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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北魏开国爵的封授及其追封与叠授

2014-04-03张鹤泉

关键词:职官品级爵位

张鹤泉

(吉林大学 古籍研究所,吉林长春130012)

太和十六年,北魏国家进行爵位改革,开始实行实封爵制。北魏国家实行的实封爵与虚封爵不同。这两种爵位的主要差别在于,北魏实行的虚封爵,只赐授爵位等级;而实封爵的封授,不仅可以获得爵位等级,并且也能够领有食邑。北魏国家实行的可以领有食邑的实封爵包括王爵和开国爵。但是,王爵与开国爵的封授对象不同。北魏国家王爵的封授对象,限制在道武帝子孙的范围内;而开国爵的封授对象,则是立有功劳的国家官员。可以说,孝文帝爵位改革后,王爵与开国爵的封授是存在一些区别的,所以,需要对北魏国家实行的开国爵做专门的探讨。张维训先生对北魏开国爵问题提出了值得注意的意见。[1]杨光辉教授在对北魏爵位的考察时也对开国爵的问题有所提及。[2]103-115可是,他们对北魏开国爵封授的实现以及开国爵的追封与叠授诸问题,都没有做比较深入的讨论。因此,本文拟对这些问题做一些探讨,希望有益于对北魏开国爵研究的深化。

一 开国爵封授的实现

考察北魏开国爵封授的实现,需要提及受封开国爵者与职官任职的关系问题,因而,这也就涉及北魏实行的职官制度及职官与爵位的联系。从北魏的官制来看,应该说,在当时国家的统治体系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在北魏建国后,道武帝可以选择的统治方式有分封制、官僚制和世族制。但道武帝在这三种方式中,只选择了官僚制。诚如宫崎市定所言,在拓跋鲜卑氏族制瓦解的时候,对于天子而言,最希望出现的是官僚制度。[3]233因为对于拓跋鲜卑统治者来说,选择分封制会使拓跋鲜卑人联合的北方少数民族首领的势力尾大不掉,发展成割据地方的势力。而世族制,则是在上层汉族人中实行的制度,所以,对于北方少数民族贵族来说,还不具备实行的条件。但世族制是与官僚制是相联系的,而且,还可以服务于官僚制。这就是说,在北魏建国后,只有实行官僚制对国家统治才最为有利。正因为如此,拓跋鲜卑统治者模仿晋制,将皇帝直接控制下的官僚体系作为主导的统治方式。因此,北魏国家为了保证官本位体制的主导地位,很重视职官制度的建设和职官的选任。至孝文帝时,为了进一步加强官僚体制,又进行了官制改革。太和十五年,他“大定官品。”[4]168太和十七年、太和二十三年,又先后制定了前《职员令》和后《职员令》,从而使北魏的职官制度更为完善。北魏国家统治者采取这些做法,更促使了官本位体制的强化,因而也就很有利于国家统治的需要。而且,这种官本位体制对国家的其他制度以及社会中的家族和个人的地位都有重大的影响。

