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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侦破中的侦查协作

2014-04-16刘黎明陈文周

警学研究 2014年6期
关键词:拐卖妇女情报信息妇女儿童

刘黎明,陈文周

(1.四川警察学院,四川 泸州 646000;2.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四川 简阳 641400)

论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侦破中的侦查协作

刘黎明1,陈文周2

(1.四川警察学院,四川 泸州 646000;2.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四川 简阳 641400)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需要跨区域侦查,主要措施是侦查协作。在异地侦查协作过程中存在犯罪情报共享制度不健全、跨区域拘捕犯罪嫌疑人困难、物质保障不足、侦查人员侦查协作意识弱、解救行动复杂等瓶颈。如何突破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中侦查协作的瓶颈,关系到是否能切实有效地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和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利。当前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具有作案区域扩大化、组织形式集团化、作案手法多样化和智能化的趋势,这需要在改进侦查协作形式、完善侦查协作内容、优化侦查协作责任机制、提升侦查协作人员素质、保障侦查协作经费等方面予以突破。

侦查协作;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瓶颈;对策

侦查协作是刑事案件侦查中各地公安机关普遍使用、行之有效的一项综合性侦查措施,对侦破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这类跨区域案件十分有效。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以及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案件。[1]案件一般都要经过拐骗、收买、窝藏、接送、中转、贩卖这一过程,经历较长的时间和跨越较远的空间,有的甚至要辗转多个省、市、区。当前,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出现了作案区域扩大化、犯罪嫌疑人以流窜犯、惯犯为主,作案手段多样化的新趋势,侦查协作恰好能应对这种新趋势。但是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中的侦查协作存在犯罪情报共享制度不健全、跨区域拘捕犯罪嫌疑人困难、物质保障不足、侦查人员侦查协作意识弱、解救行动复杂等瓶颈。对于突破侦查协作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瓶颈,笔者就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现状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践踏公序良俗,造成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各地公安机关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采取零容忍态度,采用各项有效措施,严厉打击和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现象并没有得到根本遏制,表现出许多新的趋势。

(一)作案区域扩大化,跨省、区作案增多

近年各地破获的案件,被拐妇女儿童大都经历数次交易,从妇女儿童拐出地到最终的拐入地,相隔千山万水,地域跨度大。犯罪活动地域从少数贫困地区向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和大中城市蔓延。2011年9月26日,福建、云南、四川、安徽、广东等九省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展开9·26特大拐卖儿童专案集中统一抓捕解救行动,在这次专案中公安机关通力合作,摧毁9个危害极大的拐卖儿童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355名,解救被拐儿童89名。[2]本案涉及上述9个省份,犯罪分子的足迹几乎遍布中国所有的南部省份,作案区域较以前有明显扩大。

(二)犯罪组织形式呈集团化趋势,犯罪嫌疑人以流窜犯、惯犯为主

拐卖妇女儿童涉及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出卖等环节,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方便实施犯罪,逐步建立了组织更加严密、行动更加隐蔽和犯罪技术含量更高的集团或团伙。在犯罪团伙中,首要分子一般以流窜犯、惯犯为主。

(三)作案手段多样化、智能化倾向明显

在政府的宣传下,群众防拐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提高,犯罪嫌疑人以往的拐卖手段逐渐失效,因此,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法变得多样、智能。第一,犯罪分子将拐卖犯罪的作案地、作案过程转移到网上。以网上拐卖儿童为例,犯罪分子以合法收养、领养的名义为掩护,公开在网络聊天室、论坛、贴吧和QQ群等聊天工具上建立贩婴平台,将所谓领养、收养信息通过该平台发布,联系买卖双方。双方在网络聊天平台上谈妥所需支付的费用和相关事项,最终在网上完成贩婴。第二,作案手法与犯罪联系密切,特别是与盗窃、抢夺、抢劫、绑架、杀人联系密切。以2012年9月四川省开江县公安局破获的赵永勇、赵永宽兄弟被拐案件为例,犯罪嫌疑人蒲际建、廖定杰为达到贩卖儿童获利的目的,通过在蒲际建家密谋杀人劫童的方式来获取儿童贩卖。①第三,暴力胁迫与欺骗利诱相结合。

