主要通过在农村地区设置免费的公立学前教育机构为农村幼儿提供免费的补偿性学前教育,为少于500户居民村庄的幼儿开设国家农村社区学前教育机构(Consejo Nacional de Fomento Educativo),并为农村地区土著居民家庭提供土著学前教育机构等。韩国政府为改变农村地区学前教育严重滞后现状,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农村大力发展公立园,农村幼儿就读公立园比例也随之大幅提高,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农村3—5岁幼儿在公立园接受教育。[11]新西兰政府一般不直接参与举办学前机构,但为保障居住在农村偏僻和农牧地区的3—5岁幼儿接受学前教育,政府专门举办了公立的远程学校(Correspondence School,government-owned),免费向农村偏僻和农牧地区幼儿等提供学前教育,远程学校是新西兰唯一的政府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12]我国台湾地区的原住民族聚集地通常是经济、文化和教育落后的农村边远贫困地区,学前教育机构供应量明显不足。为保证原住民族幼儿平等享有入学机会,台湾地区政府于1998年通过了《原住民族教育法》,明确规定“原住民族地区应普设公立园”。值得特别注意的是,为切实保证公立学前教育能使困难人群受益,不少国家和地区政府明确规定农村幼儿享有进入公立学前教育机构的优先权,甚至还享有免费的衣服和午餐,如约旦和我国台湾地区。约旦政府在“走向知识经济的教育改革”五年计划(2003—2008年)中,明确提出政府每年将在农村贫困和边远地区新建40所公立园,优先保障农村贫困和边远地区家庭幼儿就读公立园,同时为其提供免费的午餐和保暖衣服。[13]我国台湾地区则在相关政策中明确规定,农村边远和贫困地区幼儿为优先就读公立幼儿园对象。[14]
(五)以国家项目为依托大力推进农村学前教育普及
世界许多国家面对包括农村在内的弱势地区学前教育发展滞后现状,综合考虑各国的现实情况与发展需求,大力实施以普及农村等弱势地区和弱势群体学前教育为重点的国家普及项目或专门性的农村普及项目,包括印度“儿童综合发展服务项目”、孟加拉国“儿童早期发展项目”、埃及“农村儿童项目”、古巴“儿童教育项目”、马来西亚“学前教育扩展项目”等。这些项目普遍具有如下特点。
其一,项目的主要目标为强调学前教育机会均等、保障每个幼儿特别是农村幼儿平等地享有教育机会并促进其全面发展。如“儿童综合发展服务项目”和“儿童早期发展项目”等本身就是以农村、山区或边远、部落及贫民窟等落后地区的弱势儿童为受益人群,旨在推动全面普及、保障公平。
其二,在计划实施过程中充分考虑包括农村幼儿在内的弱势幼儿及其家庭需求,为其提供易于获得、具有针对性的多方服务。一方面,在其所在地区(通常是农村、边远山区和城市经济落后地区)设立幼儿教育中心,以使其能方便、充分地参与到项目中来,从而获得切实帮助。如“儿童早期发展项目”主要通过在贫困人口居住的农村、郊区和贫民窟建立社区学习中心来提供早期教育服务。另一方面,这些国家项目重视为弱势幼儿及其家庭提供综合性服务,通过为幼儿提供直接服务和提高家庭教养能力,确保其全面、健康发展。如“儿童综合发展服务项目”提供的服务包括体检、幼儿教育,及面向幼儿母亲的营养和健康教育等。
其三,国家项目主要以中央政府为主、各级政府协调推进,具有层次高、影响广和持续时间长等显著特征。各国家项目在其相关政策中均明确政府特别是最高层级政府是推进项目的责任主体,并对各级政府的职责分工做了清晰规定:中央或联邦政府主要为项目的实施提供政策、财政支持,并负责宏观管理、进行督导评估;而地方政府则是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如设计和执行项目方案,进行项目监督等。以美国开端项目为例,其由联邦政府发起、各州配合开展,其中联邦政府主要负责出台相关政策、提供财政支援和开展督导评估等;而各州主要负责具体实施,并在职责范围内对项目进行一定的财政支持或评估。[15-16]
二、我国农村学前教育普及过程中的主要困境
近年,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发展学前教育,《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了到2020年基本普及学前教育的战略目标,并强调要“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2010年)则进一步提出“要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且“要加大对农村学前教育的投入,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可见,农村学前教育是当前我国学前教育普及的核心战略目标与发展重点,也处于一个前所未有的战略机遇期。然而,由于我国农村学前教育发展长期滞缓、积贫积弱,城乡差距大、普及率低、教师教育素养较低、教育质量较差等问题十分突出。
