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信托业的核心竞争力
2014-02-21陈道富
◎陈道富
构建信托业的核心竞争力
◎陈道富
陈道富,经济学博士,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研究室主任
信托业从20世纪初便传入中国,迄今已有百年历史。信托业在我国的发展,始终刻有鲜明的时代烙印。但直到2001年“一法两规”的出台,信托业才开始回归本业。近10多年来,信托业在“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道路上艰苦探索,借金融自由化和银行“脱媒化”,从2008年开始步入高速增长的轨道。2008年信托业的资产刚刚超过万亿元,短短的五年时间,到2013年底信托业资产就达到10.91万亿元,年均增长55%。但近期,信托业资产的增长率出现明显下降,信托风险开始暴露,原有的以银行为中心的业务模式受到越来越多的制约。信托业到了重新思考其核心竞争力的时候了。
当前是信托业构建行业核心竞争力的战略期
信托业已有相当基础的积累。核心竞争力不是凭空构建的,是需要牺牲一定的短期利益做一些基础性工作的,是需要有一定的组织、人员和资金基础的。信托业经过近十多年的艰难探索,尤其是2008年以来的高速增长,已成为继银行以后的第二大金融行业。不论是从信托公司营业收入、经营利润等方面来看,还是从信托业吸引的专业人才来看,抑或是这些年来信托业务模式的创新探索来看,都为信托业的进一步转型升级打下了良好的基础。2013年,信托公司全行业经营收入总额832.60亿元,平均每家12.44亿元。全行业实现利润总额568.61亿元,平均每家利润8.3亿元,人均利润更是高达305.65万元。全行业净资产收益率达22.25%,所有者权益2555.20亿元。
泛资产管理行业发展给信托业发展带来外部压力。近些年来,我国的泛资产管理行业发展迅速,各类金融机构迅速拥有“准信托”的业务资格,都在利用自身的优势挖掘资产管理市场的业务空间。据相关统计,2013年底,银行理财产品余额10.21万亿元,公募基金规模3万亿元,基金子公司管理资产规模0.94万亿元,证券公司受托管理资产规模5.19万亿元,保险资产管理规模8.3万亿元。外在压力的显著增大,是促使信托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因素。
信托业仍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是实现信托业转型的巨大引力。当前信托业既面临一定的“拐点”,又是一个新的“起点”。我国居民的财富快速增加,且日益集中,绝大部分居民缺乏专业理财知识,“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业务空间巨大。有数据显示,全国收入前10%的城镇居民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近10年年均增长13.4%。我国高净值人群的规模也在逐年扩大。可投资资产总额在600万以上的高收入家庭绝对数量从2008年的51万户,增加到2012年的174万户,年均增加30万户,占比从2008年的0.014%上升到2012年的0.047%。2012年,我国拥有千万以上资产的人数超过70万,其中拥有亿元以上资产的人群规模已超过四万人,可投资5千万以上人士共约10万人。
我国的经济处于转轨之中,各类兼并重组、行业整合的机会不断涌现。我国的金融业正步入转型,原有的市场分割开始被打破,市场之间的交叉、融合、分层不断在上演。市场的融合和自由化,导致混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矛盾日益激烈,监管套利的机会仍广泛存在。
在一个具有广泛前景的市场环境中,面临越来越多的同业竞争,已拥有一定基础的信托业,是重新构建核心竞争力,回归本源业务的战略机遇期。
什么是信托业的核心竞争力
信托业具有法律制度优势。一般认为,信托公司拥有信托法特有的一些制度优势,如严格的法律认可的“破产隔离”,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既独立于受托人、也独立于管理人,当然还独立于托管机构。这是信托公司从事通道业务,设计资产证券化等标准化产品的重要法律基础。又如“跨界融合”,可以将货币、资本和实业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从而实现产融结合、消费和投资的结合。又如受托人与受益人的可分离性,这为设计规避各类管制产品提供了可能性,使得所有者与受益者可在法律上实现分离。总之,信托法提供了巨大的灵活性,“只有想不到的,没有做不到的”。但随着我国其他法律制度吸收信托法中的一些特点,信托法特有的制度优势在不断减弱,如公司法和合同法等,都提供了构建财产独立的一些法律框架,从而一定程度上实现准信托特性。更重要的是,信托法是以大陆法系为主吸收英美法系灵活性的一种折中法律构造,其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不断面临法律的适用性和对法律基础设施体系的需求问题。
当然,信托公司在这些年的实践中,也在逐步增强其资产管理能力。受托人的资产管理能力是信托公司最重要的核心竞争力,是实现“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能的关键要素之一。资产管理能力包括:信托公司跨市场资产配置能力、提供资产增值服务的能力、交易结构的设计能力以及产品销售能力。这是将信托业的法律制度优势转化为竞争力的关键。
