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义务对自由的逻辑先在性
2014-02-12朱祥海
朱祥海
(石家庄学院 政法学院, 河北 石家庄 050035)
自古希腊以来,每一个政治共同体极为关注政治权威与公民自由的问题。自由一直被视为人类的最高价值,凡是压制和侵犯自由的都被视为暴政。源自霍布斯的利维坦法哲学,在国家权威和公民自由上既不同于亚里士多德的共同体主义传统,也有别于洛克的自由至上的个人主义传统。从自然状态进入公民社会之后,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在公民的政治服从义务和自然权利与自由之间建立起合理的平衡。
一、个人自由与“利维坦”国家
“对霍布斯来说,重要的是要以国家克服封建等级或者教会的反抗权[导致]的无政府状态、由此克服不断重新爆发的内战,要以一个毫不含糊的能够有效提供保护的强权与一个以可计算的方式发挥作用的法律体系的理性统一来反对中世纪的多元主义,反对教会和其他‘间接’权力的统治要求。这样一种理性的国家权力的职责首先在于政治危险的完全承担,同时对国家臣民负有保护和安全的责任。如果保护停止了,国家本身就不复存在,所要服从义务也就消失了。于是,个体有重新赢得其‘自然的’自由。‘保护和服从的关系’是霍布斯国家建设学说的枢纽。”[1]113霍布斯在强调建立利维坦国家终结混乱和内战的同时,也为保护个人自由提出了非常特别的解释。
人类珍视自由,如何才能真正享有和保障自由?它是一种法律之下的自由,唯有建立在接受约束、彼此克制基础上才能保有自由。犹如洛克所言,法律的目的不是取消或限制自由,而是为了维护和扩大自由。西方自由主义把自由视为最高的价值,把个人权利视为一种个人拥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然而,自由在语义上是极为纷繁复杂、充满歧义的。以赛亚·伯林在其著名的《两种自由概念》中指出,“自由”一词有二百种以上的意义。在政治哲学的角度,伯林划分了两种自由:消极自由(negative liberty)和积极自由(positive liberty)。前者是指免于他人干扰的自由,意在追求自主和自治。消极自由所要回答的问题是:我的行动究竟有多少是受到限制的?我不受限制的活动空间有多大?后者是指积极地从事某种活动的自由,强调积极地参与和主动去做的自由。“他们假定,根据常理,这个领域不可能是没有限度的,因为否则,那将是一个所有人可以没有限制地干涉所有人的状态;而这样一种‘自然的’自由将导致身处其中的人连最低需要也无法获得满足的社会混乱;要么,弱者的自由将被强者所压制。因为他们感觉到人的目的与活动并不能自动地处于和谐状态;因为(不管他们正式信奉的学说是什么)对其他目的,如公正、幸福、文明、安全或不同程度的平等有很高的评价,他们准备为了其他价值,事实上是为了自由自身,而牺牲自由。因为没有这种牺牲,就不可能产生一种他们认为是可取的社会联合。因此,这些思想家假定,人的自由行动的领域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2]172自由是人所欲求的价值,但并非人类社会的唯一价值,其他价值追求如公正、安全和文明等等,对于维系社会而言都是同样重要的价值。
在霍布斯看来,建立利维坦的目的,是为了消除因最高权威无力或无能而导致的无序和混乱。强大的利维坦国家,是维护秩序和安全的最重要力量。在从自然状态进入公民社会的过程中,每个人也必然把其自然本性和自然情感一同带进来。自然状态中的难题和困扰依然存在,就必须通过建立统一的理性法律制度来进行规范,具有强制性的公共权力的存在就获得了正当性。每个人从各自为战、诉诸自然正义转换为遵守法律的政治服从。这种服从义务是以换取国家的安全保护为前提的,并且是一种外在行为的服从,并不因此而失去其内在的自由。外在服从和内在自由、国家保护和政治服从义务是其国家学说的核心。在逻辑顺序上,政治服从义务优先于自由,它建立在霍布斯对自由的独特理解之上。公民的政治义务是服从主权者的义务,即服从国家法律,“正如人们为了取得和平、并由此而保全自己的生命,因而制造了一个人为的人,这就是我们所谓的国家一样,他们也制造了称为国法的若干人为的锁链,并通过相互订立的信约将锁链的一端系在他们赋予主权的个人或议会的嘴唇上,另一端则系在自己的耳朵上。这些锁链就其本质说来是不坚固的,它们之所以得以维持,虽然并不在于难以折断,但却是在于折断后所将发生的危险”[3]164。法律是国家和公民之间的“人为锁链”和政治服从义务的根据,是保障社会秩序的根基。否则,法律的破坏又会使人重新堕入自然状态的混乱之中。国家“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4]166霍布斯奠定了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利、公域和私欲界分的西方自由主义传统的基本框架。在没有共同尊奉的权威制定法律的地方,所谓的自由、正义所依赖的都是个人标准,于是,更多的会导致“人对人像狼一样”的战争状态。在建立政治共同体之后,如何在国家权威和个人自由之间保持合理的关系仍然是一个难题。由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来规制每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是自由真正成为自由的前提。“霍布斯赋予人民主权的这种绝对性,是他整个体系的基础。绝对一词使整个问题走了样,给我们带来了一系列新颖独特的含义。这位作者诡辩而离弃真理之路的出发点,是他在动身时给自己提出的目标。他要证明的是,由于人所制定的惯例并不足以保证能被人们遵守,因此需要一种强制性权力迫使人们遵守。社会必须保护自己不受外来侵略,因此需要一支共同的军队从事共同防卫。人们各有所求,因此需要法律来规范他们的权利。”[5]82在政治社会里,没有法律约束和限制的自由与自然状态没有本质的不同,都将导致社会的混乱或崩溃。
