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投票到喝彩:卡尔·施米特的例外化民主论
2021-01-25陈伟
陈伟
〔摘要〕基于从“同一性”的实现界定民主,施米特严格区分了自由与平等,由此对自由主义与民主进行了严格区分,并意识到了二者之间的张力。在制度层面,他指出现代大众的兴起对西方议会制构成了挑战。施米特基于特定的政治以及人民概念和实质平等概念,提出人民是制宪权主体,现代政治的唯一基础是民主,民主可以通过喝彩(民意)来体现。施米特对人民的弱点以及纯粹民主的局限亦有认识。施米特的民主观,不同于自由主义的代议制民主观,也不同于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及法西斯主义。他的民主观暗示了人民革命之可能。施米特一方面指出民主对于现代政府不可或缺,另一方面却又使得民主例外化。
〔关键词〕施米特;民主;实质平等;自由;人民
〔中图分类号〕D63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8048-(2021)01-0083-08
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20世纪德国政治思想家、法学家卡尔·施米特(Carl Schmitt)以支持独裁(专政)而著名。不少学者指出,施米特是自由主义可怕的敌人。〔1〕因其与纳粹有染,一度与纳粹政权合作,他被称为“希特勒的立法家”。论者指出,施米特事业的高峰开始于“民主被埋葬的时候”。〔2〕在魏玛时期的反民主思想家中,施米特的名字总是赫然在列。〔3〕施米特反民主吗?“民主”在施米特的政治理论中当如何理解?作为积极参与魏玛德国时期民主与宪法问题大讨论的“学术明星”,施米特关于民主有哪些独特见解,其意义何在?
本文试图剖析卡尔·施米特的民主理论,对民主的本质进行思考。一方面,它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施米特政治思想的全貌及特点。另一方面,它也为我们理解民主问题提供另一个独特视角,特别是本文试图回答,为何民主自近代以来不可避免。对此一问题的回答,涉及施米特对现代政治秩序合法性基础的判断。沿着施米特的理论,我们也可以看到追求实质平等的限度。
一、 界定民主
施米特曾写道:“民主制概念如同其他许多政治概念一样,变成了一个普泛的理想概念;不仅如此,这种理想概念的模糊性还给形形色色的理想提供了空间,最终给一切理想的、美好的、令人喜爱的东西提供了空间。人们将民主与自由主义、社会主义、公正、人性、和平、各民族的和解联系和等同起来。”〔4〕如施米特所言,在很多情况下,民主表达了一种理想,用来描述各种美好的事物。然而,在学理上讨论民主,必须对之有清晰的界定。
施米特指出,作为一种统治形式,民主制是一种符合同一性原则(即具体的人民作为政治统一体与其自身相同一)的政体。在这种政体中,人民是制宪权主体,并且自己为自己制定了一部宪法。民主制的定义,是指“统治者与被统治者、治理者与被治理者、施令者与服从者的同一”〔5〕。民主就是人民自己统治自己。“所有作出的决策只对决策者本人有效。”〔6〕此外,民主制还可以表示从事政治活动的方法。它描述一种立法或政府形式,其含义是,一项或几项权力是按民主原则、在国民享有尽可能广泛参与机会的前提下组织起来的。在此意义上,民主涉及尽可能广泛的参与,并且是指某項或某几项权力的组织方式。这样,一个国家中部分民主制,部分君主制,亦有可能。民主这两个层面的意义中,第一个意义最为基础,也最为重要。施米特认为,在民主被普遍接受的情况下,政治斗争不再是君主制与民主制的斗争,而是如何证明这种“同一”。〔7〕