二、侦查协作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中的瓶颈

(一)犯罪情报信息共享制度不健全

侦查情报信息是侦查协作工作的前提。但是现有公安管理体制是以地域范围为基础、以行政级别为前提的自上而下的垂直管理模式,各部门业务工作各自为政的局面尚未得到全面、根本的扭转,不同警务部门之间的情报信息系统各行其是的现象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本应综合、统一的公安情报信息资源被人为地隔离、分裂,导致情报不标准、不规范以及零散、滞后,无法保证情报准确、及时、有效、充分地共享。[3]

我国公安机关在拐卖犯罪案件侦查中的情报信息导侦机制的建立始于2000年全国打拐专项斗争。2000年的打拐专项斗争中首次利用侦查情报信息平台进行DNA的输入与比对,成为“网上解救”和拐卖犯罪情报信息导侦机制建设的先声。但是,在2000年之后的拐卖犯罪案件侦查情报信息平台及情报信息导侦机制的建设一直处于停滞状态,被一般的刑事案件侦查情报信息平台及情报信息导侦机制建设所取代。直到2007年,“拐卖案件信息平台”才以“刑事案件(类案)”的形式出现,从而有了独立的信息平台,[4]但是要实现真正的情报信息导侦机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二)跨区域拘捕犯罪嫌疑人困难

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通常为流窜作案,犯罪分子往往不在案发地,并且随时转移,以躲避公安机关的侦查。在明确犯罪分子犯罪事实、查明犯罪分子藏身地点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异地逮捕犯罪分子主要有三种方式:1.由请求地公安机关派员到异地进行直接逮捕。这样做的弊端有二:一是请求地派遣的工作人员对当地的情况不了解,造成抓捕工作情况不甚理想;二是到异地抓捕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增加了破案成本,这就使本来就紧张的办案经费更紧张。2.由主办公安机关请求犯罪分子所在地公安机关代为进行抓捕。由犯罪分子所在地公安机关代为抓捕也存在不少问题,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关于侦查协作程序的规定,请求地公安机关请求协作地公安机关进行代为抓捕要经过几个程序:请求地公安机关提出侦查协作请求,协作地公安机关接受、审查侦查协作请求,然后组织落实侦查协作请求,最后是通报协作侦查结果及处理结果。异地侦查协作程序也要涉及制作办案协作函件与相关法律手续。[5]这违背抓捕的及时原则,也给犯罪分子逃脱抓捕以可乘之机。3.请求地公安机关与协作地公安机关相互合作,共同抓捕。这就要涉及抓捕的主导权问题,是请求地公安机关配合协作地公安机关,还是协作地公安机关配合请求地公安机关?除此以外,抓捕的主导权往往涉及责任问题,在实际的公安工作中极可能因责任问题,导致请求地公安机关与协作地公安机关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影响抓捕工作。

(三)物质保障不足

物质保障不足最突出的表现是办案经费不足。侦查协作的运行离不开充足的资金支持,因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情况复杂,涉及区域广,调查取证解救难,需要投入大量的经费,而许多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突出的地方又恰恰是经济相对欠发达的地区,公安机关办案经费缺乏保障,影响了侦查协作的有效开展。

物质保障不足导致侦查人员不足。公安机关一直致力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队伍的建设,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建立了以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打击拐卖犯罪办公室、各省公安厅打击拐卖犯罪办公室、各地市公安局打击拐卖犯罪办公室为主体的自上而下打击拐卖犯罪的专业化队伍。[6]从现实来看,虽然在国家层面的打拐机构有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打击拐卖犯罪办公室,但是全国各个地区目前仅有天津、河北、吉林、云南、四川五个省级公安机关设有打拐专门机构,昆明、成都、南宁三个市设有打拐大队。笔者了解到,全国公安机关专职打拐侦查人员总数不足百人,每个省只有二人至三人。以四川省公安厅刑侦打拐办为例,四川省公安厅刑侦局打拐办常年工作的在编人员只有三名,另外抽调的两名负责DNA鉴定的技术人员和一名专门的追捕人员,是在有任务的时候才会参与,侦查协作人员严重不足。

(四)侦查人员侦查协作意识弱

侦查人员对侦查协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够,不仅存在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中,也存在于其他需要侦查协作的跨区域案件中。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侦查协作的无偿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35条规定:对异地公安机关提出协助调查、执行强制措施等协作请求的,只要法律手续完备,协作地公安机关就应当及时无条件地予以配合,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侦查协作无偿性原本是希望能够促进侦查协作的广泛应用,有效打击犯罪,但是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却阻碍侦查协作正常开展,因为真正能促使具有平等地位的双方合作更加积极、紧密的最大诱因是双方在办理外地案件中能获得实际的利益,而最现实的利益就是经济利益。[7]二是地方保护主义的阻碍。我国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公安管理体制。侦查协作需要牵涉请求地与协作地侦查权力的调配和置换,权力调配和置换因公安管理体制的弊端往往很难完成。三是侦查协作没有具体、明确的监督机制。好的监督体系是任何机制运行的有力保障,没有具体、明确的监督机制,民警对于本地危害不大的跨区域犯罪往往置之不理。

