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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阶段专利审查工作的基本分析

2014-02-03张汉国

知识产权 2014年5期
关键词:专利审查申请人专利申请

张汉国

1985年4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专利法正式实施,由此揭开了中国专利申请和审查的序幕。近30年来,中国专利审查事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得到长足发展,特别是自2008年6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发布和实施以来,中国专利审查工作在各个方面都取得了长足进展。突出的表现至少有两方面,一是审查队伍规模快速扩大,审查能力大幅提高,有效满足了快速增长的专利申请的需要。2008年~2013年,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申请受理量年均增长23.5%的情况下,审查周期分别从25.8个月、6.1个月、9.5个月下降到22.2个月、4.3个月、3.8个月。二是开发出先进的自动化专利审查和检索系统,为专利申请、审查与管理提供了坚实的信息化技术支撑,主要体现在2010年中国专利电子审批系统(E系统)、专利检索与服务系统(S 系统)的上线和使用。

当然,专利审查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专利审查工作激励创新、促进经济发展质量提高的政策导向作用体现得尚不够充分,例如对专利申请的政策引导效果总体而言尚不够明显,低质量专利申请较多,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专利泡沫①低质量专利申请较多、一定程度上出现专利泡沫有诸多原因,例如资助政策、奖励政策、考核政策等,专利审查只是诸多原因之一,相关情况可以参见2013年12月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http://www.sipo.gov.cn/yw/2013/201312/t20131225_891833.html;通过调整专利审查政策和操作规则,可以对减少低质量专利申请起重要作用。。二是专利审查质量和水平尽管有较大提高,但是距离世界强局还有差距,授予的专利权的质量也有待进一步提高②授予的专利权的质量主要受三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是发明创造的水平(取决于发明人),二是申请的质量(取决于代理人、申请人),三是审查的质量(取决于审查员)。。这些问题存在,不利于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创新激励功能。本文在客观认识上述成绩和不足的同时,对专利审查工作进行了比较系统的研究和思考,提出了现阶段改进中国专利审查工作的方向和措施。

一、对专利审查的基本认识

(一)专利权具有双重属性

专利审查是围绕专利权有无、大小进行的审查活动,正确认识专利权的性质,是科学认识专利审查、做好专利审查工作的基础。

目前对于专利权的性质比较典型的观点大致有以下几种。一种观点认为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具有私权属性,例如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协定》在其序言中宣示“知识产权为私权”,专利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亦不例外。有观点对上述认识进行一定的修正,认为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公权化的权利,兼具有私权属性和公权属性,二者既互相对立又互相融合,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公权属性是矛盾的次要方面③参见冯晓青等:《试论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及其公权化趋向》,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1期。。亦有观点进一步认为,知识产权的公权属性并非处于对私权属性进行限制和补充的从属地位,而是与私权属性同等重要,私权因素体现了知识产权法对个人利益的保护,公权因素则体现了知识产权法对公共利益的关注④参见崔美艳:《知识产权二元属性论》,山东大学硕士论文,2007年。。有的观点则更加强调知识产权的公权属性,例如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阐明的观点:“不管对知识产权采取什么样的措辞,我们更倾向于把知识产权当作一种公共政策的工具,它将经济特权授予个人或是单位完全是为了产生更大的公共利益。”有观点则尝试多维度来认识和解读知识产权的属性,认为“从价值目标和制度功能的多维角度出发,可以对知识产权的本质进行不同的描述;在私人层面,它是知识财产私有的权利形态;在国家层面,它是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度选择;在国际层面,它是世界贸易体制的基本规则。”⑤参见吴汉东:《知识产权本质的多维度解读》,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5期。

主张或者强调私权属性的观点,在实践中有利于唤醒权利意识,促进创新,然而却难以解释专利制度建立和发展过程中的客体范围扩大、授权标准调整、保护期限变化等问题,本文倾向于认同专利权的二元属性,但是具体认识与上述二元论不尽相同。本文认为,专利权兼具私权属性(民事财产权利属性)和公权属性(政策工具属性),这两个属性在不同阶段、不同侧面上各有侧重,在授权、确权过程中更多地体现为公权属性,在授权后的权利行使过程中更多地体现为私权属性。做好专利审查工作,既要考虑到专利权的私权属性,对申请人的行为给予足够的尊重,同时也要体现专利权的公权属性,注重国家政策价值目标的实现。可以预见,随着时代的发展、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政府权力的规范和受限,国家对于私权的尊重和认可力度会进一步加大,专利权的私权属性在审批过程中将体现得更多一些。