在政治理论中,民主常常意味着多数人的统治。不过,何谓多数,涵义并不固定。施米特指出,多数可分为四种情况,它可以指:参与表决的公民的多数;积极关心政治的公民的多数;国民的多数;居住人口的多数。施米特指出,由多数来做决定,常常不能实现。因为政治问题的提出,本身已经设定了决断。故而多数做决断,往往徒具其名。而且,现实世界中,多数中只有少数人具有政治意志。民主国家的先决条件是人民有能力做出一切政治决断,但绝大多数选举人会对决断采取消极态度,他们给出的答案,包含极少的实质性决断。〔8〕施米特举例说,法国革命时期与拿破仑时期的公投,人们很容易投赞成票,因为“否”意味着新的决断。而决断已经做出,事实已经摆在那里,投票程序不过是某种确认。而瑞士关于新改革计划的公民复决则容易产生“否”的结果。
施米特说,民主决策中的多数决定,实际只发生在表决者完全属于同类的条件下,否则不过是少数在发挥作用。对立两方的赞成票和反对票相互抵消,最后是处于少数的第三方的票在发挥作用。施米特说,统计学上的多数决定,在有限范围内是合理、有效的政治手段,可以调动全体国民参与国家生活。它可以回避或推迟政治决断。这种回避和推迟,在政治上有时是明智的。〔9〕
二、 平等与自由的区分
施米特区分了平等与自由,区分了民主与自由主义。他指出,西方近代以来,由于自由主义与民主曾经结伴而行,共同与绝对王权和贵族作斗争,以至人们常常不能对二者做出区分,更不能对20世纪的新变化做出辨析。〔10〕施米特认为,自由主义是基于个人权利的商人哲学,它缺乏政治概念(不能区分敌人和朋友),其特点是个人主义、权利本位、普遍人性观念和经济-技术思维。而民主是政治概念,它涉及的是群体的统治与被统治状况。施米特指出:“在国内政治的层面,只有平等才能被视为民主制原则。”〔11〕
与平等不同,自由包含在法治国原则之中,它是近代市民阶级首先追求的目标。显然,它是法国大革命时期自由派政治思想家邦雅曼·贡斯当所讲的现代人的自由,意指个人基本权利得到保障,私人领域不受侵犯。〔12〕在理论上,自由主义趋向于把自由与平等二者结合在一起,认为民主同时包含了自由和平等的理想。就此点而言,与施米特同时代的理查德·托马、汉斯·凯尔森都是典型代表。托马认为,说一个国家是民主的,必定意味着法律保障公民平等参与选举过程的权利,也必定包括对出版、集会、结社自由的保障。〔13〕托马亦提到,存在两种民主理想:一种激进,凸显平等原则,在经济上可以导向共产主义;另一种温和,实为自由主义的民主观,它反对消除天然的不平等。〔14〕施米特认为,托马未曾区分民主与法治国,未曾区分同一性原则与代表性原则。〔15〕仅用流行说法界定民主,未及民主的本质,并且否定了民主与特定世界观的联系。①凯尔森则没有区分自由与平等(民主)。凯尔森说,民主必定同时包含了自由与平等两个原则。因为民主指人民自主,不平等自然谈不上民主,试问不自由的奴隶,又如何谈得上民主?民主制的初衷,就是确保自由的实现。〔16〕在凯尔森看来,“多数暴政”“民主对自由的危害”等说法纯属无稽之谈。议会制自身就是民主的一种制度形式,现代民主即指代议制民主,它确认的是利益的相对性、真理的相对性,实质是“政治相对主义”,从而区别于一切形式的政治绝对主义(绝对王权、专制主义和极权主义)。〔17〕
施米特所说的民主平等,指的是实质平等;而自由主义只支持形式上(法律上)的平等。施米特认为,民主政体只能建立在特定的、实质性平等概念之上。此种民主平等,是其他一切平等的前提条件。法律上的平等,平等的政治权利、担任公职机会的平等,皆由它而来。
实质平等,区别于人类平等。施米特否定了普遍的人类平等概念。在施米特看来,政治包含特定的区分,这就是敌人和朋友。〔18〕作为民主制原则的平等,是一个政治概念。政治民主的基础,不是普遍的人类,而是特定的人民。换言之,平等仅限于人民内部。在民主政体内部,全体国民一律平等。在古希腊雅典民主制中,雅典人与外邦人有区别。民主的现代美国不会接受一切外国人为国民,也不允许外国人分享其权力或财富。〔19〕1789年法国大革命时期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虽然宣称人生而自由、平等,但一旦涉及国家和政治权利,就不再谈论人,而是谈论国民。〔20〕施米特说,普遍人类平等与普遍人性的提出,作用是缓和统治的严厉,但它不能构建出任何政治秩序。普遍人类平等,取消了政治、法律和经济的可能性,其理念属于自由主义,服务于个人基本权利原则。人人平等,在政治上、在经济上,皆不存在。〔21〕施米特批评说,凯尔森对民主的理解,正是忘记了民主必须有实质平等这一前提。〔22〕
