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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民国晋中地区社会经济生活初探——基于晋中地区契约文书的考察

2014-11-07

关键词:文书契约土地

郝 平

(山西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山西 太原030006)

关于契约文书的研究,学界大致有两个成熟的方向,一是从法律史的角度开展研究,一是从经济史的角度开展研究。前者主要是以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为中心,代表学者有仁井田陞、浜下武志等,后者主要是以厦门大学为中心,代表学者有傅衣凌、杨国桢等,这些前辈学者从各自的角度对契约文书进行了深入的剖析,成果丰硕。近年来,各地学者逐渐加强对契约文书资料的搜集和运用,各种新兴的研究成果也不断出炉,其中以徽州文书与清水江文书为中心的研究影响颇大。这些成果更多的是从社会史的角度挖掘契约文书中的文本价值,作为一种新兴的研究方向,势头强劲。

作为一种法律文书与私家档案,契约文书记录着升斗小民之间的社会关系、经济关系、人身关系等等,对我们开展社会史研究,从微观的角度解读宏观的制度安排有重要的史料价值。作为史料的民间契约文书,它的真实可靠性是其他史料所无法比拟的。与官方的政书、方志、文人游记等史料相比较,它不存在隐晦或者个人主观色彩的流露,因为涉及具体的利益分配,立契双方在表达上力求表述的严密、准确、客观。

区域社会史研究注重区域的差异性,以往的研究囿于材料限制主要集中于南方,本文在搜集的山西民间契约文书的基础上,选取晋中地区的部分村落与宗族契约文书为主要研究对象,拟从社会经济生活的角度就契约文书所展现的区域特点、土地流转的影响因素、地价的走势等三个方面展开分析,体现区域社会特色及其民间交易惯习,从而重现晋中地区的社会经济生活概况。

一 契约文书所展现的区域特点

“契约文书是我国民间使用长达数千年、广为流行的一种私文书。凡在社会生活中发生的种种物权和债权行为,需要用文书形式肯定下来,表示昭示信用,保证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履行,便形成契约文书。”[1]1除了是“私文书”之外,契约文书也有“公”的含义,因为契约文书尤其是对田宅的交易文书,其生成过程,包括了订立契约、投税印契、过割粮银三个环节,每个环节都有国家力量的参与。特别是后两个环节,国家力量正是通过这种方式,实现对土地的动态管理,从而保证“赋税不落版籍”。而契约文书又有一定的区域性,由于地理环境,经济水平、交易惯习等因素的不同,具体到各个区域、各个时段的契约文书展现出不同的特点。以笔者所见的山西地区契约文书为例,其形制便不同于其他省份,这与清代契尾由各省布政使司颁发有莫大关系。①清代的绝大部分时间都推行契尾之制,清初的契尾由各府县自行印制,康熙中晚期改为司颁契尾,之后一直沿用至光绪年间。在涉及到具体交易物、交易对象等问题时,各个地区的契约文书也表现出一些差异性。以下以晋中地区为例。

(一)水利开发与运用

“山西之长在于煤,山西之短在于水。”[2]14水之于农业的重要性自然不必多提,明清以来,随着人口的增长,山西水资源逐渐缺乏,人们围绕着有限的水资源进行开发、利用,各种与水有关的产业也相继出现,这些都在晋中地区的契约文书中得到体现。

立合同信约人西范庄、西青堆、东青堆、南青堆、乔武村村公所村长罗淳、毕宗德、王俊杰、吴照旭、戴竹义等,晋汾渠经理姚村张崇德、张致远、贾南山,高家堡高冲霄、高宫桂等情因清源县属西范庄、西青堆、东青堆、南青堆、乔武村村定妥晋汾渠水程画夜三十天,两皆言明,每画夜补助大洋七十五元。此款按四期交付,立约之前付过大洋六百五十元,阴历十一月十五日付洋四百元,阴历十二月初一日付洋四百元,来年阴历七月初一日付洋八百元至期。此款不许挪前兑后,此款到期如付不到,有五村各付各则。水程水送高家堡村南田内,晋汾渠郊田内开口或上游意外之变故,按日扣除,如晋汾渠境外开口或沿路有何争执,与晋汾渠无干,晋汾渠只可按日算洋,如有大局更动,作为无效。此系两出情愿,永不失言,恐后无凭,立此合同信约一样两张,各执一张为据。

