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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独立发展路径的创新与转型
——中国犯罪学人才培养机制的创设

2014-04-16王佩贤

警学研究 2014年6期
关键词:犯罪学犯罪学科

王佩贤

(吉林警察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学科独立发展路径的创新与转型
——中国犯罪学人才培养机制的创设

王佩贤

(吉林警察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人才培养是每个学科的重要课题,不仅仅关系到学科理论的发展与进步,更关系到该学科知识的生产与延续,也决定着该学科与社会互动的过程中学科知识对社会的贡献。任何一个国家在注重教育创新的同时,均把建设完善的人才培养模式突出于显著位置。对于当今时代的中国犯罪学来说,人才培养是一个漫长且艰难的任务,学科不独立、学科体系不健全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困扰着尚不成熟的中国犯罪学。经历过初创时期、巩固时期而进入当今学科发展新时期的犯罪学,学科如何独立和人才如何培养这两大问题已经被提上议程。如欲寻求建立具备中国特色的犯罪学人才培养模式,需要我们在完成犯罪学学科独立的基础上不断探索人才教育的创新。

学科独立;人才培养;学科体系;创新能力;环境保障

如何使犯罪学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独立学科?如何建立具有本土化特色的犯罪学人才培养模式?这是摆在中国犯罪学界面前的两个重要问题。惩治犯罪是一场长期的斗争,如果给犯罪学学科以适宜的发展环境和广阔的发展空间,并且制订并实施可行的人才培养方案,这门科学就可以有效地发挥预防犯罪的功能,保证社会的稳定和人类的进步与发展。现代的犯罪学学科基础虽然已经初具规模,但是在犯罪学人才培养上还处于较松散状态。笔者认为,寻求学科的独立,拓展教育的创新,营造宽松的环境,做好这三个方面的工作可以为我国的犯罪学人才培养提供一些思路。

一、“三个独立”——人才培养的先锋

(一)独立的学科体系

1.以学科任务为导向,划清学科范畴

学科属性的明确划分对于学科本身建设及人才培养具有重要的意义。犯罪学是一个比较晚熟的学科,它是在各个学科的夹缝中成长和发展起来的。我国的犯罪学,由于20世纪80年代初偶然的政治机遇,加之社会发展的需要,才使其步入学科发展的轨道。最初的犯罪学因基础薄弱,不得不与刑法学进行合谋研究,这就拉开了从那时起至今三十多年二者纷争的大战。两学科之争在于:刑法学的运行思路就好比一个装苹果的瓶子,能进入瓶子的“苹果”就照单全收,对于“苹果”的大小以及“苹果”以后何去何从在所不问,从这个角度来说,犯罪学应该是刑法学的上位学科。对犯罪的个别惩罚,产生了刑法学,而对犯罪的整体预防,则产生了犯罪学。刑法学并不解决犯罪的发生问题,而是通过关注“犯罪的法律问题”还社会以正义,恢复被损坏的社会关系,我们无法在其中找到犯罪现象的规律,因为它的目的仅仅是惩罚犯罪和防止再犯。与学科纯度较单一的刑法学相比,犯罪学则应该是一个新型的集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为一体的、独立的综合性学科。

但是现实中,这两个学科的界限从犯罪学产生至今就一直模糊不清,严重影响了犯罪学的发展。[1]皮艺军教授曾经这样生动地描述二者的关系:“刑事科学开山鼻祖贝卡利亚当年生有一对孪生子,一个叫刑法学,一个叫犯罪学。刑法学长得高大健硕,故人称贝家长子。犯罪学生得瘦小枯干,虽少年老成,却不似其兄那般风流倜傥,故被贬为次子。贝氏功成名就便撒手西归,倒也潇洒,未曾想留下这一对小冤家,生出一段认祖归宗、长幼之争的官司,二百年来未曾终结。”[2]当今我国的学科制度安排中,犯罪学一直处于刑法学之下的法学三级学科,在高等院校中,犯罪学的课程均归属于法律院系。从社会层面来说,犯罪学对社会中犯罪现象的反应是全方位的,而刑法不过是全部反应之后的不得已的反应。在社会反应中的犯罪化、非罪化等立法司法对策,仍然要以犯罪学的探索为前提。刑法学自身并不具有独立发展的内在动力,它只有借助犯罪学这样的基础学科的成果,才有可能得到赖以存活和发展的动力。没有犯罪学的探索成果,刑法就不会生成赖以立命的精髓:公正、人道与谦抑。但是,从功名的角度来考量,刑法学的霸权是如此强悍,由犯罪学家辛勤劳作而获取的大量犯罪问题研究成果,大都被搜入法学家的功劳册中。[3]多年以来,刑法学和犯罪学围绕犯罪学的学科地位问题展开了多次论争,但最后的结果是:刑法学在论争中吸收了犯罪学的成果得到发展,犯罪学则在论争中进步迟缓,连自己的领地都没有划清。[4]刑法学理论的强势地位使得犯罪学沦为附庸,若犯罪学独立,则会部分削弱刑事法学的整体实力,刑法学科对犯罪学的刻意隐藏使得犯罪学无法完成自身学科独立的使命。