(二)应注意体现专利审查的行政审批属性

专利审查是国家知识产权局(SIPO)依法进行的行政审批,以确定一项专利申请是否应当被授权,包括对发明申请的受理、初审、实审、复审,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申请的受理、初审、复审,以及一项公告授权的专利是否应当被宣告无效,包括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作为一种行政审批,专利审查应当依法进行、实现一定的行政管理目的以及具有实现该行政管理目的所必须的行政裁量权。

专利审查的行政审批属性,专利权的公权属性,决定了在专利审查时要注意体现政策工具属性,注重实现政策目标。例如,在具体审查标准尺度的把握等审查政策上,要与国家现阶段的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在国家创新体系中,中国专利制度是通过市场化手段实现科技创新的制度设定,应当成为市场经济环境下激励科技创新的基本制度,其最核心的制度价值在于激励科技创新,或者更准确地说是激励技术创新,为提升国家经济发展质量、促进经济发展服务。这是我们在制定具体审查政策时必须要时刻关注的总目标,也是专利审查制度乃至专利制度存在的基本价值和目标。

二、专利审查所处的阶段和外部环境

(一)专利审查所处的阶段

我国的专利审查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初创成型阶段,从1985年至1993年,以专利法的正式实施为开端,以专利法第一次修改生效、形成首部《审查指南》并向社会公布为结束标志。这一时期,正式开始专利审查,对国外专利审查制度模仿、借鉴并逐渐形成完整体系。二是被动调整、快速融入阶段,从1993年至2001年,以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第二次修改生效、《审查指南》首次修改生效为结束标志。这一时期,专利申请量平稳增长。为了适应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适应我国加入WTO的需要, 对专利审查规则进行了较大调整和完善,并最终满足《TRIPS协定》的要求。这段时间专利审查规则的调整动力更多来自国外诉求和压力,相对而言体现出较为明显的被动性。三是快速发展、以我为主阶段,从2001年至今,期间专利申请量、授权量迅速提高,审查员规模快速扩大,审查模式出现创新,SIPO迅速发展成为世界专利审查大局。标志性的事件有2009年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生效、2006年和2010年《审查指南》的两次修订,2001年专利审查协作中心(北京)的创立和发展,以及2005年知识产权强局建设的提出。这一时期专利审查规则的调整更多地从国内发展需求出发,以解决自身问题为主,以我为主的态势比较明显。

2013年,面对申请量、授权量快速增加,低质量申请逐渐增多,申请量、授权量与质量出现背离的现象日益明显的现状,SIPO出台《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⑥http://www.sipo.gov.cn/yw/2013/201312/t20131225_891833.html.。也是在这一年,SIPO采取果断、有力措施,严把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受理和审查质量关,有力地促进了申请质量和授权质量的提高,取得了明显成效,外观设计受理量全年首次出现零增长,实用新型受理量年增长率明显降低。从长远看,2013年很有可能是中国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制度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节点。发明专利申请依然保持快速增长,但发明专利申请中存在的申请泡沫现象也已经引起了一定重视。SIPO现正强调以“三性⑦指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评判为主线开展发明专利实质审查,客观上有助于授权质量的提高。当前中国专利审查正处于持续调整、变革中,如何因应外部环境和需求,决定了中国专利审查的未来发展。

(二)专利审查的外部环境分析

1.国际环境方面,机遇与挑战并存

专利审查被动应对发达国家诉求的压力依然较大。当今世界,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⑧参见《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如何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在国际交往中维护自身经济利益和科技、文化优势,已经普遍成为国家外交的主要任务之一。维护和实现自身的知识产权利益,一般有三个环节:权利获取、权利运用和权利保护。第二个环节基本上是市场行为,就国家层面更关注第一和第三个环节。当今社会发展中面临的诸多问题,从根本上讲要靠科技创新来解决,而在诸多知识产权中,专利权是与科技创新联系最紧密、影响最大的知识产权,专利审查属于第一个环节—权利获取环节,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在专利审查这一环节,西方发达国家在国际惯例、通行规则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发挥了主导作用,在新规则的调整变化中依然发挥着主要作用。西方发达国家申请人从其自身利益出发,就专利申请和审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积极提出新诉求,例如在刚刚过去的2013年,美国申请人谈论较多的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实验数据证据问题。有些诉求还通过该国政府机构提出,可以想见我国在此方面依然面临较大压力。