民国二十七年阴历十一月初七日 立

西范庄罗淳、西青堆毕宗德、东青堆王俊杰、南青堆吴照旭、乔武村戴竹义 晋汾渠姚村张崇德、张致远、贾南山 高家堡高冲霄、高宫桂

中证人 张继鹏、朱文俊、郭筱汾、高在新、高廷玺①晋中契约文书第一本-56,山西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藏,收集人:郝平。

“晋汾渠为原太原县、清源县、交城县引用晋祠泉水的冬闲水,进行冬浇所开采的一条渠道,该渠由太原县高家堡村创办,开挖于清咸丰元年(1851),引晋水浇灌本村汾河土地48顷。民国元年(1912)高家堡村长高登瀛、姚村村长刘纯懿议定联合公办晋汾渠。从此,晋汾渠除高、姚两村农田外,并向清源、交城两县卖水浇地。”[3]73此渠延续到1951年,使用时间长达一个世纪。据笔者所见有关晋汾渠的其他资料显示,晋汾渠后期成立有专门的“晋汾渠联合水利委员会”,渠道所经各村设有水利专员,后期的水费缴纳也改为实物。对水利设施的开发与运用需要大量人力与物力的投入,其回报也是非常丰厚的。上述这件合同讲述的便是高家堡与姚村联合卖水给清源县西范庄、西青堆、东青堆、南青堆、乔武村五村,这一买卖水程的行为将会对当地的数个村落产生重要的影响,对姚村和高家堡而言,他们可以藉由卖水获取丰厚的利益以弥补开发时的人力物力消耗,而对下游的五个村落来说,其生产生活条件必将得到较大的提高。合同内容中也明确提到渠道使用的一些基本规范,如怎样分配水程,如何付费、意外事件的处理机制等,说明水利开发与运用的程序已经非常成熟。正是对水利的开发与运用使得相关的村落被囊括进一个共同的网络。

有了水,必然会衍生出很多与水相关的产业,以介休洪山泉为例,“充沛的水力和优越的地势条件,使水磨业在洪山地区相当普遍。”[4]

立典水磨约人王文臣,情因自己承继伯父王万龄为子,所遗债务甚多,且现在继父尚未出殡,除此磨之外,别无指限。今同伯母王孙氏,生父王东山情愿将所遗狐村下桥水磨一盘出典与张五福名下为业,同中言明典价纹银三百五十两整,限至三年为满,银到回赎,其银当日交清,其磨亦无争差,倘有争差,有本立一面承管,不与典主相干,日后磨有损坏,磨主修理,恐口无凭,立此为据。

在中人 王东屿 押

说合人 张达金、李清、王顺黎 押

经手人 张永实 押

咸丰七年九月初九日 立典磨约人王文臣

每年帖磨主磨税、地银六钱

聚升当平兑

八年三月修理钱三十仟文②晋中契约文书第三本-459,山西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藏,收集人:郝平。

介休东狐村处在洪山泉的泽被下,当地水磨业比较发达,从这件典当水磨的契约中便可窥见一斑。民众对水磨的仰赖也非常严重“除此磨之外,别无指限”。笔者所见介休洪山泉附近村落的水磨或水地交易文书均为红契,可见民间对其产权的重视。水地相较于其他类型的土地价值要高出许多。而无论是水地还是水磨都依赖着水利的开发,水利的开发与运用便是这样深切的影响着民众的基本生活。

