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基层检委会办公室工作的思考
2014-04-09韩日星
韩日星
加强基层检委会办公室工作的思考
韩日星*
检察委员会是检察机关的最高业务决策机构,检委会办公室作为检委会办事机构,承担着检委会的会议准备、会议记录、会议决定的上传下达等日常事务性工作。本文就如何使检委会办公室在检察业务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更顺利地完成与检察机关各主要业务部门积极对接,进而加强检委会办公室工作。
检委会办公室 检察业务对接
检察委员会是检察机关的最高业务决策机构,其在整个检察机关的业务建设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检委会办公室作为检委会办事机构,承担着检委会的会议准备、会议记录、会议决定的上传下达等日常事务性工作。如何使检委会办公室在检察业务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在当前的检察工作中就显得尤为重要。 我们的主要做法如下。
一、提前介入重大疑难自侦案件,严把三关确保案件质量
检察委员会作为检察机关业务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对检察机关业务建设的规范、案件质量的提高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邯郸市磁县检察院以检委会办公室为平台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提前介入重大疑难案件的侦查工作,有效促进了案件质量的稳步提高。
1.严把案件线索初查关
检委会应该十分重视重大自侦案件线索的初查工作,在开展工作之前都要精心研究初查方案,制订初查工作应急预案,挑选和确定侦查人员,选择案件突破口,给案件的初查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决不打无准备之仗。
2.严把立案关
在重大自侦案件初查工作获得突破性进展,需要转入立案侦查阶段时,检委会适时介入,对于所获取证据的真实合法性、证据的证明力等问题进行把关,确保案件立得住。
3.严把公诉关
在重大自侦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再次召开检委会,对于适用法律、罪名认定、证据使用甚至出庭预案等工作进行详细研讨,确保案件公诉质量。近年来,我院检委会充分发挥人才资源优势,严把初查、立案、公诉关,使检察院所办理的重大有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得到法院的相应判决,保证了案件办理的高质量。
二、明确重大批捕案件提交检委会讨论制度,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逮捕是刑事诉讼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这就需要检察人员从思想上高度重视逮捕决定的发出,特别是新的《国家赔偿法》颁布后,需要我们更加慎重,防止错误批捕。为此对重大案件的批捕必须提交检委会讨论,这样可以有效防止因错误批捕致使公民人身自由受到侵害的现象发生。
结合磁县人民检察院实际,我院检委会办公室明确了以下四类案件应提交检委会讨论:
第一,对罪与非罪界线模糊的案件,应提交检委会讨论;
第二,部门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的运用有重大分歧的案件,可能涉及刑讯逼供等情况的案件,应提交检委会讨论;
第三,部分重特大恶性案件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特大抢劫案等,有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由于侦查时间仓促,在批捕阶段证据尚不充足或事实尚有疑点的,应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
第四,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的案件,分管检察长认为有必要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
三、认真开展公诉案件评析活动,切实提高公诉水平
为了公正廉洁执法,提高公诉质量和公诉水平,今后要组织检委会委员和刑检部门干警,对我院提起的典型案件开庭审理进行观摩,由检委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析。
初步构想是检委会办公室根据公诉规则的规定,要广泛征求公诉部门、各位检委会委员意见后,讨论研究制订涵盖庭前准备、仪表着装、出庭技巧、出庭效果四方面评分项目的评分表。成立由主管检察长、检委会委员、自侦、侦查监督等业务部门的骨干,同时还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组成的评审小组,对公诉人在公诉各个环节中如对案情的熟悉情况、庭审预案准备、仪容仪表、示证全面、质证论辩针对性强、维护司法公正等方面进行公平、公正的评分考核。
检委会办公室要在汇总成绩后及时将结果和意见进行反馈,公诉部门结合反馈意见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这样可以积极有效地促进公诉工作水平的提升,同时也提高了侦监部门侦查取证及审查批捕的意识,强化了对证据的收集和固定,为公诉工作打下了坚实的证据基础,提升了案件质量。
四、尝试轻微刑事案件不起诉简单议事程序,促进社会矛盾化解
2013年以来磁县人民检察院共做出不起诉案件9件12人,其中有不少特别轻微案件,这就要求我们充分发挥检委会办公室的作用,建立相对不起诉案件分类处理制度,尝试建立一套繁简适宜并合法的相对不起诉程序。
