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基层检察技术工作中的三个转变
2014-04-09王劲晓
王劲晓
浅析基层检察技术工作中的三个转变
王劲晓*
曹建明检察长提出实施科技强检战略,这是检察机关开展工作的方向所在。检察技术应用到检察工作的程度关系到检察工作水平的高低。本文从办案支持向办案主体转变、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以及检察队伍由行政化向科技化转变这三个方面,阐述检察机关只有不断加强科技手段的运用,才能有效提高检察工作的效力,从而提升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
科技强检 办案主体 检察队伍科技化
曹建明检察长在2009年全国检察机关技术信息工作上的讲话中指出,实施科技强检战略是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迫切需要,现代科技在检察工作中应用的深度和广度,直接关系到法律监督职能发挥的程度,直接关系到检察工作水平的高低。检察技术工作的实质是提高司法主体(侦查、批捕、起诉)等的认知能力以无限趋近客观真实的过程。它对案件的侦查、起诉活动的及时依法推进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是法律真实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笔者试从三方面进行论述。
一、从办案支持向办案主体转变
近年来,由于职务犯罪呈现出案情复杂化、作案手段隐秘化、反侦察能力强的特点,职务犯罪侦查越来越偏重初查工作。虽然初查不是刑诉法规定的必要法律程序,但是,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及实际工作中,重视初查阶段的工作是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工作的现实需要,是多年来自侦部门工作积累的经验所决定的。
1.初查必过。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次将技术侦查权赋予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只有和技术部门紧密配合,利用科技手段深挖线索、发现证据,从而提高突破案件、揭露犯罪的能力。为此,在确保案件保密的前提下,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应与检察技术部门联动,将技术手段作为侦查办案的基础,所有侦查手段,应用尽用,从而减少人、财、物的资源浪费,形成快速反应打击,准确地为整个案件服务。
2.全程参与。侦查是一种关于法律事实的特殊认知活动,尽管所有的法律事实都必须有确实的证据予以支撑[1]李家全.立足“3+3”模式,释放检察技术正能量[J].中国检察官,2013,(6).。但从认知的逻辑规律看,任何认知过程都必然从主观判断开始,从粗略的结论去努力找寻得出该结论的前提,付诸于对客观事件的认识,因此,正确运用检察技术手段,为侦查提供线索,指明侦查方向,越来越成为自侦案件首选手段。
3.全面参与。针对检察技术单纯以司法鉴定为主的原有模式,转变工作思路,把各项检察业务办案看作技术工作的“市场”,将司法鉴定、情报信息和侦查技术等协同发展,全面参与案件,促进诉讼监督规范。
二、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
1.建立问题导向机制。针对检察机关在新形势下遇到的问题,在发展检察技术工作中来应用技术,从而实现非法证据排除、证据获取方式、初查方式转变。笔者对技术性证据作广义理解,认为八种证据中的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和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都可视为技术性证据的范畴,且这几类证据具有客观性、可靠性和科学性特点,对于自侦案件的成立具有直接证明属性。因此,我们在自侦案件的初查、立案侦查阶段,应当重视和大量收集这样的证据,并依法尽力使其成为初查和立案条件成立的支撑。同时,还应牢牢树立以技术证据印证言词证据的办案理念,从而缩小非法取证几率。在监督方式上,改变原有靠人盯人,人防人等传统监督方式,变成靠技防来监督,让原有场景来说话。
2.服务重点、服务办案、服务安全。证据是侦查活动的目的,更是诉讼活动的核心[2]杨小辉.浅谈如何加强基层检察院检察技术工作[J].法制与社会,2009,(9).。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证据特别是电子证据,都需要由掌握高精尖的检察技术人员去收集、审查、鉴别。因此,依法开展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全面加强审查自侦案件中技术性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规范性,是检察技术部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运用规范化警务区、侦查环境监控、同步录音录像、无线多参数远程监护系统等,对安全隐患进行及时处理,保证办案人员身心安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3.服务方法。创新专、兼职技术人员横向互助机制,实行“双上岗”制度,加强与业务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发挥专职技术人员引导作用和兼职人员辅助作用;融入鉴定资源上下级纵向整合机制,积极为上级院司法鉴定中心输送鉴定案源,在做好鉴定案件样本的提取与固定基础上,鼓励基层院主动参与检验鉴定,发挥专业人才技能。实行双培训,改变检察技术办案,类型相对单一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人才培养新模式。技术培训时,办案部门参加;办案部门培训时,技术部门参加,达到相互了解,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实行人员混用,通过练兵提升双方“技能”。
三、检察队伍由行政化向科技化转变
1.人员专业化。在建设检察队伍时,尝试取消行政级别,将技术职称作为衡量标准。检察技术开发需要专业人才,检验鉴定技术的应用也需要相应资格认证的人才,检察机关应为专门技术人才提供学习的条件,落实经费,保障时间;技术人员也应有自觉学习的意识和能力,不断更新知识。加强信息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现从全部依赖社会人才到自身拥有相当实力的技术专家转变;进一步扩大教育培训的覆盖面,在加强“将”的培训时,也要加强“兵”的集训;在注意高端前沿培训时,也要注意基本功的培训。
2.机构事业化。从目前技术建设状况来看,最困难的不是钱的问题,而是人的问题,观念的问题,修改后刑诉法对检察工作提出了的新要求,培养和引进中、高级技术人员刻不容缓。解决技术人才匮乏的关键,还在于特岗特定、保障待遇、重视培养;加强专职技术人员和兼职技术人员的学习培训,探索建立委托有关院校为检察机关培养专业技术人才的机制[1]冯梅芳.试探提升检察技术效能的路径[J].法制与社会,2010,(11).,由科、局向各类技术鉴定中心、研究所、研究院转变,将技术广泛应用于服务。建立完善以上级院鉴定中心为依托,统一对外委托鉴定制度,实现经费、人员、调度的合理配置,统一指挥与管理。
3.培养检察技术“精尖”化。以执法办案一线的检察人员和业务骨干为重点培养对象,开展对口业务的专项业务与技能培训,着力加强检察工作必需、急需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不求全面,但求精通,开展模拟训练对抗,以练促精、以训促精;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鼓励支持检察技术人员参加高端技术应用研讨会,参与技术研究,达到精益求精,并建立一系列常态化机制,提升检察工作的效能,保障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的提高。
*王劲晓,河南省殷都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