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侗族恋爱习俗的经济分析及变迁探讨

2014-03-18白锦龙甘雨

2014年39期
关键词:文化变迁经济分析

白锦龙 甘雨

作者简介:白锦龙,男,水族,贵州织金县人,贵州财经大学文化传播学院2013级中国少数民族经济专业,研究方向:民族经济理论。

甘雨,女,布依族,贵州凯里市人,贵州财经大学文化传播学院2013级中国少数民族经济专业,研究方向:民族经济理论。

摘要:文化对经济社会成本有着重要的影响,对其所处的经济社会成本进行调整,在这种调整的动态过程中,民族文化从而发生了变迁。本文以侗族恋爱习俗的变迁为视角,分析侗族恋爱、婚前性观念对侗族经济社会的成本调整问题,探究侗族恋爱习俗文化变迁与侗族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性问题。

关键词:侗族恋爱习俗;经济分析;文化变迁

人类的择偶活动表现为一种恋爱活动,而恋爱习俗并非是开始就有的,更不是不会改变。侗族的恋爱习俗是侗族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是在一定的经济社会基础上形成起来用以确认和恋爱活动的规范,并以各种具体的历史形态存在于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恋爱习俗的产生和发展与生产方式、社会形态的演变和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

侗族青年男女在恋爱方面与同地区的苗族、水族和瑶族等民族具有相似性,男女双方之间的恋爱拥有较多的自由。黎平、从江、榕江等南侗地区主要是“行歌坐月”,天柱、锦屏等北侗地区主要是“玩山”等恋爱习俗。

行歌坐月,是南侗地区男女青年较流行的社交联谊活动。侗族青年男女可在行歌坐月中尽情表达对意中人的情感,行歌坐月,其主要内容是对歌,因此称“行歌”;又因在夜晚进行,又称“坐夜”、“坐月”。青年男女在行歌坐月中闲谈、对歌,从不相识到相识,从相识到了解,直到找到自己的意中人。玩山是北侗地区男女较普遍的社交活动。在玩山中,人们一歌一垒进行对歌,除了“互问姓名”、“借东西”等外,还互相考问,以辩才智。玩山时,既有小伙约姑娘,也有姑娘约小伙,人们初次相会对歌一般在自然风景较好的山坳上,因此又称为“赶坳”①。

侗族传统恋爱习俗虽然为自由恋爱,但是其实质上是一种集体的娱乐活动,只不过在活动的过程兼具了选择恋爱对象的功能。例如,行歌坐月并非只有未婚男女青年才可以参与,已婚的青年也并不被禁止参与这种活动。

侗族以集体活动形式选择恋爱对象的方式与现代社会中的“集体相亲”活动有着相似的方面,都在于以最低成本来找到最合适的结婚对象。恋爱过程在婚姻的整个过程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它对后续的婚姻缔结和婚姻生活稳定起到一种前置的筛选机制。

在婚姻市场中,合适的对象可以使得婚姻的收益最大化,而选择一个合适的结婚对象并非如普通商品可依据一般等价物来予以评价。由于交易双方不完全信息的存在,如配偶的可靠性、性趣配合度以及一些不易觉察的性格特征,使得人们必须在婚姻市场中进行挑选和抉择,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付出相当的成本。侗族自由恋爱的文化,可以让适婚青年对潜在的婚姻交易对象预先进行接触与了解,选择一个性格、爱好契合的对象可以有效地评估与其缔结婚姻的质量,从而降低无效婚姻发生的风险,这也是长期以来侗族地区低离婚率的一个原因。

在行歌坐月前,侗族青年男子们弹起琵琶集中在寨巷中议论谁家的未婚女孩超众,则不辞辛苦连夜赶到那里行歌坐月,月堂里,姑娘伴一般3至4个,小伙子们则有10多个,有时20多个②。由于侗族在传统上实行民族内婚制,同时也禁止同房族内部通婚,这就客观上限制了侗族婚姻市场的对象选择范围,人们的婚姻只能到邻近的房族中去解决,而侗族往往是聚族而居,方圆几十里甚至百十里的村寨都是同一族姓。因此,一个适婚青年寻找合适的结婚对象将花费大量的时间用于路程,途中还有被毒蛇猛兽所伤的风险存在,如果能够在一个固定成本下挑选更多的可选择对象无疑是有效率的。假设与适婚对象进行一次接触的成本是固定,那么见面适婚对象的数量在一定范围内越多越好。行歌坐月或者玩山,实质上将婚姻市场进行了具现化,男女青年在这种集体的活动中对潜在的婚姻对象进行对歌与接触,在这个过程中加深对他们的了解和认识,从中挑选出最适合自己的对象,参加一次活动就能最大限度地进行多次挑选,无疑可以有效地降低寻觅配偶所要付出的交易成本。

