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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中资格刑的改良与发展

2014-03-31耿一斐

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综合版) 2014年10期
关键词:禁止令犯罪人犯罪分子

耿一斐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2014年5月2日晚,杭州市发生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一辆宝马车侧翻在路边,损毁严重。这本是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然而因为事故汽车的驾驶人就是5年前杭州“70码”事件的主角——胡斌,而备受大家关注。2009年的5月17日,肇事者胡斌在杭州市文二西路驾驶其改装过的三菱跑车高速飙车,撞死行人谭卓,因为其飙车速度达到70码,而被人称作“70码”事件。也因为这件事,使得将“危险驾驶罪”加入中国现行《刑法》成为现实。然而3年的牢狱生活对胡斌并没有起到应有的教育作用,如今这个“马路杀手”又驾驶着他的车风驰电掣在街道上。胡斌事件让我们不禁思考,是否可以适用某种资格刑来剥夺这些“马路杀手”驾车的权利,来预防他们再次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一 我国刑法中资格刑的现状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35条的规定:驱逐出境只可以独立适用或附加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而根据我国《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以下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的权利。而什么样的犯罪分子可以被剥夺政治权利呢?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不论其犯罪情节的轻重,都必须剥夺其政治权利;而犯一些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的犯罪分子,如故意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爆炸等的犯罪分子,则会视其犯罪情节的轻重,主观恶性的大小,酌情可以剥夺政治权利。

资格刑的设置,意在剥夺行为人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对于犯罪分子来说其特殊预防的效果明显。然而我国资格刑的设置之所以不能满足我国刑罚体系的需要,主要表现在:1.刑罚种类少。相对于国外资格刑包含对犯罪人亲权的限制,对犯罪人职业或营业的限制,对犯罪人从事特定活动的限制以及剥夺单位某些特定权利的规定,资格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的位置显然是不够重要的;2.适用主体范围窄。除了犯罪的外国人和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等罪的行为人可能适用资格刑外,其他主体基本上不适用资格刑。适用主体的范围归根结底也是由资格刑的种类的多少来决定的,资格刑种类丰富,覆盖面广,则主体的适用范围也相应地较大。其实,资格刑作为一种限制犯罪人实施一定行为的手段,本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然而就资格刑现在在我国刑法中的地位,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我国大多数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都是普通人,并没有太多政治立场和政治觉悟,所以即使剥夺政治权利,对他们来说影响也不是很大。

刑法的发展是一个逐渐成熟的过程,也许立法者也注意到资格刑对于刑罚体系的完善、刑罚效果的提高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刑法修正案(八)》可以说在资格刑上有所突破,做出了一定的尝试,这种突破与尝试就表现在禁止令的设置上。《刑法修正案(八)》对禁止令的设置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1.对判处管制的犯罪人,在其进行社区矫正的同时,可以根据其犯罪的具体情况,为了更好地改造犯罪人,达到对犯罪人特殊预防的效果,在执行刑罚处罚期间同时禁止其从事特定的活动,如进入特定的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等;2.对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同时适用以上对判处管制的犯罪人的禁止令。这两条禁止令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限制犯罪分子为一定行为,帮助其更好地改造的作用,但是也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1.禁止令的适用范围较窄。对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两类同样监狱或看守所以外执行的犯罪人并没有设置禁止令;而且对于刑满释放的严重的犯罪分子,如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其出狱后也没有设置适当的禁止令,无法实现刑罚均衡的要求;2.禁止令不能独立施行,只能附随与主刑施行,主刑施行完毕,禁止令自动施行完毕;3.禁止令的规定过于笼统。对于是否实施禁止令、实施何种禁止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这就导致了禁止令并不能有效地实现犯罪的特殊预防目的,其理论价值大于实际价值。

二 国外刑法有关资格刑的设置

国外刑法在探寻资格刑的设置方面起步较早,经验较为丰富,其中不乏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例如,现行《德国刑法典》第69条即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与之有关,而被判处刑罚的犯罪人,如果犯罪人经法院判决不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资格。①该条还规定:法院应当视行为人的违法情节,酌情对再次申请驾驶执照的期限进行限制,时间可以由6个月到5年不等。对于法院认为的违法行为极其严重的行为人,法院可以判决其终身不得再次获得驾驶机动车的资格。①现行的《法国刑法典》中也规定了剥夺行为人实施一定行为的资格刑,包括收回打猎执照等。现行《瑞士联邦刑法典》第53条也规定:因犯重罪或轻罪被科处自由刑,其教养权或其作为监护人或保护人的义务因而被破坏的,法官可剥夺其教养权或监护人职务或保护人职务,并宣告其无力行使教养权或担任监护人或保护人。②

