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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价值观和道德意识的形成机制探析

2014-04-16杜少臣许大营

警学研究 2014年6期
关键词:罪犯犯罪价值观

杜少臣,许大营

(1.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天津 300071;2.山东省运河监狱,山东 济宁 277606)

服刑人员价值观和道德意识的形成机制探析

杜少臣1,许大营2

(1.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天津 300071;2.山东省运河监狱,山东 济宁 277606)

社会成员社会行为的内驱力主要体现在其价值观以及依此为基础所形成的道德意识上。犯罪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越轨行为,其本质是违反了社会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所必需的普遍价值和道德规范。服刑罪犯对于社会主流道德规范和价值认同存在着认知偏差,是其犯罪行为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其价值观的形成和道德意识的养成有着不同于一般社会成员的特殊机制,探究服刑罪犯价值观和道德意识独特的形成机制便成为社会学研究犯罪问题最重要的课题。

服刑人员;价值观;道德意识;形成机制

在任何社会里,犯罪的问题都是一个困扰着统治阶级且对广大普通民众造成巨大心理困扰的问题。建立在经验与传统道德基础上的常识性解释,长久以来一直左右着公众对犯罪人的认识。这种简单的标签化过程事实上阻碍了人们对犯罪人本质特征的认识,使人们过分注重其法律身份特征,而忽略其个人具有的其他特点,常识性地将其归属于完全同一的假设性群体。公众基于情感和以德代法的善恶观的非理性认识,甚至在心理上较为深层的“被害妄想”的潜意识,并不具有科学性,[1]对于人们科学、理性地看待犯罪问题、研究犯罪问题以及找到犯罪问题的根源和解决方法也是无益的。因此,从比较的角度,客观分析犯罪人员与普通社会成员的本质区别,找到罪犯人格构成中的本质特征,才能够有的放矢地对症下药,从根本上解决犯罪问题。尽管不同的学科和流派对于犯罪现象有不同的界定和不同角度的认识,但是有一点大家基本上可以达成共识,那就是犯罪人与普通人在人格上的最大不同是其反社会性,其对社会主流规范和价值存在着认知偏差,导致其漠视或者轻视主流社会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这种认知的偏差又会引起需要和情感的偏差,[2]由此形成犯罪人的特殊人格。我们知道,一种价值之所以能确立为规范,是因为它对于人的生存是善的,人们在生存中需要它,才发现了它,并在长期的生活中确立它为一种规范,破坏了它也就意味着为了满足个人的欲望而破坏了包括自己在内的所有人的生存基础。社会成员社会行为的内驱力主要体现在其价值观以及依此为基础的道德意识上,探究服刑罪犯价值观和道德意识独特的形成机制便成为社会学研究犯罪问题最重要的课题。

一、价值观的形成机制

价值观是指个体对生活方式与生活目标价值的看法或思想体系,是在一定社会条件下,人的全部生活实践对自我、他人和社会所产生的意义的自觉认识。价值的问题本质上是一个社会问题。一个人价值观的形成不是一个一蹴而就的过程,而是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在社会化过程中不断选择、积累、沉淀的过程。一个社会中,民间社会自有一套社会成员日用而不自知的真实逻辑,这种逻辑是由精英思想、政治主导价值和人民群众的真实生活需求相互渗透,经过人民群众自主选择后在社会中流行与沉淀下来的,[3]以此共同促成了社会成员价值观的形成。精英思想代表着市民社会自由发展的风向标,是广大社会成员效仿的对象;人民群众的真实生活需求是普通民众趋利避害,在激烈的竞争中追寻幸福最大化的自然机制;政治主导价值则是统治阶级为保证其合法统治的长久安宁,使用强制力推行和保证落实的一套价值规范,其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就是法律。精英思想和人民群众的真实生活需求及感受与政治主导价值之间并非完全契合,立法机关的政治宣誓和其意识形态意义上的真实意图之间也往往存在罅隙。

同普通公民一样,罪犯的价值观形成也是在这个整体流程中经大浪淘沙沉积而成。这就在某种程度上导致罪犯的价值观构成中既有合乎社会规范和主导价值的部分,也有相对扭曲的部分,甚至有些扭曲的部分只是部分地违背了政治主导价值,而未必不符合社会成员的实际生活需求和精英思想。仅从扭曲的部分而言,普通民众的价值观构成中,与因犯罪入狱的罪犯相比较,在程度上也未必更弱。当然,从外部来讲,这部分的扭曲也同社会紧张度与国家法律对于社会成员行为约束的疏密程度相关。按照道家的观点来看,社会的弹性程度、自由程度越大,犯罪率越低,反之则犯罪率越高。“以正治国,以奇用兵,以无事取天下。吾何以知其然哉?以此。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民多利器国家滋昏。人多伎巧奇物泫起。法令滋彰盗贼多有。”①这种论调貌似荒谬,实则有其内在的合理性。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正是彰显了法律背后的意识形态因素与普通百姓社会生活实际需求的不对等关系。当然,我们在此不适合也没有必要赘述本体论意义上道德与法律存在的历史延续性。②就二者在社会控制领域所起的作用、适用范围、对社会成员的控制力,对违反者所采取的规制措施以及其本身的表现形式等方面而言,二者都不在一个级别上,有着本质的区别。

