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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如何落地

2014-04-09本刊编辑凌燕

社会治理理论 2014年4期
关键词:司法机关裁判检察机关

本刊编辑/凌燕

司法改革如何落地

本刊编辑/凌燕

【编者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将司法改革列入了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之一,提出了一系列的新举措,包括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涉法涉诉依法终结制度;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毫无疑问,这将是自十五大以来改革力度最大的一次“深水区域”的改革。

司法改革顶层设计虽有,落地实践会如何进行?司法改革的效果会怎样?这都是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上海作为这次司法改革的试点城市之一,意义更是重大。本刊为此特别邀请了法学界的专家对司法改革的理论、实践与创新进行评估。同时,我们又走访了上海市的检察机关和法院,了解司法机关的实际运行,并向司法实践部门的同志约稿,从实践的角度谈司法改革,从而形成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以飨读者。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院长杨力教授指出,长期以来中国司法改革的核心,就是责任的调整和职权优化配置。整体而言,涉及职责的调整和配置理论上可以从两条路线展开:一是从国家层面,根据司法机关发挥作用的需要和规律,借助于新制订和修改法律来彻底实现司法权的优化配置。二是司法机关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依据公正高效和利于监督制约的要求,通过内部机构和职责整合来优化配置。华东理工大学法律社会学研究中心主任李瑜青教授认为,司法改革的核心点之一应是提升司法管理的自治性。在这个问题上,必须以确立司法权的国家专属权为前提,克服在实践中存在的司法管理体制地方化特征和行政化特征。

司法改革 法治中国 公平正义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院长黄祥青指出,司法改革必须要有一个基本的思路,司法改革是一个过程,不要以为司法改革进行一场运动,整个司法体制就能够实现公正了。一定是通过不断发现最突出的问题,不断改进一个良性的过程之后,社会结构才能达到合理的治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任静远法官,从审判质量方面谈司法改革,法治建设就是要老百姓在每一个案件里看到司法的公平正义,提升审判质量,则是一个不可忽视的现实问题。比如司法改革提出“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的指导原则。这一项原则的确定,目的是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的问题,实现审理和裁判主体的统一。应当说,这对于提升案件的审判质量具有显著的意义。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刘晶认为,建设法治中国,司法改革最重要的就是要提升司法公信力,并针对目前司法机关在公信力建设中面临的困境提出了检务公开,通过开展“检察开放日”等活动邀请老百姓走进检察机关的大门,了解司法世界,通过推进社区检察室的建设,方便群众信访、社区综合治理、检察宣传等职能,增强检察机关的基层影响力。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劲晓,剖析了省级以下检察机关在统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省级以下检察机关统管管理体制的三项对策,包括成立专项经费,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和加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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