由此可见,国外刑法中资格刑的设置是相对多元化的,其资格刑的设置体系是比较完善的,所以能更好地发挥刑罚对犯罪人特殊预防的效果,防止其回归社会后再次犯罪。国外资格刑设置的内容主要包括:1.剥夺权利人亲权及相关权利,包括监护权、教养权以及对子女财产管理的权利等,这主要针对侵犯被抚养人、被监护人权利的犯罪,如虐待罪等;2.剥夺权利人从事一定职业或营业的权利,这主要针对一些经济犯罪和执业犯罪,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就可以剥夺其从事生产食品的资格;3.剥夺权利人从事一定活动的权利,这主要包括剥夺驾驶的权利、剥夺进入特定场所的权利,如对交通肇事的行为人剥夺其驾驶机动车的权利,对猥亵儿童的行为人剥夺其进入校园等特定场所的权利。这种多层次、全方位的资格刑设置体系不仅使刑罚的设置内容丰富,手段多样,而且能更好地达到惩罚犯罪,预防犯罪,教育犯罪人的目的。

三 我国刑法中资格刑改良与发展的设想

鉴于我国刑法中,资格刑的设置太过于简陋,已经不能满足惩罚犯罪,预防犯罪和教育犯罪人的作用,所以增加我国资格刑的适用主体和范围,加快完善我国刑法中资格刑的体系,使其充分发挥辅助主刑达到惩罚犯罪、教育犯罪人的目的,是十分必要的。

想要设置一个体系健全、内容丰富的资格刑系统,就必须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以原则为统领,使得整个系统即兼顾均衡性又保持有效性。

首先,资格刑的设置要具备关联性。所谓关联性就是指该资格刑的设置要与犯罪人所犯的罪行具有相关性,即针对犯罪人的犯罪行为选择性地剥夺其今后实施该行为的权利。从而体现了“罚”与“罪”的相当性,“罚”与“防”的相应性,从根本上防止犯罪人再次犯罪,危害社会。例如,对于犯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犯罪的,可以或者应当剥夺其驾驶机动车的权利;对于犯遗弃罪、虐待罪的,就应当设置剥夺法定监护人监护、抚养的权利的资格刑;对于单位犯罪的,可以设置剥夺其营业权或者直接剥夺其法人资格的资格刑。这种具备关联性的设置模式,既能丰富资格刑的适用主体和适用范围,又对法官的自由裁量作出指导性规范,对于犯罪人来说,也可以有针对性地起到预防和教育的目的。

其次,资格刑的设置要具备比例性。比例性,顾名思义就是针对犯罪人实施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以及犯罪人的悔改态度,来设置资格刑的适用期限和适用类型。如果说关联性拓宽了资格刑的广度,那么比例性就加深了资格刑的深度。例如,对于普通的交通肇事罪,可以吊销犯罪人的驾驶执照,限制其在一定时期不能重新获得驾驶执照;而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则可以直接终身剥夺犯罪人驾驶机动车的权利。

最后,资格刑的设置要具备有效性。资格刑的设置不是为了增加刑罚的种类,加重犯罪人的负担,归根结底是要达到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目的,使其发挥出其作为一种惩罚手段的效果。适当地剥夺犯罪人的某些合法权益的再行使,可以从根本上防止犯罪人“重蹈覆辙”,这样就达到了刑罚惩罚和预防的目的。如果刑罚的制定不能有效地被实现,不能对犯罪人某种权利起到应有的剥夺或者限制作用,那么就不能对犯罪人的心理和身体造成某种强制力。所以为了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我们在资格刑的设置上,就必须考虑其内容的可行性和有效性,从而通过对犯罪人施以资格刑来达到打击和预防犯罪的作用。

注释

①李荣:《试论我国资格刑的缺陷与完善》,载《河北法学》2007年第25卷第7期。

②《瑞士联邦刑法典》(2003年修订),徐久生、庄敬华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21页。

[1]李荣.试论我国资格刑的缺陷与完善[J].河北法学,2007(7):7.

[2]瑞典联邦刑法典[M]. 徐久生,庄敬华,译.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21.

[3]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56.

[4]吴平.资格刑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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