当然,北魏国家实行以官本位体制为主导的做法,对爵位制度的影响也是明显的。天兴元年,道武帝“诏尚书吏部郎中邓渊典官制,立爵品。”[4]33也就是说,北魏国家在制度规定上要使官位与爵位的品级序列分开。可是,这种做法并不能使官位与爵位都在国家统治体系中居于同样的地位。实际上,北魏前期,国家赐授爵位是要为国家的官本位体制服务的。这种情况表现有二:一是将赐授爵位的对象限制在担任职官者的范围内。《魏书·神元平文诸帝子孙·真定侯陆传》:“(拓跋陆)神元皇帝之后也。世祖时,以武功颇蒙恩遇,拜散骑常侍,赐爵真定侯。”拓跋陆的身份为宗室,显然北魏国家向他赐授爵位注意到担任职官的状况。《魏书·燕凤传》:“太祖即位,(燕凤)历吏部郎、给事黄门侍郎、行台尚书,甚见礼重。……世祖初,以旧勋赐爵平舒侯,加镇远将军。”显然燕凤受赐爵位,是与他担任国家重要职官是有密切联系的。可是,燕凤的身份却是代人。代人是北魏前期国家统治所依靠的重要的社会集团。[5]538然而,他们要获得爵位依然需要担任国家职官。至于为北魏政权服务的汉人就更是如此了。例如,辽东人晁晖“太祖时给事诸曹,稍迁给事中,赐爵长平侯。”[4]1944昌黎人谷浑“迁侍中、安南将军,领仪曹尚书,赐爵濮阳公。”[4]781由此可见,北魏前期,国家对宗室、代人和汉人赐授爵位都是以担任国家职官为条件的。换言之,北魏国家对没有担任职官身份者,一般是不赐授爵位的。二是北魏国家通过为受赐爵位者加拜将军号,使爵位与职官联系起来。《魏书·长孙肥传》:“(长孙石洛)世祖初,为羽林郎,稍迁散骑常侍。从征赫连昌,为都将,以功拜乐部尚书,赐爵临淮公,加宁西将军。”《魏书·屈尊传》:“(屈垣)以破平凉功,赐爵济北公,加平南将军。”这些事例说明,北魏前期国家为受赐爵位者加拜将军号是固定的做法。川本芳昭考证,赐授爵位的品级与加拜将军号的品级基本是一致的。[6]264而且,受爵者所领将军号与爵位一样可以被后世继承。正如《魏书·官氏志》说:“旧制:诸以勋赐官爵者,子孙世袭军号。”不过,后世继承的爵位只能够体现他们的身份地位。而继承的将军号品级则可以作为起家官的依据。很明显,北魏前期,国家只是在形式上使官位与爵位分离,实际国家不仅使官位与爵位具有联系,并且,还使其服务于国家的官本位体制。因此,从北魏前期受赐爵位的条件以及爵位与职官的关系来看,爵位与国家官本位体制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太和十六年,孝文帝进行爵位改革,实行实封爵与虚封爵并行的制度。实封爵包括王爵与开国爵。王爵成为实封爵是因为北魏国家使其可以领有食邑。而开国爵则是北魏国家新实行的爵位。而虚封爵则是沿袭了北魏前期的做法。在后《职员令》制定后,称为散爵。尽管孝文帝爵位改革后,爵位制度较之北魏前期更为复杂,可是,北魏国家依然使这些不同性质的爵位与职官保持密切的联系。特别是,太和二十三年,孝文帝制定后《职员令》,将实封爵与虚封爵编制为统一的品级序列,并且还将爵位的品级序列与职官的品级相比照、对应,在形式上实现了职官品级与爵位品级的一体化。这就是说,北魏国家将爵位与职官完全编制在统一的品级框架中,而且还对统一的爵位序列的品级都做了明确的规定。这种爵位与职官统一的品级框架体系的形成,就使北魏国家的官本位体制更为明确。需要注意的是,后《职员令》规定:王、开国郡公为一品;开国县公、散公为从一品;开国县侯为二品;散侯为从二品;开国县伯为三品;散伯为从三品;开国县子为四品;散子为从四品;开国县男为五品;散男为从五品。[4]2994-2998在后《职员令》中对开国爵与散爵的统一品级序列的下限定为从五品,显然这是采取魏晋以来的传统做法。即职官在五品以上,相当于古代的公卿大夫。[3]330也就是社会中具有特权的上层群体。由于后《职员令》这样确定爵位的品级,自然确定北魏开国爵与散爵的封授对象的范围,也就是有限制的。事实上,北魏爵位的封授,只是在拥有政治特权的上层群体中进行。当然,对实封的开国爵的封授就更是如此。

从开国爵的封授情况来看,是以担任职官为条件的。《魏书·高祐传》:“(高乾邕)永熙中,司空公、长乐郡开国公。”可见,担任司空者能够获得开国爵的封授。后《职员令》规定,司空为一品,是最高品级官员。[4]2993就是说,任一品实职官者,可以受封开国爵。能够受封开国爵官员品级的下限规定也是明确的。统计《魏书》和墓志铭中的记载,担任尚书郎中、吏部郎中、中兵参军、尚书外兵郎、仓曹参军、尚书屯田郎中、治书侍御史等职官的,都可以受封开国爵。很显然,北魏国家对能够受封开国爵者所任实职官的品级规定限制在一品至六品的范围之内。自魏晋以来,六品职官处于特殊的位置。宫崎市定认为,九品官人法贵族化运作后,贵族子弟一概从六品官起家,所以,六品以上和七品以下之间产生了很大的断层。[3]330由此可见,北魏国家对受封开国爵的职官品级的下限规定为六品,正是要保证开国爵的封授能够在有政治特权的群体中进行,因而,这也是使开国爵的封授服务于国家官本位体制和世家大族制的明显表现。

北魏国家不仅确定可以受封开国爵的职官品级,并且还将开国爵的封授予奖赏功劳结合在一起。实际上,北魏建国后,便以爵位奖赏立功的官员。这成为当时国家授予爵位的传统。《魏书·莫含传》:“(莫含)太祖时,常典选曹,转给事中。以功赐爵安德侯。”《魏书·韩茂传》:“(韩茂)后从世祖讨赫连昌,大破之。……以军功赐茂爵蒲阴子。”这就是说,尽管北魏前期国家赐授的爵位为虚封爵,可是,一般要将爵位授予有功劳的国家官员。北魏国家实行实封的开国爵后,继承了授爵的传统做法,因而,官员立有功劳是可以获得爵位封授的重要条件。《魏书·于栗磾传附于忠传》:“(于忠)以平元禧功,封魏郡开国公,食邑九百户。”《魏书·穆崇传附穆顗传》:“(穆子琳)除尚书屯田郎中。出帝即位,以摄仪曹事,封高唐县开国男,邑二百户。”于忠受封开国爵依据的是军功,而穆子琳获得开国爵的封授,则依据的为事功。也就是说,北魏国家一般是将官员的功劳分为军功和事功来封授开国爵的。

