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医教结合的反思:政策分析的视角
2014-04-17彭兴蓬林潇潇
彭兴蓬 林潇潇
(1.华中师范大学 教育学院,武汉 430079;2.华中师范大学 社会学院,武汉 430079)
一、引言
随着2009年11月,教育部基础教育二司向有关省市发布了《关于在特殊教育学校建立“医教结合”实验基地的通知》,并委托华东师范大学展开医教结合的相关实验,以及2011年4月中国首批特殊教育学校“医教结合”实验基地的授牌仪式的启动,关于医教结合孰是孰非的问题,成为学界近来热议的话题。关于医教结合的问题,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之进行了赞成或批判的分析。例如:张婷认为,医教结合是我国当代特殊教育发展的必经之路,医教结合对残障儿童的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干预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1]周念丽等人对医教结合的早期融合教育进行了实证研究,并认为医教结合对幼儿的早期融合教育有所帮助。[2]邓猛则对医教结合进行了批判性分析,一方面,他从西方特殊教育发展的视角对之进行了批判,认为医教结合是西方特殊教育范式变迁的原初阶段,对特殊教育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例如伊塔德对狼孩维克多展开的训练与实验等,但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医学对特殊教育的作用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另一方面,他从特殊教育学科发展的视角对医教结合进行了批判性分析,他认为,在从医学模式向教育模式转换的过程中,特殊教育是一门以教育为主的多学科的学科,而不是以医学为主的学科,因此,在我国重提医教结合,看似热话题,实则冷话题。[3]陆莎对医教结合的涵义、范畴进行了理性的分析,并认为,医教结合虽然对特殊教育的发展有所裨益,但对之是否应该以某项政策来提出和推行提出了质疑,因此她提出“医教结合究竟是历史的进步还是退步”之问。[4]傅王倩则从辩护的角度来论述医教结合,她认为,残疾模式没有唯一的模式,医教结合当然也应该是其中一种,并认为,医教结合有利于促进全纳教育的实现以及人的发展;[5]杜志强则从特殊教育实践模式来探讨医教结合的必要性,他认为最佳的特殊教育实践模式是一种应该将医学和特殊教育相融合的模式,尤其应该将医学康复的课程与特殊教育的课程相互融合,从而培养“双师型”教师[6]。医教结合究竟应该以何种姿态在特殊教育的发展领域中发挥作用,它是否符合我国当前的特殊教育发展需要,是否应该以政策的角度来予以规定等,这些问题都困扰着当前的特殊教育学界,在此,笔者从政策学的文化背景、构建的内在机制等方面进行分析,试图对医教结合的问题进行深入思考。
二、医教结合是否具备政策学基础
一项政策的确立,首先需要对所确立的政策的事物本质进行充分的探讨,并能够影响大多数人的行为模式和思想观念。在对医教结合问题的政策学探讨之时,首先需要对什么是医教结合、医教结合的本质与学科边界、医教结合的历史意义等问题进行实践、探索,以期获得对医教结合的客观的、清晰的认识,并以此来探讨它是否有必要以及如何以一项政策来进行推进等问题。
(一)医学在特殊教育学科构建中的历史作用
在西方特殊教育学科的构建历史上,经历了“医学—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不同模式的转换与融合[1]。在不同学科视野下,特殊教育的理论基础、研究范式、关注重点等都有所不同。特殊教育,最初发端于医学的背景,对于残疾儿童,信赖于医生的治疗,很多残疾类型的儿童都能够在医学范畴中获得很大的帮助,例如聋童、盲童、肢体残疾等,正是由于医学的进步,才让很多儿童免于重度残疾的危险。因此,医学在特殊教育发展的初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学科分类越来越精细,医学以“治疗”为主要目的,对于很多即使治疗也无法获得良好发展的特殊儿童而言,就需要从其他学科寻找发展的突破口。因此,特殊儿童的关注点也逐渐由“疾病”本身的缺陷补偿转向“潜能”的培育和发展,特殊教育的学科基础也逐渐由“医学”和“心理学”的“治疗和干预”模式逐渐转向“教育学”和“社会学”的“关怀和支持”模式。在教育学的范畴内,认为在医学无法解决特殊儿童的残疾的状况之下,应该给予他们更多教育的关怀,这种教育关怀,从教育内部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方法到课程设置,到教育外部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社会群体的关心和支持,来共同实现对特殊儿童的人文关怀和帮助他们实现自我的社会价值。
(二)特殊教育的本质是“医”还是“教”?