由于侗族是以家庭为个体的农耕社会,“家户生产模式的结构,这种模式有一种很强的趋势,把不同的家户分得越散越好”③。而行歌坐月与玩山本身也是一种社会活动,除择偶功能以外,还加强了社会网络的联系和增进了个体之间的友谊,这样的活动方式在传统的侗族经济社会中是有效率的。另外有学者认为集体的相亲活动还有防止越轨的功能,但实际上这是侗族婚前性观念的问题,因为集体的相亲活动并不排斥活动结束后男女双方的“野合”,甚至集体相亲活动可以成为性狂欢的盛典。但为什么侗族集体相亲活动被赋予了防止越轨的功能?

侗族社会为了维护坐夜、玩山的正常秩序禁止动手动脚,更不许越轨偷尝禁果。如侗款中的《九十九公合款》④就明确规定:

男女游玩,耳边插鸡毛,拉手多耶。墙后弹琵琶,相依唱歌。依身在门外,细语悄言。不犯规矩,理所当然。倘有哪个男人伸脚踩右,伸手摸左,狗用脚爬,猫用爪抓,摸脚插手,强摘黄花。这类事,事轻罚酒饭,事重罚金银,罚他一百过四两。如果和奸,你在刺蓬里弄,外面有人看见,人有偷偷做,也有人悄悄捕。捉得到手,罚他五十二两。

由此可见,侗族中婚前的性行为是被禁止的,“在家庭方面,如果发生不轨行为,父母兄弟轻则骂,重则打,因为别人说这家人没有教养,这是一件丢人的事⑤”。在康熙十一年七月初三立于从江县高增款碑也有约定:议男女行歌坐月,身怀六甲有孕;强奸妇女,女方出嫁,男出银三千三百文赔礼⑥。从这些款约规定中可以看出,侗族对自愿的婚前性行为以及强奸妇女的行为都采取了否定的态度。

传统侗族社会中禁止婚前性行为是一种贞洁观的体现。侗族是以农耕为主要生计方式的民族,男性在社会生产占到支配地位,在这样的父权结构中,表现为男权对女性的支配,贞洁观也就在这样条件下产生。以父亲掌权的侗族家庭结构,保障配偶产下自己亲生子女是一种基于基因的本能需求。为解决家庭积累的财产由亲生代继承而禁止婚前性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障女性产下子女为男性亲生代的要求。

本文认为另一个主要的原因是:禁止婚前性行为是女性对父系社会的适应结果。女性由于其天然的生理特征,婚前性的行为将会产生高昂的成本。直接的成本来自于怀孕的成本,怀孕母亲的生产劳动力将会大为降低,在此期间必须得到外界的支持和扶持,而哪一个群体对这种扶持负有义务是面临的主要问题。此外,更大成本则是育儿的成本。“婴儿出生时的脑容量只及成人脑容量的23%。出生后的6年间,儿童大脑继续迅速发育,但是人脑的整个发育期大约要到23岁才能完成,而同为灵长目的猴子,幼猴后6个月内大脑就全部发育完毕。幼儿依赖亲辈的时间极长,育儿的责任非常沉重⑦”。由于怀孕与育儿的高昂费用,使得婚前性行为成为一种高风险的行为。

在侗族社会中,女性婚内产下的子女被视为父亲支系的成员,父系的家庭成员对该子女负有抚养义务。这种后代的抚养模式与母系社会状况大不相同,在母系社会中,孩子的抚养义务由部落共同承担或者由母亲支系承担,人们生活在一个“只知其母不知其父”的状态下。这样的状况下,一个适婚的女性并不需要限制婚前性行为,因为怀孕和育儿的成本可以分摊在部落或母系成员之中。但是在侗族社会中却不再如此,“婚前发生性行为如果男方使女方怀孕并且生了孩子,男的仍然不要她,那么她就会把生下来的婴儿放到男方的稻田里,并用脚把婴儿踏入泥土里面……男方不能确认是自己的孩子有多种原因,一是有意抵赖,二是知识有限,三是怀疑女方性行为不检点⑧。因此,侗族社会中女性产下的孩子若不能得到父亲及家族的承认,也就意味着她将独自承担婚前性行为带来的巨大成本,由于该女性的家族依然是一个父权家族,其产下的孩子并不当然视为其家族的成员,他们对这个孩子并不具有抚养义务,也不会期待这个孩子未来带来的经济效益。