上述情况说明,北魏国家封授开国爵是要将受爵对象限制在六品以上的官员的范围之内。而且,在这一范围的官员必须要立有军功和事功。这样就使可以获得开国爵的封授成为国家限定范围内的职官拥有的一种特权。由于开国爵的封授是国家对立功官员的奖赏,因而也就可以对拥有政治特权的社会上层起到的激励作用。这正是北魏国家在开国爵的封授上,将受爵者的职官品级和所立功劳结合在一起的意义之所在。正因为如此,这也就使北魏开国爵的封授,必须要以职官的品级和功劳为标准。应该说,二者是缺一不可的。

实际上,北魏建国后,就对制定和掌握职官和爵位的品级是很重视的。道武帝时,吏部郎中邓渊制定官制和爵制,使“吏部尚书崔玄伯总而裁之。”[4]33也就是说,吏部尚书把握职官和爵位的品级是其重要的职掌。随着北魏国家官僚机构的不断完善,吏部尚书的这种职掌也就更为强化了。孝文帝官职改革后,“自今选举,每以季月,本曹与吏部铨简。”[4]170吏部尚书要铨简官员,当然要掌握职官的品级及被选举者的政绩。特别是,太和二十三年制定后《职员令》,使爵位品级与职官品级一体化,并在宣武帝时开始实行。由于后《职员令》的实行,也就使吏部尚书对职官品级和爵位品级的掌握更为明确化。由此来看,在开国爵开始实行之时,由于吏部尚书掌管职官的品级,所以,也就能够把握受爵职官的限定范围。可以说,开国爵封授的职官品级标准,实际是由吏部尚书掌管的。

北魏的吏部尚书不仅掌管官员的职官和爵位品级,而且还要掌握任职官员的功劳。北魏后期,吏部尚书的这种职掌就更为明确。在吏部有专门的官员功绩的记录,称为“吏部勋书”。[4]1682孝明帝时,吏部左丞卢同上书:“自今叙阶之后,名簿具注加补日月,尚书印记,然后付曹。郎中别作抄目,印记一如尚书,郎中自掌,递代相付。此制一行,差止奸罔。”[4]1682-1683卢同的上书,是针对“人多窃冒军功”的不良风气而提出的改进“勋书”管理的措施。但由此可以看出,官员职位晋升要根据“勋书”,并且吏部的“勋书”也应该是封授爵位的依据。因为吏部尚书掌管职官的功劳,所以,北魏国家要封授官员开国爵,自然需要由吏部尚书核查官员的功劳。这就是说,北魏国家封授开国爵所要把握的职官功劳状况,实际也是由吏部尚书掌控的。

由于吏部尚书可以掌管职官品级与功劳,所以,北魏国家封授开国爵,也就必须要使吏部尚书掌握爵位封授的审核权。可是,受封开国者的举荐,却不是由吏部尚书,而是由尚书省的长官负责的。《魏书·外戚下·高肇传》:“(高肇)为尚书左仆射、领吏部、冀州大中正,尚世宗姑高平公主,迁尚书令。……高后既立,愈见宠信。肇既当衡轴,每事任己,本无学识,动违礼度,好改先朝旧制,出情妄作,减削封秩,抑黜勋人。”这里提到尚书令高肇可以“减削封秩”,也就是能够剥夺官员的开国爵。很显然,北魏尚书令的职掌涉及到开国爵的封授和爵位的变动。不过,尚书令对开国爵封授对象的确定,并不意味他们有最后的决定权。《魏书·李平传》:“尚书令、任城王澄奏理平定冀之勋,请酬以山河之赏。灵太后乃封武邑郡开国公,食邑一千五百户。”这一记载中提到“请酬”,就是请求朝廷封授爵位。显然李平被封授开国爵,正是由尚书令元澄根据他所立“定冀之勋”,向国家举荐的。很显然,北魏尚书令在开国爵的封授上,只具有举荐的权力,并没有确认的权力。然而,尚书省长官可以举荐受封开国爵者,对实现开国爵的封授却是必须要通过的重要环节。

