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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者的案主暴力风险探讨

2014-04-09包俊林

社会工作 2014年5期
关键词:案主社会工作者威胁

包俊林

社会工作者的案主暴力风险探讨

包俊林

本文对社会工作职业中的案主暴力的定义及类型进行了整理,着重探讨了案主暴力发生的概率、原因和案主暴力对社会工作者的影响。通过对案主暴力事件的认识,使得政府、机构及社会工作者能够对此问题进行深刻反思,以此进一步促进社会工作的发展。

社会工作者 案主暴力 风险

包俊林,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社会学与社会工作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西桂林 541004)。

一、引 言

随着我国社会工作教育及职业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从事社会工作事业,而与之相伴的社会工作职业风险也随之产生。2007年,台湾台中医院社会工作服务部主任,因为协调医疗纠纷被案主的亲属殴打;2012年,深圳市坪山新区一女性社会工作者在工作期间被男上司侵犯;2013年,新疆社区社会工作者在入户调查时被恐怖分子暴力杀害等,这些事件无不警示着社会工作职业的风险性。

社会工作是一门与“人”打交道的专业和职业,服务领域广泛,包括儿童、青少年、老人、家庭、医疗、公共服务、心理卫生、犯罪矫治、行政管理等(林万亿,2006),使得社会工作者面对的案主多样化、问题复杂,尤其是与人接触最为密集的一线社会工作者,常常需要与情绪不稳定的案主或具有暴力倾向的案主一起工作,而可能面对来自案主的暴力威胁。社会工作者在缺乏良好准备或适当装备的情况下面对高风险的工作环境,将影响社会工作者对专业的承诺以及增加工作的流动性与挫折感(Beaver,1999;Newhill、Wexler,1997;Song,2005),如此一来也会影响到对案主服务的质量。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由于社会救助、儿童及青少年福利、家庭暴力防治等领域服务的开展,社会工作者开始负责很多攸关民众福利和权益等相关事项,例如:儿童安置评估、补助资格审查等。社会工作者一方面要保护案主权益,另一方面又身兼资源审查人的角色,社会工作所具有的特殊性使得社会工作者在多重角色冲突之下,可能要面对剥夺案主权益时来自案主的暴力威胁。因此福利的制度化以及案主的复杂化等因素,使得社会工作者“照顾”与“控制”的双重角色愈来愈明显(Newhill,1996),社会工作者人身安全需要引起重视。

从上述的论述中可知案主暴力已成为社会工作中不可忽视的问题。而就目前国内外在该领域的研究现状来看,针对社会工作者案主暴力的研究不多。欧美学者对暴力及案主暴力的界定、范围、受暴力的情况及相关因素进行了一定研究(Breakwell、Rowett,1988;Macdonald、Sirotich,2001;Newhill,2003;Ringstad,2005;等),但研究的内容较为分散。国内大陆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文献资料,大部分学者的研究集中在社会工作教育、职业化以及社会工作职业倦怠等方面(关信平, 2006;朱眉华,2004;王晓,2009;安秋玲,2010;李欢,2011)。台湾学者的研究较集中在案主暴力的调查、资料的统计分析、社会工作者受暴力的比率等方面(邱琇琳、陈圭如,2005;陈丽欣,2002;刘淑莉,2007;汪淑媛,2008)。

对此,本文在已有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对社会工作职业中的案主暴力的定义与类型进行梳理,分析案主暴力发生的概率,着重探讨案主暴力发生的原因和案主暴力对社会工作者的影响。

二、案主暴力的定义与类型

(一)案主暴力的界定

在定义案主暴力前应先对“暴力”一词加以界定。身体的伤害被划归为暴力是毋庸置疑的,然而口语或文字上的威胁究竟构不构成暴力?身体上的伤害是一种暴力,而财物上的损失也是吗?

从《韦氏字典》的定义来看,“暴力是运用身体力量所造成的伤害或虐待;被扭曲、侵犯因而造成伤害;是一种强烈的、狂暴的行动、力量或感受”(Merriam-Webster Online,2007)。因此暴力所界定的范围相当广泛,除了身体上的伤害外还可以包括威胁,而暴力的对象也不限定于人身,也可能包括财物上的侵犯。

有关英国社会工作者面对案主暴力的研究中,对暴力的操作性定义为“造成受伤或痛苦的实际身体攻击”(Breakwell、Rowett,1988),定义中的暴力仅包括造成身体伤害的实际攻击行为。除此之外,陆续有研究将暴力的范围纳入骚扰、威胁、身体上攻击及程度由轻至重的口语侮辱以及致死的攻击(Macdonald、Sirotich,2001;Brady,1993)。由此可见,界定暴力有不同的方式,而暴力的范围可以涵盖暴力、威胁与恐吓等行为。