犯罪学只有明确了自己的学科归属,才能在本学科知识的基础上运用多种教育方法开展深层次、高水平的学科教育,并且在学科等级的划分上,能够拥有自己的一席之地。没有独立的学科地位,就无法展开对本学科理论的深入研究和归纳,势必造成“混乱的学科生产混乱的理论”的局面。因此,明确学科归属对于犯罪学人才教育显得十分重要,犯罪学明确自己的学科属性和性质,形成并总结自己学科特色的任务已经势在必行。

2.注重学科论坛,巩固学科阵地,防止学科边缘化

“边缘化”一词,在社会层面上普遍将它释义为:因为缺乏号召力、影响力和权威力,使得某事物从中心和主流逐渐被移除而走向非中心、非主流这样一种该事物被忽视、被冷落的一种情形。

虽然犯罪学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取得了不少成就,但是也应看到,在重大决策出台之时却很少看到犯罪学者的身影、听到犯罪学界有价值的影响决策的声音,刑事司法的惩治犯罪措施也没有犯罪学家们给予评价,犯罪学已经从20世纪70年代末研究青少年犯罪的壮观图景中自动撤离,走向了贫困化。[5]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在今后的学科发展之路中,应该做到以下几点:①充分发挥犯罪学学术团体的带头作用,以吸引更多的学术研究者和实务工作者,并增强犯罪学学科知识的实用性;搭建学科知识与实际应用的输送平台,避免理论和实际需要相脱节。②丰富犯罪学本体理论的研究,繁荣犯罪学的学科知识。③通过建立犯罪学与决策机构长期的合作与沟通机制,掌握犯罪的最新动态,为犯罪学治理提供政策建议和依据,从而达到把社会需求作为学科发展方向的指南针的目的,更好地实现学科价值、社会价值。要实现这一目标,归根到底,需要犯罪学建立自己独立的知识结构体系、人才教育体系,在实践中壮大自身,并最终实现以本土化为内涵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学学科文化。

3.维持研究者的专业“籍贯”,构建有犯罪学学科特色的知识研究共同体

库恩认为,一个科学的共同体由同一个科学专业领域中的工作者组成,在一种绝大多数无法比拟的程序上,他们都经受过近似的教育和专业训练。目前,犯罪学的学科性质尚未明确,于是很多具有各种学科背景及各类专业方向的学者们纷纷以本专业作为出发点对犯罪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创新了各式各样的犯罪学理论,使得犯罪学的研究成果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万花筒”,犯罪学知识更加混乱不堪,这种现象对于探求适合犯罪学自身的知识增长方式和方法没有好处,而且使犯罪学失去了应有的那种严谨的学科魅力。

没有系统学习过犯罪学理论知识以及没有受过严格专业训练的人,在分析同一个犯罪问题时会有不同的思维定位,而我国如今大多数犯罪学研究者的专业背景普遍为刑法学,其研究目的较为单一,只为刑法学所服务,他们容易受到刑事法学的思维模式及研究方法的影响,从而将犯罪学带入“刑法犯罪学”的狭隘发展道路上,长此以往,容易造成犯罪学知识产出的混乱。国外的很多犯罪学者指出,在中国内地大多数声称自己为犯罪学家的人,很多都是没有接受过严格学科训练的人。目前高等院校中所开设的犯罪学专业的毕业生,绝大部分毕业后都进入法律实务的行业,或者从事其他与法律毫不相干的职业,刑法学之下犯罪学方向的研究生的培养仅仅是一个招牌。

笔者认为,严格意义上的犯罪学专业研究者,应该受过犯罪学的专业训练,应该具备严谨的学术态度,具有批判和反思的精神,能够对同一个事物从不同的角度加以审视,以事实为依据,注重实践。我国著名的犯罪学家严景耀先生在这些方面起到了很好的表率作用。1927年,严景耀先生正在燕京大学社会学系读大学四年级,当时的中国学术界,犯罪学研究基本上还属于拓荒阶段,可供参考的资料少之又少。“我主修犯罪学这门课,阅读的都是美欧各国犯罪学书籍,对中国的犯罪和犯人情况毫无概念。我准备研究犯罪问题,却找不到中国犯罪问题的资料,我决心亲自到监狱中去找。”[6]于是严景耀决定申请成为一名“志愿犯人”,亲自见识一下中国的监狱以及中国的犯罪。1927年暑假,严景耀先生进入北平京师第一监狱,在那里与监狱里羁押的犯人同吃同住同生活,诚恳而热心地与犯人们交往,终于渐渐地融入犯人之中。他的努力取得了服刑人员的信任,很多人跟他讲了埋藏在心底的秘密,这些秘密如果在法庭上被获知甚至可能成为加重处罚的理由。当时的监狱里,平时都是禁止罪犯之间交流的,严景耀先生却成了一个忠实且虔诚的倾听者,许多罪犯也一吐而快。就这样,严景耀先生获得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并最终写下了《北京犯罪之社会分析》《中国监狱问题》《北平监狱教诲与教育》《北平犯罪调查》等诸多饱蘸汗水的力作。

