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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支持理论下的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问题研究

2014-10-24刘晶晶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社会性群体犯罪

刘晶晶

(中南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3)

一 前 言

随着社会的转型及经济的发展,弱势群体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2002年,朱镕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正式提出“弱势群体”这一概念,弱势群体问题开始进入官方视野。十多年过去了,我国学者根据自己的研究目的,从不同学科角度对弱势群体这一概念进行了界定,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模式,即原因说、特征说、救助说。综合目前国内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弱势群体是指由于个人生理和社会的原因而导致在经济、政治、社会、心理等方面处于劣势,依靠自己的能力无法摆脱弱势地位,需要政府和社会提供支持的社会群体。本文所研究的弱势群体涉及的对象,都是由于制度变迁和结构性调整而产生的社会性弱势群体,这一群体是在经济社会结构的转型、经济社会利益的分配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是指社会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城乡贫困人员、“体制外”人员、低收入退休人员等。

社会支持指的是由正式的或非正式的社会网络向特定对象(一般为弱势群体)提供的可以缓解个体心理压力、并能影响个体行为选择的物质上的或精神上的给予。社会支持具有四方面特征:(1)社会支持的提供者为正式的或非正式的社会网络,该网络由不同的社会层次组成,如政府、群体或个人等。(2)社会支持的接受者一般为需要接受支持的个体,大多为弱势群体。(3)社会支持的内容可以是物质上的,也可以是精神上的。(4)社会支持具有缓解个体心理压力、并能影响个体行为选择的功能。[1]

美国著名犯罪学家弗兰西斯·卡伦(F.T.Cullen)从犯罪学角度提出了社会支持理论。社会支持理论假设人既有自私和犯罪的动机,因此需要控制;又有利他及接受和给予支持的潜力,因此需要帮助其发挥潜力。当这种给予并接受支持的潜力得以实现时,犯罪的危险性就会降低。社会支持对预防和降低犯罪能起到直接的作用,也可以影响其他变量如社会控制,而对预防和减少犯罪产生间接的影响。与此同时,社会支持也可以是其他变量影响犯罪的前置条件。比如说,当社会支持较低时,社会压力更可能导致犯罪。[2]91社会支持理论对于我国转型时期的弱势群体犯罪(青少年犯罪、女性犯罪、老年犯罪、农民工犯罪、农村留守人员犯罪,等等)具有一定的解释力,运用该理论对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问题进行研究,对于为预防和减少我国弱势群体犯罪有着重大的意义。

二 我国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特征

弱势群体在社会生活和竞争中,长期处于弱势地位,常常不得不为了生存而到处奔波,不稳定的生活状态使这一群体在心理上和经济上承受着巨大的压力,一旦有让他们精神崩溃的刺激事件发生,很容易采取极端的方式来发泄内心的压力,以求得社会的关注,而这样的不恰当的甚至的犯罪的方式往往会给社会和他人带来伤害。我国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具有如下特征:

(一)犯罪主体经济地位低下,文化程度不高

对有关社会性弱势群体的犯罪案件进行整理后发现,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中,无业人员或者没有稳定工作者占了相当大的比重。没有工作就意味着没有收入,而收入不足所导致的经济拮据使得这一部分人生活质量低下,物价的上涨也在无形中增加了他们的生活负担。经济地位低下带来的生存威胁,使社会性弱势群体容易滋生犯罪心理。同时,社会性弱势群体一般受教育程度较低,文化素质不高,生存技能较差,容易产生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利益的念头。法制观念相对淡薄也使得他们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不懂得通过法律手段理性维权,从而引发犯罪。

(二)犯罪心理多为临时起意,自控能力较差

大多数社会性弱势群体会认为自己在社会生活中遭受了不公正待遇,自己经济上的贫困是由于分配制度的不合理造成的,贫富差距的拉大,使他们更加感觉到社会的不公平,难免会产生心理失衡,情绪容易冲动,这种负面情绪在遇到难以控制的刺激性事件下就会迅速集聚,甚至转化为反社会的极端犯罪心理。而这种心里的转化通常多为临时性的,往往由于自身对情绪的控制能力较差造成的。

(三)犯罪行为以侵财型为主,犯罪手段粗暴

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涉及的种类很多,但其中财产型犯罪占绝大多。通常由于弱势群体自身物质条件较差,生活贫困,当面对经济压力而不能通过合法手段获取财富时,往往出现越轨行为,采取犯罪手段获得经济利益。在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的过程中,大多数时候又伴随着暴力,这是因为社会性弱势群体文化水平有限,因而犯罪手段较为简单粗暴。

三 社会支持理论下我国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影响因素分析

近些年来,弱势群体的犯罪呈现出一种越来越严重的态势。可以说,弱势群体犯罪已成为中国社会一个十分严重的现实问题,对创建和谐社会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作为一个特殊类型的社会群体,他们非常容易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甚至可能引发社会动荡和倒退,这理应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3]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对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缺失已是不争事实,这已经成为致使弱势群体犯罪的一类重要社会因素。笔者将结合社会支持理论,对社会性弱视群体的犯罪影响因素进行分析。