有关案主暴力的研究中把案主暴力定义为“由于与案主的专业工作关系,而发生案主对社会工作者的骚扰、威胁或身体攻击的情形”(Macdonald、Sirotich,2001)。因此倘若这种暴力的发生是基于双方的专业关系,由于服务上的接触以及服务的供给,致使案主以及相关重要他人,因为各种的原因而对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施予任何形式的伤害,称为“案主暴力”。

(二)案主暴力的类型

有研究者将暴力的行为分为口语侮辱、口语威胁、意图攻击、导致小伤的攻击、导致大伤的攻击、导致死的攻击(Brady,1993)。也有研究者将暴力攻击行为区分为身体与心理,例如推、拉、咬、踢、财物损害、甩巴掌、物品攻击、被私下踫触、被杀伤、被强暴等十九类行为划分为身体上的攻击,而恐吓、意图伤害、电话骚扰、意图财物损害、跟踪、意图伤害亲友等六类的行为则被划分为心理上的攻击(Arthur,2003;Ringstad,2005)。

学者Newhill进一步将暴力分为四类:1.实际身体攻击:一个人直接对另一个人动武,有伤害意图;2.意图身体攻击:一个人试图对另一个人做身体攻击的事件,但未做实际身体接触;3.威胁:伤害另一个人的言语或文字威胁,或一个人对另一个人刻意做出的威胁性身体姿态(包括跟踪与威胁伤害自己或工作者);4.财物损害:一个人有意图地损坏他人私有财物的事件,或事件发生时正在使用的财物(Newhill,2003)。除此之外,更有不少研究者清楚地将暴力攻击的类型分为三大类:身体攻击、口语威胁与财物损害(刘淑莉,2007;Shultz,1987;Newhill、Wexler,1997;Sarkisian、Portwood,2003)。

综上所述,在界定案主暴力的范围时,基本上可以划分为心理、身体的伤害以及财物上的损害。心理方面一般而言包括了口头或文字上的侮辱、口头或文字上的威胁、跟踪或意图性的攻击行为;身体方面即为任何的实际身体攻击或伤害行为;财物损害包括意图性的与实际上的公私有财物破坏行为。

三、案主暴力发生的概率

案主暴力的发生并不是一个罕见的现象。从美国较早期的研究来看,根据心理卫生人员的研究发现,除了精神科医师外,社会工作者被攻击的风险最高,其中口语的攻击行为是最常见的形式(Star,1984);Tully针对社会工作实习生进行研究,发现26%的学生曾遇到某种形式的暴力,有22%的人遭遇到口语的威胁或攻击(Tully,1993)。Beaver曾针对美国1942名一线社会工作者进行研究,结果发现64.8%的工作者工作生涯中曾遭遇案主暴力攻击(Beaver,1999)。

再进一步查阅近期的研究,发现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NASW)会员中,62%的社会工作者表示他们曾是身体或心理攻击的受害者,14%的人近期内曾遭受到案主攻击,且大部分的攻击事件是心理性的(主要是口语威胁)(Ringstad,2005)。虽然每个研究结果的发生率不同,但以社会工作者生涯发生的概率而言都已超过五成。此外,还有近一半的社会工作者受暴经历不只一次(Newhill,1996),由此可见受暴并非偶然事件,而是经常伴随工作而来。

不只美国有这个问题,西方其他国家也有相关的研究证实社会工作专业确实存在案主暴力的问题,例如加拿大调查研究发现,安大略省的社会工作者生涯中发生口语侮辱的情形最多,达到87.8%,意图身体攻击也有63.5%(Macdonald,2001;Sirotich,2005)。此外,以色列和美国的发生率亦相似(Guterman、Jayaratne、Bargal,1996)。因此社会工作专业人员面对案主暴力的现况并不是特例,暴力并非一国之内的现象,而是普遍发生于工作场域之中,是社会工作界共同存在的问题。

有关暴力发生的类型,口语暴力的情形是各服务领域中最为普遍常见的,平均49.3%的社会工作者曾被案主口语攻击,身体威胁次之,为22.8%(Guterman、Jayaratne、Bargal,1996),这个结果与其他的研究结果相似,口语上的威吓或攻击通常是最为常见的形式,而对身体的威胁又比实际的攻击普遍。此外,无论受到何种形式的暴力攻击或威胁,都会对个人的身心造成不小的影响,有超过60%的社会工作者对案主暴力感到恐惧(Rey,1996)。