虽然当今中国以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为依托的犯罪学研究共同体已经初现规模,但是距离成熟的研究者群尚有很大差距。规范的犯罪学研究共同体,是学科发展源源不断的动力;维持犯罪学研究者的“专业籍贯”,是发展高水平的犯罪学学科的充分、必要条件。只有做到以上两点,犯罪学才能打造出合格的杰出人才,奉献优秀的学科成果。

(二)独立的知识结构体系

任何一门学科成熟的标志,总是表现为将已经获得的理性知识的成果(概念、范畴、定律和原理)系统化,构成一个科学的理论体系。这种理论体系不是零碎知识的汇集,也不是一些定律的简单拼凑,更不是许多科学事实的机械凑合,而是有其一定内部结构的、相对完整的知识体系,或者说是反映对象本质、对象发展规律的概念系统。[7]犯罪学的学科独立,呼吁独立的知识体系的构建,这种独立的知识体系也为我国犯罪学人才的培养提供了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1.犯罪学应该建立自己独立的基础理论

虽然犯罪学已有百年历史,但是时至今日,其本身并不十分完善,还有许多地方有待后续的学者们为之努力。目前的犯罪学还无法向人们提供完整、翔实、系统的犯罪学学科知识,甚至在认识犯罪现象的产生、探索犯罪现象的发展以及总结犯罪现象的规律方面的基本任务都没有完全实现。没有确定的基础理论,就无法进行高水平的教学和科研;没有确定的基础理论,就不能在出现了新型的犯罪现象以后,给出清楚、明白的犯罪原因分析及其防治对策。因此,构建独立的基础理论十分重要。

笔者认为,犯罪学基础理论的构建包括定义一个客观、权威、统一的犯罪学基本概念及对犯罪学的专业理论进行严格界定等诸多方面。这其中主攻的方向应该有以下两个:一是强调知识整合,即要求犯罪学必须形成一个关于犯罪的完整的知识体系,而不是关于犯罪的常识性认识或零散的知识碎片;二是强调犯罪学研究的本土化或中国化,把中国的犯罪现象放到中国社会文化背景之下加以观察和研究,而不是将西方犯罪学理论和知识套用于中国的犯罪现象。[8]只有坚持两个主攻方向,才有助于犯罪学独立品格的形成,以锻造本学科的知识自信、学术自信,改变犯罪学先天发育不良的状态。

2.犯罪学应该建立自己独特的研究方法

“21世纪的中国犯罪学理论只有进行研究方法的革命,才能实现质的飞跃,否则会被非科学的研究方法引人歧途。”[9]每一次研究方法的巨大创新与变革,都会导致学科划时代意义的大发展,科学的研究方法是犯罪学生存与发展的生命。[10]康德曾经说过,没有经验研究的理论是空洞的,而没有理论的经验研究则是盲目的。对于整个犯罪学界而言,存在着重实证、轻理论的倾向,对于我国的犯罪学者来说,存在的问题则是重理论轻实证,这两种倾向都是需要克服的。[11]对于一个典型的综合学科——犯罪学来说,采用多元的方法是一个必然的选择。我们不仅仅要对这种研究方法进行界定,更要身体力行地按照这种方法进行学术操作。[12]只有具备了适合本学科的研究方法,才能用方法去生产更多的学术成果,用方法去培养更多的专业人才,用方法教会他们“如何研究”,以改变当今单纯灌输教学的僵化体制。

3.犯罪学应有独特的思维方式,明确自己的研究对象

学科的研究对象是该学科与其他学科相区别的重要标志,是学科的基础。没有独立的对象,便没有独立的学科。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应该是明确的、完整的、与其他学科研究的对象相区别的、有重大意义的社会事物或者现象。

犯罪学思维是一种不同于规范法学思维的思维方式,凭借这种思维方式,可以让人站在较高的立场,从一个独特的视角,以科学的态度和批判的精神去审视刑事立法和公共政策,并拿出建设性意见来。[13]福尔摩斯曾有一句经典名言:“曾有一两次,我深悟到,我抓到罪犯而造成的坏处比犯罪本身还要严重。我现在已经懂得了慎重,法律和良心相比,我更愿意欺骗法律。”

犯罪学注重研究犯罪事实,运用犯罪学理论和独特的方法研究犯罪,其研究侧重于对犯罪现象、原因、对策的研究,通过以上过程发现生活中的矛盾与问题,以实现学科价值。犯罪学不仅可以提供有关犯罪现象的具体指示,还可以提供人文指示的滋养,以帮助研究者和学习者养成人文关怀精神和形成独特的犯罪学思维。它可以以整体的角度全面地分析犯罪,运用各种综合的解决方法以求达到最公正、最公平的结果。犯罪学是观察社会现象的一个特殊的窗口,如果说科学使人明智,那么犯罪学就会使人睿智。犯罪学的研究价值不仅仅体现在其可以成为法律的导向,更为重要的是它对社会的调解。