(二)晋商对基层社会的影响

“晋商是明清时期国内重要商帮之一,由于其实力雄厚,活动区域广泛,活跃时间久长而居中国商帮之首。”[2]56以往的晋商研究成就斐然,但往往“在商言商”,缺乏对地方社会的关注。“因此,对晋商研究,不应只停留在对晋商本身的关注和剖析上,应当把晋商置于广阔的社会背景中,以晋商为社会坐标中心,在纵向的时间和横向的空间中探寻它对周围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力和辐射力,理清晋商与社会间的关联与互动。”[2]59晋商在国内外都有着巨大的影响力,不可能不对其身处其中的地方社会产生影响。而具体是如何影响的呢?笔者在一些契约文书中找到了些许答案。

立文约人张丰庆今借到三合义记本钱六十五仟整,言定每月一分行息,今质当东良庄村南二垙地,坟地一段,计地六亩正(整),係南北亩,东至南头庙,西至聂光明,南北至道,四至明白,如有本利不到,即许钱主耕种,恐口无凭,立约为证。

道光十七年腊月三十日 立约人张丰庆 押①平遥王氏契约文书-02,山西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藏,收集人:郝平。

这件文书是平遥县东良庄村张丰庆的借贷文书,晚清民国时期的晋商以“汇通海内”的票号业闻名。民间的借贷往往有赖于钱庄、票号等机构,契约中的“三合义记”当属钱庄性质,从契约中可见当时民间借贷的一些基本规范,如抵押物、付息方式、借贷周期、惩罚机制等,说明借贷的程序也已经非常成熟了。

晋商对基层社会的影响,不仅仅体现在民间借贷上,具体到许多从事商业的家庭,其影响更为深刻,甚至一些商业的运行模式、机制对具体的家庭也有着重要的影响。

立遗嘱人王国谦,因年上岁,难以经管家务,所生长子王廷玺、次子王廷璧悉同舅父彭积林,亲族人等言说,各执各业。长子廷玺分到西堡村地二十四亩九分,各带契据为凭,分到谈外钞项作地一十亩半,有钞开责种地,无钞出典,钞承应开责。分到祖父母恩养地一十七亩一分。父母在堂恩养,分到海兴隆号内生意股份一厘弍毫半。此系各出情愿,并无翻悔,言定各执之业,与廷璧日后无干,立遗嘱永远为据。

民国四年二月十三日 立遗嘱人王国谦 长子廷玺 押 次子廷璧 押

在中人 王立国、王大贵、韩锦兰、王廷选 押

书人 阴凤梧②平遥王氏契约文书-14,山西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藏,收集人:郝平。

这是一件分家文书,从中可以看出,应当是一个从事商业的家庭,“海兴隆号”具体从事何种商业活动难以探明,但是我们可以从中窥见“股份制”这一运行机制是怎样影响到晋商本身,王国谦在分家中,将“海兴隆号”生意股份留给自己作为养老金,“股份制”在这里起到了某种养老保险的作用,这一行为便折射出了商业对基层社会甚至具体家庭的重要影响。当然,晋商与基层社会的关系绝非此三言两句就可以概括,其具体的影响过程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

二 土地流转影响因素分析

传统社会“土地转移的规模,通常情况下却是零星的、小规模的,土地兼并的过程也是缓慢的、渐进的。”[5]223就笔者所搜集到的契约文书来看,绝大多数都是小额的交易,多则十数亩,少则几亩甚至几分。土地的流转有纵向和横向两种方式,纵向的流转主要表现为分家析产,而横向的流转主要有典、卖等方式。土地流转过程中,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比如国家的律令、亲族的干涉、灾荒等突发性事件的影响等等,而这些细节是我们不能不加以重视的。

