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左传》看春秋时对战俘的处置
2014-04-01田萌
田 萌
(上海大学 历史系,上海 200444)
在中国传统的思想观念里,普遍存在着一种“厚古”的倾向,即认为上古三代乃是盛世的代表,其典章制度、风俗人心等,无不依礼而设、堪称完备,而这种盛世的情态后世遂再无重现。然而近代以来,受今文经学和古史辨运动的冲击,再加上进化论和科学理念等西方思潮的影响,一种进化史观便逐渐为世人所接受。由此人们对三代的认识便发生了转移,三代中野蛮蒙昧的一面也逐渐为人所道及。撇开各种史观不论,尽可能地去梳理有关先秦史的史实则是最基础的工作。
在中西历史进程中,战争始终是一个不绝如缕的伴生物。即便是大道之行之际,也仅是“礼乐征伐自天子出”,春秋这一“礼乐征伐自诸侯出”的时期,其战事的频繁往复自不待说。我们知道,现代战争中不杀战俘的约定被认为是人类文明的一大进步。在中国历史上,秦王朝完成统一霸业中曾有“赵卒降者数十万人,我诈而尽坑之”(《史记·白起王翦列传》)的惨剧,那么春秋时期的战争中是如何处置战俘的呢?本文即是试图从《左传》的记载中对这一问题稍作梳理。
张荫麟在其《中国史纲》一书中曾对商代战俘的处置论述道:“战争所获的俘虏,当有一部分是用作祭祀的牺牲,卜辞中屡有人祭的记录。但那不是常见的事。大多数俘虏当是用作奴隶。卜辞中有奴、奚、臣、仆等字皆是奴隶之称,奴隶除用执贱役外,当亦用于战争,卜辞中有‘呼多臣’伐某方的记录,似是其证。又有所谓‘耤臣’和‘小耤臣’,似是奴隶之用于耕作的。”[1]21-22
这一对商代战俘的描述也大致适用于西周时期,那《左传》中所记载的战俘处置与之前有哪些不同呢?查《左传》出现“俘”字凡三十七次,我将在下文中分类表出。
《左传·庄公六年》经文有言:“冬,齐人来归卫俘。”
此处“俘”字,在《左传》传文与《公羊传》、《谷梁传》中都作“宝”字,杨伯峻先生考证说“其实俘、保、宝古音皆近,得相通假”,然于《左传》中没有检出另一可通假之处,姑从之。此处的“俘”自若通“宝”字,则指战胜所得之物品,若不通,则可包括所俘战败之兵士。皆作名词讲。
《左传·庄公三十一年》传文:“夏六月,齐侯来献戎捷,非礼也。凡诸侯有四夷之功,则献于王,王以警于夷。中国则否。诸侯不相遗俘。”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战俘是可以作为战利品相与馈赠的,然而此时诸侯间尚不能如此,献俘只能是诸侯献于周王。又见《左传·昭公十年》传文:“秋七月,平子伐莒,取郠,献俘,始用人于亳社。”
关于此条,杨伯峻先生注曰:“古代献俘于太庙,鲁献俘应于周公庙”,也即是说这里的献俘只是“献俘于周”,而这也是合乎礼制的。此点可引《左传·成公二年》传文以相佐证:“晋侯使巩朔献齐捷于周,王弗见,使单襄公辞焉,曰:‘蛮夷戎狄,不式王命,淫湎毁常,王命伐之,则有献捷,王亲受而劳之,所以惩不敬,劝有功也。兄弟甥舅,侵败王略,王命伐之,告事而已,不献其功,所以敬亲昵,禁淫慝也。’”
也就是说诸侯如果对四夷有征伐并获胜,其所俘之物要献于周王的,诸侯之间的献俘是不合乎礼仪的。这一时期的战事,至少在形式上,尚多遵循“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的礼制,又《左传·僖公二十五年》传文:“戊午,晋侯朝王,王飨醴,命之宥。请隧,弗许,曰:‘王章也。未有代德而有二王,亦叔父之所恶也。’与之阳樊、温、原、欑茅之田。晋于是始启南阳。阳樊不服,围之。苍葛呼曰:‘德以柔中国,刑以威四夷,宜吾不敢服也。此谁非王之亲姻,其俘之也!’乃出其民。”