(一)社会保障不足导致生存困境难以解决

随着贫富差距的逐渐拉大,社会性弱势群体普遍感到社会发展带来的成果,自己没有享受到,强烈地感觉到自己应得部分被富人占有,他们在经济收入、社会地位、权益保护、竞争能力等方面都处于劣势。为了维护其基本的生存与发展的权利,社会保障对于社会性弱势群体来说是十分重要的。

2011年,中国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从法律形式上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虽然我国越来越多的弱势群体享受到政府的社会保障政策,但是从整体上看,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依然存在覆盖面窄、实施范围小、保障项目少、保障给付能力低等功能缺陷,导致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以农民工群体为例,有分析表明,2006年中国农民工平均生活质量指数为城镇居民平均水平的53%。分类指数中权益保护指数、健康和就医指数以及收入和消费指数,分别为0.66、0.64和0.64,住房指数为城镇居民的50%,而社会保障指数最低,只有0.25,说明农民工群体享受的基本社会保障水平只有城镇居民的25%,差距悬殊。[4]其中,就社会保险而言,从下表可以看出,只有很小比例的雇主或单位为农民工缴纳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例。

外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障的比例(单位:%)

医疗保险 13.1 12.2 14.3 16.7 16.9 3.7 3.9 4.9 8.0 8.4 2.0 2.4 2.9 5.6 6.1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在这样的情况下,处于边缘阶层的社会性弱势群体在就业、子女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困境,因为得不到国家政府给予的社会支持而不能得到解决,这样拥有较少社会资源的社会性弱势群体在所承受的经济排斥下会明显感受到来自社会结构差异的巨大压力——社会经济地位低下、经济资源缺乏等,这就势必会引起社会性弱势群体对社会的不满,使他们产生不公平对待心理。有调查显示,自评社会地位低的群体对其现有生活“不满意”的比例占到了32.2%。

社会地位自评与生活满意度(单位:%)

这种对现实生活的不满情绪以及所遭受的各种困境交织在一起,导致他们内心出现焦虑与矛盾,容易产生心理失衡,给这一群体带来自卑感等一系列不良反应,促使人群产生一种社会对自己不公平的失衡感,产生厌恶、对抗社会的心态,其结果容易导致社会性弱势群体通过做出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来改变自己的现状,甚至滋生犯罪,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自身利益表达渠道不畅导致权利难以救济

当前形势下的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很多时候是因为社会对于社会性弱势群体权利保障的漠视和缺失所造成的。社会性弱势群体处于社会的最底层,他们的合法权利最容易被侵害。由于一些内部和外部不利因素的制约,城市社会弱势群体在利益表达过程中往往会遇到种种困难,其合理利益不能得到有效表达,在利益的博弈过程中市场处于弱势地位。我国现有的制度化利益表达渠道是人大、政协、新房、政府主办的听证会、市长热线等。由于参与机制不健全、配套制度设计不完善,可操作性差和缺乏相应的独立性,这些渠道对于弱势群体来说并不是可以很好利用的表达渠道和平台,即便是可资利用,利益表达的效率也是较低的。以司法救助为例,当前的司法救助申请条件过于苛刻,使得相当一部分需要救助的弱势群体当事人无法享受司法救助。社会性弱势群体中的大部分人处于理性考虑,认为其通过这种途径进行利益表达所获得的收益与付出的成本不成比例,生活方面的压力也迫使他们不得不将主要的经历放在生计方面而放弃对自己利益的表达。因此,实际生活中,由于自身经济能力有限、社会资源不足以及社会关系不畅等,社会性弱势群体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只能求助于私力救济,使得社会性弱视群体的合法权利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成为社会性弱视群体犯罪出现的重要原因。

“在贫富之间存在巨大鸿沟的社会里,正规的利益表达渠道很可能是由富人掌握的,而穷人要么是保持沉默,要么时而采取暴力或激进的手段来使人们听到他们的呼声。”[5]230当社会性弱视群体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而又求助无门,威胁到他们生而为人最基本的权利,突破了他们所能容忍的最低限度,他们便不再沉默而是以激进的方式来反抗。例如以打、砸、抢、烧,冲砸政府机关,暴力阻拦执行公务等非法方式进行抗争。目前屡屡出现的农民工群体通过极端手段讨要拖欠的工资,失地农民暴力抗法等事件,折射出社会性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渠道不通畅所带来的负效应。

(三)社会、家庭精神关怀缺乏导致心理承受能力较低

目前我国对社会性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不相对缺乏不仅仅体现在制度的不完善或者缺失上,而且也表现在对社会性弱势群体给予的精神关怀相对不足。以农民工为例,这一群体在城市的建设和发展过程中扮演者举足轻重的角色,但城市的人们很多时候却并未真正接纳他们,更多地把注意力放在了一些农民工实施的不良行为上,很少去关心他们的生存条件。农民工群体大都远离家乡,亲人朋友不在身边,在情感上他们缺乏必要的慰藉,常年的流动生活让他们感到居无定所,一直是漂泊的心态,很少能够感受到来自家庭的精神支持。他们所在的城市又没有给予他们足够的关怀,使他们缺乏归属感,没有情感寄托,这使得他们心理承受能力较低,容易产生苦闷、焦虑、不满等情绪。在生活中一旦遇到突发情况,没有倾诉或者救助的对象,突破心理承受能力之后,极易出现失范行为。