1.“多子析产制”影响下的土地纵向流动。分家对一个家庭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在各种归户契中一般都少不了分家文书。通过分家这种方式,家庭财产实现了纵向流动。分家文书在清代虽然不像田宅交易契约一样需要税契,但是之后的过割程序是必须的。此外,国家律令也在一定的程度上参与到分家文书的订立。如《大清律·户律》中便明文规定,清政府实行诸子均分制“嫡庶子男除有官荫袭,先尽嫡长子孙,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以子数恒分,奸生之子依子量与半分,如别无子立应继之人为嗣,与奸生子恒分,无应继之人方许承继全分”具体到民间的遗产分割中,也大致如此。分家文书往往采用分单、阄书或遗嘱的方式订立,在订立分家文书时,需召集宗族、邻里以为见证。订立文书也不同于田宅交易契约的单契形式,而是采用一式数份的形式,参与方人手一份,这一点类似于合同。

立遗嘱人王廷玺,情因余所生六子,长子已逝,诸子俱已成立,余夫妇年迈,势难共居,故邀同外甥胞弟及村邻等,将余之产,除拨养老地八亩外,长媳拨给地叁亩半,次子之阁,拨给地叁亩半,三子之英,揆给地叁亩叁分七厘伍,四子之雄,拨给地叁亩叁分七厘伍,五子之典,拨给地叁亩半,六子之谟,拨给地叁亩半,所有三四五六子子尚未成家,另拨地叁亩七分伍厘作为将来婚娶之费。此余亲自分配,并无偏心,立此一样六张,各执一张为证。

养老地 夫 子夏庙后地弍亩伍分 村西道北地壹亩伍分 妻 子夏庙后地弍亩伍分 村西道北地壹亩伍分

长媳分地 村西坟地叁亩半 东畔

次子之阁分地 村西坟地叁亩半 西畔

三子之英分地 村西里甲内地弍亩 东畔 村南里甲内地壹亩叁分七厘伍 东畔

四子之雄分地 村西里甲内地弍亩 西畔 村南里甲内地壹亩叁分七厘伍 西畔

五子之典分地 村后侯家坟地弍亩八分七厘伍东畔 头畛地六分弍厘伍 东畔

六子之谟分地 村后侯家坟地弍亩八分七厘伍西畔 头畛地六分弍厘伍 西畔

中证人 郭从善(押)王廷璧(押)曹福德(押)郭之檏(押)

书人 侯捷云

中华民国三十三年阴历九月二十五日 立遗嘱人王廷玺①平遥王氏家族契约-25,山西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藏,收集人:郝平。

这件分单就很好地体现了诸子均分制在实践中的应用,通过这种方式,土地实现了纵向的流动,原本趋向于集中的土地又被分散开来,从而制约了土地的过分集中,使得传统时代的地主土地所有制得以长久延续。

2.个人产权的不完整对土地流转的影响。土地的横向流转主要表现为土地交易,而涉及到土地交易便不能不提个人产权问题,关于传统社会的产权问题,学界一直有争论,但是一个共识便是传统社会个人产权的不完整。②傅衣凌、杨国桢等先生提出了华南地区的“一田两主”现象,对个人的产权问题进行过探讨。杨国桢先生认为,土地私有权与国家、乡族的土地公有权共存,国家的地权体现为通过赋税分享的部分收益权。而乡族的地权则表现为土地的先买权。刘志伟先生对广东的里甲赋役制度进行研究,认为国家通过户籍制度把地方社会纳入国家控制体系,利用立法、征税等手段实现对地权的影响。张小军先生提出了“象征地权”的概念,认为象征产权的膨胀,导致契约产权的减效或失效。一般认为,传统社会个人产权受到了国家、乡族的干涉。国家对个人产权的干涉体现为通过赋税制度所分享的部分收益权以及特殊情况下的无偿籍没所体现的部分处分权。有清一代的田赋征收都依赖鱼鳞册和黄册,“鱼鳞册以田为主,及时注明田主的变化;而黄册则以户为主,随时登录其土地的增减”[6]25,具体到各个村落还有村落自己编制的土地清册。各个乡村有专门的社书,主要是登录土地的交割情况。正是凭借着这些官方和村落所编造的册籍,国家力量得以深入乡村,实现对土地产权的影响。而乡族对个人产权的干涉则体现为乡族的“优先购买权”、大量同姓中人的参与,以及每件契约所必备的类似于“族内人等倘有争碍,地主一面承当,不与买主相干”等等话语。