对于一个由医学、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多种学科相互交织、建构、解构和重构而形成的新兴学科——特殊教育学而言,它的学科体系、学科理念、研究方法等都在逐渐形成自我的特色。特殊教育所依靠的学科背景,已经从单一走向多元。在教育学的学科范畴内,它强调以儿童为中心,激发和培养儿童的各种特质和才能,教会他们“学会认知、学会做事、学会与人相处,以及学会生存”[2]。教育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让儿童获得身心健康发展,成为一个社会的人。这对于特殊教育提出了希望和挑战。希望在于,它厘清了特殊教育的目的,即为了让特殊儿童成为一个有着独立的人格、健康的身心、优良的品格,并适应社会的发展,实现自我。挑战在于,对于残疾儿童的残疾程度和类别,如何寻找有效的教育模式来发展儿童的身心健康以及社会适应力。例如对于听觉障碍等类别的残疾儿童而言,可以通过医学的手段来获得基本正常的生命体征,但对于仅仅依靠医学来解决残疾儿童的社会适应力、生活质量提高、潜能发挥等则远远不够。即使是听觉障碍儿童,在成功地植入人工耳蜗之后,仍然需要专门的语言康复和训练,才能获得基本正常的语言发展,促进其思维与其他社会性相关的发展。因此,对于特殊教育而言,它究竟是应该以“医”为主导,还是应该以“教”为主导,则成为医教结合问题中的不容忽视的问题。
(三)医教结合是否已经形成独立和成熟的理论体系?
在对医教结合的政策学基础的思考之时,我们还应该分析医教结合是否已经形成独立的理论体系,是否已经具有成熟的理论基础与范式。对于政策而言,一项政策的颁布和实施,需要建立在对所颁布的内容已经具有成熟性和稳定性的基础之上,对于医教结合,它是否已经具备了成熟性和稳定性的特性呢?首先,医教结合,它对于“医”和“教”之间的关系问题都还没有厘清,对于何者为第一性,何者为第二性的问题还存在争议;因此,医教结合的理论属性与基础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其次,医教结合,它要解决的问题,究竟是特殊教育学界的问题,还是医学界的问题?如果是特殊教育学界的问题,则需要运用教育学的范式来对儿童进行教育;如果是医学界的问题,则需要由专业的医生来对之进行诊断和治疗。在不同的学科范式下,有着不同的学科概念、研究方法、研究对象和话语体系。对于医教结合而言,它的对象是病人还是学生?目的是治疗还是教育?理论基础是医学还是教育学抑或其他?研究方法是临床实验还是教育实践?等等,这些问题都决定了它是否能够成为一门独立和成熟的理论体系。对于这些问题,根据目前的论文检索资料,还没有一篇论文阐述这些核心问题并尝试进行回答的。这就意味着医教结合的问题,目前还只是一个极为不成熟的、争论性的话题,它还没有形成自己独特的理论与概念体系,还不具备作为一项政策所具有的稳定性和成熟性的特征。
三、政府在“医教结合”中的角色及责任
政府在政策的颁布和实施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它通常主导并推动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因此,政府在政策的颁布过程中应该慎重考虑如何运用权力和资源获得最有效的实施效果;在如何防止权力触角的不合理延伸与资源配置的不当导致政策决策失误方面应有清晰的认识和明确的规范。“医教结合”能否作为政府政策进行推行和实施?政府应该处于何种角色定位?都须设立明确的责任边界。没有边界的责任,要么责任无法实现,要么责任过度导致权力的滥用。
(一)应以何种政策制定模式应对医教结合的议题