四、案主暴力产生的原因

案主对社会工作者的暴力攻击已成为社会工作专业面临的重要课题,然而在希望降低或减少这个现象发生之前,应对其发生的原因有所了解。由于引发案主暴力产生的原因众多,因此可以运用生态或系统观的视角来讨论,以下将从生态系统观出发,从微观到宏观的层次分别讨论影响案主暴力产生的原因。

(一)案主的因素

社会工作专业必须面对多样的案主,案主本身某些特质可能较容易促成暴力发生,例如具有冲动的人格特质、有精神病征、有药物滥用记录、有反社会行为等(Newhill,1992;陈圭如,2005)。发生暴力的案主除了大多伴有心理或情绪上的障碍外,智力也是很重要的因素之一(Breakwell、Rowett,1988),智商较低的案主可能因为找不到其他解决问题的方法,而倾向使用暴力解决眼前的问题,所以精神、心理卫生机构的专业人员更容易面临案主的暴力威胁。除了人格特质及行为特性之外,案主本身的人口学特性也是影响暴力行为产生的因素之一,年纪较小、男性、社会经济地位较低的案主较可能倾向以暴力解决问题(Newhill,2003)。

(二)社会工作者的因素

造成案主暴力发生的另一个因素可能是社会工作者自己本身的人口特性,不同性别的工作者受暴情形具有差异,男性的工作者较女性被暴力攻击的可能性高,尤其在公共部门工作的男性工作者较女性面临较多的身体威胁与攻击,而非仅仅只是口语上的暴力(Jayaratne,2004)。其他还有很多的研究结果也支持男性工作者受到暴力攻击的风险较女性高(Newhill,1996;Ringstad,2005;Schulte,1998)。这意味着性别所展现出来的特质将影响专业间的互动关系进而影响案主暴力的发生。

除性别外,年龄也是不少学者探讨的因素。年轻的社会工作者是暴力受害者的高危险群(Star,1984;Beaver,1999)。年轻的社会工作者(小于45岁)受到威胁、口语暴力及性骚扰的情形较年长者多(Jayaratne,2004)。所谓的年轻其实有很多的内涵,年轻也许代表着工作经验不足、处事能力不成熟,甚至也可能是因为年轻的社会工作者与案主互动时,案主容易有上述的想法进而有敌意的表现等。

社会工作者自己本身的经验、知识及训练也是影响案主暴力发生的因素之一。研究发现,随着在机构中的年资越久,发生社会工作者受到案主威胁的情况将会减少(Guy、Brown、Poelstra,1990)。尽管很多研究强调工作经验与知识背景的影响性,但仍还有其他关键因素在起作用,例如对心理学专业毕业的学生与工作者而言,信心是最重要的因素。专业训练与处理案主问题的信心有显著的正相关,倘若训练不足,社会工作者处理暴力问题的信心程度也会很低,基于这个理由,若能够提供学生足够的训练将可以增加他们处理案主暴力问题的信心,而不会对自己的能力或想法有所怀疑(Gately,2004)。

从上述的研究可以发现社会工作者的性别、年龄、教育程度、工龄、工作经验等特性是影响暴力产生的重要因素。

(三)机构的因素

案主暴力是职业场所中暴力的一种(Runyan,2001),其发生与机构本身的特性有一定的关系。从机构的性质来看,政府部门的社会工作者遭受暴力对待的情况较普遍(Beaver,1999)。从服务领域来看,不同服务领域的社会工作者受暴情形也有差异,其中以心理卫生机构及保护性服务领域最具危险性(Jayaratne,2004)。1997年美国NASW针对其会员开展了一项有关服务领域与暴力之间关系的研究,发现75%的儿童服务领域的社会工作者经历过至少一次的案主暴力,其中92%曾被口语威胁、48%被攻击、43%有过财物损害的经历(Newhill、Wexler,1997)。学者Song针对1000个儿童及家庭福利社会工作者开展研究,结果发现在工作生涯中高达77.7%的社会工作者经历过至少一次的暴力,而社会工作者过去一年内案主暴力事件的发生率也达到31.1%,其中“口语威胁”为最常遭受的暴力形式(Song,2005)。儿童服务社会工作者与其他领域的社会工作者比起来明显地容易遭受到威胁、财物损害,或者意图或实际的身体攻击(Newhill、Wexler,1997)。