立具干结人王治明,兹因同胞兄王富成卖圪垯地伍亩,买主王震华,如日后发生任何纠葛,治明情愿负担完全责任,所具干结是实。

民国二十六年 阴历三月十五日 王治明立中证人 王晏臣 (押)王培荣(押)书人 冯富有(押)③晋中契约文书第二本-46,山西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藏,收集人:郝平。

干结文书意在明确责任,从这件文书中可以看到,王治明因为胞兄卖地要给买主出具证明,保证不会发生纠葛,家族成员对个人产权的干涉被表现得淋漓尽致,这可能是个比较极端的特例,但是家族成员对个人产权的干涉是实实在在存在的。

3.灾荒等突发性事件对土地流转的影响。晚清民国时期,山西发生了多次灾荒,其中以光绪元年至光绪四年的丁戊奇荒为最,此次灾荒“造成了人口大量死亡、土地大片荒芜、物质财富遭到严重破坏。”[7]此外,光绪十九年、二十五年、二十六年、三十二年又相继发生多次灾荒,频繁的自然灾害,使基层民众陷入严重的生活困难。关于灾荒与地权变化的关系学界也有一些争论。[8]327-328,[9]提出了灾荒与地权关系的“兼并说”、“分散说”、“停滞说”等观点,但其实都未否认“灾荒是土地兼并的杠杆”这一经典命题。笔者在此无意讨论灾荒对晋中地权关系的具体影响,而是将灾荒作为土地流转的诸多影响因素之一进行强调。而灾荒对土地流转的影响则以民间契约文书为其载体。

立转典地契人张汉孝,兹因年荒紧急,将自典到谷梁上地弍亩,东至陆喜诗,西至山坡,南至陆春榆,北至闫照荣,四至俱明,上下金石土木相连,央中说合,情愿出典与史学光名下耕种执业,同中言明,典价钱陆千文整。其钱笔下交清,毫无短欠,日后钱到回赎,恐口无凭,立此典契为据。

随地认岐阳都十册四粮官银五分九厘

中人陆喜忠代笔

光绪三年十月十二日立转典地契张汉孝①晋中契约文书第三本-446,山西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藏,收集人:郝平。

从这件转典文书来看,灾荒导致民众“糊口无度”,只能通过典卖田地来保证基本的生活。清政府对此采取了诸如免粮、开设粥厂等一系列的措施赈灾,地方上也有一系列的自救措施,但还是有大量饥民因饿死导致大片田地撂荒。此外,笔者还见到一件光绪六年(1880)丁戊奇荒之后,虞乡县为鼓励垦荒,承领绝户田地所颁发的“印照”,这些都体现了灾荒作为一种突发性因素对土地流转的重要影响。

三 地价走势分析

一个地区的地价走势受各种因素的综合影响,直接关系到普通民众的生活水平,对晚清民国时期晋中地区地价的分析,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基层社会的民众生活。在具体分析过程中,必须统一标准,才能得出科学的结论,比如卖契和典契,水地和坟地、山地与平地价位自然不同,不分彼此的都罗列上来,只能得出错误的结论。鉴于此,笔者以清徐县东青堆村契约文书为材料进行个案分析,以期对晋中地区的地价走势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分析。

东青堆村清代属徐沟县,民国属清源县,其契书总量达到110件,但种类相对单一,其中卖契达到83件,典契15件,共计98件,占到总数的89%左右。这些契书起始于嘉庆十一年(1806),终于民国三十五年(1946),历时140年。其中清代文书54件,嘉庆7件,道光13件,咸丰13件,同治8件,光绪12件,宣统1件;民国文书56件,年代非常之连贯,是研究晚清民国时期地价变化的绝佳材料。笔者曾亲赴该村进行田野调查,发现该村地处汾河之畔,地势平坦,且在清代民国时期已有渠道灌溉,土地较为肥沃。在此处,鉴于数量最多,笔者选择了该村绝卖契中的“白地”交易来进行分析(见表1),“白地”为尚未种植作物之地,一般的土地交易都是在农作物种植前或收割后进行的,这样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表1 清徐县东青堆村“白地”价格一览表

