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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人才分类培养模式的设计和实现

2014-02-17钟新文

现代教育科学(高教研究) 2013年5期
关键词:培养模式

[摘要]本文从法学本科人才分类培养模式的内涵和思想基础入手,对传统的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模式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对学术研究型人才、法律应用型人才、法律复合型人才进行分类培养的目标设计,讨论了适应我国国情的法学本科人才分类培养新模式,并从制度保障、教学设施保障和师资保障等方面论述了法学本科人才分类培养模式目标实现的途径和方法。

[关键词]法律人才 分类培养 培养模式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13)05-0047-05

[作者简介]钟新文,吉林警察学院副院长、教授(吉林长春130117)

当前,随着国家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实施工作的逐步深入,高等法律教育工作应主动适应科学立法、依法行政、依法执政、公正司法、高效高质量法律服务的需求,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改革,以实施素质教育为主题,以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充分发挥法学教育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

一、法学本科人才分类培养模式的内涵和思想基础

(一)法学本科人才分类培养模式的内涵

在我国进入高等教育大众化的阶段后,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形成了以法学本科教育为核心部分,兼顾法学专科教育、法学研究生教育共三个层次的教育体系。法学本科教育作为人才培养体系的基础,其教育质量的高低决定着我国法学教育质量的高低。法律人才的培养,取决于法学教育的正确定位和不断创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取得了很大进步,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人才保障与智力支持。但是,我国高校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工作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人才培养模式亟待改革,与法律实际工作的联系亟待加强,人才培养质量亟待提高。

培养模式与办学模式、教学模式的范畴不同,它应在办学模式之下、教学模式之上,由培养目标与相关措施构成。有学者认为:“培养模式是为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而把与之有关的若干要求加以有机组合而成的一种系统结构。”也有学者认为:“培养模式是教育思想、教育观念、课程体系、教学方式、教学手段、教学资源、教学管理体制、教学环境等方面按一定规律有机结合的一种整体教学活动,是根据一定的教育理论、教育思想形成的教育本质的反映。”人才培养模式应是在一定教育理念指导下为实现一定的人才培养目标而形成的系统结构方式与组织管理活动。为此,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模式的涵义应当为“在一定教育理念指导下,为实现法学本科培养目标而形成的系统结构方式与组织管理活动”。其构成要素应当为教育理念、培养目标、学科体系、教学方式、评价管理等。

(二)法学本科人才分类培养模式的思想基础

1.古希腊的“博雅”教育思想

博雅(Liberal Arts)教育,拉丁文原意是指“适合自由人”,而自由人在古希腊专指社会及政治上的精英。古希腊倡导的“博雅教育”旨在培养具有广博知识和优雅气质的人,认为大学在传授专业知识的同时,应注重通识教育,培养学生的人文素质,为学生提供人文训练。英国思想家约翰·密尔认为博雅教育的宗旨是让学生“每件事都知道一点,有一件事知道的多一些”。博雅一词在我国香港地区被译为“博雅教育”,在我国台湾地区被译为“通识教育”,而在大陆被译为“素质教育”。在法学本科教育中强调这种素质教育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素质教育对完整知识的追求摆脱了传统法学本科教育过分追求专业教育的误区,因为“素质教育只有与具体的实践环境相结合,充分考虑各种具体教育条件和教育对象时,方能形成一定的教育模式”。博雅教育思想对于法学本科分类培养模式起到了指导作用,具体表现在:第一,在素质教育指导下,法学本科培养模式选择了新的价值取向,即根据法治国家对法律人才需求多样化的特点,法学本科分类培养模式进行了不同的目标定位和培养方式,以满足社会需求及个性的发展。第二,在素质教育指导下,法学本科分类培养模式可将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结合,兼顾不同个体对知识广博性和纵深性的需求。从主观方面,“博雅教育”思想为法学本科分类培养模式奠定了思想基础。

2.高等教育大众化思想

20世纪70年代,美国著名教育史学家马丁·特罗将高等教育的发展过程为分三个阶段:即精英教育阶段、大众化教育阶段和普及教育阶段。他提出,根据教育阶段的不同,高等教育理念、培养目标、教学方式、课程设置、组织管理、质量评价及高等教育和社会之间的关系等都需要调整变化。