北魏国家封授开国爵的最后决定权,实际是由皇帝控制的。《魏书·裴叔业传》载宣武帝景明三年诏书:“(裴)叔业明敏秀发,英款早悟,驰表送诚,忠高振古,宜加褒授,以彰先觉。可使持节、散骑常侍、都督豫雍兖徐司五州诸军事、征南将军、豫州刺史,封兰陵郡开国公,食邑三千户。”据此可见,皇帝在诏书中要说明封授国家官员开国爵的理由,而且,要确定封授开国爵的等级和食邑的数量。这说明,北魏国家确定开国爵的封授,正是由皇帝最后下诏实现的。而且皇帝还要处理一些在封授开国爵中出现的特殊情况。《魏书·源贺传附源怀传》载源贺上表:“(陆)丽以父功而获河山之赏,臣有家勋,不沾茅社之赐。得否相悬,请垂裁处。”孝文帝下诏:“宿老元丕,云如所诉,访之史官,颇亦言此。可依比授冯翊郡开国公,邑百户。”这就是说,北魏国家对一些官员上表申诉封授开国爵的特殊请求,显然是直接由皇帝下诏来决定的。

北魏国家以诏令形式表明开国爵封授的实现,即使在国家权力不为皇帝亲自掌握的情况下也是如此。孝明帝时,胡太后控制朝政,一些封授开国爵的诏令就是由她发布的。如熙平元年,胡太后下诏:“(于)忠以往年大讳之际,开崇邑土,然酬庸理乖,有司执夺。岂宜一谬,弃其余勋也。但忠厥任禁要,诚节皎然,宜褒锡山河,以安厥望。可灵寿县开国公,邑五百户。”[4]745这说明,皇太后封授开国爵的诏令与皇帝的诏令能够起到同样的作用。

不过,还要提及的是,北魏末年,尔朱荣军事集团一度控制北魏朝政,当然也就掌握了开国爵的最后的决定权。正因为如此,尔朱荣能够恣意地封授他的家族成员与亲信开国爵。可是,他还是不敢忽视皇帝诏令在开国爵封授上的作用。《魏故冀州刺史华山王墓志铭》:“建义元年,大将军尔朱荣入洛,除征北将军、护军将军,领左卫将军,诏封昌安县开国侯,食邑八百户。”[7]343可见,在这一时期,对开国爵的封授并没有废弃传统的确定方式,还要由诏令来表明开国爵封授的合理性,只是这些诏令的发布不过是借用皇帝的名义而已。这些情况说明,北魏开国爵封授的最后确定,正是皇帝最高统治权的一种表现,因而,皇帝的诏令也就起到了决定的作用。因此,可以说,皇帝的诏令正是表明开国爵封授具有合法性的明确体现。

此外,还需要指出的是,北魏开国爵的封授予“朝议”的关系。《魏书·于栗磾传附于忠传》:“于是太尉雍、清河王怿、广平王怀,难违其意,议封忠常山郡开国公,食邑二千户。百僚咸以为然。忠又难于独受,乃讽朝廷,同在门下者皆加封邑。”根据这一记载,似乎北魏开国爵的封授还要举行“朝议”。可是,这种“朝议”的举行,却是在于忠控制朝政的情况下,为证明他受封开国爵的合理而强行召集的,所以,这不过是掩饰众人耳目的一种做法。漥田庆文考证,北魏后期,为封爵举行“朝议”仅此一例,并且,北魏后期皇帝亲自出席的“朝议”已经不常见。[8]408-412因此,也就很难说北魏后期开国爵的封授还需要经过“朝议”这一程序。

总之,北魏开国爵的封授的实现,需要经过必要的程序。因为开国爵的封授对象是六品以上立有功劳的官员,所以,就需要吏部尚书对准备受封开国爵者的职官品级与所立功劳进行审核。然后由尚书省长官向朝廷提出建议,举荐可以受封开国爵的官员。最后由皇帝发布诏令,确定封授开国爵的人员。而皇帝的诏令正是开国爵封授具有合法性的体现。不过,北魏皇帝的诏令却是由中书省起草的。正如《魏书·恩幸·徐纥传》说:“总摄中书门下之事,军国诏命,莫不由之。”这就是说,尽管开国爵的封授是由皇帝通过诏令最后决定的,但是,却需要经过尚书省和中书省的相关职官的运作,才能够保证爵位封授的正常进行。很明显,北魏开国爵的封授,实际正是依靠皇帝控制的官僚体制才能够实现的,因而,这种官僚体制也是开国爵封授实现的保证。由于获得开国爵的官员,正是北魏国家的既得利益者,所以,也就使这种封授的规定与官僚体制一样,成为只能使特权阶层才可以获得爵位的一种固化的运作机制。

