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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法律的经济分析评判方法的几点思考

2016-12-30吴继良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 2016年10期
关键词:经济分析法律

吴继良

[摘要]经济方法对传统法律的替代是法律经济分析方法的新颖之处。尽管法律的分析方法和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分析方法大相径庭,但是他们的价值观却是一致的。作为法一种强有力的经济分析工具,法律经济分析方法对政治学和法学等诸多领域都已经产生了不可代替的革命性影响。当然法律经济分析方法也存在一定的缺陷性,它不可能完全代替传统的法律方法。法律经济分析方法未来的发展将可能面向更关注动态,更注重价值多样化的过程。

[关键词]法律;经济分析;评判方法;法律规则

一、经济分析方法的发展

所谓经济分析方法,相较于传统的法学来说,其在数量分析方法上存在差异。对于法律经济分析案件来讲,主要是通过将实证研究转化为受理的上诉案例进行分析的法学家,也主要是为了追求法律解释的一致性。就传统的法学理论来看,法律研究也主要以逻辑分析为主,秉承公平、正义以及权力、义务等概念,以经济学位标准,更好地对法律经济分析进行评判。这是超越实在法,对实在法律规则进行观察。此外,所谓法律的经济分析学办法属于经济学特微观经济学的办法论在法学的范围内使用,其前提与规范就是立论的前提与价值判别规范。

一些学者则表示,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首先应注重的就是其效率,这也是经济分析方法对的前提条件。那么这种观点会不会导致一种误导,则需要我们冷静地去看待法律经济分析,深入法律经济分析自身,确定好其正确的方向。

因我国的法学中对于效率的强调不足,因此,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决定论来讲,经济分析方法的效率价值决定了法律效率价值,因此,要足够强调其效率性。另外,经济学的特点不仅在于其研讨成绩的实质,更重要的是其实证办法是传统法律办法所不能超越的。法律的实证经济分析经常被用在对法律进行停止定量分析上,以其分明的技术性与详细性,相较于传统标准分析更加有适用性与操作性。人们通常都习惯将法律规则视为一种可以让社会更加公平和正义的手段,并且大部分的法学家也只认识到其提供正义的作用,这也是传统法律逻辑分析的一个体现,证明其具有的局限性。在平等价值的指导下,传统逻辑分析满足了法律和社会的平等,而且在社会正义与法律正义中,平等价值是这两者的主要内容,同时也是核心,但是就当前的现代社会来讲,它是在经济和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中进步的,其中市场优势地位和垄断现象的逐步增加,使得自由选择和竞争受到了威胁。垄断分离了平等,使平等分为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这样也分裂了法律所具有的平等价值,进而致使法律体系的价值产生紊乱。这时候,就需要效率这一新的价值来取代,并逐渐成为法律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作为分析和解释法律的意图存在,并依赖于经济分析。由此可以看出经济分析的作用不容忽视。下文就基于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以及司法实践领域中法律经济分析方法的特征展开详细的分析和研究。

二、司法实践领域经济分析方法特征分析

事实上,我们应站在实际的角度来分析司法领域中的经济分析方法是否适用。一方面能,以实际法为出发点,在经济体系的内部以发挥经济分析方法对法律规则的解释作用等功能。另一方面,就司法实践的实质则是法律规则的内部视角,而接受并应用实在法是首要条件也是其第一原则。

以世界著名的法典“共同法”为例,共同法作为欧洲很多国家公认的法典,罗马法开始于欧洲大陆复兴是大学教授们的诠释。而后来,欧洲也将这种经过诠释的法律规范体系作为了很多国家的法律。我们可以说法典法系的司法传统就是诠释,将解释后的制定法应用于个案的判决。

三、怎样在司法实践领域中应用法律经济分析方法

事实上,在对司法实践进行法律经济分析评判的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不是说司法实践就不能使用法律经济分析方法,而是要进行是适当的应用。众所周知,司法案件审判的过程涉及到很多利于权衡,也会因为一些法律规则的漏洞而达不到理想的情况。因此,最终的实际效果也不能完全达到有意义的概念学。但恰好也是因为这种不完全的性质,才使得法律经济分析能够在外部视角上对司法实践产生一定的作用。

事实上,在实际的法律经济分析应用过程中,我们不难看出,大陆法系国家的发展相较于美国这样的国家还尚处于滞后阶段。在法国,法律的经济分析更是会和搜到很多主观因素的影响而遭受到排斥,这就使得法国经济学者们对于法律经济分析上更为主动和积极。但因经济分析方法在主观上很难得到更新和变幻,指导90年代,法国才开始逐渐接受法律经济分析,才开始有助于法国的经济发展。而在瑞士,法律经济分析依然很不如意,尽管越来越多的经济学者们开始加入到了对法律经济分析的办法研究上来,但却仍旧没有达到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和经济运动。

法律经济分析发展如此缓慢,它受到了哪些阻碍呢,下面笔者就陈述出这三点原因并针对其做进一步的解释。

(一)法典法系法官没有立法权创制新法的权利

事实上,就当前的情况来看,还有很多法典法系缺少创制法律的意识和权利,有的立法权的法官没有司法权。如果立法者又是审判者将会严重破坏法治原则损伤到法院的独立,酿成冤案悲剧,让宪政失去公平性。法典法系国家的这种严格的三权分立观念,想要让所有的案件都能在理想的法律规则中找到依据并最大限度地进行裁量,但因英美法系的实质不同,法官们在进行裁量时也会根据普通法形成的传统得到材料的标准。法官可以修正法律规范和先例,而形成新的判例法并用于以后案件。尽管这种造法传统打破了法典法系国家那种纯粹理论标准,但也没有发生法典法系国家认为的严重后果。此外更重要的是英美法系的法官都产生于经验丰富的诉讼律师,他们不仅有很高的法律素质以及文化素质,更有着优越的经济条件,这样一来就能够大大降低司法腐败的可能。

(二)法典法系国家利益衡量要受到体系解释的限制

从近现代法典法系国家的法学方法论的主要目的上来看,由上述可以看出,概念法学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不完备性,从而使得法律推理中会不可避免地存在利益衡量的现象。因此,受到这个因素的限制,我们必须努力将利益衡量的过程客观化,以使得法官的审判具有可事后审查性,避免法官的裁量超出法律规范。其中,一种非常重要的手段供以选择,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体系解释。所谓体系解释就是法官在审判一个案件时,其判决不能够违背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和原则,在这种体系解释下,审判的结果会受到一定约束。

结束语

事实上,法律分析办法作为一种研讨办法是具有很大的价值的,其在剖析法律制度上与法律景象上创造了新的机会,也更有助于中国法律界进一步发展。因此,虽然法律的经济分析给我国很多法学家带来了深入的影响,也正是这种影响,让法律的经济分析突破传统标准办法更好的适用于当前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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