随着大学本科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我国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阶段,接受本科教育不再是那些具有较强能力和较高素质精英们的特权,法学本科招生人数也逐年递增,由于受高等教育人数的增多,学生个体间的差异也逐渐拉大,如同一专业、同一班级学生之间的人生观、价值观和理想方面存在差异;学生之间的智能水平、情感态度、学业成绩等方面也各有不同;学生在兴趣爱好、择业方向、文化基础、学习能力方面也显现差距。部分本科生具有较强的学术科研能力,善于学习,勤于思考,其本科毕业后的目标定位予追求更高层次的教育;更多的本科生希望学以致用,选择毕业后直接就业、从事法律实务或其他实际工作。这些变化不仅给教师的教学工作增加了难度,也必然引发法学本科培养模式在目标定位、课程教学、师资配备和质量评价等方面的变化。在客观方面,高等教育大众化思想为法学本科培养模式从单一化向分类培养奠定了思想基础。

二、传统法学本科人才教学模式分析

(一)理论研究型人才教学模式

这种模式风行于19世纪以来的各综合大学法学院,它一般依托于综合性大学的学术条件和学术资源,以理论为核心价值取向,以对学生心智培养和知识的扩展作为学校的教学目标,以推理能力与文化的积淀作为教育的具体目的,以文化、推理、解释作为教学的具体内容,这种模式强调理论研究,注重对学生的研究能力和创造性思维能力的培养,同时养成科学研究的精神和态度,以培养高层次、复合型、创新型的高素质多样化人才。研究型教学模式在教学中注重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充当引导者、辅助者、答疑者的角色。“这是一种能让学生在科学研究式的学习活动中,培养创新意识和激发创造动机的新的教学理念与教学模式”。建构主义为研究型人才培养模式提供了理论支持,建构主义形成以学生为主体的教育理论,强调学生是教学过程的主体,教师只起到促进的作用。这种培养模式的优点可以最大限度地引起学生对学科学习的兴趣,拓宽学生的文化、学科以及各方面的视野,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模式,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从而达到学生对学科进行深入的理解、不停地探究,以致最终具备创新性研究能力。然而,由于过分追求对理论与文化知识的传授,忽视了实践教学环节的价值,导致学生的职业能力大大降低,很难适应法律实践的要求。

(二)美国Seminar教学模式

Seminar教学模式18世纪产生于德国柏林大学。当时大学开始摆脱传统的宗教束缚,采取教学自由和研究自由的教学范式,主要形式是讨论、探究和习作。讨论的目的不仅在于教学,而且为了科学研究。19世纪70年代,Seminar教学模式引入到哈佛大学,之后在美国的大学中得到真正的发展。20世纪80年代,Seminar教学范式成为美国高等教育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旨在为学生提供综合性的、跨学科的、有深度的学习体验。这种教学模式的特点在于:在教学过程中,教师首先将课程大纲呈现给学生,让学生根据教学内容及各自的兴趣,自己选定研究单元,阅读自己负责的单元内容及参考书目,然后由教师组织学生民主讨论,学生在相互发言和倾听中,提出自己的观点,分享他人对研究内容的理解,最后由教师提出指导意见或修改意见。Seminar教学模式培养了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进行科学研究的能力,同时,教师通过成绩评定有效地监控了学生自主学习的过程。这种教学模式逐渐淡化了教师的话语霸权,形成了民主、开放的学习过程,使学生养成了强烈的创新精神和独立思考的能力。Seminar教学模式蕴含的教育理念与研究方法,对我国大学本科教育教学改革有着重要的启示和借鉴作用。