(五)解救行动的复杂性

解救被拐的妇女儿童,是公安机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重要环节。《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与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解救妇女儿童工作由拐入地公安机关负责。对于拐出地公安机关主动派工作组到拐入地进行解救的,也要以拐入地公安机关为主开展工作。对解救的被拐卖妇女,由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接回;对解救的被拐儿童,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接回。拐出地、拐入地、中转地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协助、配合,坚决杜绝地方保护主义。

实践中,公安机关解救被拐妇女儿童的过程很复杂。第一,解救中如何区分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以及同其相似的行为?侦查人员在解救被拐妇女儿童过程中,经常面临着拐卖妇女与介绍婚姻收取钱物、拐卖儿童与收养儿童中介等相似的行为,对此判定极易混淆。正确认定拐卖妇女儿童行为,成为公安机关解救工作的难题。第二,侦查人员在解救妇女儿童过程中,因为公安机关解救方式、方法不得当,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触及了买主的切身利益,容易出现当地群众围攻执法者、聚众阻碍解救等突发事件。第三,被拐卖妇女儿童不愿意返回。解救妇女儿童一般经过一个很长的时间跨度,在解救中会面临被拐卖妇女早已在拐入地结婚生子且生活稳定、不愿返回的情况。被拐卖儿童在买主家里生活一段时间后,对买主形成了感情认可,如果返回可能对被拐儿童成长不利。除此以外,由于缺乏社会认可的求助机制,社会不能为被解救的妇女儿童提供必要的帮助,安置不力,则被拐妇女儿童也不愿返回。

三、侦查协作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中的完善

基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在某些地区高发态势的现实,对公安机关而言,案件的侦破涉及公安工作的各个部门和其他的职能部门,所以有效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是一项长期的、持续的社会工程。为有效地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突破侦查协作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中的瓶颈。

(一)改进侦查协作形式

侦查协作形式主要有两种:纵向侦查协作和横向侦查协作。纵向侦查协作是指公安机关侦查部门上下级之间所开展的协作活动。我国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侦查体制,难免受到地方行政力量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涉,加之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出现的新趋势,导致侦查协作在侦查体制与新的犯罪趋势下难以发挥作用。改进侦查协作纵向形式,应该完善现有以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打击拐卖犯罪办公室、各省公安厅打击拐卖犯罪办公室、各地市公安局打击拐卖犯罪办公室为主体的自上而下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队伍。在拐卖妇女儿童猖獗的省份要设立打击拐卖办公室,负责本省打拐事宜。这样自上而下的队伍管理将最大程度地排除地方行政力量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涉。同时,针对各省侦查人员不足的问题,要结合实际,适量增加编制,缓解人手不足的问题。这与笔者主张的跨区域侦查制度创新的思路——精益侦查理念同一。②

横向侦查协作是指内地不同行政区域的公安机关之间、地方公安机关和行业公安机关之间或者公安机关内部不同警种之间所开展的侦查机关的协作活动。横向侦查协作牵涉侦查权力的置换和调配,尽管这种置换和调配是暂时的,但是也会使这种协作变得困难重重,成为“无法协作”。[8]笔者认为,改进横向侦查协作形式是改进纵向侦查协作形式的一种延伸,改进横向侦查协作形式应以改进纵向侦查协为前提。作为统筹全国打拐工作的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打击拐卖犯罪办公室,要站在全国的高度指导监督侦查协作工作;对于省、市、县级的公安机关的横向侦查协作,根据行政辖区内的拐卖妇女儿童的情况,建立拐出地与拐入地在省、市、县各个层面的侦查协作区。侦查协作区的建立,有利于各地公安机关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情报信息的搜集、汇总、研究、处理、储存、反馈,也有利于公安机关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摸底排队、阵地控制、案件串并。针对侦查部门之间的横向侦查协作,要整合各警种的资源,协调各警种的行为,通过快速反应和规范运行,增强合成作战的能力,形成多警种联动。[9]唯有如此,才能形成治安、交警、巡警、派出所民警、网络监察等多警种协同作战,提高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合力。

