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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托法》及民事信托的问题研究

2016-11-30陈健元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10期
关键词:信托法信托

陈健元

摘 要:早在古埃及、罗马时期,信托就已有了其雏形;受益人,还是信托遗嘱,都体现了现代的信托制度。据我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限定了从事信托业务的主体;同时《信托法》的颁布未具体规定和列出民事信托、公益信托、遗嘱信托等范畴,因而限制了我国民事信托的发展。本文诣在分析我国现行信托法律法规,并对比国际通行的制度和操作方式;指出现阶段民事信托的空缺和提出未来发展完善的构想。

关键词:信托;民事信托;公益信托;信托法

一、引言

原始的信托行为发源于数千年前古埃及的“临终托孤”。信托最早的文字记载是公元前2548年古埃及人写的遗嘱,其中指定其妻继承财产,其子为受益人,并为其子指定了监护人。从法律的角度讲,有学者认为信托源于罗马法“信托遗赠”制度。

据此不难看出,这二者都已孕育了“受益人概念”“遗嘱信托”等概念;而后随着封建制度的消失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契约关系的成熟,商业信用和货币信用的发展,以及分工的趋于精细,现代信托制度逐渐形成。

二、民事信托在各国的发展

民事信托(Civil Trust)民事信托是指信托事项所涉及的法律依据在民事法律范围之内的信托。民事法律范围主要包括:民法、继承法、婚姻法、劳动法等法律,信托事项涉及的法律依据在此范围之内的为民事信托。

在近代的英国,信托主要体现在民事信托;涉及办理执行遗嘱信托、管理遗产等业务,主要为个人业务。由于英国的传统习惯是信托的内容多是民事信托和公益信托,因此在受托人方面,个人承受的业务量占比百分之八十左右,而法人受托则不到百分之二十。虽然法人受托的信托业务比例不大,集中度较高,主要集中在数家银行的信托部。

与此相对,由于日本不拥有信托的历史传统,并且直接引进了在美国发展起来的商事信托制度,所以,大多数法学家(包括日本的法学家)都认为日本的信托全部属于商事信托,民事信托制度几乎没有得到运用。在日本,虽然存在一些民间团体作为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而设立的信托,但从表面上看,这些信托确实不存在类似英国民事信托的特征,并且,英美法所承认的所谓的宣言信托,在日本也得不到法律的承认。

在美国,不存在类似英国的利用民事信托制度的社会背景,受托人纯粹是为了营业牟利而接受信托,所以使得本来是作为民事信托而诞生并发展起来的信托制度,便以商事信托(营业信托)的形式确立起来,并取得了迅猛的发展。但是,即使在美国,也不是不存在民事信托,除商事信托之外,一种被称作宣言信托(DeclarationofTrust)①的信托形态,在法律上即被认为是民事信托。

三、民事信托在我国的现状及瓶颈

首先,在信托制度的起源国英国,民事信托是为了保护个人财产,逃避国王以种种理由没收个人财产而诞生并发展起来的;其立足点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鉴于我国政治制度,2007年3月16日通过并颁布的《物权法》,其一条提出: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四条提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放在首位所保护的,可见还是国家、集体的财产。

从信托的主体来看,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而,这就从根本上抑制了民事信托的发展。

另外,根据2016年3月16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五章慈善信托的条款显示:本法所称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

上述法律规定也限定了以信托制度,来从事慈善事业的民事信托的可能。

四、民事信托未来发展策略及建议

由于我国特殊的社会主义国情,导致了信托行业部分腐败的滋生。信托天然具有财产隔离、代持的种种功能,因而常被商事信托用于非法的利益和权利交易。诸如2008年4月29自杀身亡的魏东和其庞大的“涌金系”金融帝国。有调查显示,魏东旗下涌金集团控股的云南国际信托:部分高管曾利用信托公司独有的信托牌照优势,蓄意安排相关高管亲属认购“略后级”信托产品,达到相关利益输送的目的。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章信托计划的设立中提到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这也就意味着在我国目前状态,只存在自益信托,尚不允许他益信托的存在。

因此我认为未来在中国设立民事信托,并允许部分金融企业或其他企业(获得监管部门批准)经营民事信托业务有很大的必要性,并有如下优势:

(1)丰富信托的种类,引入宣言信托等模式;利于对市场公平的监督和对国企高管的监督和限制。

(2)遗产法未来肯定会作为大趋势出台,因而涉及到遗产税;因而遗产信托的发展势必应运而生;同时也是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及国际信托惯例接轨。

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民事信托会敞开其大门;同时我也坚信,信托行业的立法也将更为完备,前景更加光明。

注释:

①宣言信托又称宣示信托,是指财产所有人以宣布自己为该项财产受托人的方式而设定的信托。该项财产一经宣告受托就成为信托财产,财产并不转移但须与原有其他财产分别进行保管。这种信托只有在他益信托,以委托人以外的他人为受益人的场合始能成立。其一大功能是监督公务人员的财产状况。

参考文献:

[1]林贻影,英美信托制度及其沿革发展[D].厦门大学博硕士论文摘要库.

[2]DEFINITION of Declaration Of Trust [N] investopedia.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4]《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5]《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9]信望,信托在英国的发展[J]. 中国信托网.

[10]李金迪,《试析代理与委托、行纪、信托的区别》[J]. 法制与社会D9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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