政策的制定,通常具有两种模式,一种是自上而下模式,即由社会的精英群体通过借鉴国际经验或根据某种理论所获得的一种预见性经验,并提供给政府,形成政策;一种是自下而上模式,即通过社会的普通群众,在长期的生活经验累积中,形成习俗或惯例,并通过社会群众的共同努力,让政府关注并采纳,从而最终形成决策。[3]这两种模式都各有其利弊。
自上而下的模式,可以对社会的发展有所预见性,并能够提供前瞻性的政策,来促其社会的发展,从而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以及让更多人享受到相关权益的保障。这种模式也存在巨大的风险性。一项政策的制定,需要更多人的参与,而不仅仅只是通过精英群体来进行决策,所决策的内容也不一定能够反映出最广大人民的基本需求和根本利益。[3]
自下而上的模式,可以对自上而下的模式进行补救,它是在最广大人民群众进行广泛参与、积累经验的基础上,对政府进行建言献策,从而形成政策,它反映出人民的根本需求和利益,但这种模式需要经历十分漫长的时间,让大多数群体持续不断地对政策的形成进行推动,并耗费更多的社会资源,因此它不能对群众的利益进行及时有效的保障,以及少数群体的利益无法获得保障。[4]
从目前对于医教结合的推动模式来看,走的是自上而下的路径。笔者认为,这一路径在制度设计方面存在着某些缺陷。第一,教育事业,由于其面向的对象具有普遍性,是社会公共发展事业,因此具有公共性特征。特殊儿童教育,由于其面向的对象具有特殊性,该特殊性体现为所教育的群体是社会弱势群体;在社会的发展进程中,它是国家和社会共同发展、并要保障其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事业,具有公益性特征。因此,特殊教育事业是集公共性和公益性于一体的事业。在医教结合是否作为政策决策的论证过程中,应该获得更广泛群众的充分参与,而不应该率先由政府进行政策的制定,这会引发政策制定不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并导致社会的不良发展。第二,公共事业的发展,对于社会发展中的弱势群体应给予最底线的社会保障,保证其民生和发展。在“自上而下”的政策模式中,通常由社会的精英群体向政府提出政策建议,并最终形成决策。然而,精英群体所处的社会阶层处于中上层,对社会所关注的问题通常代表着中上层阶级的利益。因此,他们对于弱势群体的关注,往往偏少,并由于阶层的割裂而无法了解弱势群体阶层的真实生活和教育状况。在此背景下所提出的政策议案也往往不具有现实性。从目前政府对于医教结合的推动来看,显然忽视了广泛的专业共识与“草根”声音的倾听。那么,政府,应该在“医教结合”的政策制定和推行中处于何种角色呢?
(二)政府在“医教结合”议题中的角色定位
1.引导性和主导性相协调
公共性,意味着公开、公平、公正。公益性,意味着对弱势群体的底线民生、底线教育以及底线责任的保障性。第一,政府在“医教结合”是否能够作为政策出台的论证过程中,应该扮演的是“引导性”角色。特殊教育作为一项公共事业,需要一线工作者、研究者、家长、教师等共同参与和制定相关政策;政府应该引导和整合各种资源,在决策程序上要保持公开透明,在决策结果上要保持公平和公正,让特殊教育相关政策议题,包括“医教结合”能够在社会环境与公众舆论中自然生长。只有具备了广泛的社会性,才能够具有政策制定的基础和依据。在引导性的角色扮演下,政府不能够代替家长和教师的意见,也不能够越俎代庖地为特殊儿童作出政策决定,它只能够遵循政策决策与制定的基本规律与合法程序,根据社会发展需要来制定、修改、废除或不制定相应的政策。第二,政府在特殊教育相关政策的推行过程中,应该扮演“主导性”角色。对于专业精英与公众的意见与观点进行总结与提升,掌握话语体系,站在国家乃至于国际的视野审视与分析特殊教育面临的真正问题与发展趋势,大胆假设,小心求证,谨慎决策。
2.价值无涉和价值关联相结合