首先,农村学前教育普及率整体偏低,区域差距大。当前,全国大部分地区农村学前一年教育已基本实现普及,然而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新疆、西藏等教育基础相对较差的西部省区农村学前一年毛入园率仍然偏低。从全国范围来看,当前农村学前三年教育普及水平还整体较低,毛入园率城乡差距较大。如2010年,全国农村学前三年毛入园率为33.2%,低于全国平均水平47.3%,更远低于城镇地区的67.3%。城乡学前三年入园率差距显著的问题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即使是东部某些经济发达地区,包括北京、浙江等省市其农村学前三年毛入园率相较城镇仍差30个百分点以上。同时,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的基础与水平差异较大,不同区域的农村地区学前教育普及水平也差异巨大,包括东西部差异以及区域内部的差异。
其次,农村办园格局结构性矛盾突出。我国农村办园格局长期失衡,教育部门办园和具有公办性质的集体办园数量都显著民办机构,而其他部门办园则更为缺乏。公民办学前机构比例的失衡状态直接影响了学前教育公益性的实现,无法实现“保基本、广覆盖”的发展目标。且在大量存在的民办园中,未注册的私人幼儿园数量庞大,质量普遍较差,直接影响农村学前教育普及水平。
再次,农村学前教育普及质量较差,主要表现在师资素质与办园质量方面。近年,我国农村幼儿园教师数量有所增加,师资队伍结构不断优化。然而,与国家规定的师资配置标准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幼儿园师资力量不足,一村一班一师现象较为严重。农村幼儿教师学历水平普遍较低,学历不合格的教师仍占相当比例。从办园条件来看,农村园所的园舍建筑面积、活动室面积、户外活动场面积和图书数量等远低于城镇水平,且有相当一部分还存在危房和其他不安全因素。
三、国际经验对我国改革发展农村学前教育、推进普及的启示
国际社会普及和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的经验和政策举措对我国改革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建立农村学前教育发展长效与有效机制,更好地制定完善普及政策,有效地破解农村学前教育长期薄弱滞后难题、促进农村学前教育普及,具有诸多启示与借鉴价值。
(一)明确政府主导责任,强力推进农村学前教育普及
亟待在《教育规划纲要》与“国十条”明确了基本普及的战略目标与将农村学前教育作为普及重点后,当前更要着重借鉴国际经验,通过立法明确并强化政府在推进农村学前教育普及中的责任主体地位,明确规定政府在农村学前教育普及中主导责任的核心内容并有效落实。
第一,当前我国已进入服务型政府构建转型期,以公平为先、民生为重是服务型政府的根本价值追求,薄弱的公共服务领域——特别是农村学前教育,显然是服务型政府发挥主导责任的主要阵地。第二,要实现普及任务,特别是在经济、教育发展长期薄弱滞后的农村地区普及,并且实现学前教育的有质量发展,是一项十分艰巨的长期战略任务,这就更加需要政府发挥主体责任与主导作用。第三,为破解农村学前教育中法律保障不力、财政投入不足、管理体制不顺、教师素质不高等关键问题所带来的普及滞后现状,亟待各级政府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切实承担和有效落实政府在制定发展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完善管理体制,加强行政管理力量,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推进政策与法制建设等多项责任,扎实推进农村学前教育普及进程。
(二)建立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 中央与地方共同分担的农村学前教育投入体制
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注重建立财政投入为主的农村学前教育普及保障机制推进农村学前教育事业普及和发展,且农村学前教育投入在财政预算与分配中享有优先权;并形成以中央政府为主,中央与地方共同分担的农村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分担格局。我国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与趋势,以及农村学前教育普及与发展的实际需求,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农村学前教育投入优先, 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承担并合理分担的农村学前教育投入体制。