二 开国爵的追封

北魏国家在开国爵的封授上,还实行追封的特殊做法。所谓开国爵的追封,就是对亡故者封授开国爵。如于烈“暴疾卒,时年六十五。世宗举哀于朝堂。……追封巨鹿郡开国公,增邑五百户,并前千户。”[4]740又如李韶“正光五年四月,卒于官,年七十二。……永安中追封安城县开国伯,邑四百户。”[4]887北魏国家对亡故官员追封开国爵与为亡故官员授予赠爵不同。赠爵只是给予亡故官员荣誉,[9]26-35而追封则是开国爵的一种封授方式。这种方式与开国爵正常封授不同的是,授爵的对象只是亡故的官员。

从追封开国爵的标准来看,北魏国家对受追封官员的职官品级是有限定的。统计《魏书》和墓志铭中的记载,并依据后《职员令》对职官品级的规定,可以看到,北魏受追封开国爵者所任实职官有:散骑常侍(从三品)[4]738、光禄少卿(四品)[4]1250、太府少卿(四品)[4]1596、司徒祭酒(从五品)[4]507。另外还有:定州刺史[4]887、南兖州刺史[4]1577、南秦州刺史[4]506。后《职员令》规定,北魏后期刺史分为上州、中州和下州刺史,其品级分别为三品、从三品、四品。由此可见,北魏国家确定追封开国爵的对象依据的也是他们生前所任的职官,而且职官的品级都不低于六品。这说明,北魏国家追封开国爵,也需要在生前担任六品以上职官的范围内进行。

北魏国家还要在规定的职官品级范围内,依据他们生前的功劳追封开国爵。《魏书·李宝传附李韶传》:“(李韶)克定秦陇,永安中追封安城县开国伯,邑四百户。”可见,李韶被追封开国爵,是因为他生前立下“克定秦陇”的军功。《魏书·郑曦传附郑祖育传》:“建义初,庄帝以仲明舅氏之亲,其弟与谋扶戴。仲明之死也,且有奉国之意,乃追封安平县开国侯、邑七百户。”显然郑仲明获得开国爵的追封,则是由于他生前曾辅助孝庄帝,也就是立有事功。这些事例说明,在六品以上职官的范围内,北魏国家追封开国爵,与正常封授开国爵一样,是要依据受爵者生前所立军功和事功的情况。因此,官员的军功和事功,也是追封开国爵的重要标准。

北魏国家追封开国爵,需要国家有最后确定方式。《魏书·节义·王荣传》:“及贼陷城,与戍副邓元兴等俱以不屈被害。肃宗下诏褒美忠节,进荣世爵为伯,赠齐州刺史;元兴开国子,赠洛州刺史。”可见,王荣和邓元兴亡故后,他们晋升爵位以及开国爵的追封,都要由皇帝下诏确认的。这说明,最后确定开国爵追封具有合法性,与开国爵的正常封授是同样的,都要通过诏书表现出来。

北魏国家为亡故者追封的开国爵与正常封授的开国爵,是没有明显差别的。《魏书·于栗磾传附于烈传》:“(于烈)封聊城县开国子,食邑二百户。……以烈为散骑常侍、车骑大将军、领军,进爵为侯,增邑三百户,并前五百户。……暴疾卒,时年六十五。……追封巨鹿郡开国公,增邑五百户,并前千户。”这说明,北魏国家能够在亡故者生前爵位等级和食邑数量的基础上,晋升爵位等级和增加食邑数量。也就是说,受封开国爵者生前和亡故后获得爵位等级是连续的,并不是截然分开的。而且,北魏国家还能够改变已经追封的开国爵的等级。《魏书·景穆十二王下·南安王桢传附元叔献传》:“(元纂)追封北平县公,赠安北将军、恒州刺史,改封高唐县开国侯,食邑八百户。”很明显,北魏国家可以对原来追封的开国爵等级以改封的方式给予贬降。

当然,还要指出的是,追封的开国爵可以为后世继承。诸如,江悦之“寻卒,年六十一。赠辅国将军、梁州刺史,追封安平县开国子,食邑三百户。”其子江文遥“永平初,袭封。”[4]1590元诱“追封都昌县开国伯,食邑八百户。……子始伯,袭。”[4]506李韶“永安中追封安城县开国伯,邑四百户。长子玙,……袭。”[4]887杨令宝“征拜冠军将军,试守京兆内史。卒,追封邵陵县开国子,邑二百户,赐帛三百匹,赠征虏将军、华州刺史。……子彪,袭爵。”[4]1577这些事例说明,在爵位的继承上,追封的开国爵与在世时受封的开国爵也是完全相同的。

综上可见,北魏国家实行开国爵的追封与正常封授爵位的差别,只是在立有功劳的亡故官员中进行的,在其他方面是与正常封授基本相同的。正因为如此,北魏国家实行的追封,也就是开国爵的一种重要的封授方式。北魏国家采取追封的做法,当然是要通过爵位封授表现他们对官员所立功劳的认定,实际这正是对国家正常封授开国爵的补充。同时,这种追封还可以体现皇帝对亡故官员的恩恤,进而也就更加重了封授开国爵所具有的赏赐功劳的意义。