最后,信托公司还需要重点构建的另一个核心竞争力要素:社会的信任。信托公司通过自己的专业技能,为委托人提供专业服务,承担合理的信托责任,从而获得社会的信任。这既包括专业管理能力,又包括信托公司的道德操守,能长期从委托人的利益出发,为委托人管理资产和相应事务。近些年来,信托业主动限制自营业务的范围,避免自营和信托业务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在实际操作中,不论是由于信托公司没有很好履行信托责任,还是本应由托资者自行承担的市场、流动性风险,信托公司都首先停止收取信托报酬。甚至信托业普遍存在的刚性兑付,也在一定程度上是在当前市场环境下,信托公司为尽快取得投资者的信任,快速拓展信托业务,而出现的额外担当。近期,监管当局更是推出了“生前遗嘱”,引入包括激励性薪酬回吐、红利回拨或限制分红制度、业务的分割与恢复安排、机构的处置与处理等在内的,多项加强股东、信托公司管理层、从业者的一些制度安排。所有这些,出发点是好的,但到目前为止,并没有构建出基于信托公司管理能力和职业操守的健康的社会信任。
如何进一步培育信托业的核心竞争力
相当长时间内,信托业一直徘徊在满足“吃饭”的基本需求和构建行业和公司核心竞争力的艰难选择之中。信托公司仍需要与其他金融机构“抢食”资产管理市场,仍需要开展一些纯粹为了“吃饭”养人的业务。但随着信托行业的发展壮大,随着信托公司收入和利润的增长,信托公司有必要,也有可能将资源配置到人才的培育、核心竞争力的构筑上。
1.打破刚性兑付,回归真正的信托责任
信托产品的风险开始逐步暴露,不能有效应对信托产品风险的暴露,就谈不上构建信托业的核心竞争力。信托产品风险刚性兑付是指信托公司甚至政府部门,超越信托合同和信托法的有关责任要求,为信托投资者(受益人)提供额外的风险保障。不得不借助刚性兑付来提升信托业的社会信任度,这本身就是信托业缺乏核心竞争力的一个表现。重新构建信托业的核心竞争力,需要分清各方责任,有序打破刚性兑付。
刚性兑付的普遍存在,反映了多方面的问题。一是投资者教育问题。直接融资体系主要通过市场分散,由投资者借助市场波动实现风险自担的方式及时承担损失;间接融资体系主要通过机构集中并消化风险。我国投资者长期处于间接融资体系中,习惯于由机构吸收剩余风险,将信托产品等同于存款产品,寄希望于由信托公司承担产品的风险。二是行业发展的无奈。信托公司尚未通过市场方式取得投资者的“信任”,不得不借助隐性担保(最终表现为刚性兑付)来快速扩张市场规模。再加上信托业的财产登记制度不完善,缺乏有效的二级转让市场,也影响了投资者管理信托产品的风险。三是监管部门在过渡时期,超越信托法界定的法律关系,过度强调信托公司的股东责任和信托公司资本金的风险保障作用。四是风险责任的不清晰。信托产品的各个参与主体和各个环节,均存在一定瑕疵,特别是地方政府(部分银行)对信托资产的隐性担保,信托公司存在的尽职调查、营销宣传的不专业、不规范行为,使得信托风险最终的责任主体并不清晰。
信托属于直接融资,财产独立和破产隔离的制度设计,保证了信托资产的风险收益可由受益人完全承担。管理者和托管者等其他参与者只是提供一种专业服务,并为自己的专业技能获得相应的报酬。2001年以来,我国信托行业逐步回归信托的专业管理者角色,坚持了“买者自负”的信托风险文化。当然,这个过程,信托公司应承担的信托责任,既要保证自己拥有必要的专业技能,同时也具有为委托人和受益人利益服务的职业道德。当前,随着信托产品的到期兑付,我国宜坚持信托的本质,在强调信托公司信托责任的基础上,打破“刚性兑付”,坚持“买者自负”的信托风险文化。
2.从政策约束走向制度规范
行业的发展是制度完善的过程。这个过程,既要平衡市场各个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又要给市场发展提供足够的空间。过度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超越法律责任强调股东、管理层或者从业人员责任,并不利于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行业发展,需要制度规范,但不宜自行限制发展空间。不论是自营业务,还是信托业务;不论是融资类业务,还是投资类业务;不论是传统业务,还是创新类,诸如家族、公益信托,都是信托公司可尝试的空间。信托公司最大的优势是灵活性,根据市场需求不断创设出合适的差异化产品。这需要在制度和政策上,为其创造出足够的市场空间。
从管理部门角度,一是需要尽快出台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严厉打击非法集资,为信托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二是提高信托公司的专业能力和道德水准。前者可通过专业资格认证,适当提高准入门槛。后者是整个社会法律体系建构问题和信托公司的内控体系建设问题。三是有效管理行业和公司的营销问题。为界定本公司的法律责任,信托公司应承担营销过程,向合格投资者合理营销的必要举证责任。
3.在市场发展中实现特色经营
在信托业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本源的过程中,需要结合自身股东、团队优势,“百花齐放”,在业务拓展和实践过程中,自然实现特色经营。信托公司进行业务转型,构建核心竞争力的过程中,还需要结合三方面的合力:市场需求的吸引力,监管部门的推动力,以及公司升级的驱动力。信托公司宜秉承“包容开放”的心态,积极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主动融合互联网对金融体系的挑战,在融合中实现共赢,并寻找自己的核心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