首先,检委会办公室将公诉科拟提请检委会讨论的案件提前发给各位委员,检察长、各位委员审查后,在各位委员对拟相对不起诉案件事实不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在检委会召开时,检委会委员仅对情节是否轻微进行讨论,适用简易程序提高检委会的议案效率。
其次,对部分案件适用 “检委会简单议事程序”,将包括轻伤害在内的一些轻微刑事案件的检委会讨论形式可以尝试改为进行书面审查,提出案件处理意见,检委会办公室收集各位委员意见并进行归纳,呈报检察长批准后按照多数委员意见制作《检委会决定》的简易议案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提高效率。
五、总结经验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由于检委会办公室承担着参谋辅助、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等项重要职能,使其具有了更多的接触检察业务的时间和条件,可以及时掌握检察机关办案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针对发现的检察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进行专题调研,通过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了具有较高指导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从而指导检察工作实践,使各项检察工作明确方向,科学规范。
结合我院办理青少年案件实际,检委会办公室做了调研。
(一)未成年人犯罪产生的主要原因
1.家庭教育失败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
调查显示:一是父母年龄偏大,文化程度较低。大多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父母年龄在45岁以上,大多数的家长对自己的孩子有过分溺爱的现象。
2.父母没有稳定收入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中30%以上的父母没有固定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
3.家长婚姻不稳定
家长婚姻不稳定影响监护责任的履行,也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由于家庭的自然结构遭到破坏,父母一方的精力、能力有限,孩子在日常生活中往往是无人管教、放任自流,这样很容易脱管失控,走上犯罪道路。
另外,除了家庭和学校的影响,社区中的不良文化场所成为滋生未成年人犯罪的“温床”。社会上的一些录像、影片、电子游戏几乎无不与暴力、色情、恐怖有关系,这些垃圾“文化”驱使青少年从想入非非到好奇、模仿,终至成为“暴力文化”和“色情文化”的俘虏。有些中学生受不良风气的影响,崇尚时髦,到社会上拉帮结伙,打架斗殴,出入舞厅、吃喝玩乐、寻衅滋事,只要他们觉得刺激好玩的事情都想去尝试,最终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采取的主要措施
首先,做好普法教育。要强化家庭教育,营造良好气氛。在人的一生所受的教育中,家庭教育占有很大的比重。家长的言行举动对孩子的成长都有着潜移默化的作用。
其次,结合学校搞好法制教育。学校要加强法律教育,这是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环节。
第三,法庭教育。针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特点和承受能力,推出了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圆桌公诉”制度,于近日成功提起公诉张某某等三名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犯罪一案, 开通了挽救未成年人犯罪的新道路。
针对张某某等三人犯罪时均不满十八周岁的情况,磁县检察院经与县法院协商,决定采取以“圆桌公诉与审判”的方式进行庭审。控、辩、审三方同处一个审判圆桌,公诉人将“指控式公诉”变成“说理式公诉”,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公诉人采用委婉语气,和蔼态度,以谈心的形式,将法理和人情融为一体,对张某某等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为何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作了详细的综合分析。这种较为宽松缓和的庭审环境,化解了张某某等人的恐惧和抵触心理,使张某某等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做了如实供述,多次讲到现在很后悔,并表示一定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最后,张某某等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通过 “圆桌公诉”这种庭审方式收到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当前,检察机关都在积极探索检察委员会工作的改革和发展的途径,为此检委会办公室将进一步加强与各检察业务对接,充分发挥检委会的议案职能作用,促进检察机关各项工作健康发展。
*韩日星,河北省邯郸市磁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党组副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