(三)独立的人才教育体系

1.以自主招生方式为基础,基于兴趣选拔专业人才

兴趣是进行学习、探究的根本动力和源泉,它不仅有助于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以及批判思维等能力,还有助于培养出坚定的毅力和强烈的责任感。基于兴趣的学习将提高成才的几率,基于兴趣的探究有助于创新成果的产出。

如今高等院校的招生模式采取统招和自主招生相结合的办法。统招就是全国统一招生录取,由国家下达计划,学生自由填报专业,高等院校择优录取的一种招生模式。这种招生方式虽然充分尊重了学生的自主选择权,但是有很多学生为了增强录取的概率,便把专业选择放到次要位置,而代之以考上为主要目标。这种情形所造成的结果往往是对学生和学科的双重伤害:学生入学以后对专业不感兴趣,勉强学习,成绩不佳;学校没有招收到有潜力的人才,学科进步缓慢。

自主招生就是由学校自行组织考试,通过笔试、面试或其他多种方式综合考查学生能力,以选拔有特殊能力的学生的一种招生方式。犯罪学专业对人才的兴趣和潜力要求也有一定的高度,若想建立独特的人才培养机制,笔者认为自主招生是一种比较可行的招生方式。首先,应该在招收犯罪学专业学生时把好“兴趣关”。录取学生时考查学生的兴趣,既要注重学生的全面素质的考查,如分析问题能力、论证能力、想象力与创造性和批判性思维等,更要注重学生的犯罪学专业素质的考查,确保学生的个人兴趣爱好以及主动性、创造性等天赋集中在犯罪学专业方面。其次,在今后的培养中重视学生兴趣的拓展和变化。尽量使学生所学专业与个人兴趣和未来发展规划相契合,保护他们的探究精神和创造力,拓展学生视野及阅历,培养他们的独立思考和自主判断能力。再次,注重锻炼学生的判断力和决策力等创新人才的核心素质。只有达到以上教育步骤,才会使他们在未来的学科创新与发展中做出成绩,同时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

2.在高校开设更多的犯罪学专业院系,设置独立的犯罪学学位

学系是一个学科赖以存在的基础,是一门学科制度化的标志,也是知识生产和人才培养的摇篮。因此,建立犯罪学系或设置犯罪学专业是建立犯罪学知识生产基地和人才培养基地最主要的途径,是生产犯罪学产品的工厂。1991年,美国有416所大学设立了犯罪学系或刑事司法学院。[14]我国的学位设置把犯罪学专业纳入刑法学之中,均授予法学学位,但该学位几乎是一个大杂烩,其中包含诸多专业,如政治学,社会学等。目前的学科制度中,在本科层次设置犯罪学专业且独立招生的我国高校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并且其犯罪学专业偏重于刑事侦查知识。有犯罪学方向的硕士研究生招生遍及各大高校,经笔者查询,有北京大学、首都师范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河北大学等44所高校,这些高校招收的刑法学硕士研究生为犯罪学方向或与犯罪学方向有关,设置犯罪学博士专业方向的学校也已遍及“211”学校中的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系。由此可以看到,犯罪学的高校招生虽然已经有一定的规模,但是仍然没有取得稳定的地位,在国务院学科办新颁布的学科类别中,犯罪学没有自己的一席之地。[15]

从实际来看,犯罪学与该学位的其他学科在学科类别、学科性质的差距十分巨大。学术界已经发现犯罪学在我国高等教育中学科设置的不合理性,建议教育管理部门进行学科结构调整的呼声日益强烈。笔者认为,犯罪学作为一门综合性学科,在高等教育中仅仅列为刑法学的一个方向,授予法学学位,不利于培养理论素质严谨、学科知识过关的专业型人才,反而严重阻碍了犯罪学的学科教育发展。建议将犯罪学专业从刑法学中分离出来,在招生上,作为一个专业独立招生;在课程设置上,以犯罪学基础理论为主,兼顾心理学、社会学、法学、地理学等相关学科,以此构建犯罪学人才的多元化知识结构;在院系设置上,设置独立的犯罪学院系;在学位授予上,授予毕业生独立的犯罪学学位。如果能做到这样,一方面能保证学科的新鲜血液的提供,另一方面可以为犯罪学的人才培养插上腾飞的翅膀。

二、“三个创新”——人才培养的主力

学科人才培养的创新,主要涉及理念创新和方式创新、培养学生创新能力三个主攻方面。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犯罪学人才培养模式的题中之义就是:立足本国国情,以中国本土的犯罪学理论体系为基础,充分利用宽松的学术研究环境,发挥中国犯罪学学科体系的整体优势,注重采用创新的教育方法,运用多学科知识全面培养人才。使得受教育者能够成为合格的、优秀的专业型人才,并具备一种“中国范儿”式的科学研究精神。