价值无涉,最早滥觞于思辨哲学的韦伯时代,强调社会科学研究应该坚持以事实为中心的客观主义立场。[5]该观点对于实证科学的兴起起到了重要性作用。价值关联,则强调社会文化价值对科学研究者的制约作用以及科学和社会价值体系之间的某种统一性。[6]价值无涉和价值关联,反映出理性与感性的关系问题、理想和现实的关系问题、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问题,是一对既排斥又统一的概念。在医教结合的相关讨论过程中,政府应该保持价值无涉和价值关联相结合的角色。第一,在医教结合是否能够作为政府政策出台的讨论中,需要保持价值中立,让专业人士去论证与科研,去搜集数据,对其实用性、可行性、以及是否有利于促进特殊儿童的身心健康等问题进行实证调查,应该保持以事实为中心的客观主义立场。第二,在医教结合是否应该作为国家政策进行决策之时,要考虑到我国特殊教育的发展现状与国际发展趋势、社会的残疾观念,以及经济基础等支持因素,在价值观上要有所倾斜。例如,对残疾人基本权利的尊重,对特殊教育的特别支持与关爱,对融合教育价值观的认同等。在坚持政策制定对象的普遍性的同时,还要考虑到其特殊性。该特殊性表现为经济层面的困难群体,例如贫困山区、特困家庭中的特殊儿童;残疾类型和程度的多样性;不同文化背景下的特殊儿童观等。
(三)政府在当前“医教结合”讨论中的责任及责任边界
政策的制定与法律的颁布,从社会学意义上说,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形成公平的社会环境,促使人们能够维护个人利益,获得自由、平等和有尊严的生活。医教结合是否合理,根本上是看特殊儿童是否获得更多的权益保障。
1.政府当前在“医教结合”讨论中的责任
(1)提供公平的制度、法规和政策环境。 政府的角色具有多元性,它是整个国家和社会的权力中枢;在机构运行过程中,需要具备职能的效率性与公信力;它的权力触角所涵盖的范围具有广泛性;在针对特定的组织和团体方面还需要具备协调性等。在相关法律政策议题的讨论与制定过程中,它主要表现为积极地为之提供公平和可信赖的制度环境,来促使政策颁布的有效性以及良性政策的可实施性。对于医教结合而言,由于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对之还有争议,政府应该为医教结合的学术争论、实务探索提供充分的空间,并积极呼吁更多的与之相关的特殊儿童家长、特殊教育学校、普通教育学校、专家学者、医疗工作者等进行广泛的讨论和实践探索,以培育成熟的制度文化和稳定的制度环境。
(2)形成有序的秩序机制。 对于具有公信力的政府而言,它无论是通过何种途径进行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都是围绕着建立一个公平稳定的社会秩序为中心。医教结合需要从内部秩序和外部秩序进行构建。在内部秩序的构建过程中,政府要遵循合理性的规律,即医教结合的产生与发展要具备合理性,“医”与“教”之间的结合也要具备合理性,而非硬性地放在一起。关于产生背景的合理性问题,主要体现为其产生是否符合社会的发展需要,是否符合人的发展需要,以及是否符合文化的发展需要。关于“医”与“教”结合的合理性,主要体现为它们以何种目的和何种方式进行结合。在结合目的中,究竟是以特殊儿童的教育发展为目的,还是以特殊儿童的基本生存为目的;在结合方式中,究竟是以医学为中心、并辅以教育的方法和手段,还是以教育为中心、并辅以医学的治疗和干预?对于政府而言,需要考虑医教结合自身能够有独特的发展经验和事实规律,能否形成自然秩序?在外部秩序的构建过程中,政府如果要将医教结合作为政策颁布和实施需要合乎社会的伦理秩序和法律秩序。在伦理秩序中,医教结合要承认残疾人具有发展的可能性,并属于社会中的一员;他们残疾与否,并不成为社会容纳与否的理由。在法律秩序中,医教结合的实施需要有合法性基础,即医教结合是大多数残疾人的特殊需要,并能够经过科学实验验证其能够促进大多数残疾人的身心健康发展,只有这样才能够进入社会的大多数人的视野,并经过社会共同讨论,通过合法的程序进行决策。它的合法性,不仅要从法律文本、法律程序上符合法律规定,更要从法律实义上符合正义、平等的法律精神。