社会工作专业当中,不同机构性质、案主或领域所面对的个案复杂度及所需处理的问题各异,造成社会工作者面临案主暴力的风险程度不同。相关文献表明,公共部门、保护性服务、医疗及心理卫生机构是高风险的服务场域(Beaver,1999;Jayaratne,2004;Scalera,1995;Spencer、Munch,2003),在其中提供服务的社会工作者的人身安全更迫切需要得到关注。除此之外,最常发生案主暴力的场所多半是办公室(陈丽欣,2002;Newhill,2003),可见机构本身的场地有无充足的防范设施将影响社会工作者的人身安全。除硬件的空间外,机构对于社会工作者人身安全的维护认知与实际作为,也是工作场所是否危险及工作伤害能否发生的关键要素。倘若机构的建筑物本身有充足的安全检查措施,则在办公场所发生危险的可能性将会降低。而社会工作者经常需要将工作地点移往案主家中,因此也有可能因危机意识不足(陈圭如,2005)或缺乏足够的防护措施而导致暴力发生。

(四)专业角色的因素

这部分与社会工作者所扮演的角色以及执行的业务内容有关,若社会工作者与案主接触时的角色多为资源分配者与权力执行者,例如有关福利的申领、家庭暴力的调查、儿童安置的决策。对案主而言是否取得资源主要取决于社会工作者的评估报告(陈圭如,2005)。所以无论社会工作者身处公私部门,权力不对等或资源受控制的状况常常会使一些无法满足需求的案主显得愤怒或情绪不稳,于是社会工作者立刻成为案主发泄的首要目标,而导致暴力攻击的发生。然而社会工作者的两难就在于除了要维护案主的权益,另一方面又是资源的执行人,尤其是从事保护性服务的工作者特别容易遭受到来自案主的暴力对待(Scalera,1995)。社会工作者在很多潜在暴力案主的环境下工作,产生案主暴力的风险便相对提高很多。

五、案主暴力对社会工作者的影响

(一)对职业操守的影响

这是社会工作者积极反应暴力的最主要障碍,社会工作专业有其理想的价值与伦理,若发生暴力对待,有些人会认为自己未尽到照顾的责任,而社会工作教育也相当强调这个价值,其中就包括对案主的照顾(林万亿,2006)。另一方面,有些时候不论是社会工作者本身,或是周围的其他同事,可能会产生“如果当时有更合适、更正确的处理方式也许暴力并不会发生”的想法或反应,这样的行为便是对受害者的谴责,然而在这样自我谴责的氛围之下,对社会工作者自己的职业生涯或专业操守都有很大的影响。

(二)对情绪的冲击

一旦发生暴力攻击事件,社会工作者多半会倾向自我谴责,觉得自己能力不足、无法胜任专业角色才会让事件发生。受暴后的情绪反应根据暴力类型而不同,被暴力威胁者会感到害怕与焦虑,而受到财物损害及实际攻击者较会觉得气愤难平。暴力事件发生后,社会工作者的情绪会经历几个创伤的心理阶段历程,包括自我解组阶段、冲突阶段及自我再调适阶段,每个阶段的感受与情绪表达不同,从一开始的震惊、怀疑,中期的害怕、焦虑,到最后一个阶段的自我反省及整合,对受害者而言,有时直接的情绪冲击可能严重到构成创伤后压力症,而需要心理咨询协助。

(三)对身体的伤害

发生暴力事件并不一定都会造成身体的伤害,而身体的伤害已是暴力攻击的极致,直接影响了工作员的人身安全,身体伤害轻则被甩巴掌,严重者甚至会死亡,这些都会是影响社会工作者决定是否继续留在社会工作专业队伍中的重要因素。

(四)对专业感受的影响

除了直接的情绪反应之外,社会工作者在经历了暴力事件后,可能产生“不论如何努力,案主都可能有暴力”的认知,此外在工作上也会变得比较小心,甚至可能为了自我保护,而减少对案主的同理心。另一方面,社会工作者会表达对机构或政策上的不满,尤其当这项危险的工作本身并未得到相对报酬时,就显得劳动条件不合理而成为离职的理由。

(五)对实务工作的影响

经历过案主暴力事件的工作者,大多数会在实务工作时会有些小的调整与改变,为了避免暴力再度发生在自己的身上,可能的改变包括:心理上的警觉性、使用防身器材或其他安全措施、改变工作习惯、与案主保持距离等。

六、小 结

案主暴力对社会工作者造成心理、认知、社会的负面影响。通过对案主暴力事件的深刻认识,使得社会工作者与机构能够对此问题进行反思,更让政府及社会大众能够有机会正视这个问题,因此我们应该对目前社会工作者案主暴力的现况有所掌握,使这个现象不再只是负面地影响社会工作者的工作态度和去留,更应该成为改善与提升社会工作专业发展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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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敏

广西人文社会科学发展研究中心2013年度青年专项重点项目“广西留守儿童社会工作综合服务模式研究”(项目编号:QNZD13004)。

C916

A

1672-4828(2014)05-0103-07

10.3969/j.issn.1672-4828.2014.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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