施米特对平等与自由、民主与自由主义的区分,受到19世纪法国政治思想家托克维尔的巨大影响。托克维尔是施米特特别欣赏的一位学者。〔23〕与托克维尔一样,施米特同样看到了民主与自由之间的冲突。〔24〕不过,托克维尔侧重于关心民主(平等)对自由的威胁,施米特则侧重于自由主义对民主(平等)以及它所包含的政治前提的认识。
① 施米特1924年发表的《现代民主制概念及其与国家概念的关系》,是对托马同名著作的一个专门评论。参见〔德〕卡尔·施米特:《论断与概念》,朱雁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6页。
三、人民与喝彩
《魏玛宪法》以如下表述开头:“德国是一个共和国,国家权力源于人民。”何谓人民,施米特说,在一个最基本的意义上,人民拥有政治行动能力,拥有制宪权。在另一个意义上,人民在宪法内作为国民行使法定权力。这些权力包括:选举、实质性表决、公民投票(“是”与“否”)、公民创制权(人民动议)。施米特认为,人民本质上主要作为“一个无组织、无定形的实体”而存在,它在制宪后一直存在。由此,人民与宪法并存。另外,人民也是一切有组织的官僚机构的对立面。
人民,一方面是全能的,另一方面又是软弱的。施米特写道:“人民的长处和短处都在于,它不是一个拥有受限定的权限、按规定程序完成公务的固定主管机关。只要人民拥有政治存在的意志,它就高高在上,不受任何形态化和规范化的影响。作为一个无组织的实体,人民也不能被消解。只要人民存在着,并且想继续存在下去,它就有着无穷无尽的生命力和活力,始终能够找到新的存在形式。人民的弱点在于,它本身并无固定形态或组织,却要决定有关其政治形式和组织的根本问题。因此,人民的意志表达很容易遭到误解、曲解或篡改。”〔25〕
在施米特那里,人民不是抽象的虚构物。它是一个具有决断能力和行动能力的有生命的实体。人民内部存在的是友谊,人民与敌人之间存在的是恐惧。人民固然由个体构成。但个体的简单叠加,不过是人群,不能算是人民。施米特暗示了人民革命的合法性、可能性。〔26〕特别是,他提到人民会在紧急状态下现身、表达意志、作出行动。这种行动,历来不必符合任何既有的法律规范。因为人民意志,实为实订法的来源。
回到历史语境中,施米特探讨了“人民”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中的地位。他指出,资产阶级理论家在革命时期也联合过人民,并且打著人民的旗号。例如,英国内战处死查理一世时,有人问“凭什么处死国王?”克伦威尔回答是“以人民的名义”。法国波旁王朝后期的第三等级自称代表人民,由此进行了轰轰烈烈的大革命。而19世纪中期无产阶级登上历史舞台时,资产阶级却害怕起来了。因为资产阶级法学里只有个人的位置,没有人民的位置。对资产阶级法学家来说,民主的形式仅限于投票。“对当今资产阶级民主制的宪法法规来说,真正意义上的民众集会和喝彩是完全陌生的。”〔27〕施米特认为,人民作为一个整体直接行动,未能得到重视。人民聚会以“喝彩”表达民意,远比全民公投,更具有民主性。喝彩是一种无投票的大众民主实践形式,它将民主的实践拓展至议会之外,堪称民主的深化,由此,议会制便陷于尴尬的处境,显得过时而不可理解。而凯撒主义的民主,以人民欢呼结合领袖专政,则成为“民主的实质和力量的直接表达”〔28〕。