三 开国爵的叠授

北魏国家在开国爵的封授上,还有叠授做法的实行。所谓叠授,是北魏国家可以向一人封授多个开国爵;也能够向一人既封授开国爵,还可以封授散爵。《魏书·杜铨传》:“(杜颙)孝昌二年,为西征军司,行岐州事。萧宝夤起逆,颙据州不从。……以守岐州勋,封平阳县开国伯,邑五百户。……永安中,除泾州刺史。时万俟丑奴充斥关右,不行。乃为都督,防守岐州。丑奴攻之,不克。事宁,除镇西将军、光禄大夫。以勋又赏安平县开国伯,食邑五百户。”这正是对开国爵的叠授。《魏书·恩幸·侯刚传》:“(侯刚)与侍中崔光迎肃宗于东宫。寻除卫尉卿,封武阳县开国侯,邑千二百户。俄为侍中、抚军将军、恒州大中正。迁卫将军。……进爵为公,以给侍之劳,加赏散伯。”很明显,北魏官员在受封开国爵后,还能够加赐散爵,实际也是爵位的叠授。只是这种叠授,是将开国爵与散爵结合在一起的特殊封授。

从北魏国家开国爵封授的情况来看,对叠授一位受爵者的开国爵数量是没有限制的。《魏书·源贺传附源子恭传》:“(源子恭)征拜右光禄大夫、给事黄门侍郎,仍本将军。录其前后征讨功,封临颍县开国侯,食邑六百户,加散骑常侍。俄迁侍中。……前废帝初,除骠骑将军、左光禄大夫,侍中如故。……以与定策之勋,封临汝县开国子,食邑三百户。……永熙中,入为吏部尚书,加骠骑大将军。以子恭前在豫州战功,追赏襄城县开国男,食邑二百户。又论子恭余效,封新城县开国子,食邑四百户。”据此可见,北魏国家封授源子恭的开国爵就有临颍县开国侯、临汝县开国子、襄城县开国男、新城县开国子,总共受封四个开国爵爵位。不过,这种情况是比较少见的。实际上,北魏国家叠授开国爵,使一位受爵者获得两个爵位的情况则是比较多见的。统计《魏书》记载,北魏国家为受爵者叠授两个开国者有:长孙 稚[4]648、 王 肃[4]1409-1411、 封 津[4]2033-2034、 侯渊[4]1786-1787、于 烈[4]738-740、郑 季 明[4]1250、奚 康生[4]1630-1632、杨令宝[4]1577。不过,这些获得开国爵叠授者却是通过不同方式取得的。《魏书·阉官·封津传》:“(封津)超拜金紫光禄大夫。二年,封东光县开国子,食邑二百户,镇南将军,兼中关右慰劳大传。……初,津被敕营出帝父广平王陵。永熙中,以营陵功,封津城阳县开国子,邑三百户。”可见,封津受封二个开国爵,都是他生前获得的叠授。《魏书·裴叔业传》:“(杨令宝)遂参叔业归诚之谋。景明初,除辅国将军、南兖州刺史。拟戍淮阴,封宁陵县开国子,食邑五百户。在淮南征战,累著劳捷。……卒,追封邵陵县开国子,邑二百户。”显然南朝降臣杨令宝也两次受封开国爵。可是,他开国爵的叠授,却一次为生前受爵,而另一次则为亡故后的追封。尽管叠授开国爵的方式不同,但他们都成为拥有两个开国爵者,因而,所具有的实际意义是没有差别的。

北魏国家可以在开国爵的封授上实行叠授,这是有重要原因的。其中最重要的是,北魏国家将开国爵的封授视为一种赏赐。《魏书·源贺传附源怀传》载源怀上表:“先臣远则援立高宗,宝历不坠;近则陈力显祖,神器有归。如斯之勋,超世之事。丽以父功而获河山之赏,臣有家勋,不沾茅社之赐。得否相悬,请垂裁处。”所谓“河山之赏”,就是指对开国爵的封授。所以,在《魏书》和墓志铭中将北魏国家封授开国爵,既可以称为“封”,也可以称为“赏”。例如,《魏书·郦范传附郦恽传》:“(郦恽)以功赏魏昌县开国子,邑三百户。”《魏平阳县开国子元君墓志》:“(元显恭)淮南肃清,君之功也。赏兖州平阳县开国子,食邑三百户。”[7]298既然如此,北魏国家在开国爵的封授上,就不会使封爵的数量受到限制。因为从北魏国家的赏赐措施来看,完全是依照皇帝的意志来决定的,并不会受到约束。当然,还要指出的是,对一些受爵的官员来说,由于为国家所立功劳很多,因而国家以封授爵位作为奖赏也就不可能只进行一次。例如,北魏国家叠授源子恭四个开国爵,都是对他所立功劳的奖赏。他获临颍县开国侯,是因为“录其前后征讨功”;他获临汝县开国子,是因“以与定策之勋”;他获襄城县开国男,是因“前在豫州战功”。[4]936他获新城县开国子,则与前三者不同,文献载是“又论子恭余效”,才获得开国爵封授的。[4]936所谓“余效”,正是指在所立功劳中,没有受到赏赐的部分。可见,这种封授情况与赏赐具体功劳的封授,具有基本相同的意义。因此,可以说,北魏国家要以开国爵的封授来赏赐功劳,就不可能只对有功官员只进行一次性封授,所以,这也就造成了叠授爵位情况的出现。