具体来讲:一是在相关政策尤其是法律中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的财政投入责任,并且强化中央政府的投入主体地位;二是政府财政投入优先并重点保障农村学前教育普及与发展,确保农村学前教育普及经费财政投入总量不断增加;三是明确将农村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单列,以保障经费来源的稳定性与可持续性;四是建立合理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机制,其中中央政府主要负责人员经费,地方政府则主要负责基础设施建设,同时中央政府根据地方经济情况,对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不同比例的补助;五是政府应加大对贫困地区、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财政薄弱的农村地区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力度,保障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的对等统一;六是在农村地区因地制宜、稳步而大力地实施免费学前教育,在政策制度中明确规定农村地区尤其是贫困、偏远的农村地区,以及农村儿童优先享有获得免费学前教育的权利,并且不断扩大免费学前教育资助的范围、内容以及形式,如资助对象由农村贫困儿童逐渐扩展到所有农村儿童,资助年限又学前一年逐步扩展到学前三年等。
(三)建立以公办机构为主体、公办民办有序发展的农村学前教育办园体制
公立机构成为各国和地区加快贫困农村地区学前教育普及的重要中坚,有力地保障了农村等弱势地区幼儿的平等受教育权利与发展。借鉴国际经验并具体到我国,切实建立以公办园为主、公办民办有序发展的农村学前教育办园体制,既是落实政府主导责任、推进农村学前教育普及的需要,也是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学前教育发展战略目标的重要保障。借鉴国际以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为主的普及思路,在经济、文化和教育落后的农村地区,集中政府公共财政大力兴办公办幼儿园,特别是在艰苦、偏远的贫困农村、山区、边疆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在集中连片的贫困地区,应借鉴国际经验,普设公立园。同时,为了保障农村幼儿“上得起”、“进得去”公立学前教育机构,一应在贫困、边远的农村地区,尽可能设立普惠、免费的公立机构,为农村幼儿提供低价甚至免费的学前教育;二应制定明确的政策、制度与机制,落实各级政府投资兴办、管理、筹资和教师队伍建设与待遇保障的责任,以切实保障农村贫困和偏远地区幼儿就读公立园,享有平等的教育权利,真正推动普及。
当然,在公办为主前提下以民办园为辅也是推动农村学前教育普及的另一条“腿”。基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一些农村集体经济与乡镇企业的现有基础、民间资本的潜力与积极性,在有条件的农村地区也可通过政府出台鼓励和支持性政策,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作为公办园的有益补充;同时政府加强政策引领与管理监督,以保障其正确的发展方向与质量。
(四)通过国家学前教育普及项目、全力推进农村学前教育普及
国际经验表明,由政府发起国家学前教育普及项目是大力推进普及、推动教育公平的有效、可行路径,成效显著,这对当前我国实施农村学前教育推进计划、大力推进广大农村地区学前教育普及具有重要启示。首先,以中央政府为责任主体,并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建立健全学前教育普及计划的领导管理力量与体制。我国应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并在实施中充分发挥中央政府的高位统筹领导和协调作用;同时明确中央政府与各级政府在普及农村学前教育中的责任分工,以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重要作用及其协作机制。其次,应制定明确的行动目标。国际经验表明,优先保障弱势农村地区与弱势人群学前教育的普及与质量提升是学前教育科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目标与战略举措。因此,我国在推进学前教育发展的过程中应将重点放在广大农村地区,特别是中西部、贫困、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切实保障这些地区儿童享有平等受教育机会,并促进其身心全面发展,推进学前教育普及、保障教育公平。再次,建立良好的实施机制。世界许多国家学前教育普及项目的发起、组织、投入、宏观管理、实施、监督评估等,均有明确规定和明确主体;并且另一宝贵经验是财政投入的法制化与有效性。鉴于此,我国应明确以中央财政为支撑前提下、明确政府间投入分担责任与比例、实现投入体制与经费保障机制的法制化、注重过程性督导评估以保障经费使用效率,从而使得农村学前教育推进计划成为切实有益于农村幼儿的国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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