由此我们看出在诸侯国内部是只能“德以柔”的,只有对四夷才“刑以威”,所以诸侯国内部的战事纷争在此时是不能俘获兵士的,“乃出其民”即是仅取土地而不加于人民之义。又见《左传·僖公二十八年》:“乡役之三月,郑伯如楚致其师,为楚师既败而惧,使子人九行成于晋。晋栾枝入盟郑伯。五月丙午,晋侯及郑伯盟于衡雍。丁未,献楚俘于王,驷介百乘,徒兵千。”
这里就是诸侯伐四夷献俘于周王的一个例证。但是春秋时期“礼乐征伐”有时已经不再“自天子出”而是“自诸侯出”了,那么此时的战俘其命运又是怎样的呢?《左传·定公六年》传文:“夏,季桓子如晋,献郑俘也。”
这里的献俘便不是“献俘”于周了,礼坏乐崩的时代诸侯之间尚不遵从礼制,更遑论秦楚吴等蛮夷之国了。《左传·成公十三年》传文:“康公,我之自出,又欲阙翦我公室,倾覆我社稷,帅我蝥贼,以来荡摇我边疆。我是以有令狐之役。康犹不悛,入我河曲,伐我涑川,俘我王官,翦我羁马,我是以有河曲之战。东道之不通,则是康公绝我好也。”
这是秦康公攻伐晋国的一则史事,此时已经可以“俘我王官”而不用担心受到谴责,礼制之废可想而知。楚国战胜泥古不化的宋人后,即将其战败之兵士俘获以归,《左传·僖公二十二年》传文:“丙子晨,郑文夫人羋氏、姜氏劳楚子于柯泽。楚子使师缙示之俘馘。君子曰:‘非礼也。妇人送迎不出门,见兄弟不逾阈,戎事不迩女器。’”
看来战俘作为战利品是表现前线取胜的明证。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古代女子是不能参与军旅之事的。但此处出现“俘馘”二字并列的现象,杨伯峻先生解释道:“俘,所获生囚也。馘音国,此指死获。古代战争于所杀之敌,割其左耳以为证,曰馘。”[2]399
也就是说,当时对于败方的战死之兵,胜者要割其左耳作为战利品,回去以便献俘或者“饮至大赏”。《左传·僖公二十八年》即有此类记录:“城濮之战,晋中军风于泽,亡大旆之左旃。祁瞒奸命,司马杀之,以徇于诸侯,使茅茷代之。师还。壬午,济河。舟之侨先归,士会摄右。秋七月丙申,振旅,恺以入于晋。献俘授馘,饮至大赏,征会讨贰。杀舟之侨以徇于国,民于是大服。”
又如《左传·宣公二年》传文:“二年春,郑公子归生受命于楚,伐宋。宋华元、乐吕御之。二月壬子,战于大棘,宋师败绩,囚华元,获乐吕,及甲车四百六十乘,俘二百五十人,馘百人。”
及《左传·宣公十二年》:“摄叔曰:‘吾闻致师者,右入垒,折馘,执俘而还。’皆行其所闻而复。晋人逐之,左右角之。”
这里面都提到了“馘”,这也是当时对待俘获之物的一种方式。又《左传·襄公二十九年》传文:“吴人伐越,获俘焉,以为阍,使守舟。吴子余祭观舟,阍以刀弑之。”
此处提到了对战俘的另一种处置方式,“以为阍”,阍,守门人也。其实随着时代的发展,将战俘杀死的现象越来越被人舍弃,而是留下来做一些贱役,也有一些用于交换,也即是说战俘可以赎回。《左传·成公九年》传文:“莒人囚楚公子平,楚人曰:‘勿杀!吾归而俘。’莒人杀之。楚师围莒。莒城亦恶,庚申,莒溃。楚遂入郓,莒无备故也。”只不过这是一次不成公的交易而已。又《左传·昭公九年》传文:“王有姻丧,使赵成如周吊,且致阎田与襚,反颍俘。”