(三)诊所式教学模式分析

20世纪60年代,美国各大学法学院普遍兴起“诊所式”教学模式,其特点是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培养实习医生的形式,在法律教学过程中,通过设立法律诊所,培养学生的法律专业意识理念,加深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运用,缩小法律教育与职业技能的距离。在诊所式教学模式下,教师起着指导与评价的作用。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强调知识的实践性和对社会的有用性,主要关注学生将掌握的法律知识与技能有效地运用于法律实践。它的优点在于:第一,这种模式体现了教育的民主性价值。诊所式教学模式使法律教育更加民主和有效,它关注到学生个体间在能力、潜力、观点方面的差异,通过承认这种差异的存在,指导学生在实践中不断反思、修正,给学生更多的空间去了解如何获得和运用法律知识。这种教学模式能够适应不同学习风格和不同能力潜力学生的要求方式,从而体现了法律教育的民主思想。第二,这种模式符合法律教学模式的个人价值。诊所式教学模式调动了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能够提高学生解决问题和探究问题的能力,有助于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教师通过对学生的指导和评价,对学生在诊所活动中的表现进行监督,可以有效操控学生的学习过程。同时,师生互动的学习方式不仅能够教学相长,而且起到促进学生实践能力的发展和职业能力提高的作用。但诊所式教学模式同样具有局限性,它无法充分发挥全部学生的积极性,相反,更多学生在诊所学生和当事人学生关系的例子中,总是选择最容易、最简单的角色,这对学生的能力和职业道德的发展非常不利。因此,尽管美国经验是中国法学本科教育重要的借鉴资源,但必须结合中国的实际不断修正和完善。

(四)案例式教学模式分析

案例式教学模式起源于哈佛大学的情景案例教学课,之后迅速被全球高等教育所接受,成为公认的最有效的教育培训方式之一。案例式教学模式可以通过具体的情境,将隐性知识与显性知识不断转化。它的特点有两个:一是根据教学内容的要求,选择贴切、恰当的案例,通过吸引学生积极思考、积极参与,达到使学生掌握所学内容,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二是充分考虑到学生自身能力的差异,选择难易适度,易于被所有学生理解的案例,最好选择与学生职业有关联的案例,以便于激发他们的兴趣,有助于他们对所学内容的理解。案例教学模式以学生为学习的主体,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侧重于提出案例、回答学生提问、评价学生对案例的答复并给出标准答案。在这一过程中,教师应注重循循善诱,引导学生自己判断、推理,并最终得出正确结论。这种教学方式能够引导学生进行法律分析和推理,锻炼学生的职业思维和判断力,培养学生的各种实践能力、司法文书写作能力、司法经验与司法技巧,解决了学生在研究型教学模式下所忽略的实践问题。但是,由于这种模式选用固定的案例,通常带有标准答案,无法使学生注意到不同法系在判决中体现出来的细微差别。此外,教师的实践能力有限,无法引导学生区分法律规定与法官解释之间的差别。

三、法学本科人才分类培养模式的目标设计

(一)法学本科人才的培养类型

根据法学本科学生的兴趣、能力、潜力、择业观的不同进行选择,可将学生分为三类,实行分类培养。第一类为学术型法律人才培养方向,以那些寻求更高层次教育的学生为培养目标;第二类为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方向,通过适当开设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涉及的相关法学课程,以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为目标;第三类为法律复合型人类培养方向,兼顾法律课程体系与特定专业技能,培养既懂法律又具有其他专业知识背景的跨专业人才。在具体培养目标设计上,将分类培养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人学前五个学期,第二阶段为后三个学期。在第一阶段中,强调通识教育,对学生普遍进行公共基础课程和法学专业核心课程的学习;在第二阶段,开设三个培养方向的专业课程群,对学生实行分类培养,由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及能力选择不同的培养方向。

(二)学术研究型人才培养模式的目标设计

学术研究型人才是指那些具有较高综合素质,具备一定研究能力和潜力,将来有志于从事学术研究和寻求接受更高层次教育的学生,这类学生毕业后有一部分甚至大部分将从事科研或教学工作。