四 社会支持预防犯罪的作用机制

根据卡伦的研究,社会支持在预防、降低犯罪过程中具有如下功能[2]93-95:

(一)社会支持具有缓冲器的功能

当一个人(无论是青少年还是成年)感受到家庭或者社区的支持时,这种感受有助于减轻社会紧张和压力的负面影响,进而降低从事越轨和犯罪行为的可能。例如,当一个孩子感受父母对他强烈的关心和爱护时,他就不会轻易地为学校中某次挫折而灰心丧气,更不会因此而加入那些学校和社会中不务正业的团伙。可见,来自家庭中的主要成员的关心和爱护,或者积极参加来自社区中的各项有益活动,可以使一个人精神振奋,健康生活,并尽可能的避免外界不良行为和恶劣习俗的侵扰。

(二)社会支持可以培养人的利他观念或行为

社会支持理论认为,利人之心和行为是可以培养的。比如,一个深受父母之爱的孩子可能会更多地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对得起父母及家庭;一个深受组织关爱的职员可能会更多地去考虑如何为组织做贡献。同样地,当一个人得到他人及社会的支持时,他也可能做一些有利于他人或者社会的好事。一个具有明显利他思想和行为的人会更少地从事犯罪行为。这点不难理解,一个心底善良的人一旦接受了别的组织或个人的恩惠或关照时,他总会时刻想着如何报答他人的恩情,或者时刻想着如何将这份恩惠或关照传递给更需要帮助的第三方。

(三)社会支持可以改变一个人的行为方向

人的行为是可以改变的。当一个青少年因为不利环境而从事越轨行为或走上犯罪道路时,父母或者其他社会的支持可以帮助该青少年认识错误,改邪归正;同样,当一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时,家庭和社会的温暖也可以使他重新做人。大量的实例表明,来自家庭亲人、社区邻里组织成员或者社会组织中的社会工作者(或志愿者)的积极、及时参与救治,可以使一个有犯罪欲念、具有犯罪倾向的人及时悬崖勒马,迷途知返,从而不致走上犯罪的不归路。而对于那些已经实施犯罪行为,并接受监管场所改造的犯罪人,也可以帮助其改邪归正,重新做人。

(四)社会支持是社会控制有效性的前提条件

当单独被使用时,社会控制对犯罪不一定起到作用,二者的结合使用可以使社会控制对犯罪产生强烈影响。当社会控制对犯罪起到作用时,社会支持可以提高或者增强社会控制的有效性。社会支持既可以通过社会控制对犯罪产生间接的作用,也可以与社会控制相互作用对犯罪产生影响。并且社会支持与社会控制是相互综合与补充,一个从主观层面着重强调内部的社会支持,一个从客观层面着重强调外部的社会控制,二者共同对犯罪防控发挥积极的重要作用。

(五)给予社会支持也可以减少犯罪的可能性

社会支持对犯罪的影响不仅体现在那些社会支持接受者身上,也体现在那些给予或者提供社会支持者身上。通过提供社会支持,一个人的利他观念得到增强。同时,提供社会支持者也受到社会的赞扬和尊重。为了维护这种社会的尊重,一个人更有可能自觉地增强自控,远离犯罪环境,减少犯罪可能性。换句话说,一个提供给他人社会支持而受到社会尊重或褒奖的人,他应该会时刻保持并注重已经树立的良好的社会形象,由于犯罪会使这种形象受到贬损,因而他会不自觉的加强自我控制,从而避免实施犯罪导致自毁形象

结 语

从社会支持视角看,预防和减少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的关键在于构建社会支持系统,提升弱势群体的社会地位,保障他们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人权。具体来说,对弱势群体提供社会支持,既涉及家庭内外的供养和维系,也涉及各种正式与非正式的支持与帮助。特别是在改革单位管理制度的背景下,这种社会支持体系必须以政府支持为主导,以群体支持和个体支持为依托进行构建,尽可能使弱势群体获得物质及精神方面的社会支持,掌握各种信息资讯和知识技能,解决其生活上所遇到的问题及精神上的压力,从而预防和减少犯罪。

[1]汪明亮.以一种积极的刑事政策预防弱势群体犯罪——基于西方社会支持理论的分析[J].社会科学,2010,(6):86.

[2]曹立群,任昕.犯罪学[M].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2007.

[3]王迪.社会弱势群体犯罪的社会学分析[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1,(1):105.

[4]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司.2006—2007:农村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5]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小G宾厄姆·鲍威尔(曹沛林等译).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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