综上所述,就价值观构成的现状来看,我们很难断定服刑罪犯的价值观构成是否为扭曲的,以及在哪些方面、在多大程度上是扭曲的。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以所有服刑罪犯的价值观都是扭曲的作为预设来制订道德培养方案是不科学的。正确地认识服刑罪犯的价值观的构成,并引导他们正视自己价值观中存在的问题,并理性地看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进一步设法引导整个社会舆论(道德的监督体制是社会舆论)理性看待服刑罪犯的处境和问题,是对服刑罪犯进行道德培养的首要前提。因此,对服刑罪犯价值观构成进行科学考量,充分发掘其价值观构成中合理的部分,努力规避和修正其扭曲部分,才是正途。也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规避罪犯出狱后重新犯罪的现象。③

二、道德意识的形成机制

相对于价值观而言,道德具有基础性的实践功能,它是价值观的社会起飞点和现实助推器,是引导人们做出选择和实施行为的价值符号。道德原则是通过对无数具体经验的观察和对不同事物对人类繁荣的影响的逻辑推理中获得的(譬如,一个人可能通过日常生活中的工作关系、人际关系、历史事件或者教育政策——公平的行为所带来的好处而接受公平原则)。集合了从无数情形中获得的大量数据,这些原则为我们提供了最为全面和理性的判断,使得人们能够在更广泛和更长久的范围内对行为进行反思。“规定我们的意愿和行为的伦理上的应然法则有三种:道德、习惯以及法律,它们相应提供了善良的、应有的和公正的行为标准。在历史上,首先产生的是习惯,然后才由习惯分离出法律,最后又出现了道德。”[4]法律是道德的最低限度,而刑法是法律的最低限度。犯罪的界定源于刑法,刑法(法律)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集团根据其意志和利益,适当地照顾其他集团的利益,以统治集团所倡导的社会主流规范为直接背景所制定的(其深层次的背景是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5]从社会控制的层面来讲,刑法是一个社会所能容忍社会意识和社会行为的底线。本质上,道德意识或者道德观念也是一种内化了的社会规范,从某种意义上说,道德意识层面出现的问题,也是社会生活实践中存在问题的投射。道德意识的形成过程,是个人在社会生活实践中,在价值观的指导下,寻找可以指导和证明自己行为正当性的普遍原则的过程,“只有当人们面对这样一种情况,即不同的欲望承诺相互对立的善,而且相互矛盾的行动取向看起来都是合乎道德时候,道德理论才会出现”,[6]道德理论的功能是指导文化实践、风俗习惯和各种活动的重构。道德意识的形成过程,很大程度上就是一个在诸多道德理论中选择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承继和建构的过程。但是,实际上,一直存在着两个相互分离的外部环境和两个相互分离的自我,实际的道德经验(人们实际做到的)和理想化的伦理规范(人们在一定社会里被教化和鼓励去做的事,或不该去做的事),被堂而皇之告知的道理和不可告人的经验之间被不可逾越的鸿沟隔离。道德意识,在实用主义者看来,就“是从人类实践和活动中生长出来的,它的意义和正当性权威存在于它的时效当中,即有助于实现内在于人类实践的价值。它不是一套前后一贯的信念体系……而是包含不确定和相互不一致因素”。[7]因此,在实践当中,人们脑中的道德意识是根据实践的需要,不断地为自己的行为寻求“善”念和正当性的支撑的过程。也就是说如果能表明采取某种行动可以达到某些有价值的目的,就有理由采取这一行动。在个人主义伦理学看来,“道德并没有特别的权威性,它只是人类本性的自然结果……就像植物一样,生活的本质会决定什么事物对它来说是好的,生物所做的事情就是生存,而好的生物就是实现了生命的繁荣。对于人类来说,某些行为是道德的,是因为它们反映了人的需求、利益和欲望”。[8]

尽管如此,这并不意味着,追求个人的幸福就是个人欲望能够无节制地满足,恰恰相反,只有理性原则才能保证个人在长期意义上获得稳定、可持续的个人利益。这种理性最大的体现就是在面临道德冲突时,能够做出恰当的选择。就个人而言,那就是批判的自觉反思意识和生机勃勃的实用意志相匹敌;就人类社会群体而言,就是在众多的道德理论中沉淀能够保证“天地位焉,万物育焉”④的具有普适性的伦理规范。