与诸多中小型国家开展审查协作、提供审查服务,是中国专利审查面临的宝贵机遇。专利审查有两个重要特点,一是专业性强、趋同化程度高。各国在法律和制度上的规定日益趋同,具体工作环节上也有颇多类似之处,一名外语水平好的合格专利审查员经过适当培训很快就能承担另一国的专利审查工作。二是高成本、高投入。一个国家要建立本国专利审查体系需要很高的成本投入。投入成本主要有两类,一是信息资源成本,需要足够全面、详尽的信息资源,以及较高的自动化软硬件投入以支撑审查检索;二是人力成本,需要大量具有技术、法律双重技能的高素质审查人才。基于此,很多中小型国家难以承担或者觉得没有必要承担如此大量的成本投入。从专利审查发展趋势来看,将来很有可能只剩下几个世界性大局⑨不限于国家局,还包括国际组织,比如EPO。开展专利审查,而SIPO应当保持独立性并成为其中之一。那些没有建立实质性审查队伍的中小型国家,以某种形式认可上述世界性大局的审查结论,比如委托其代为审查、直接或者履行一定的国内程序后采信其审查结论,将有可能成为这些国家的现实选择,这为中国专利审查提供了广阔发展空间,为中国专利审查走向世界,在世界专利审查变革中占据有利地位,提供了难得机遇。

在应对大局竞争协作、满足国内市场主体走出去的需求方面,中国专利审查要加快解决能力不足的问题。未来各大局在专利审查业务上既有协作又有竞争。协作主要体现在审查资源和信息共享,审查结果相互借鉴和共享,审查程序间衔接和协调。竞争主要体现在争夺未来专利审查业务发展走向的主导权和话语权。中国经济经过多年发展,已经到了全面参与全球资源配置和市场竞争的新阶段,越来越多的国内市场主体正走出国门开拓市场、参与竞争,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国内市场主体在这一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障碍,为国内市场主体走出国门提供专利审查相关帮助和服务已经成为一项重要任务。近些年,我国加大国际性审查人才培养,不断深化专利审查国际交流合作,专利审查国际影响力持续提升,但在大局竞争协作、为国内企业走出去提供帮助方面的能力依然欠缺,高水平人才匮乏的瓶颈问题依然存在。

2.国内环境方面,专利审查工作面临新的考验

一是应对低质量申请受理和审查的考验。伴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不断深入,知识产权社会环境显著改善,专利更加紧密地融入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⑩参见申长雨在2014年1月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上的工作报告(摘编):http://www.sipo.gov.cn/yw/2013/201401/t20140117_898822.html。,为科技创新成果的出现创造了非常有利的条件。同时,知识产权考核评价被纳入政府评价体系,地方加大对创新主体专利工作的支持和对专利申请的资助,有力地促进了专利申请量的增加。不可避免的是,基于各种人为因素,在快速增加的申请中出现了一些低质量专利申请(包括恶意申请)。这些低质量申请的存在,耗费了宝贵的审查资源,影响了中国专利的良好声誉,如何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有效遏制不断增加的低质量申请,提高中国专利申请质量,给专利审查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二是迅速扩大的专利审查队伍带来的审查质量保障方面的挑战。2011年中期至2013年底,专利局相继建立六个京外专利审查协作中心,发明专利审查单位由两家扩展到八家,发明专利审查员队伍由四千多人增加到近八千人。新审查员的快速增加,给审查培训、审查质量管理带来巨大压力,审查单位的增多,使得不同单位间的审查标准执行一致问题日益突出。如何保证审查质量,是当前专利审查工作面临的现实问题。

三是如何满足国内创新主体对审查周期不断提高的多样化需求。随着专利更加紧密地融入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中,不同行业、产业,不同规模、模式的市场创新主体对专利审查周期提出了更多、更高的个性化需求,既有审查程序、审查资源调控模式越来越难以满足市场创新主体对审查周期的多样化需求。