2.政府在“医教结合”议题中的责任边界
责任通常与权力联系在一起,权力的范畴与责任的边界通常具有一致性。政府在医教结合中的责任边界主要表现为:在相关政策的讨论及制定、运行及修改中,由专业的学术机构、评估中心、基层特殊学校、家长等来共同商议和决策,审慎地运用法律或行政手段来进行干预。政府的权力触角,在民主的社会环境中,会从显性的、直接的权力路径转变为隐性的、间接的权力模式。它通过为之提供必要的社会环境,来促使其内部结构的生成。
(1)政府在政策制定中需要追问“医教结合”是否具备内在的规律。 医教结合议题的讨论过程中,无论是自上而下,还是自下而上的政策模式,都需要政府保持理性的角色,质询医教结合是否具备内在的生长规律和发展模式?是否形成了成熟的理论模式与实践模式?以及社会的大多数人是否对其认同、接受,并形成广泛的需求。这样才具备政策制定的条件和基础,政府才能够启动法律的程序,对其进行合法性论证,并形成具体的法律法规。
(2)政府在“医教结合”的讨论中要防止权力的过度干预。 无论“医教结合”政策是否制定,以及何时制定,都要防止政府权力没有获得有效监督,从而出现权力干预过度,形成不成熟的政策性导向,阻碍了对医教结合的科学研究及实践探索。因此,如何形成有效的权力监督机制,在医教结合议题相关的政策决策与制定之时,需要依靠专业的评价机制,例如针对学科建设问题则依靠学术评估中心,针对政策风险问题,则依靠专业的政策评估中心等,来进行共同决策,从而防止政府对政策制定的过度干预。
四、“医教结合”的文化认同分析
任何事物都是在特定的文化背景和制度环境中孕育和生长的。对医教结合的讨论同样要与特定的的文化土壤相联系。对于我国现行的社会环境、文化制度与医教结合的关系,笔者主要从观念文化、制度文化和权利文化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观念文化视角下的医教结合
特殊教育,已经从传统的隔离与排斥走向接纳和融合。融合教育思想,是当今世界的主流文化,它强调对残疾人的自由、平等、多元的文化价值观。[7]
1.自由的价值观与医教结合相冲突
以自由为价值取向的思潮强调残疾人的教育安置模式应该遵循最少受限制环境原则。在西方,残疾学生普遍安置在公立的普通学校。在这种教育安置模式中,残疾学生不仅获得更多与普通人平等的教育资源,也获得更多的与主流群体交流和互动的机会,更能够获得一致的、高质量的教育目标,实现免费、公立、适当而平等的教育目标。对于在公立的普通学校无法给予合适的教育支持的极重度残疾学生,经过专业机构的评估和鉴定,才可以转入特殊学校、私立学校、医院或家中接受特殊教育服务。这是一种多层次、双流向的瀑布式特殊教育安置模式。虽然这一模式历经诟病,但它的基本精神仍然被广泛地接受,就是要将残疾人在自由的基础上尽可能地安置在正常的环境中。我国目前也正在进行融合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这就意味着,残疾人应该获得更加自由的教育安置模式,实现他们的自我价值。医教结合在教育安置模式上,更偏向于把残疾人安置在有着诸多医疗器械和医学管理制度的医疗机构和养护中心;在教育目标上,残疾人只是以实现最基本的生活自理和功能补偿为目标;在教育方式上,残疾人接受更多的医学治疗以及带有明显医学色彩的补偿式教育和训练;在教育环境上,残疾人只能在封闭的环境中接受教育,无法同普通儿童进行交流与沟通,等等。这些都折射出“受限的”“不自由”的精神实质。在这种隔离的、受限的环境中,并不利于残疾人的教育和成长。因此,在有着自由精神的文化土壤上推行医教结合,在价值观上有着天然的冲突。