在培养学术型人才方面,学校应加强与国内外一流法学院校的交流与合作,吸收国内外一流法学院校的参与,通过合作研究、师资互派等双向交流的形式,确保高水平、高学历、有丰富科研经验和教学经验的教师资源。在课程体系设计上,要体现前沿性、国际性、实践性,不仅要开设法学专业课和实践课程群,而且要开设法学研究关联学科的课程群,如政治学、哲学、社会学、经济学等,此外,还应开设重大社会问题研究课程群,如人口问题、环境问题、资源问题、就业问题等,这些不仅能够培养学生对社会现实的人文关怀,而且能够拓宽学生的研究视野。在教学模式上,应采用“理论研究型人才教学模式”和“Seminar教学模式”。同时,适当调整固定的教学模式,为学术研究型人才提供更多和更灵活的学习方式和内容,如增开学术论文的指导与训练课程,在选题思路、谋篇布局、资料搜寻、文献综述、格式安排等方面加强对学生的指导和训练,提高他们的学术论文写作能力。在具体教学中,除指导学生运用传统的研究方法外,还应引人多种研究方法,如调查研究法、成本收益分析法、参与观察法等,以开启学生的研究思路,培养其逻辑思维能力。

(三)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目标设计

法律应用性人才是指既有法学理论素养,又有法律实践技能的人才。这类学生毕业后的志向是从事法律实务,如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

基于法律应用性人才的特点,对其培养应妥善处理好法律理论教育、法学实践教育、司法考试之间的矛盾或关系。在具体教学模式上,可采用“诊所式教学模式”和“案例式教学模式”。在与司法考试有紧密联系的课程上,应注意提高单位时间摄取知识的效率,以讲授为主,以讨论、提问等互动方式为辅,帮助学生提高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在案例教学中,增加《庭审原理与实务》课时,将刑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等部门法的实体法与诉讼法相结合,用相互交织的真实或虚拟案例将其贯通,提高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在课堂上,教师应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思维与法律训练,培养学生分析处理案例的能力及语言表达能力;在课外,学校应聘请有经验的法官或律师定期来校做报告或指导学生进行职业训练,积累学生日后从业的原始资本。同时,增加学生参与社会活动的机会,如组织学生开展法律宣传、假期调研、法庭听审、实际单位实习等。在管理制度上,强化实习制度,将日常教学和实习方式制度化,加强对学生实践技能的考核。严格通过量化学分制,对学生法律技能和素质进行有效的监控和管理。

(四)法律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的目标设计

法律复合型人才是指在学习法学专业之前,具有其他专业学习背景的法律人才。法学本科复合型人才主要指来自于专升本中具有不同专业背景和申请第二学位的跨专业人才。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律复合型人才在社会上越来越发挥出其跨专业的优势,受到社会的关注和青睐。

对法律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北美模式和澳大利亚模式可资借鉴。北美模式主要针对已经获得其他专业本科学历者进行法律职业技能训练;澳大利亚模式主要通过选课制和双学位制,完成法学本科教育和其他专业的本科教育,学生经过6年左右的学习获得法律和其他一个专业的双学士学位。中国在上世纪80年代也对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进行了探索,主要针对已经取得一个非法律的第一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招生,培养跨专业的第二学士学位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在培养过程中,通过两年的理论学习完成第二学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迅速发展,跨专业的法律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需要进一步完善。对这类人才的培养,在教学模式上,应将“Seminar教学模式”、“诊所式教学模式”和“案例式教学模式”相结合,既培养其法律思维的能力,又培养其法律应用的能力;在课程安排上,通过改革课程体系,开设法律专业与其他专业相结合的课程,让学生发挥其专业基础的优势,重点掌握某一领域的专业知识。如通过开设经济法中与国际贸易相结合的课程,增加国际贸易中备货、检验、运输、保险、付款中纠纷解决和处理的课时,使那些具有国际贸易专业背景的学生能够将其专业知识与法律知识相结合,拓宽专业口径,满足社会需求。通过这种目标设计,可以使法律复合型人才既能发挥专业特长,又能解决复杂的法律问题,更能适应当代社会发展的需要。