三、做好现阶段专利审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具体认识

(一)指导思想

1.注重市场理念

专利制度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制度安排,是现代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环境下西方发达国家通过市场配置科技创新资源、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基础手段,在中国也应当如此。“实施知识产权制度是发挥市场在创新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基础手段。依照知识产权法律清晰界定创新成果产权,保障创新者收益,构建创新投入和经济收益的良性循环机制,是实现创新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关键。”[11]参见申长雨在2014年1月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上的工作报告(摘编):http://www.sipo.gov.cn/yw/2013/201401/t20140117_898822.html。专利制度作为与科技创新联系最为密切的知识产权制度,以授予垄断权这一似乎非市场化形式,实现的制度目标却是市场化配置科技创新资源,其对促进科技创新,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在专利制度配置科技(技术)创新资源过程中,关键是通过专利审查,保证授予的专利权权利稳定、边界清晰。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前提是,市场主体拥有创新成果的财产所有权,专利审查中处处体现出对于这一财产所有权的尊重和认可。发明人可以自由选择通过商业秘密还是申请专利权来获得保护,一般情况下专利审查程序依申请人申请启动,专利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可以随时撤回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对请求保护的权利要求进行修改,等等。

2.体现政策的工具属性

现代政府要做好宏观调控,具体化到专利审查领域,就是要体现专利审查的政策工具属性,实现专利审查的政策目的。专利是分类的,分类标准既有技术因素也有市场因素,同样,要实现好专利审查的政策目的,也要分门别类具体分析。分析成果应最终体现在具体审查政策上,比如不同技术领域、产业的审查标准,周期管理目标,等等。应通过对不同产业、技术领域的认真研究,结合产业特征、需求、技术发展特点确定不同的审查政策,更好地实现专利审查的政策目的。

体现专利审查的政策工具属性时,要勇于打破惯有思维和惰性,提高专利审查的能动性。只要在法律框架下,只要没有明确的法律限制,就要敢于采取措施,积极尝试。这在2013年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初步审查过程中已经有了很好的实践,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3.以满足国内合理需求为导向

审查资源的有限性要求专利审查工作必须聚焦问题,提高效率,满足实际需要。当前专利审查工作应当以外部需求为导向,认真研究解决各类服务对象、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外部需求的研究应注意三点,一是有国际、国内两种外部需求,我国专利审查工作中应以国内需求优先。二是并非所有外部需求都应当满足,应看需求是否合理,而在判断合理性时,要结合我国实际,注重市场理念和体现政策工具属性。对于合理需求要创造条件尽量满足,对于不合理需求和行为要进行积极引导。三是需求是有层次、有大小、有缓急的,要做好需求体系研究和分析,筛选出应当优先满足的需求。

(二)对专利审查工作的一些认识和思考

专利审查工作大致可以划分为标准和质量、周期、服务三个方面,以下逐一提出工作目标和改进措施。

1.审查标准和审查质量

审查工作的核心目标是实现高质量审查,审查质量和审查标准是质量体系下有机联系的整体,只有设定科学合理的审查标准,并采取措施保证审查标准在实践中得到正确执行,才能实现高质量审查。

(1)设定科学合理的审查标准

科学合理的审查标准是保证审查质量的前提,审查标准是否科学合理在于审查标准得到正确执行时,能否真正体现专利审查的目标和价值,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从审查标准法定表现形式来看,往往是由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做出一般性规定,《审查指南》根据需要进行细化、解释。例如,根据《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此,《审查指南》进一步规定为:“如果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时,加入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这样的修改被认为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这就是适用《专利法》第33条的具体审查标准。

就专利审查标准而言,目前来看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层面,修改的必要性不大,修改似应更多体现在《审查指南》层面。应分门别类地研究制定体现审查政策的审查标准,并根据需要适时对《审查指南》做出修改、调整,对国家宏观政策走势和审查实践问题做出及时回应,促进专利审查政策目标的实现。