返还所获俘虏已成为外交的一种手段。查《左传》中有“多俘而归”、“尽俘以归”等语句,此类语句一以表现其所获之量,一以表示其所获之全,也即是说俘获的人不仅仅是士卒,还有文官武将等等。那么对于俘获的贵族是如何处置的呢?《左传·哀公十七年》传文:“楚白公之乱,陈人恃其聚而侵楚。楚既宁,将取陈麦。楚子问帅于大师子谷与叶公诸梁,子谷曰:‘右领差车与左史老,皆相令尹、司马以伐陈,其可使也。’子高曰:‘率贱,民慢之,惧不用命焉。’子谷曰:‘观丁父,鄀俘也,武王以为军率,是以克州、蓼,服随、唐,大启群蛮。彭仲爽,申俘也,文王以为令尹,实县申、息,朝陈、蔡,封畛于汝。唯其任也,何贱之有?’子高曰:‘天命不謟。令尹有憾于陈,天若亡之,其必令尹之子是与,君盍舍焉?臣惧右领与左史有二俘之贱,而无其令德也。’王卜之,武城尹吉。使帅师取陈麦。陈人御之,败,遂围陈。秋七月己卯,楚公孙朝帅师灭陈。”
由此可知,一般而言,当时对于所俘之王公贵族尚多量才是用,而不是一概“降在皂隶”(《左传·昭公三年》),但是多数战俘还是被用于执贱役。其地位大约与罪犯相同。《左传·桓公二年》传文:“师服曰:‘吾闻国家之立也,本大而末小,是以能固。故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是以民服事其上而下无觊觎。今晋,甸侯也,而建国。本既弱矣,其能久乎?’”
战俘的社会地位大概近于文中所谓“子弟、庶人、工、商”,并且这种地位很难改易。《左传·襄公九年》传文:“秦景公使士雃乞师于楚,将以伐晋,楚子许之。子囊曰:‘不可。当今吾不能与晋争。晋君类能而使之,举不失选,官不易方。其卿让于善,其大夫不失守,其士竞于教,其庶人力于农穑。商工皂隶,不知迁业。’”
杨伯峻先生注解到:“商贾技工以及皁隶,俱甘心世世代代为之,无意于改变职业”,此说可信,但是否“甘心”当存疑,盖当时之皁隶皆丹书其名于册,战俘亦或近之,《左传·襄公二十三年》传文:“初,斐豹隶也,著于丹书。栾氏之力臣曰督戎,国人惧之。斐豹谓宣子曰:‘苟焚丹书,我杀督戎。’宣子喜,曰:‘而杀之,所不请于君焚丹书者,有如日!’乃出豹而闭之,督戎从之。逾隐而待之,督戎逾入,豹自后击而杀之。”
为了消除自己的丹书之名而代为杀人,其不满于自身之低贱的社会地位可想而知。又如上引“吴人伐越,获俘焉,以为阍,使守舟。吴子余祭观舟,阍以刀弑之”(《左传·襄公二十九年》),亦可为吾说之佐证。
其他如《左传·襄公十四年》传文:“是故天子有公,诸侯有卿,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朋友,庶人、工、商、皂、隶、牧、圉皆有亲昵,以相辅佐也。善则赏之,过则匡之,患则救之,失则革之。自王以下,各有父兄子弟,以补察其政。史为书,瞽为诗,工诵箴谏,大夫规诲,士传言,庶人谤,商旅于市,百工献艺。”
这段话表明了当时社会地位的一个序列,其中“皂、隶、牧、圉”的来源很可能就是获胜得来的战俘。
综合上述所言,从《左传》的记载中我们可以看出几种除杀死之外对战俘的处置方式:一、献俘于周。这里的俘一般是夷俘;二、用于外交上的一种交换物;三、降在皂、隶、牧、圉;四、对于俘获的王公贵族,量才是用。
[1]张荫麟.中国史纲[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2]杨伯峻.春秋左传注[M].北京:中华书局,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