2.平等的价值观与医教结合有抵触
融合教育,核心价值是平等,包括入学机会的平等,教育过程的平等,和教育效果的平等。在平等的价值观下,所有儿童,无论是否残疾,都是平等的教育主体和教育对象,拥有平等的教育资源和教育机会,并获得平等的教育评价。这种平等是建立在与普通儿童相联系的关系之上。医教结合所针对的对象主要是残疾人,即使同样奉行平等精神,这种平等也只是局限于残疾人群体间的平等;从整个社会的层面来讲,实则体现了不平等,是正常人对残疾人另眼相看的直接体现。残疾学生在狭小的群体范围内交往,没有与社会主流群体平等交流的基础与平台;长此以往,会形成与主流社会隔离的、小群体范围内的诸多共同特征。因此,对平等有着执着追求的融合教育文化与医教结合有着内在的矛盾。
3.多元的价值观与医教结合有冲突
在后现代的融合教育理念下,反传统、反权威、消灭同一性、追求多元性是其基本的核心价值观。其中,多元的价值观意味着特殊教育的学科基础、教育方式、教育理念、教育评价等方面的多元化。在多元化的价值观下,不能仅仅以“医学”和“教育学”作为特殊教育的学科基础,更不能仅仅以医学手段和教育干预作为残疾人的服务方式,这是极其有限的对待残疾人的方式;更不能仅仅运用医学的评估方法来判断残疾人的身心发展健康、并由此选择教育安置模式,因为残疾人并非病人。不是每个残疾人都有医学以及康复的需求,部分有着医学或者康复需求的残疾人,也可能只是在人生的某些阶段有此需求;对于教育、发展、人生幸福的追求则显然是终身性的,涉及的层面远远超越医学与教育的范畴。在多元化的价值观下,医教结合不具备生存的文化土壤,它应走向整合的、多元的服务模式。
(二)制度文化视角下的医教结合
在中西方融合教育思想的交融与发展过程中,家庭、学校和社会都逐渐形成共同的价值取向,并由此引导和约束着人们的行为。它主要表现为:从法律上规定残疾人平等的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社会参与权等;从习俗上认可残疾人的社会价值,平等接纳、尊重残疾人,反对任何歧视或者妖魔化残疾人的观念与行为。这种具有指导性和约束力的文化,已经逐步深入人心并走向制度化。
在西方特殊教育的发展史上,医教结合已经经历了一个完整的扬弃的历程;早期赞成和运用医教结合的方式方法,逐步被更替、抛弃,进而发展为多学科的、以社会与教育模式为主的、整合的残疾人教育服务模式。医教结合的整个发展历程显示出,它的诞生存在着先天性的制度文化建设的缺陷。任何事物,在文化的构建过程中,一般都遵循着从模糊的观念文化到清晰的制度文化的规律,只有成熟的、稳定的事物才有可能形成制度性的文化。只有形成制度性的文化,才有可能在整个社会范畴中,从法律、习俗和惯例的层面来运行。在西方医教结合的历史背景中,我们发现,它并没有形成制度性文化,因此它也没有被广泛地、持久地接纳和运行。在我国现有的特殊教育发展过程中,对于医教结合的争论不绝于耳,无论是赞成或批判医教结合,都显示出:医教结合还没有形成模糊的观念文化,更没有形成清晰的制度文化。笔者认为,任何特殊教育的理论,只有具备遵循医教结合本身的生长规律,具备了自我生命力,并能够持久、稳定、并广泛地受到社会的认可,形成制度性文化,才能够从政策学的角度来予以法律或习俗或惯例上的认可。因此,在这种背景下,从政策的角度来推行医教结合,显得仓促。
(三)权利文化视角下的医教结合