(2)保证审查标准得到正确执行

如何保证审查标准得到正确执行,SIPO当前的审查质量工作政策已经给出了科学全面的回答。SIPO的审查质量工作政策可以简要概括为“一条主线、二个体系、三项支撑”,“一条主线”指坚持以“三性”评判为主线的全面审查;“二个体系”指要持续完善并发挥审查质量保障体系和业务指导体系的作用;“三项支撑”指切实加强“道德支撑、法律支撑和技能支撑”的能力建设[12]参见杨铁军在2013年专利审查工作部署会议上的讲话: http://www.sipo.gov.cn/yw/2013/201310/t20131023_835557.html,以及国知办发办字[2013]72号文《2014年专利审查计划》的相关规定。。

该政策是对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重形式、轻实质”现象的校正,强调专利审查要把握实质,抓住重点,注重导向。在专利审查时抓住了“三性”评判这一审查实质,把审查重心引导到“三性”审查上,高度重视回应申请文件的“三性”问题。该政策通过“两个体系”和“三项支撑”建设,来减少判断主体因为能力和认识水平等诸多因素导致的审查结果多样性问题。通过这两年的工作实践,取得了良好效果,有力保证了审查标准在实践中的正确适用和执行一致。

此外,审查标准执行上应积极有为,能动开展。2013年,SIPO在法律框架下,通过适当调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审查实践做法,严把审查质量关,授权质量有了明显提高,对申请质量的促进效果也非常明显。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授权率有了比较明显的降低,相当一部分低质量申请、恶意申请被挡在授权门槛之外;申请量同比仅增长20.5%、0.3%,比2013年初预计的申请量减少20余万件。

2.审查周期

近些年我国专利审查周期呈现持续降低的趋势,2013年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审查周期分别为22.2个月、4.3个月、3.8个月[13]参见申长雨在2014年1月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上的工作报告(摘编):http://www.sipo.gov.cn/yw/2013/201401/t20140117_898822.html。,已经处于国际中上水平。对此,有观点认为周期已经比较合理了,保持稳定即可,也有观点认为周期还是太长,应继续缩短。那么究竟孰是孰非,应当如何认识当前审查周期呢?

专利审批是为了确定申请人的专利申请是否能够获得授权的确权过程,定纷止争,权利确认时间应当越短越好。对于普通物权、有形产权是如此,对于专利权更是如此。专利权作为一种无形产权、对世权,及早明确并告知公众,不管是对于权利人还是社会公众,都具有重要意义。不过,缩短审查周期需要投入人财物成本,考虑到投入成本以及缩短审查周期带来的积极效应的递减,故不能一味追求缩短审查周期。

审查周期的判断标准不在长短快慢,而在于是否能够满足社会的合理需求。社会需求很多,不同人、不同群体有不同需求,应有明确、具体的判断标准来确定其是否合理。是否适应我国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是终极判断标准,但其因过于上位、原则,对实践指导作用有限,实践中由于缺乏对需求是否合理的具体判断标准而常发生争议。为此应转换思路,与其花精力研究演绎、抽象出来的社会需求是否合理,不如直接关注申请人,特别是国内申请人的需求,什么样的审查周期最有利于实现其利益,作为自身利益最佳判断者的申请人最清楚,花再多精力研究也不如直接满足其需求来得直接、准确和高效,除非有理由表明需求明显不合理,否则就应当尽量予以满足。

尽快实施差异化平均审查周期管理。不同行业、产业的审查周期需求是不同的,比如化学药品领域对于缩短审查周期的需求相对而言并不强烈。而在一些行业、产业,技术更新换代快、产品生命周期短,如互联网、食品、小家电等行业,专利申请需要很快审查授权才有意义,才能在技术淘汰前获得收益,企业加快审查的需求比较强烈;目前便捷的快速审查通道缺乏,各行业、产业的专利授权速度大体相同,因此应当优化内部审查资源配置,实施差异化平均审查周期管理。