(一)人才培养理念的创新

1.树立科学的犯罪学人才培养观念,应用型与研究型双管齐下

培养什么样的人才,确定什么样的培养目标,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为什么样的人,是一切教育教学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我国高等院校的各学科人才教育由于历史与现实情况的差异而各有千秋,其人才培养目标也大不相同。当前在学科教育方面存在很多问题,由于我国高等院校国家集中计划办学体制的单一性以及相同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模糊性,使得各学校课程体系的设置统一性较强,各学校相同专业的课程体系设置几乎是简单复制。[16]

犯罪学人才培养的客观要求有其特殊性,高等院校应该对该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进行恰当的定位: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设计培养规格,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及规格设计制订培养方案,在此基础上选择合理的培养途径并加以实施。当今高等院校的应用型人才培养忽视了受教育者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研究型人才的培养大多只是空谈理论,而没有实际专业方面的操作。犯罪学专业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是:能够直接解决实际问题、维持工作正常运行,又能自我完善、自我提高的高等人才。这种人才应该既掌握犯罪学学科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又在学科知识应用中具有综合的思维能力。犯罪学研究型人才培养的目标则应该是:培养具有坚实的基础知识、系统的研究方法、高水平的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在本专业领域从事研究工作和创新工作的人才。研究型人才培养与应用型人才培养相互促进,应用型人才可以在实际事务中将客观情况、经验传送给研究型人才,研究型人才通过理论分析和学术研究,再将研究成果反馈给应用型人才,以求验证。因此,两种人才模式的培养应该齐头并进,共同发展。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也在不断变化,原有的人才培养模式已经很难符合变革了的教育思想和观念,尤其对于犯罪学来说,学科教育是一个全新的领域,所以更不应该照搬其他学科的培养模式和思路,而应更新培养观念,以培养高素质犯罪学专业人才为目标,建构符合学科特质的新型人才培养模式。

2.重视犯罪学人才的素质培养

高等院校是社会精英的培养基地,担负着将崇高的社会理想和责任感传递给学生的重要使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战略,作为犯罪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理应在素质教育方面有所建树。具体来说,主要的方面是处理好思想道德素质教育与专业素质教育的关系,在加强、改进专业教育的同时,把教会学生做人放在首位,并渗透在专业教育之中,重视引导学生树立正义、诚实、法律至上的道德精神。犯罪学人才作为未来惩治犯罪的社会责任承担者,其精神境界必须不断保持昂扬向上的积极姿态。

犯罪学专业由于其特殊性,该学科人才的抗压能力对今后的学术和实务工作都十分重要,其素质教育乃是人才培养体系中的重中之重。《大学》里如是说:“知止而后有定,定而后能静,静而后能安,安而后能虑,虑而后能得。”只有在教育的过程中注重人才稳定的心理素质、健康的身体素质以及其他重要素质的培养,犯罪学专业的学生才能在今后面对各种纷繁复杂的犯罪现象中处变不惊,从容、准确地发现犯罪,找出犯罪原因,制止犯罪。

3.犯罪学人才培养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犯罪学教育要面向世界,其实质含义是专业教育在空间上的扩展,具体地说,就是我们要着力把犯罪学专业教育办出世界水平,培养能够参与世界学术竞争的、生产世界级学术成果的、在世界上享有学术权威的专业人才。其重点在于专业教育要以开放的姿态面对世界,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其他国家优秀的成果与经验。

人才的培养不能脱离社会发展的需要,无论是培养理念还是培养方式都不能一劳永逸,应当与时俱进地进行调整与完善。人才培养需要坚持可持续发展。由于我国犯罪学教育尚处起步阶段,万事开头难。在这种状况下,需要我们在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犯罪学人才培养道路的同时借鉴外国人才培养方式、方法、理念的先进之处,补己之短。当今高等教育的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这对我们构建自己的犯罪学人才培养机制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我们必须立足本国国情,在竞争激烈的高等教育的国际化中占据优势,高等院校和教育机构应该具有世界眼光,把犯罪学科专业的发展与世界著名院校的培养现状相比较,不妄自菲薄,不好高骛远,保证人才培养的质量和水平。

犯罪学专业教育要面向未来,其实质含义是专业教育在时间上的扩展,具体地说,就是专业教育要着眼未来,立足现在,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培养人才,同时为人才的个人发展铺平道路。这一点对于犯罪学专业教育来说尤为重要,因为犯罪学所研究的对象是每时每刻都在变化和发展的,如果不能有超前意识,那么该专业将不能及时地为社会安全提供保障。我们不能止步于今天的学术成果而对明天不闻不问,专业教育要面向未来,其重点就是着力提升专业人才的远大视野和思维,培养其以运动变化的视角去看待犯罪的各种现象。

对于犯罪学培养来说,今天教育成果的好坏事关未来社会犯罪现象的起伏,事关社会治安的稳定,犯罪学人才培养要有适度的超前意识,要学会适应不断变化的实际,立足现实,着眼长远。高等院校培养犯罪学人才的同时还应该积极听取和采纳有关专业学者和相关权威人士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总结时代与社会对人才发展提出的新要求,并以此为依据确定科学的犯罪学人才培养模式,以保证犯罪学人才培养体系的时代性、先进性,实现培养高质量犯罪学专业人才的终极目标。