(二)完善侦查协作内容

完善侦查协作内容主要包括情报信息交流机制、追捕犯罪嫌疑人工作机制、解救被拐妇女儿童机制。

情报信息交流机制的完善应依托拐卖案件信息平台,做到地区间信息共享,实现情报信息的高度共享,实现全国范围内打拐情报信息的整体性共享。要实现情报信息整体性共享,一要实现侦查情报信息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以作案人、案、物、地址、机构、警情等为要素,统一规范采集项目、规范采集标准、规范录入、规范录入时效。二要不断更新案件信息平台的硬件与软件,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犯罪形势。三要加强对信息情报人员的培训,对于比较紧缺的信息情报人才,相关部门要注意引进。

完善追捕犯罪嫌疑人工作机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因其流窜性、跨区域性,追捕犯罪嫌疑人成为侦查工作中难度最大的工作。完善追捕犯罪嫌疑人工作机制,首先,案件承办机关要积极寻找线索,获取犯罪嫌疑人相关信息,并请求犯罪嫌疑人可能途经地和落脚地的公安机关协作;其次,本着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及时原则,异地对犯罪嫌疑人追捕的程序要简化;再次,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侦查协作区的框架内,建立快速反应联动机制,实现对犯罪嫌疑人及时抓捕和解救被拐卖人员。

建立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工作机制。被拐卖妇女儿童多被数次转卖,侦查过程中,只要一个环节断线,整个案件侦破就会陷入僵局,对被拐妇女儿童的解救更是无从谈起,建立解救拐卖妇女儿童工作机制十分必要。第一,要对涉嫌拐卖的行为是否犯罪进行区分。对于法律要求解救的被拐妇女儿童,要坚决解救;对于被拐卖妇女儿童根据法律可以留在拐入地的,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第二,要依法解救被拐妇女儿童,注意方式、方法,慎用警械、武器,避免激化矛盾,对于可能出现的围攻执法人员、聚众阻碍解救等突发事件,要有详细的预案。第三,要搜集被拐妇女儿童的信息,在保护被拐卖妇女儿童隐私的前提下,向社会及时发布,发动全社会的力量来解救被拐妇女儿童。微博打拐就是动员全社会力量解救被拐妇女儿童的尝试。第四,要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建立社会认可的救助安置机制,提供必要的救助服务、中转康复和培训。

(三)优化侦查协作责任机制

侦查协作是一项法律行为,协作双方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协作工作完全有法可依。侦查部门的各级领导和侦查人员要从法律的高度来认识侦查协作,明确协作地公安机关在接到异地公安机关提出协作调查、执行强制措施等协作请求时应履行的法律职责,使侦查协作成为侦查人员的自觉行动。[10]只有优化侦查协作责任机制,才能使侦查协作成为侦查人员的自觉行动。对于优化侦查责任机制,应该做到两点:一是改善侦查协作责任;二是完善侦查协作责任监督。

改善侦查协作责任。2013年1月1日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完善了侦查协作的规定。第343条规定:对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344条规定:协作地公安机关依照请求协作的公安机关的要求,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请求协作的公安机关承担。但是存在侦查协作责任主体不明确和侦查协作处罚措施操作性差的问题。因此,对于改善侦查协作责任,首先要明确侦查协作责任主体。侦查协作责任主体应该包括领导责任与协作人员具体责任,明确职责,量化指标。其次是侦查协作责任的惩罚措施要具有可操作性,符合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工作的实际。

完善侦查协作需责任监督。良好的监督是任何机制运行的有力保障。当前我国的侦查协作没有具体、明确的监督制度,对于不履行侦查协作的部门和个人只是在内部通报批评,缺乏严肃性,缺乏警示性,不能起到很好的教育倡导作用。缺乏监督的侦查协作仅仅只是凭借各个部门和人员的自愿行事,给建立广泛的、深层次的侦查协作带来了巨大障碍。良好的监督机制,要建立公安部打拐办为监督领导机构的侦查协作投诉督导制度,在现实的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中,侦查协作缺乏良好的投诉保障,在侦破案件过程中若有协作机关违反侦查协作的规定,请求机关不知道向哪个机关投诉,投诉督导制度将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投诉督导制度的正常运行依赖两点:明确投诉机关,确保投诉渠道畅通与制定侦查协作责任追究;明确协作不力责任的细则。