施米特写道,喝彩是一切民族自然的必不可少的生命力的表现。〔29〕和平时期,这种表达十分罕见,也没有必要。通常情况下,人民没有明确表达意志,表明人民依然同意现行宪法。这是人民对政府的“默许”或“同意”。而“人民的制宪意志始终只能通过根本性的是或否来予以表达,由此而作出构成宪法内容的政治决断”〔30〕。“只有实实在在地聚集起来的人民才是真正的人民,也只有实实在在地聚集起来的人民才能行使专属人民的行动范围的职能:它可以喝彩,也就是说,它可以通过简单的叫喊表示赞同或不赞同,可以高呼万岁或打倒,可以对一位领袖或一项提议报以热烈欢呼,可以向国王或其他任何人三呼万岁,可以通过沉默或小声咕哝对喝彩表示拒绝。”〔31〕
施米特赞同人民在广场上的大集会以喝彩表达意志,批评西方代议制民主实践中通行的秘密投票制度。他认为,秘密投票是本着自由主义精神设计的制度,与民主原则无关。在各自单独秘密的情况下投票,公民沦为了私性的个人,他并非作为人民去行动,由此产生出的只是众意(个别意志的总和),不是公意,自然也不能做出政治决断。〔32〕在此,施米特显然遵循了卢梭对代议制民主的批评。施米特写道:“国民恰恰在一个关键时刻变成了私人;选举秘密是这种转变的契机,也是民主制拐弯的地方:民主制变成了对私人性的自由式保护。也许,这里隐藏着近代资产阶级民主制的一个奥秘。”〔33〕
由此,施米特指出,民主制是民意(公共舆论)的统治。他认为,民意也是现代人喝彩的一种方式。这就要求新闻自由和发表意见的自由。就此点而论,施米特绝不是一个反自由的人。不过,他指出,新闻自由和发表意见的自由,不只是私人活动,不仅仅是个人主义的良心自由和宗教自由的结果,也是一种公共活动,它发挥了公共监督的作用,成了一种政治制度。诚然,现实中民意的形成会受到社会力量(煽动家、演说家、政党)的影响,但这些影响与民主的覆灭相比,总是次要的。〔34〕
施米特支持通过喝彩或公共舆论表达民意,批评资产阶级民主,并不等于他赞同无产阶级民主。施米特说,无产阶级民主是新版的雅各賓专政。它不过表明,民主与独裁并不相互冲突。他还指出,俄国苏维埃统治和意大利法西斯统治包含的是新式贵族,并非民主制。〔35〕布尔什维克实际上以民主之名取消了民主之实。布尔什维克关于专政合理性、必要性的论证,实为陈旧的雅各宾论调。施米特虽在一定意义上继承了卢梭的民主理论,但他对雅各宾主义持批判态度。他曾写道:“卢梭宣布了人民的全能。但在实践中,契约论中的个人主义因素被抛弃,政治成了宗教事务。政治组织成了教士。雅各宾主义以嗜血的热情清除一切政治异己和异见。它的狂热有宗教特点。对自由、美德或‘至高存在的新崇拜,是它顺理成章的结果。”〔36〕
在此,还必须指出的是,希特勒作为第三帝国元首接见群众方阵活动中群众对领袖的致敬、喝彩,并不符合施米特所说的喝彩式大众民主。施米特并不像美国学者斯蒂芬·霍尔姆斯所说的那样,“要求人民对他们的领袖们表现出一种健康的顺从”〔37〕。施米特强调的是人民“无组织”“无规范”的特征,极权社会中的民众集会则是有组织的、经过反复排练、缺乏自发性的群众演出。施米特意义的人民是自发、自主、有决断力及行动能力的实体,人民可以说“是”,也可以说“否”,而极权主义社会中的群众,在元首前面,只能说“是”,而不能说“否”。换言之,他们不具有政治意志,不具有政治决断能力和行动能力。
四、民主与合法性
依施米特之见,民主的胜利进军源于现代社会政权合法性的转变。施米特写道,今天,主流的合法性概念事实上是民主,这一点至为重要。他指出,1815年到1918年的发展,可称之为一种合法性概念的发展:从王朝合法性到民主合法性。〔38〕由此,民主回答了一个问题,合法的政府权力从何而来。当政教分离,乃至上帝“死去”,王权也就失去了根本的依靠。无论在东方还是西方,王权或父权统治,都依赖于对神的敬畏。不敬畏上天的民族,自然不会敬畏天子。然而,现代社会失去了魔力,宗教私人化,科学昌明,理性化进程不断推进,权力的神圣外衣被剥去了,由此,权力只能在世俗社会寻找基础。从霍布斯到卢梭,政治理论的核心问题之一就是为合法统治权提供世俗基础。霍布斯指出权力来自个体。〔39〕卢梭则进一步指出,合法的统治是人民自己统治自己。只有来自人民自己的权力,才具有合法性。卢梭理论清楚地说明了民主的理论依据。它表明:民主解决了世俗社会政治权力的来源问题。施米特指出,一切民主思想都是此岸论的。上帝的权威与人民的权威不能冲突。实际上,在民主制中,只有人民的权威,没有上帝的权威。美国的杰斐逊说“人民之声即上帝之声”,此言实际是否定上帝之声,肯定人民之声是唯一的权力来源。〔40〕按照施米特的政治神学,实际上,人民是现代社会人们创造出的一个新的实在。它所在的位置,正是从前上帝所在的位置。〔41〕