(二)人才培养方式的创新

1.注重犯罪学相关学科知识的学习,培养全面型人才

在人类知识传承的过程中,各学科知识既有自己本身的系统性、特殊性,也有基于文化知识架构的统一、外延、渗透、关联的普遍性规律。[17]因此,以整体知识素质发展的高视角建立犯罪学高等教育多学科联合教学观念,在课堂教学中进行多学科内容综合、交叉的改革,不仅对提高犯罪学专业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而且有助于达到培养全面型人才的最终目的。

犯罪学是一门综合学科,与地理、生物、医学等学科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如果仅学习犯罪学理论和与其相关的法学理论,则无法在涉及其他学科知识的犯罪原因及犯罪现象方面有所建树。此外,培养犯罪学专业人才的主要目的在于利用犯罪学知识和理论研究犯罪规律预测犯罪趋势、矫治犯罪人,最终达到有效预防犯罪的目的。从交往对象上看,主要是具有复杂内涵的各种各样的人,而不是简单的、静止的物或器具、技术等。对于犯罪问题,如果仅能以空洞的文字去说明,而不能用相关的科学知识去解决,对于犯罪学来说是一件相当悲哀的事,单一的专业训练难以适应其特殊性的专业需要。高等院校作为人才培养机构,必须重视多元化知识的传授,使学生在涉猎百科的同时了解和把握各个学科的重要思想和成就,把握和理解人类社会的经验和智慧,在比较和选择中将本学科知识转化为自身内涵的一个部分。因此,各高等院校在犯罪学人才培养方面必须注重在学习犯罪学专业知识的基础上对相邻学科知识的学习,区分不同科类,加强综合学科知识的教育。消除教学内容划分过细、专业区分过死、口径过窄、相互兼容性不够等弊病,推进教学内容和手段的现代化,加强不同学科之间的交叉和融合。具体地讲,就要做到在犯罪学专业教学中除了打牢学生的专业基础以外,还必须引导其掌握各种相关综合知识,开发思维能力。如在专业课授课期间引入有关学科的知识,以多维度去观察犯罪问题,以多视角去解决犯罪问题;在专业课之后开展医学、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基础知识的学习,使学生能够利用该领域的相关知识为本专业的科学研究提供新思维;开展科学实验,为犯罪治理提供多种路径,等等。

2.理论联系实际,加强教学实践

如今的高等院校教学仅仅注重向学生传授、灌输犯罪学的专业知识,极少强调理论的实际运用和实践操作,这样就抹杀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对于单纯讲授的缺陷,笔者认为应当通过实践教学方法来弥补。不无遗憾的是,学界对犯罪学实践教学的理论和实践的探讨尚未真正开始。[18]

实践是创新的源泉,也是人才教育的必由之路。对于犯罪学专业来说,加强实践具体来说要利用课堂、公检法机关、监狱、实践基地等载体,并创新实践模式。实践教学对于提高学生的认知和学习能力、激发其创新灵感、培养其创新思维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注重理论和实践的有机结合,并相应地提高实践的比重,以学科的研究课题促进实践水平的提高。创新是不教而得的,只有受教育者不断积极地多方面探索与实践,创新才能成为其品质的一部分。

犯罪学是一门理论与实践并重的学科,缺少实践,学科教育便寸步难行。实践是杰出人才培养必不可少的项目,任何一门学科如果想通过人才创新的方式促进学科本体的进步,就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实现在教学方式上从以教师为主到以学生为主的转变,把校内实践和校外实践相结合,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给学生以更多提高自我的空间。通过加强实践训练,加深学生对学科理论知识的理解,加深学生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调动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实现由被动型学习到主动认知的转变,在实践中激发学生的探索精神和创造力。

3.创新并探索新型的教学模式

以两种教学方法为例,来说明新型教学模式对犯罪学人才培养的重大作用:

(1)案例互动教学法。犯罪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案例教学则是实践的一个重要载体。鉴于以上情况,笔者建议推广案例教学法,以弥补上述缺陷。具体的措施为:首先,精选经典案例,作为案例教学的素材,如犯罪学前沿问题、新型犯罪等。通过选取具有代表性的经典案例,可以起到紧扣理论知识、启发学生发散思维的积极作用。其次,在教学过程中注意运用互动的开放式教学方法,如师生探讨、学生评述、情景模拟、学生自主辩论、向学生展示作案工具以及多媒体回放等。要重视小型讨论班的重要作用,这种相互交流的学习模式有助于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批判思维,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及分析和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学生通过发表自己的观点和听取别人的看法,在交流中获得真知。