采用市场调节办法,积极满足社会优先审查需求。当前,优先审查的社会需求比较强烈,现有管理模式和审查能力无法满足。目前主要采取“管”的方法控制优先审查量,计划思维的痕迹比较明显。2012年6月,SIPO颁布《发明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14]http://211.157.104.86:8080/ogic/view/govinfo!detail.jhtml?id=1731.,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设置了优先审查通道,该办法没有提到额外收费问题,仅限特定申请人提出优先审查申请,包括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绿色技术领域的申请、同时向其他国家提出申请的申请、对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有重大意义的申请。提出优先申请时需要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审查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的《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专利局核准后方能优先审查,每年专利局对优先审查量还有限制。这样做并不能满足申请人的合理需求,而且上述程序本身就会耗费一定时间,与优先审查追求的缩短审查周期的目标相背离,同时执行过程中还会增加管理成本,并且不利于扩大优先审查能力。本文倾向于采取市场思维来解决该问题,建议尽快实行优先审查收费制度,任何人只要缴纳一定费用,就可以优先审查。这样做一是能够尽可能多地满足申请人需求;二是比较公平,有效排除了人为干扰因素;三是简化程序,降低管理成本;四是通过收费有助于过滤非真实需求。如果收取的费用能够适当返还审查部门的话,还有助于提高优先审查能力。费用设定不能太高,以免加重申请人负担,也不能太低,起不到过滤不恰当需求的目的[15]美国专利商标局允许申请人提出快速授权申请,加收6000美元审查周期可以缩短至12个月以内,本文认为优先审查收费应当为月均收入的1~2倍之间比较合理。。

注意保持审查高速路(PPH)制度发展的平衡性。作为一种特殊的加快审查制度,近两年PPH制度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蓬勃发展,从2011年底首次与日本进行PPH试点以来,我国现在已经与16个国家开通了PPH试点,这些国家涵盖了大多数与中国外向型经济联系紧密的地方,选择这些国家开展PPH试点有助于满足国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专利需求。当前PPH制度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制度利用失衡。试点到现在,国外申请的PPH量增长很快,国外申请人利用该制度的频率大大高于国内申请人,截至2013年6月,累计达到2953件,而国内申请人向外局提出的PPH量仅161件[16]http://www.jpo.go.jp/ppph-portal/statistics.htm.。考虑到国外申请明显多于国内申请这一事实,国外申请的PPH占比明显高于国内申请的PPH占比,当然,这主要与国内申请人向外申请专利的意愿和需求较低有关,对此,一方面应加强宣传,鼓励有需求的国内申请人充分利用PPH制度,提高国内申请人的PPH制度利用率,另一方面可以考虑适当控制PPH的合作步伐,避免国内、国外申请人对PPH制度利用的长期失衡。

3.审查服务

审查服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审查服务范围很广,包含审查质量、审查周期。这里指狭义的审查服务,不包括审查标准、质量和周期方面的内容,指在专利申请、审查事务中,SIPO提供的服务以及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社会公众受满足的程度。做好审查服务是具有行政机关属性的SIPO为公众服务本质的体现。

根据服务对象不同可以划分为两类审查服务:一是针对社会公众的公共服务;二是针对申请人、代理人的专门服务。公共服务的重点是满足社会公众的信息需求,主要体现在,社会公众作为专利技术、法律信息需求方可以尽早、方便地获知专利申请公开、公告信息;作为潜在申请人可以方便、详细地了解申请和审查各环节要求和所需工作时间;作为申请人的竞争对手或者生意伙伴可以尽早获知申请、审查过程中的重要信息,并有机会提出意见。

专门服务的重点在于程序设置合理、各种事务处理方便快捷,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沟通需求得到较好满足。关键在于抓好各环节的服务态度、水平和质量,让行政相对人感受到尊重。各环节中受理环节尤其重要,在电子申请率超过80%的当前,受理时除注重专利局和各代办处受理窗口的面对面服务外,还要做好线对线服务。审查时要尽量满足申请人、代理人的交流、沟通需求,满足申请人、代理人、社会公众的信息透明化需求,通过审查服务在SIPO大力推进审查过程的透明化建设。

重视外部反馈、积极回应相对人关切的问题,是提高服务水平的有效手段。SIPO在2011年开发上线了审查投诉电子平台,两年多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并有力地促进了审查工作的改进,希望这一举措能够持续下去并取得更好效果。

结 语

对现阶段专利审查工作的基本分析,建立在专利权兼具私权属性和公权属性的理论认识基础上。现阶段应当更加注重体现专利审查的行政审批属性,充分发挥其作为政策工具的效用,通过专利审查,保证授予的专利权权利稳定、边界清晰,使科技(技术)创新资源在市场环境下得到高效配置,促进我国科技(技术)创新,提高经济发展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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