因为北魏国家对一些有功官员实行叠授开国爵的做法,因而,不仅能够使受爵者获益,并且,也可以使其家族成员和亲属也同样获益。《魏书·长孙道生传附长孙稚传》:“(孙稚传)后降为郡公。……以定策功,更封开国子。稚表请回授其姨兄廷尉卿元洪超次子恽。”这就是说,受封两个开国爵者,在国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将一个爵位转让给他的亲属。在《魏书》和墓志铭中又将“回授”,称为“转授”。这种情况在《魏书》和墓志铭的记载中多见。如杜颙“以勋又赏安平县开国伯。食邑五百户。以平阳伯转授弟二子景仲。”[4]1020北魏国家对获得开国爵叠封者“回授”爵位的数量也没有明确的限制。如源子恭“前在豫州战功,追赏襄城县开国男,食邑二百户。又论子恭余效,封新城县开国子,食邑四百户。子恭寻表请转授第五子文盛,许之。”[4]936源子恭另一子源彪,“子恭存日,转授临颍县开国侯。”[4]936由于北魏国家不限制受封开国爵者对爵位的回授,因而,也就使因封赏开国爵而受益者的范围明显扩大了。

一如前述,北魏国家对爵位的叠授,并不只以开国爵为限。实际当时还存在开国爵与散爵并授的情况。《魏书·游明根传附游肇传》:“(游详)历秘书郎,袭爵新泰伯。……肃宗以肇昔辞文安之封,复欲封祥,祥守其父意,卒亦不受。又追论肇前议清河,守正不屈,乃封祥高邑县开国侯,邑七百户。”这说明,北魏国家可以使已经有散爵者,仍然可以获得开国爵的封授。而且,对一些有散爵者受封开国爵的数量也是不限制的。《魏书·王肃传》:“(王肃)寻除辅国将军、大将军长史,赐爵开阳伯。……以破萧鸾将裴叔业功,进号镇南将军,加都督豫、南兖、东荆、东豫四州诸军事,封汝阳县开国子,食邑三百户,持节、中正、刺史如故。……以肃淮南累捷,赏帛四千七百五十匹,进位开府仪同三司,封昌国县开国侯,食邑八百户,余如故。”显然,有散爵的王肃,还能够因功获得二个开国爵的封授。北魏国家实行的散爵是虚封爵,而开国爵则是能够领有食邑的实封爵。北魏国家对有散爵者继续封授开国爵,当然是要使他们领有食邑而获得经济利益。这正是北魏国家为有散爵者叠授开国爵的重要原因。然而,北魏国家对一些拥有开国爵者,还要赐授散爵。例如,侯刚“与侍中崔光迎肃宗于东宫。寻除卫尉卿,封武阳县开国侯,邑千二百户。……进爵为公,以给侍之劳,加赏散伯。”[4]2004-2005虽然这种做法不能为加授散爵者带来经济利益,可是,拥有两个爵位却能够更加重他们的身份地位。很显然,北魏国家为有散爵者叠授开国爵,是要使他们获得经济利益;而为有开国爵者叠授散爵,则要使他们的身份地位得到更明确的体现。因此,可以说,北魏国家使开国爵与散爵相结合的叠授,因结合方式的不同,所起到的作用是存在差别的。

概而言之,北魏国家实行叠授的做法,正是由开国爵的封授要奖赏官员所立功劳的前提条件所决定的。尽管北魏国家能够对这些官员为国家所立的功劳进行累计再封授开国爵,可是,一些官员所立功劳在时间上间断较长,或者多次为国家建树功劳,这样,也就使北魏国家对这类立功官员,不能在开国爵的封授上,只进行一次,而是要依据所立功劳,再继续封授新的开国爵。而且,对亡故的官员也要实行同样的叠授。当然,对亡故官员开国爵的叠授,除了是对他们所立功劳的奖励,还包含对亡故官员恩恤的意义。北魏国家对有散爵者实行开国爵叠授,则主要使他们能够获得食邑的封授,进而在经济上获取更多的利益。因此,可以说,开国爵能够叠授的规定,就使北魏国家通过爵位的封授来实现对有功官员赏赐的目的得到更充分的表现。