(2)监狱调查法。监狱是犯罪者的集中地,也是犯罪学教学的重要场所。要观察犯罪者的状态,了解犯罪者的心理特征,就必须让学生深入监狱进行调查。可以采取访谈的办法,来掌握一手资料,获知犯罪原因,并且对犯罪防治提供借鉴。也可以由学生对犯罪人员开展法律讲座,开展犯罪者的心理疏导,这样不仅可以巩固自身的法学知识,引导犯罪者向积极生活的心态转变,还可以为社会的犯罪矫治做出贡献。在此方面,我国犯罪学的开拓者严景耀为我们树立了理论联系实际的典范。他在燕京大学讲授“犯罪学”“社会调查”课程时,就引导学生从书本走向活生生的社会。他带学生参观监狱,走访犯人,调查矿工的苦难,使学生从现实中认识理论,找到理论与现实的结合点。[19]同时,在中国犯罪问题缺乏专业书籍和无可靠资料用以参考的情况下,严先生志愿去北京监狱当“犯人”,以求掌握一手资料。在任教期间,又带领学生对中国二十多个城市的犯罪情况进行了调查。[20]

(三)培养犯罪学人才的创新能力

1.培养犯罪学人才的独立思考能力,突出其个性发展

犯罪学是一门逻辑思维很强的学科,所以必须注重保护学生的好奇心和求知欲,尊重个体的差异性和多样性,增强教学体系的弹性,使学生能够自主学习、自我管理,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探索精神。如通过开设文、理、工交叉课,鼓励跨专业、跨系科甚至跨校选修课程,做到学科相互渗透和交叉,实现人文教育和科学教育的融合,以立体的方式使学生感受到知识从产生到发展的一系列过程。

2.培养犯罪学人才的问题意识及批判思维

担负着人才培养艰巨任务的高等院校应该有一种能够容忍并鼓励学生质疑和批判精神的人文环境。若想培养出一流的犯罪学人才,不能将知识强加给学生,而要教会他们如何批判地接受、辩证地看待。理论不是一成不变的,也不是完美无缺的,只有不断解决现存理论的漏洞,才能有所创新。因此,必须处理好理论继承与知识创新的关系,认真分析现行理论模式的优势与不足,在继承的基础上创新,在创新指导下继承。只有在学习和实践中提出问题、解决问题,才能将学科理论充分运用并促进知识的发展和完善。

3.加强具备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教师队伍建设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年—2020年)》明确指出:“与当前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比,我国高校学生适应社会和就业创业的能力仍然较弱,在社会机遇和挑战面前,创新型、实用型复合型的人才紧缺,教育应当坚持能力为重,优化知识结构,丰富社会实践,强化能力培养。要着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教育学生学会知识技能,学会动手动脑,学会生存生活,学会做事做人,促进学生主动适应社会,开创美好未来。”

具备创新思想和能力的教师队伍是培养人才创新能力的关键所在。首先,要大力引进犯罪学方向卓有成就的研究者到高等院校讲授课程;其次,要对现有的教学方式进行改革,由教师传授学生科研方法与创新方法,并积极鼓励其创新;再次,加强教师自身的学术知识的学习,关注前沿问题,关注最新的理论成果并及时更新教学内容。

三、“两个环境”——人才培养的保障

(一)宽松的政治环境

学科的兴起,其发展的源泉不仅仅是因为社会的需要,而且源于政治环境提供的某些珍贵的机遇。知识及文化的进步与发展总与政治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作为人文社会科学的犯罪学来说更是如此,在它身上,我们除了能够发现独特的中国气息以外,还会发现学科的发展深深地得益于宽松的政治环境。

1927年—1937年,犯罪学作为一门学科被介绍到中国的大学里,该阶段的历史区间是:国民政府在形式上完成全国的统一之后,到卢沟桥事变引发中华民族全面抗战之前。该时期的政治环境较为稳定,对于犯罪学的学科发展来说是一个良好的机遇,于是犯罪学研究开始兴起,并取得了不小的成就。在那时,国民政府开始注重从国外引进人文科学知识,并翻译了大量的西方犯罪学著作,如徐天一将《伦勃罗梭犯罪人论》翻译成中文并由“立法院”出版;许桂庭将《实证派犯罪学》译为中文并由商务印书馆出版。可以说,中国犯罪学的起步就是以大量引进西方的经典著作为起点的。在此期间,我国本土的犯罪学研究也较为活跃,产生许多有价值的犯罪学著作,如1931年出版的李剑华编著的《犯罪学》、严景耀在1934年撰写的《中国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等,在这些文献中,各位学者都对本国的犯罪问题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观点,成就了中国近代犯罪学发展史上的光辉一页。

此后的时间,由于抗日战争、国共内战以及建国后的十年动乱和意识形态的影响,犯罪学在我国并没有得到什么发展,甚至在1957年,犯罪学课程竟然从中国内地所有大学中消失。[21]战争对学术的影响是毫无疑问的,而建国后和平的环境没有造就文化科学的大发展却令人疑惑。由于当时中央提倡青年“到农村去,接受贫下中农的再教育,很有必要”,使得“上学无用论”十分流行,在实际的生产生活中知识分子被作为改造的对象而遭到冷遇,几乎所有的学科发展都不得不停滞。此外,“残余论”盛行一时,压制了犯罪学学科的进一步研究。在这样的政治气氛下,不仅是犯罪学,也包括其他文化科学,均处于无可奈何的“冬眠状态”。