通过查阅大量的田宅交易契约文书,笔者发现,在民间交易中不同时段使用的货币不一致。从总体的形式来看,清初直至乾嘉时期多用银交易,道光以至同治则银钱交互使用,同治以后多用铜钱交易。进入民国,交易的货币更为复杂,铜钱、银元、大洋等等不一而足。当然,这只是一个大概的印象,具体的不同的区域又有一定的差异性,以东青堆村来看,嘉庆时期基本上就已经用钱交易,而民国初期也是用钱交易,直到民国七、八年左右才换为银元。不过,同一地区、同一时段其交易所用货币基本上是一致的。

这便又为我们提出了一个新问题,为什么会呈现出这种状态,解决了这个问题,才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基层社会的复杂面向。清朝统治者推行“用银为本,用钱为末”的货币政策,民间的土地交易用钱还是用银取决于社会上白银流通量的大小,乾嘉时期,国内大规模战争停止,社会稳定,经济繁荣,同时在对外贸易中,我国始终处于出超地位,大量的国外白银流入国内,广大的农村地区也开始使用白银进行交易。道咸时期,国外侵略势力进入,鸦片贸易盛行,大量的白银外流,导致的国内市场上白银数量不足,所以在农村的交易中出现银钱通用的状态,同光时期,大量的战争赔款使得国势积弱不堪,国内白银紧缺,广大的农村地区只能重新用钱交易,这个过程其实与国家的整个形势有重要的关系,但是在具体影响到地方时,又受到很多地方性因素的影响,表现为一定的差异性。

要分析晋中地区的土地价格便不能不涉及到银钱比价和银洋比价,清代各个时期银钱兑换比例不同,据《山西金融志》记载,道光二十六年1两银子折钱1700至1800文,同治元年折钱1500至1600文,鉴于以上记载及相关研究成果,笔者将咸丰时期的银钱比价定为1:1650。另据民国七年山西财政厅的折算:银元与钱之比为1∶1200。这样,我们便可以把交易货币统一换算为制钱。弄清楚银钱、银洋比价,我们便能清晰地看到晚清民国时期清徐县东青堆村的地价走势(见图1)。

图1 晚清民国时期清徐县东青堆村地价走势图

通过图1,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嘉庆以至道光时期,该村的地价走势是轻微上扬的,道光以后地价呈现急速下降的趋势,到光绪年间达到低点,民国时期地价又再次迅猛上扬。那么该村的地价出现如此走势的原因何在呢?

对于地狭人稠的山西来说,土地的重要价值不言而喻,嘉庆以至道光前期,社会稳定,经济繁荣,人口不断增长,使得人地矛盾加剧。以人均耕地面积来看,乾隆三十一年(1766)5.12亩,嘉庆十七年(1812)3.95亩,道光十九年(1839)3.67 亩 ,人均耕地呈不断下降趋势。而大量水利设施的兴建,如清代汾河流域之“八大堰”以及土地耕作技术的提高,大量的经济作物的引进和种植,使得土地的产出得到很大的提升。以榆次县为例,清代“多树果莳瓜,岁资之为利,以供衣食租赋”。此外,还有晋商把大量的资产用于购买土地,这些因素共同作用,使得嘉庆以至道光时期的地价不断攀升。

从道光年间开始,中国便不断地受到外国侵略势力的袭扰,社会动荡,经济凋敝,国势日渐凌弱,大量的战争赔款被以各种名义摊派到土地上,赋税沉重,使得农民的生活水平下降,购地也无利可图。另外,晚清时期山西地区经常性的灾荒(见表2),造成人口的大量死亡,大片土地撂荒,无人耕种,这些因素使得道光之后的地价急速下滑,直到光绪年间达到最低点。