权利文化,常常是指“人们对权利现象、活动的认知、情感、评价、意愿和期望”[8]。在对残疾人的文化构建上,需要从最初的观念文化,到制度文化,最终形成现代化的权利文化。这种残疾人文化的发展和变迁与现代化的残疾模式息息相关。它表现为从对残疾人的福利制度走向权利制度,从对残疾人的慈善模式走向社会支持模式。在以福利和慈善为主要特征的传统残疾模式中,认为残疾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应该获得各种照顾。该模式认为残疾是残疾人个人原因所致,是社会的麻烦与负担,因此,社会的责任是救济与纠偏式的补偿与干预。这一模式忽视了残疾人的主观能动性,即他们也是社会的一分子,他们有参与社会、发挥潜能的权利与能力,能够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由此,残疾人的文化观念逐渐向权利模式转变,残疾人由获得他人帮助到自我生成与发展转变,强调自我的权利需求与自我实现。这种权利最初表现为平等的人格权、身份权,以及各种财产权,到需要获得平等的受教育权以及社会参与权等。在权利的文化变迁中,我们发现,权利的需求是与人的发展密切相关,只有形成特殊的需要,才会逐渐发展为一项权利,并从应然权利变为实然权利。
残疾人是否具有广泛而全面的医教结合的需求?对此我们几乎可以作出明确的结论:教育的需求是无限的,医学的需求是非常有限的。因此,医教结合并不能建立在广泛需求的基础上形成特有的权利文化。对于医教结合是否是残疾人广泛的权利需求,则需要进一步论证医教结合的价值和作用,并就其对残疾人的教育和社会参与是否具有有效性和建设性展开研究。医学与福利模式下的残疾人政策往往认为,残疾人不能有效参与社会是由于本身的残疾所限,并由此提出缺陷补偿,试图通过医学治疗与补偿来获得缺损功能的恢复。但事实上,对于绝大多数残疾人而言,最需要的并非医疗,而是社会的理解与支持;需要的不是慈善与怜悯,而是教育和发展的机会。例如,包括听力残疾与视力残疾在内的许多残疾类型,医学与康复的作用是极其有限的,而教育和发展则是包括他们在内的所有儿童的基本需求。
残疾人并非是因为他们的残疾而无法有效地参与社会,而是因为社会的偏见和环境的限制。正如俗语所说的,没有残疾的人,只有残疾的社会。当社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不断发展和进步时,人们对待残疾人的观念也有所转变。在现代化的社会中,人们认为残疾人不能有效参与社会是由于社会本身的支持不足所导致的,而不是由于残疾人的原因。每一个残疾人都有权利参与社会,并有获得幸福的权利。在这种权利文化的模式中,医学对于残疾人的社会参与并不能起到主要作用,医学只能解决医学范畴内的部分问题;它不能解决医学范畴外的社会适应、发展、参与和机会均等的问题。因此,医教结合在权利文化的模式中,并没有获得生存的土壤。
五、结语
医教结合的问题在西方社会并不是一个学术上的问题,因为它早已被西方的历史经验所验证并抛弃。然而,它在我国目前却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在我国特殊教育发展之路面临着重大转折之时,我们有必要审慎地对待每一项争论,因为它可能影响到特殊教育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有可能将特殊教育的发展之路推进或延缓。
笔者认为,医教结合没有形成自我的话语体系和理论逻辑,并且,在理论模式构建过程中,究竟是以医为主还是以教为主的问题无法厘清;即使厘清了二者的关系,恐怕也和目前学科多元化、整合服务的趋势相互冲突。政府在医教结合的讨论中应该持中立的价值立场,不应该以政府的权力来干涉是否制定相关政策;应该在现有的自上而下的政策制定模式基础上,有机纳入自下而上的、民主化的政策决策的路径来应对医教结合的议题。在文化观念方面,目前还没有形成医教结合的一般性质的观念文化,在制度文化和权利文化方面更没有生存的土壤。因此,探讨医教结合的政策制定还需要审慎地予以对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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