这一现象直到改革开放以后才有所转变。源于国家对治理青少年犯罪的急迫需要,1979年中共中央转发了中宣部等8个单位《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报告》,并要求社会科学研究部门各政法部门加强对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研究,力争分析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和规律,更好地指导预防违法犯罪的工作。这一文件与号召,使得犯罪学学科在沉睡了多年以后得以勃兴。[22]

值得一提的是,1992年,“中国犯罪学研究会”正式成立,该研究会的第一任主席是康树华先生,学会还聘请了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雷洁琼先生为名誉会长。这一举动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得到了制度性的精神支持,推动了犯罪学的进步和顺利发展。

笔者认为,宽松的政治环境和有力的政治支持乃是学科发展重量级的推动力,对于当代中国的犯罪学来说更是如此,这种环境,不仅是学科独立和发展的重要依赖,也是学科人才培养的环境保障。如今迈入21世纪的中国已经日益凸显自身特色,经济繁荣并展现出高速发展的新气象,成果举世瞩目,国家制度建设逐步完善,这对于犯罪学的发展来说是一个良好的契机。正如曹立群先生所说的那样:“在过去四分之一世纪通过的种种法律常常被束之高阁,现在,必须更多地关注这些法律的实施和运用。如果关于宪政的讨论能够继续下去,那么,就有可能带来犯罪学的研究在中国的进一步发展。 ”[23]

(二)自由的学术环境

高等院校的人才培养离不开自由的学术环境,“百家争鸣,百花齐放”可谓学术自由的典范。北京大学用百年的时间积淀了兼容并蓄、学术独立、思想自由的学术精神,成为中国人才成长的摇篮。按照德里克·朗特里的观点,学术自由是指:“高校与学院作为教育机构所要求的不受外界指令支配、自己决定本校的教学与科研计划的权利。学术自由同样指教师个人所要求的在教学与科研上不受干扰和不因自己的政治见解而受迫害的权力。”[24]学术自由的目的在于创新,唯有自由的思想和自由的科研活动,才能启发思维,有所创造。一个学科,如果没有创新作为原料,那么这个学科的发展就希望渺茫了,可以说,自由的学术是关系每一个学科生死存亡的大事。

2012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是国家在这方面做出的一大努力。该办法明确要求,高校章程必须尊重和保障教师、学生在教学、研究和学习方面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探索自由,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这种学术的自由环境也是创新人才培养的外在保障,只有思想自由才会启迪人们的新思维,从而为学科进步做出贡献。笔者认为,学术自由对人才培养的影响包括教师和学生两个方面:一方面老师要有批判精神,不墨守成规,勇于改革创新,这样既可以发现真理、锻炼思维,又为学生树立了一个良好的榜样。另一方面,学生也应该积极地参加学术活动,培养怀疑精神和反思精神,不盲从于教师的观点,通过各种形式的与教师互动,使得自身的创新能力得到开发和增强。自由的学术环境是人才培养的保障,学术自由与人才创新能力的培养是相互促进的,创新人才反过来也能够促进学术的自由气氛,为其注入新的活力。

法国著名史学家、巴黎高等社会科学院院长雅克·勒戈夫曾经这样说:“大学成员和知识分子应该在理性的背后有对正义的激情,在科学的背后有对真理的渴求,在批判的背后有对更美好事物的憧憬。”犯罪学对人类的贡献是空前的,它是人类对犯罪现象理性认识的里程碑,这门伟大的学科值得我们为之奋斗。犯罪学专业的学科独立与人才培养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艰巨任务,需要每一位犯罪学研究者共同努力,不断地积极进取、开拓创新,才能使本学科得到长足发展。犯罪学学科既然曾经有过短短几十年就迅速成为一门较成熟学科的历史,那我们就有理由相信,在不久的将来,犯罪学学科的新发展一定会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

[1][4]王牧.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

[2][3]皮艺军:“犯罪学Vs刑法学——刑法学话语霸权之终结”[J].山东公安专科学院学报,2004,(3).

[5]严励.犯罪学何以贫困化[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2,(5).

[6]陈夏红.法律人治学当如严景耀[D].民主与法治日报,2011-06-06.

[7]彭猗涟.概念论——辩证逻辑的概念理论[M]上海:学林出版社,1991.

[8]王牧,赵宝成.构建和谐社会:中国犯罪学发展的历史机遇——2006年犯罪学研究评述[J].中国法学,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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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9]郑牧民.犯罪学实践教学方法研究三题——理论依据、具体方法与条件保障[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4).

[20]严景耀.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序)[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

[21][23]曹立群著,吴宗宪译.第三只眼睛看中国的犯罪学[J].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

[24]吴继红.论学术自由与创新人才培养[J].宿州学院学报,2006,(1).

(责任编辑:王佩贤)

D631.15

A

1671-0541(2014)06-0119-10

2014-08-27

王佩贤(1964-),女,吉林警察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侦查学、犯罪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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