简言之,启蒙以来的世俗化进程,带来了合法性问题处理方法的转变,由此导致了民主的胜利。早期启蒙思想家在绝对主义王权时期写作,多主张开明君主制;至卢梭后,则由个人自主导向了对人民主权的追求。卢梭认为,个人自主是要做自己的主人,而做自己的主人,实质是服从理性的指导。〔42〕此点在康德那里,依然十分清晰。19世纪中后期大众民主的兴起,强化了民主的因素,却不能扭转理性化的进程,也不能弱化分工原则与专业化原则。大众民主即使得到施米特的高度认可,它也只是在罕见的例外状态下暂时地发生。大众民主内在受人民自身特点的制约而不得不采用代表原则,外在则因现代社会条件之约束而不可能达到相当高的程度。施米特指出,完全的同一原则从来没有实现过,没有哪个民主国家能够彻底摒弃一切代表因素。现有的任何政体都是同一原则和代表原则的结合,不过,其中两个原则各自所占比例不一样。就实际的政体而言,没有无代表的民主,也没有无民主的代表。人民集会不可能持续下去,集会的人民也不可能是所有人民。因此,必须由代表来体现政治统一体,完成统治任务。民主第二个方面的限制来自人民当家作主的方式。人民当家作主的方式有两种:喝彩(或民意);作为国民投票表决。两种方式中人民都只能回答“是”或“否”,并不能做出具体的决策。〔43〕
五、结论
施米特重视民主的实质,而非其程序或形式,他继承了亚里士多德的古典民主定义,亦受卢梭民主理论的极大影响。〔44〕施米特从同质性前提去理解民主平等。特别是,他指出,少数服从多数的前提是某种同质性的存在。施米特写道:“民主首先要求同质性,其次要求——假如有必要的话——消灭或根除异质性。”〔45〕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民主国家的人民是同质的;事实上,英联邦可以统治异质的人民,但其母国依然是民主国家。〔46〕社会的同质性也不一定带来民主的同一性。当代德国学者克里斯托夫·默勒斯指出,巴基斯坦比印度更加同质化。巴基斯坦不是民主国家,而印度是民主国家。……同质社会继续以前的统治形式,并不少见。社会差别反而使在开放的民主程序中和谐相处变得必要。他说,人民是在民主的程序上去界定的。“民主同一性最好理解为问题感知的共同性。”〔47〕共同的语言、文化、文明、传统、民族,并不是同质性的依据。事实上,即便在施米特那里,同质性也不能赋予固定的内容。施米特提到过,古希腊同质性指的是卓越的品德;近代英国革命时期,同质性指的是具有共同的宗教信仰;19世纪民族国家中同质性指的是民族;无产阶级国家中同质性指的是同属一个阶级。〔48〕而且,施米特还暗示了同质性与国家实际上是一种相互强化的动态关系,亦即在应然意义上,理想的国家(政治统一体)应当致力于增强国民的同质性,减少异质性。〔49〕可见,即使在施米特那里,同质也不能从种族、民族或文明等固定标准那里获得内容。施米特关于人民的定义是政治定义,它不能还原为种族、民族、宗教、文明或某个传统。施米特说:“卢梭所设想的公意其实就是同质性。”〔50〕亨廷顿受到施米特的启发提出其文明冲突论,〔51〕不过,当他把敌友区分具体化为文明的冲突,按文明的界限看待冲突的根源时①,便与种族主义还原论一样,犯了相同的错误。以施米特之见,政治涉及的是政治统一体的意志与决断,政治体现了人类群体之间分裂、对抗的强度,它可以从其他领域获得力量,却并不依赖于其他领域。
① 克里斯托夫·默勒斯指出,亨廷顿并未赋予文明、文化明确的含义。政治冲突不能简单地看作西方文化与伊斯兰文化之间的冲突。他认为,人不能还原为他们的传统。明确的文化认同几乎是不可能的。人们能做的是,确立共同生活的规范:规定归化需要的语言知识,界定宗教活动的边界,例如公立学校中教师和学生的着装。〔德〕克里斯托夫·默勒斯:《民主:苛求与承诺》,赵真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64页。这便是自由主义所关注的群己权界(自由)问题,而非认同问题。