表2 晚清时期清徐县灾荒表

从上表可知,地处汾河之畔的东青堆,在晚清时期要经历经常性的汾河泛滥。笔者在田野调查的过程中发现,该村在光绪之前称为“北青堆”,光绪年间才改称东青堆,而据当地人介绍,改名缘于汾河的改道(从村西移到村东)。另外,村中还有民国年间重修的河神庙,更从侧面反映了当地的水灾频发。当然,光绪三、四年的“丁戊奇荒”也不可避免的影响到该村落。总之,晚清时期经常性的灾荒与地价的走势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

民国年间,东青堆村的地价呈现迅猛增长的势头,与其他地区的缓慢增长不太一致。地价如此迅猛增长的原因与当地的水利开发有着莫大的关系。民国元年(1912)晋汾渠向清源、交城两县卖水浇地。笔者就见到一件民国二十七年(1938)东青堆村联合周边五个村落购买晋汾渠水程的合同(见前引文)。水利的开发推动了地价的迅猛上涨,与此同时,由于土地价值的提高,土地买卖也开始增多。

对东青堆村的地价走势进行个案分析有助于我们更好的理解地价走势的各种影响因素,也在某些程度上反映了整个晋中地区的地价走势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地价的上扬与下挫与整个国家的形势有着密切的关系,此外,耕作技术的提高、经济作物的种植、水利的开发与运用、人口的增长、灾荒的频发等社会因素也都对地价的走势产生影响,而地价的走势不仅反映了民众生活水平的变迁,同时也影响着民众的生活水平。

四 余论

各个地区的契约文书都有其鲜明的特点,这一点是广大学者的共识,也正是因为这些差异性的存在,才使得研究更加丰富。水利开发与运用以及晋商无疑是晚清民国时期晋中地区两个鲜明的特点。关于山西水利史与晋商的研究成果相当丰硕,但都有继续深入的空间。比如水利史的研究更多的关注点在于水利纠纷与社会协调,而对水利开发与运用与社会发展的关系关注不足;晋商研究则往往“在商言商”,缺乏对社会的关注。透过契约文书来体现晋中地区这些区域特色,有助于研究的深化和细化。

封建社会的地权状况一直以来就是学界关注的焦点,研究成果丰硕,但并未有统一的认识。契约文书作为土地流转的凭证,是研究地权状况的基础性资料,而对土地流转影响因素的分析有助于该研究的深化。从晋中地区的契约文书来看,土地的流转过程受到各个层面的影响。首先,不管是横向流动的土地交易还是纵向流动的分家析产,国家律令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次,个人产权的不完整使得土地的流转变得复杂,如很多宗族条规中便明确载明土地流转限于宗族之内。再次,一些突发性的事件也影响着土地的流转,这种影响往往是被迫性的。

地价的走势是一个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风向标,与基层民众的生活息息相关也是受到很多因素的共同影响。从全局来看,国势的强弱、人口的多寡、社会的稳定与否从根本上影响着地价的走势。具体到各个区域,又有着其他的影响因素,如水利工程的开发、耕作技术的提高、经济作物的种植、突发性事件甚至个人的际遇等都会影响到地价的走势。

总之,不管是契约文书所呈现的特点、土地的流转、地价的走势这些经济现象都是受到多个层面的因素共同影响,一些区域性的因素在特定时期、特定状态下可能会成为决定性的因素。这些问题都与基层民众的生活息息相关,被封存在民间交易的契约文书中长久流传,对其探索有助于我们更好的理解基层社会的复杂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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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行山文书精品选(17)
我爱这土地
监狱执法文书规范探讨
黑水城出土《宋西北边境军政文书》中“砲”类文书再讨论
新疆发现契约文书与中古西域的契约实践
对这土地爱得深沉
解放医生与契约精神
《项链》里的契约精神(上)
分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