四、法学本科人才分类培养模式目标的实现

(一)制度保障

健全制度是实施法学本科人才分类培养模式的保证,应通过建立多元化的质量评价制度和完善的学分制度来保障法学本科人才分类培养模式的实施。

质量评价制度,是指以培养目标为依据,通过对培养过程各方面信息的搜集,依据一定标准对培养过程及人才培养质量做出评估和判断,由此而采取的一系列制度。由于法学本科生在知识认知、意志品格、兴趣爱好、技能训练素质、择业方向等朝向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因此,法学本科分类培养模式下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必须根据培养目标的多样性和培养方式的分类而形成多元化的质量评价制度。这种评价体系体现在具体教学层面上,首先应针对不同课程的教学形式制定相应的评价指标体系,其次是针对不同的课程属性制定不同的评价指标体系。在具体的考试测评手段方面,应实行多元化的考试评估体系,推广开卷、口试、调查报告、案例分析等多样化的考核方式,实施以能力考核为主的评价模式,真正促进学生能力的提高。

学分制是指以选课为核心,教师指导为辅助,以学分衡量学生学业完成情况的教学管理制度。学分制在教学过程中允许学生自主选修课程,通过采取多样的教育规格和较灵活的管理方式,以达到毕业要求和获得学位的总学分。学分制的优点在于通过适应学生个体差异的弹性教学计划安排,允许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特长、能力选修实习课程,满足学生个性发展需求,以实现最终分类培养模式的总目标。因此学分制是实现法学本科人才分类培养的重要途径,通过学分制的实行,推广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手段,针对不同发展方向的学生因材施教,为学生提供了更宽广的发展空间和更合理的成才条件,不仅能够开发学生的潜能,而且能够培养学生创新能力,最终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更合理地构建法学专业学生的知识结构。

(二)教学设施保障

分类培养模式要求学校应具有满足实践教学需要的实验室、资料室和实习基地,以保证分类教学的需要。但目前大多数法学院校的实习实践基地不足,无法满足研究型教学和应用型教学对图书资料和实验基地的要求。对此,法学院校应加大经费投入,建立法学实验实践教学基地,基地下设“法学图书资料中心”、“模拟法庭实验中心”、“法律诊所”、“法律援助中心”、“证据技术实验中心”、“司法文书训练中心”等机构,投人配套经费,加强实验实践场馆设计、建造工作,为学生法律实践知识技能需要提供实验和实践场所,以方便对学生诉讼文书写作、谈判与调解、证据调查、法庭辩论、法律咨询等方面的实务技巧的培养与训练,提高对学生全面法律执业能力的培养。法学实验实践教学基地除开展常规的教学工作和学术交流、学术讲座外,还可倡导学生以协作或独立的方式广泛参与到为社会提供法律援助和无偿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之中去,使他们的法律知识能学以致用。通过这种综合性的实践平台建设,不仅可以为学生提供丰富的教学设施来保障教学,而且可以实现大学教育、科学研究与服务社会三个功能的有机统一。

(三)师资保障

分类教学模式需要职称、学历、年龄、经验结构合理、业务精湛的教师队伍作保障。为此,应该重视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实行教师聘任制,在法学本科分类培养模式下,根据学生三种培养方向的需要,选择适合学生个体差异的教师,根据教学、科研任务的需要,将教师定岗、定编、定责,对学生分类指导,因材施教。将有雄厚理论功底,具备较高科研能力的教师充实到学术研究型人才培养队伍之中;将富有实践经验,从事过实务工作的教师分配到应用型人才培养行列。对于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主要通过选课制和双学位制来实现。从目前我国法学院的教师队伍实践能力上看。尚无法满足分类培养模式的需要。因此,有必要采取进修制、交流制等方式,鼓励教师多参加国内外的各种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做访问学者,到实践部门调研、实习等,促使教师不断更新和丰富自己的法学专业知识,掌握实际工作技能。同时,加强与社会法律实务部门的联系与合作,聘请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来校做报告、兼职授课等。此外,还可效仿英国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的本科生导师制,由导师指导学生进行选课和学习,向学生提供本科生的教学计划、选课要求、毕业要求等信息,对少数学生进行个别指导,帮助学生安排学习计划,解决学习问题和难题,指导学生科研方向,更好地因材施教,确保法学本科人才分类培养模式取得更好的效果。

(责任编辑:袁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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