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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配偶在人身保险中的受益权地位研究

2014-03-26王段娜

2014年41期
关键词:受益权离婚人身保险

王段娜

摘要:随着社会公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保险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家庭将各种人身保险作为防范风险和家庭理财的重要手段。与之相应,在家庭因夫妻离婚而解体时,人身保险所涉及的纠纷也逐渐凸现出来。在保险实务中,最常见的是夫妻之间相互指定对方为受益人。被保险人若指定其配偶为受益人,其后又与受益人离婚,被保险人离婚后一般都不愿意继续让对方具有受益人身份,但受益人不会因为夫妻离婚而自动变更。我国关于人身保险受益人的法律规定不够健全,希望通过提出完善建议,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减少实务中离婚后前配偶受益权的纠纷,节省司法资源。

关键词:离婚;人身保险;前配偶;受益权

一、 案情简介及分析

2008年李先生因偶然的机会认识了张女士,并于2009年初结了婚,婚后李先生经常来往于国内国外,没时间照顾家庭和父母,张女士主动担负起家庭事务,并且尽心照顾双方老人。李先生出于对妻子的爱护和歉意,为妻子购买了一份定期寿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保额共80万。受益人均写的自己。2010年张女士怀孕,为了照顾家庭和孩子,张女士辞去了原来的工作,孩子出生后当起了全职太太,随着夫妻双方工作、生活差距的拉大。李先生和张女士之间越来越没有共同语言。而李先生与自己的同事赵某日久生情,随后李先生和张女士离婚。离婚后的张女士与自己的父母住在一起,而李先生与赵某结婚。一年后,张女士发生车祸去世。李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保险赔偿金。当张女士的父母知道张女士还有一笔80万的保险金后,也向保险公司提出了赔偿申请。但保险公司认为这笔钱应该为李先生获得,因为张女士在离婚后并没有按照保险法的规定更改受益人,而且在夫妻离婚后原来的保险合同也并未失效,所以保险金应该归李先生一人所得。

争议焦点:离婚后前配偶是否还能作为受益人取得保险金?

二、 国外关于离婚对前配偶受益人的规定——以美国为例

在美国,如果离婚时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或者其他协议中对受益人的地位做出了明确规定,那么该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在离婚时双方没有对受益人做出约定,在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做法。

1. 离婚并不影响受益人的权利义务。离婚后,受益人并不自动丧失保险金支付请求权。因为,受益人的权利是由保险合同约定的而非婚姻,受益人的存在是由被保险人指定的。除非被保险人通过法定程序变更受益人,否则受益人的地位不受离婚而影响。

2. 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在美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比较大,由于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存在一定的缺陷,应结合实际情况,根据被保险人的意愿,做出是否撤销前配偶受益权的决定。

3. 确立离婚即撤销原则。美国少数州对前配偶受益权采用此种规定,即离婚即撤销了前配偶对保险金的支付请求权。

三、我国关于离婚对前配偶受益人的规定

根据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①。”从该规定可以看出保险法只要求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的时候要对被保险人具有人身利益,但合同成立之后,在合同还在履行期间是否还要继续保持这种特殊关系并未作要求,所以可以推定,夫妻离婚后虽然双方不再具有人身上的保险利益,但保险合同依然成立,合同并未失效。 按照保险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②。”我国保险法律规定被保险人有指定、变更受益人的权利,投保人指定、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③。由此可见,领取保险金的人选是由被保险人指定的,只要符合被保险人的意愿即可,所以受益人无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夫妻双方离婚后,保险利益消失,但是并不影响前配偶继续作为受益人。受益权是一项独立的、固有的权利。

本案中,受益人为李先生,所以保险公司把保险金给付给李先生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从人性和道德方面来看,我们可以看出张女士的父母更加需要这笔保险金,因此我国保险立法关于受益人的规定还不完善。

本文认为一概地承认前配偶的受益权有一定的弊端。其一,我国现行《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由此可见,夫妻感情破裂是我国判决离婚的法律原则。当事人离婚往往感情破裂,若离婚后短时间内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没有来得及变更受益人手续或者因其他客观原因没有完成变更受益人的手续,将受益权仍然授予前配偶并不恰当。其二,夫妻离婚后,感情与信任荡然无存。受益人很有可能为了取得保险金,而故意造成保险事故,引发道德风险。其三,人寿保险透过死亡给付具有生命保障的功能,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金可以适当减轻由于被保险人死亡对家庭生活造成的巨大冲击。如果被保险人与受益人离婚后,仍然承认后者的受益人身份,使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显然与人寿保险的目的和功能相悖。尤其是被保险人再婚后,其更希望保障的对象是现家庭成员。

四、完善受益人制度的建议

1. 签订保险合同时,增设离婚条款。该条款规定,如果被保险人与受益人离婚,则自动丧失前配偶受益权。被保险人投保时可以选择是否需要该条款。该条款可以避免离婚后没有及时更改受益人的情形,还根据被保险人的意愿,若不选择变更受益人,则原配偶仍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因为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所以即便投保人与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的配偶,也不能在被保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完全可以在确认保险金额时,选择是否需要离婚条款。

2. 完善保险立法。由保险法规定离婚后,原配偶自动丧失受益权,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制定了相关立法,保险公司理赔时有法可依,将避免此类纠纷。

3. 平衡利益原则。打破教条的束缚,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以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比如:再婚、生育子女可能表明被保险人希望撤销前配偶的受益人地位;被保险人与前配偶离婚后仍保持良好的关系,共同抚育子女可能表明被保险人不希望撤销前配偶的受益人地位;被保险人在相当长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变更受益人的程序,尤其是明知保单存在以及可以变更受益人的情况下,表明被保险人不希望撤销前配偶的受益人地位等等。

4. 充分考虑弱者的原则。考虑前配偶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婚姻关系中,谁有明显过错。如果被保险人有过错,出于对前配偶补偿的原则,不撤销前配偶的受益权,前配偶有领取保险金的权利。相反,如果前配偶有过错,致使双方离婚,应撤销前配偶的受益权,保障被保险人现有的家庭成员。

5. 保险公司定期回访。保险公司可以定期拜访或电话咨询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为被保险人提供确认受益人的服务,被保险人接到提示通知后回复不变更受益人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变更受益人,即可认定受益人不变。此种方法虽然增加了保险公司经营成本,但是在回访的同时还可以向客户介绍新险种,有利于继续发展保户。(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参考文献:

[1]朱琦婧.夫妻保险财产之归属认定与分割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3:16-27

[2]张萌.我国人身保险受益人制度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11:20-22

[3]王刚.离婚所涉人身保险的案例分析[D]甘肃:兰州大学,2014:11-14

[4]李娟.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离婚后保险金归属问题探讨[J].湖北工业大学学报,2013,28(3):18-19

[5]陆明华,周明.保费该给亡者前夫还是妹妹[J].法制生活,2013,5:50

[6]陈妙贞.离婚的女婿为何还能领取岳父的保险金[J].法律顾问,2006(5):29

[7]邵海,陈发桂.论人寿保险受益人的维持与变更[J].社会科学家,2008(2):82-85

注解:

①《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②《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

③《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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