四 结语

太和十六年,北魏孝文帝实行爵位改革,开始实行实封爵制。在实封爵中,包括王爵与开国爵。但从受爵对象来看,大多数受封实封爵的都是开国爵,因此,开国爵在实封爵中所占地位是很重要的。正因为如此,北魏国家在开国爵的封授上,规定了封授的标准和封授的程序。北魏国家确定开国爵的封授标准是,要对受爵对象有明确的限定。也就是说,可以获得开国爵封授的只能是任六品以上实职官者。北魏国家所以这样限定受爵对象,这是与六品职官在国家职官序列中所处的特殊位置相关联的,并且,也是受北魏国家实行的皇帝控制下的官本位体制影响的明显表现。由于对开国爵的封授标准做这样的限定,也就使开国爵封授只能在具有政治特权的社会上层群体中实行。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北魏建国后实行的爵位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对国家官员所立功劳的奖赏。应该说,北魏国家封授开国爵继承了以爵位的封授来奖赏功劳的传统,继续将开国爵的封授作为对功劳的赏赐,因而,依据可以受爵官员所立军功和事功,也成为确定开国爵封授的标准。由此来看,获得开国爵封授的,不仅是具有政治特权的社会上层群体,而且,还是在北魏国家军事、政治活动中建树功劳的官员,因而,这些通过受封爵位获益的既得利益者,人数并不是太多的,但他们的社会身份地位却是很特殊和显赫的。

由于北魏开国爵的封授,不仅能够使受爵者通过爵位等级体现身份地位,还可以获得食邑的封授,从而能够享有丰厚的经济利益,所以,北魏国家为开国爵的封授规定了严格的封授程序。北魏国家封授开国爵,需要由吏部尚书对准备受封爵者的职官品级和所立功劳进行审核。这种审核对获得开国爵的封授是很重要的环节。北魏国家对符合开国爵封授标准的官员,还需要由尚书省的长官尚书令向朝廷举荐。可以说,开国爵封授是不能忽视由北魏皇帝控制的官僚体制所起到重要的保证作用的。当然,开国爵封授的实现,只有通过皇帝的诏令才能做出最后的认定。实际皇帝的诏令,是封授开国爵的爵位等级及食邑数量被确定为合法的一种明确的体现。这些情况表明,北魏国家使开国爵封授实现的制度规定,既是复杂的,也是严格的,并且,皇帝的最高统治权在开国爵封授中是起到决定性的作用的。

北魏国家还注意到对亡故的官员实行开国爵的封授。北魏国家并没有忽视这一特殊的群体。事实上,北魏国家对这些亡故官员实行了开国爵追封的特别做法。当然,亡故官员要被追封开国爵,他们生前的职官品级与功劳,都必须要符合北魏国家封授开国爵规定的标准。也就是说,在官品和功劳的规定上,追封与正常封授开国爵是相同的。在追封的程序上,也与正常的封授开国爵是没有区别的。通过追封获得开国爵与正常封授的开国爵一样,是能够为后世继承的爵位。这说明,北魏国家实行开国爵的追封,正是对开国爵封授制度的补充。因此,北魏国家实行追封的目的,是要使符合受爵标准者不能因亡故而丧失受封开国爵的机会。很明显,这种做法是北魏国家对具有特权的社会上层群体特殊的优待措施。

北魏国家在开国爵封授上,还实行了叠封的做法。对开国爵叠封,正是由北魏国家确定对有功官员封授开国爵的标准决定的。开国爵的叠封表现出,北魏国家在开国爵封授上,对官员所立功劳的重视。因为官员所立功劳的重大,或者官员多次立功,都是北魏国家实行开国爵叠封的重要原因。由于开国爵叠封的实行,也就更能使国家官员为皇帝统治尽力效劳,因而,也就使开国爵封授所起到的激励作用得到更充分的表现。

[1]张维训.试论北魏的食邑制度—拓跋魏封建化措施之一[J].厦门大学学报,1979(4):116 -137.

[2]杨光辉.汉唐封爵制度[M].北京:学苑出版社,2004.

[3][日]宫崎市定.九品官人法研究[M].北京:中华书局,2008.

[4]魏 收.魏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4.

[5]康 乐.代人集团的形成与发展——拓跋魏的国家基础[M]∥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论文类编:第四册,北京:中华书局,2009.

[6][日]川本芳昭.魏晋南北朝时代の民族问题[M].京都:汲古书院,1998.

[7]赵 超.汉魏南北朝墓志汇编[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8.

[8][日]漥田庆文.魏晋南北朝官僚制度研究[M].京都:汲古书院,2003.

[9]张鹤泉.北魏赠爵制度考[J].史学集刊,2013(1):2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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