(四)提升侦查协作人员的素质

侦查人员是侦查协作的主体,只有建立一支素质过硬的侦查队伍,侦查协作的各项措施才能得以成功实施,侦查破案的预期目的才能顺利实现。各地公安机关要对侦查协作专门队伍组建工作予以足够的重视。笔者认为,提升侦查协作人员的途径有:一要严格侦查人员的选拔。只有政治素质、身体素质、业务素质、警体技能均达到标准的人员才能进入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队伍,在严把质量关的同时,还要完善侦查协作人员平时的培训。二要提高侦查协作人员的协作意识,树立全国打拐一盘棋的思想。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中摈弃“地方保护主义”,树立依法协作的观念。

(五)保障侦查协作经费

各地公安机关办案经费普遍不足,并且办案经费中根本就没有协作协查这一项,侦查装备,如车辆、通信工具、计算机等数量不足,质量较差,导致侦查的效率发挥不出来,严重影响了侦查的效益。[11]虽然现在侦查协作的装备已经有较大改善,但是至今办案经费没有增加侦查协作这一项。侦破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其特殊性,同其他的跨区域案件不同。以侦破经济犯罪案件为例,在侦破经济案件中涉及资金巨大,协作地与请求地两地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双方的不同情况及合作办理的经济案件涉案金额数目大小、双方投入的人力与物力的比例参与提成,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本身不会涉及大量资金,所以只能依靠政府的资金支持。笔者认为,各地公安机关应该设立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专项资金,确保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侦破中的侦查协作运行,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高发态势。

四、结语

打击拐卖儿童犯罪是公安机关的职责所在,本文从侦查协作的角度对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提出一些建议。单一的侦查打击手段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问题,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发生有其社会根源,包括经济利益的刺激、法律运行过程的低效、买卖双方市场的存在及劳动力的大量闲置。解决拐卖妇女儿童问题是一项长期的、持续的社会工程,需要各个相关的职能部门通力合作,建立以社区为基础,以多部门、多机构的合作为重点的群防群治工作体制和社会各界广泛支持的解救机制;加强反拐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群众反拐意识、识别犯罪和自我保护能力,特别是改变买孩子来传宗接代的封建思想;建立和完善政府多部门、社会各界广泛认可的救助机制。其中最根本的是大力发展经济,让拐卖双方市场不复存在。唯有如此,才能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发展。

注释:

①刘黎明,陈金霁,文丹舟:《十九年杀人隐案重见天日》,载《中国刑事警察》2013年第6期。

②精益侦查是指通过信息的快速传递,集约使用部分侦查资源,从而提升办案效率、减少侦查资源浪费、降低破案成本的一种全新模式的侦查制度。如在公安部成立一个专门的职能部门,各省(市)厅(局)也相应地设置犯罪侦查的专门职能部门,把该类案件的侦查权集中到这个职能部门,由公安部统一协调指挥,各地基层警力辅助完成案件侦破。参见刘黎明,罗鹏:《应对电子商务犯罪之精益侦查》,载《政法学刊》2013年第4期,第83页。

[1]任惠华.刑事案件侦查(2013年修订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公安部“决不让一个‘人贩子’漏网——9·26特大拐卖儿童专案背后的故事”[EB/OL].http://www. mps.gov.cn/n16/n1252/n1687/n2257,2012-12-23.

[3]钱洋.侦查情报信息一体化应用机制探析[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2,(2).

[4][6]姚家儒.论拐卖人口犯罪的侦查机制[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9,(4).

[5]阮国平,许细燕.刑事侦查措施(2013年修订版)[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

[7]刘黎明,刘旭阳.论电信诈骗案中的异地侦查协作[J].净月学刊,2013,(5).

[8]裘树祥.现行侦查协作管理模式存在问题与改革设想[J].公安大学学报,2009,(4).

[9]刘黎明.刑侦工作“合成战”理念浅议[J].公安研究,2013,(3).

[10]苑军辉,窦琳琳,论侦查协作[J].辽宁警专学报,2009,(5).

[11]范玉.侦查协作存在问题研究[J].公安研究,2001,(8).

(责任编辑:郑爱青)

D918

A

1671-0541(2014)06-0035-06

2014-08-03

刘黎明(1967-),男,四川开江人,四川警察学院侦查系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侦查学、国内安全保卫学;陈文周(1990-),男,四川简阳人,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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