施米特关于大众民主与喝彩的论述,与自由主义对代议制民主理论形成对照。施米特暗示了人民革命之可能,也为自发性群众集会的合理性提供了依据。自法国大革命以来,不少理论家认为群众是群氓。然而,群众本身不过表明了人民的在场,它提示了新的可能性。按照施米特的术语,革命不过是人民重新做出根本性的决断。这也意味着人民现身只应当存在于偶尔的、特别的、紧急的情况中,由此,施米特虽然捍卫民主,却使民主例外化了,这也与他的主权理论相一致。此种民主理论,我们不妨称之为“例外化民主论”。
在理论上,施米特还表明,不能把民主等同于自由主义民主,也不能把民主等同于自由主义。而民主的形式是多样的,它可以在不同领域、不同层面上以不同程度展开。以施米特之见,民主的实质,既不是选票,也不是竞争性政治力量,而是同一性实现的程度,也就是统治者的意志与被统治者意志的距离。距离越远,代表原则体现得越多,民主原则体现得越少;距离越近,则代表原则体现得越少,民主原则体现得越多。
施米特没有一味地赞美民主,并不以民主為唯一的政治价值。他指出了民主的严苛,指出专政与民主不存在冲突,并着眼于政治上的敌我区分去思考民主主体——人民的定义。施米特表明,民主政治不等于宽和政治,相反,它可能比君主制或贵族制更令人难以忍受,因为其中的统治者打着人民的大旗,行事自然毫不留情。〔52〕自由主义的方法,则可以使民主政治变得缓和。但不可否认,它冲淡、制约了民主。普遍人性和人权的观念,法治国,议会制,皆是这样的自由主义设计,它们不是民主的设计,却是使政治变得宽和的有效工具。〔53〕同样,选票中的数学游戏,与政治民主无关,却是政治统治的有效工具之一。
施米特承认各民族可以有不同的政体,并且指出了民主原则的实现在各种政体中程度上的差异。但他也指出,人民是现代政权合法性的唯一来源。对于自由民主政体,施米特提供了一种价值无涉的法理性解释。在他看来,大众民主的兴起,提示自由民主政体在“同一性”原则的落实方面十分不够;非理性主义的流行,破坏了西方议会制度的理性主义基础。由此,他发出了关于“议会制民主危机”的惊叹。〔54〕施米特在魏玛德国时期解释《魏玛宪法》时力陈,德国人民已作出根本决断,反自由民主的政党违反了这一决断,应当被取缔。施米特在当时德国议会常常不能形成多数、运转不力时,为总统代表人民运用紧急状态下的独裁权辩护。至1933年希特勒攫取政权后,施米特曾写作《国家、运动、人民》等论文,指出第三帝国政权的人民性,宣称领袖是人民的领袖,人民在党的领导下通过运动发出自己的声音。在施米特看来,议会制是完结了,但民主呈现出新的形态。为了突出人民的同质性,他还指出自由主义者、马克思主义者、犹太人应当被排除在新政体之外。〔55〕20世纪30年代,自由民主政体在德国覆灭,但今日读者之后见之明来看,自由主义民主、代议制民主,依然有良好表现。对现代国家和现代资本主义来说,它是安全的制度。〔56〕施米特担心的议会制民主在战后得以重建。
在理论层面,来自施米特的启迪可以从两个方面展开。其一,施米特表明,民主提供了世俗时代政治权威唯一的合法性来源。由此,反平等的贤能统治不具有合法性。〔57〕任何一种回归圣君贤相治理的王朝理想或贵族制思想,都是痴人说梦。其二,施米特将民主与各种具体政治制度和设计区分开来,这有助于我们对民主的概念进行廓清,它意味着我们不能把政治中遇到的问题统统归结为不民主,也不能指望民主能带来很多它根本无法带来的东西。实际上,纯粹的民主制从未存在过,而任何不受制约的统治权,都必定流于苛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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