关于道德的形成机制,有先验论、灌输论和发生论,⑤也有“源自内在的道德意识,源自社会的道德意识和源自超越的道德意识”的说法(倪良康:《道德意识现象学》)。一个人道德意识的形成跟个人生命演变所经历的社会历史和社会结构的变化有关。同时,个人的道德认识、道德实践行为和人格特征的稳定性也会随着时间和经历的变化而有所差异,也就是说,人们的人格特征和行为特点在其成长和社会化的历程中会有继承性和延续性,桑普森和劳布认为,儿童或者少年时的部分不道德行为到成年后会依然有痕迹,当然也会有变化或者变异,但是这两种特性的稳定性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变化,并且会随着生命历程各种节点(上学、接受高等教育、结婚、生子、稳定而体面地工作、父母亲人的病故等)的变动而产生较大变化。[9]就前者而言,社会结构和社会历史的变化决定着人们道德实践中交往主体与客体以及主体间的关系性质及维度,交往内容以及交往实践的一切客观条件。罪犯的道德意识是在这样的客观环境中形塑而成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极端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和享乐主义思潮,传统观念中各种腐朽堕落的思想观念,各种非正式社会控制组织和机构,社会资本中的越轨亚文化等,都会对社会成员的道德意识产生各种影响。此外,个人的生理和心理随着年龄的增长,在社会化的过程中会逐渐趋于成熟,具体来讲,反社会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会逐渐趋缓。我们不否认天生犯罪人和终身犯罪人的存在,但是从主流来看,犯罪意识在生命历程形成和变化的规律性也是不容忽视的。另外,一个人所尊崇的道德观念会随着道德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在不同的环境中,有不同的道德经验可能相互冲突。一个人在实施犯罪时,其道德意识应该与所在团体或者其参照群体的道德环境保持一致。在这个团体或者群体的集体意识中,他们会把犯罪行为视为理所当然,所以在犯罪行为实施的过程中,一个人的道德意识完全受其周边经验环境的控制。先验的道德意识无法战胜周围环境的压力,或者由于没有了比较和选择的对象,先验的道德意识无法上升到指导实践的意识层面上。总之,是善的道德意识被抑制,恶的道德意识被唤醒,再加上在交往实践中周围环境不断灌输违背社会主流道德规范的道德意识,或者以违背主流道德意识的行为对道德认知和道德情感不断地强化,最终在恶的道德意识的指导下,犯罪行为得以发生。

综上所述,服刑罪犯的价值观和道德意识的形成机制和轨迹与普通人有不同之处,导致其扭曲的价值观以及与主流道德意识相悖的道德意识的形成。要探究犯罪的原因,找到解决犯罪问题的方法,只有依靠科学地调查和实事求是地研究,找到指导犯罪行为产生和实施的思想意识发生的机制,并精确分析问题的具体症结,在人类文明的成果中,广泛而不拘一格地汲取各种可用的营养,引导最广大的社会成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培养至善的道德意识,并在社会生活实践中,秉承为最广大群众的生存发展谋取最好的文化环境的宗旨,引导和树立符合实际、至善普世的主流机制规范和道德意识,为尽可能地减少犯罪打下文化基础。

注释:

①参见老子:《道德经》第57章。

②庞德认为,道德、宗教与法律都是社会的控制手段。从法律的进化史来看,所有成文本的法律大都是从习惯法进化而来,也就是说,其前身都是道德规范。

③这也同时引出另外一个问题,即作为监狱管理者的狱警,其自身定位是法律的执行者还是社会的管理者。

④《中庸》原文为:“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

⑤先验论和灌输伦又称为“先天自觉说”或者“后天灌输说”,分别从人的内在本性和外部环境出发,各执一端,说明道德意识的来源;发生论是皮亚杰、米德和柯尔伯格等人提出来的观点,从发生学和符号互动论的角度阐释道德的形成机制,某种程度上是对以上两种论点的超越。

[1]马皑.犯罪人特征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2]汪明亮.犯罪生成模式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3]诚信社会:危机与重建[D].2012年中国社会学年会中国社会思想史分论坛论文集,2012.

[4]〔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5]张小虎.关于犯罪学研究的几点新思考》[D].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9.

[6]〔美〕杜威著,刘时工,白玉国译.杜威全集·晚期著作(第七卷)[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

[7]〔美〕托德·莱肯著,陶秀敖等译.造就道德——伦理学理论的实用主义重构[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8]〔英〕塔拉·史密斯著,王旋等译.有道德的利己[M].北京:华夏出版社,2010.

[9]〔美〕罗伯特·J·桑普森,约翰·H·劳布著,汪明亮等译.犯罪之形成——人生道路及其转折点[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责任编辑:孙秀娟)

D917

A

1671-0541(2014)06-0112-04

2014-10-20

杜少臣(1979-),男,山东滨州人,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社会学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越轨与犯罪社会学、社区矫正;许大营(1970-),男,山东滕州人,山东省运河监狱教育科科长。

《犯罪道德培养模式及评测体系研究》,项目编号:F30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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