由此可见,婚前性行为对女性及其家族来说,不仅没有任何经济效益,反而是一种使其蒙羞的耻辱。无法承担如此高昂代价的女性也只有选择杀害后代的方式来诅咒不公了。因此,婚前性行为的禁止同时也是女性为适应侗族父系社会的结果,是一种规避风险的有效手段。

在现代化的背景下,“行歌坐月”与“玩山”这种恋爱交友活动的日渐式微是不可避免的。一方面,我国现行婚姻法将自由恋爱置于法定方式,这与侗族传统的自由恋爱是契合的,使他们得到了更为宽松的恋爱交友环境,他们可以通过外出打工、互联网交友等相互认识、了解;在另一方面,随着义务教育的普及,青年男女在学校里就可以与众多异性接触和了解,不在需要以行歌坐月这种方式来降低结识适婚对象的成本。总而言之,在现代社会背景下,侗族传统恋爱习俗中降低婚姻市场交易成本的功能已经逐渐被其它方式所取代。

侗族在传统上形成了保守的性观念,但在现代化背景下,特别是外出打工的侗族青年的数量越来越多,对这些代表侗族社会的“先进青年”禁止婚前性行为已经渐渐发生了改变,“未婚男女在确定为终身伴侣后,进入单独交谈时期,情至深处,难免会有‘玩枪走火的时候……在调查期间,我们很少听到因婚前不是处女而分手……九龙未婚男女会使用避孕工具的并不多,但婚前怀孕的情况极为少见,恋爱男女在夜深人静的时候有亲热是可能发生的,但进入性交层面双方都会有许多顾虑。如果未婚男女偷吃禁果一旦曝光,尤其是女方很难在本地找到婆家⑨”。由此我们可以发现,但在现代化背景下,侗族传统上保守的性观念受到了一定的冲击,婚前性行为禁令的支配地位有所动摇。但是另一方面,保守的性观念依然是侗族主要恋爱习俗,年轻人之间依然克制婚前性行为,以免触犯未婚先孕的禁忌。

根据现有的经验来看,由于侗族单一的农耕生计方式逐渐被多种生计方式所取代,侗族女性在劳动生产中越来越占据更重要的位置,特别是外出打工这种特殊的“文化回避”渠道,占有更高经济地位的侗族女性将会逐渐摆脱传统的恋爱限制。但在可预测的未来,文化的路径依赖使得侗族地区自由但保守的恋爱习俗将会长期存在。(作者单位:中国农工党贵州省委)

参考文献:

[1]理查德·A·波斯纳著[美].性与理性[M]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5月;

[2]蒙爱军.水族经济行为的文化解释[M]人民出版社.2010年12月;

[3]吴大华等著.侗族习惯法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7月;

[4]刘锋、龙耀宏主编.侗族——贵州黎平县九龙村调查[M]云南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

[5]田开友.婚姻的法经济学机理[J]制度经济学研究,2013年第4期;

注解:

①曹端波.侗族传统婚姻选择与社会控制[J]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6卷第2期

②刘锋、龙耀宏主编.侗族——贵州黎平县九龙村调查[M]云南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第345~347页,

③[美]马歇尔·萨林斯著.石器时代的经济学[M]张经纬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年10月,第113页;

④湖南省少数民族古籍办公室主编.侗款[M]岳麓书社,1988年,第71页;

⑤同注③,第230页,

⑥徐晓光.“石头法”的嬗变——黔湘桂侗族地区从“款石”、“法岩”到“石碑法”的立法活动[J]贵州社会科学,2009年9月,第65页;

⑦[英]德斯蒙德·莫里斯著.裸猿[M]何道宽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版,第32页;

⑧同注③,第230~231页;

⑨同注③,第2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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