二、政治义务优先于个人自由
自由的存在是以秩序为前提条件的,只有在建立起真正的国家之后,以制定法的方式予以明确地界定才是可能的。否则,单纯地因自由之名而行动,则是所有人的灾难。“首要的问题不是自由,而是建立一个合法的公共秩序。”[6]7法律是自由的衡量和判断的尺度,因为“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能制定出足够的法规来规定人们的一切言论和行为,这种事情是不可能办到的。这样就必然会得出一个结论说:在法律未加规定的一切行为中,人们有自由去做自己的理性认为是最有利于自己的事情”[3]164。霍布斯认为,“自由一词就其本义说来,指的是没有阻碍的状况”。拥有这种特质的“自由人一词根据这种公认的本义来说,指的是在其力量和智慧所能够办到的事物中,可以不受阻碍地做他所愿意做的事情的人”[3]165。自由即强制的缺席。霍布斯的界说成为18世纪以来自由主义传统的底色和主旋律。自由与权利、权力和强制以及个人与政府,是自由主义理论关注的核心方面。无论是讨论个人权利与政府权力的优先性,或是对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如何界分的争议,都是以政府运用强制性公共权力的边界和限度与个人自由的冲突为基点的。以密尔为代表的19世纪自由主义,把个人自由和政府权威之间的关系作为理论的核心议题,密尔《论自由》开篇即指出了其主旨是“社会可以合法地施加于个人的权力之性质和界限”[7]3。
在政治社会,源于政府的强制(以及社会的强制)如何才能证成其合法与正当?怎样保护个人自由免于政府或社会的不正当干涉?这些始终是政治哲学的焦点问题,在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社会制度里反复地出现。在霍布斯之后的自由主义传统中,“强制”和“个人意志”是定义自由的基本要素。哈耶克认为:“个人自由与否,并不取决于他可选择的范围大小,而取决于他能否期望按其现有的意图形成自己的行动途径,或者取决于他人是否有权力操纵各种条件以使他按照他人的意志而非行动者本人的意志行事。因此,自由预设了个人具有某种确获保障的私域(some assured private sphere),亦预设了他的生活环境中存有一系列情势是他人所不能干涉的。”[8]6可以看出,强制的缺席是理解和界定自由的必要构成要素和考量的核心方面。保护个人自由的最佳方式是用法律明确地划定公共权力和个人自由的各自范围。法律不是强制,而是对每个人自由的保护,同时也是对社会联合所必须的其他价值如秩序和安全、文明和正义的保护。个人和政府的关系在霍布斯的利维坦法哲学中,就转换为政治义务和内在自由问题。与现代自由主义不同,霍布斯在处理这个问题时,面临的一个更为棘手的难题是宗教问题。如何合理地安排宗教权威与民族国家权威的关系,更微妙、也更易于引起争端。[3]290霍布斯在强调公民对主权者的政治服从义务的同时,把个人自由和个人信仰作为内在自由问题并置。体现了主权者意志的法律,是保卫利维坦的主要工具和手段,是保障公民外在服从的重要力量。公民的政治义务以国家法的公共理性形式表达出来,这是维护国家权威的需要,也是保障社会基本秩序和安全的需要。因此,公民的对国家权威的政治服从义务,从外在行为的角度而言,仅仅限于法律的明文规范之中。当然,这是从公民行为的层面分析,为保护“利维坦国家”的权威还需要公民教育、培育公民美德的形式,这并不构成对公民自由的侵犯。霍布斯并没有取消个人自由,而是为个人信仰留下了一定的空间。然而,正是由于这种划分受到了20世纪的德国政治哲学家卡尔·施米特的批评,认为霍布斯“将私人的思想自由和信仰自由这个保留条件纳入了政治体系。这造成了死亡的种子,从内部毁灭了强大的利维坦,并杀死了这个会死的上帝”[1]94。在施米特看来,为了保卫国家的至上绝对权威,就必须把个人自由和信仰都全部纳入国家法律体系之内,由国家予以全面的管理和规制。否则,会因信仰的多元化而对国家权威造成威胁甚至是摧毁。施米特认为,既然传统的政治权威合法性模式已经失效,绝对权威主义就是必要的解决方法。但是,霍布斯对个人理性的容忍剥夺了使得权威主义起作用的实质内容,如果没有这种实质性,政治法律秩序就会自我倾覆。由于依赖个人的理性,霍布斯播下了利维坦毁灭的种子。[9]66-67施米特的政治哲学是“颠倒的霍布斯”,在霍布斯那里自然状态是一种前政治状态,是一种“人对人像狼一样”的状态,为了免于毁灭就必须通过建立国家进入公民社会。然而,在施米特看来,自然状态才是真正的政治状态,政治是人的自然的、根本的和极端的状态。霍布斯的利维坦国家方案是一个纯粹的乌托邦问题。“为了反对自由主义,施米特回到自由主义的创始者霍布斯,以便借摧毁霍布斯对自然状态的明确否定来摧毁自由主义。如果说霍布斯是在一个非自由主义的世界上完成了自由主义的确立,那么施米特则是在一个自由主义的世界上担当了对自由主义的批判。”[10]10
三、结语
政治服从义务逻辑地优先于自由,在理论逻辑上给内在自由预设了一个必要前提——服从主权者的意志。这就是霍布斯在《利维坦》寓意画中力图表达的最终理想。外在服从和内在自由的界分,其根本目的是强调秩序才是自由、正义和文明的制度前提。秩序具有绝对的优先性,是保卫利维坦之必需。公民的内在信仰与政治服从义务相互冲突时,服从义务具有优先性。任何人不得以内在信仰自由为理由来反对主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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