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BOT业务核算案例分析及思考
2014-01-20周国光
【摘 要】 在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大形势下,越来越多的境外国家和地区依据IFRIC 12的规定对高速公路BOT业务确认、计量和报告作出会计职业判断,有助于为中国规范BOT业务核算提供有益的借鉴。不可否认,他们的做法也许只是实践探索,而并非成功经验;对此有必要认真分析其执行IFRIC 12的背景和利弊得失,结合中国国情和行业特点,进一步加强理论研究并逐步完善BOT业务会计规范体系。
【关键词】 BOT业务; 公路特许经营权; 资产确认; 案例分析
引言
2010年4月2日财政部印发的《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财会〔2010〕10号),唱响了中国企业财务会计改革的主旋律。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第12号:服务特许权安排》(以下简称“IFRIC 12”)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二号》(财会〔2008〕1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号》)成为中国内陆规范BOT业务核算行为的主要制度依据。在中国,越来越多的从事高速公路建造与经营的项目公司采纳了《解释第二号》核算高速公路BOT业务,但由于各种原因所致,中国项目公司核算BOT业务的效果仍不够理想,较强主观随意性下的会计职业判断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BOT业务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的规范和会计信息质量。笔者认为,在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进程中,很有必要借鉴执行IFRIC 12的境外国家和地区对高速公路BOT业务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作出会计职业判断;这些职业判断也许有助于为中国项目公司规范BOT业务核算行为以及相关制度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根据笔者掌握的资料,意大利、法国、西班牙、澳大利亚以及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收费公路上市公司从编制2008年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开始逐步采纳了IFRIC 12或者与其趋同的本国、本地区财务报告准则。本文拟以这些国家以及在香港上市的部分收费公路公司的会计政策为案例,试图对境外收费公路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案例分析,并为中国研究与规范BOT业务核算行为提供借鉴。
一、境外国家和地区执行IFRIC 12情况概述
伴随着会计准则国际趋同进程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采纳了国家财务报告准则(IFRS)编制对外财务报告。在欧洲,按照欧盟在2001年提出的要求,从2005年开始,上市公司需要按照IFRS的规定编制对外财务报告。这意味着,欧洲的上市公司需要在编制2008年度财务报告时,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的规定,执行IFRIC 12。但是欧盟还有另一规定,即新发布的IFRS需要经欧盟专门委员会评估同意后,才要求欧盟各国上市公司采纳。在2008年底编制财务报告时,由于欧盟专门委员会尚未对IFRIC 12的有效性进行评估,故只有法国南方高速公路公司(ASF)提前在编制2008年财务报告时采纳了IFRIC 12,而其他收费公路上市公司均没有采纳。
2009年3月25日,欧盟专门委员会2009年第254号法令批准从即日开始的会计年度实施IFRIC 12,这意味着采用公历制作为会计年度的公司,只需在编制2010年财务报告时采纳IFRIC 12即可。但意大利都灵米兰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ASTM)、法国巴黎—莱因河—罗纳高速公路公司(APRR)等收费公路公司则选择从编制2009年财务报告开始提前实施IFRIC 12。与此不同,意大利阿特兰蒂亚股份有限公司(Atlantia)、西班牙阿伯蒂斯基础设施股份有限公司(Abertis)等则严格执行欧盟专门委员会的规定,从编制2010年财务报告时采纳了IFRIC 12。
按照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理事会(AASB)的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澳大利亚收费公路上市公司编制财务报告需要遵循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澳大利亚财务报告准则(A-IFRS)以及2001年公司法案(Corporations Act 2001)。按照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理事会的规定,澳大利亚麦考里基础设施集团(Macquarie)、特兰斯尔本集团(Transurban)等收费公路上市公司从2009年6月30日编制2009年度财务报告时采纳了与IFRIC 12趋同的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理事会解释第12号(AASB-I 12)。
在我国香港上市的收费公路公司,包括华昱高速集团有限公司、越秀交通基建有限公司、和合公路基建有限公司等,按照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的规定,分别从2008年12月31日和2009年6月30日编制年度财务报告时采纳了与IFRIC 12趋同的《香港(国际财务报告诠释委员会)诠释第12号》的规定。
二、资产确认
按照IFRIC 12的规定,收费公路公司通过建造取得的收费公路特许经营权,可以根据不同状况分别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或金融资产,但不得确认为不动产、厂房与设备(即固定资产)。
(一)确认为无形资产
到2013年8月底,执行IFRS的境外收费公路公司,基本上将通过特许经营方式投资建造取得的基础设施,包括在建收费公路基础设施,确认为本公司的一项无形资产。
在法国,ASF在2008年底编制公司财务报告时选择了提前采纳IFRIC 12,首次将通过投资建造取得的收费公路基础设施调整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账面价值108.89亿欧元,占总资产123.31亿欧元的88.31%。与ASF不同,APRR则是在欧盟专门委员会批准采纳后从编制2009年财务报告开始将原确认为一项固定资产的收费公路基础设施调整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2012年底,公司拥有收费公路总量2 264公里,确认无形资产69.53亿欧元,占总资产82.38亿欧元的84.40%。
在澳大利亚,Transurban在编制截至2009年6月30日的公司财务报告时,按照与IFRIC 12趋同的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的规定,首次将通过投资建造取得的收费公路基础设施调整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账面价值76.02亿澳元,占总资产102.65亿澳元的74.06%。2013年6月30日,该公司总资产100.72亿澳元,其中确认为无形资产的路桥基础设施78.68亿澳元,占78.12%。在建收费公路项目6.56亿澳元也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endprint
在意大利,ASTM选择从2009年开始提前采纳IFRIC 12。2009年底,ASTM集团将通过投资建造取得的收费高速公路基础设施重新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非补偿应归还资产(Non-compensated revertible assets)。2012年底,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特许权资产33.60亿欧元,占总资产61.22亿欧元的54.88%。Atlantia则选择从编制2010年财务报告时采纳IFRIC 12。2012年底,Atlantia在位于意大利、巴西、智利、波兰、印度五国的收费公路总里程达到4 987公里,公路收费特许权165.73亿欧元,占总资产303.82亿欧元的54.55%。
在西班牙,Abertis在编制截至2010年12月31日的公司财务报告时开始执行IFRIC 12的规定,将通过建造取得的收费公路重新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2010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中该项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14.73亿欧元。通过追溯调整,2009年底资产负债表中的固定资产减少了86.17亿欧元。追溯调整后,2008年和2009年底该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分别为105.07亿欧元和116.65亿欧元。
2012年12月该公司收购了巴西的九条高速公路,在西班牙、法国、巴西、智利、阿根廷等国家拥有的收费公路总里程达到7 338公里。到2012年12月31日,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收费公路设施账面金额增加到139.77亿欧元。
在我国香港上市的收费公路公司中,越秀交通基建有限公司和和合公路基建有限公司分别在2008年底和2009年6月底编制年度财务报告时开始执行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的规定,将投资取得的收费公路基础设施确认为本公司的一项无形资产。华昱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则在2009年12月23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后,于2010年编制年度财务报告时将其投资建造的高速公路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
(二)确认为金融资产
到2013年8月底,纵观境外收费公路公司的资产确认,除了Abertis以外,尚未发现其他公司将采取BOT业务取得的交通基础设施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
2012年底,Abertis执行IFRIC 12的规定,将其在智利以特许经营方式取得的三条高速公路基础设施,确认为公司集团的一项金融资产:应收款。这三条收费高速公路包括:
1.由Abertis的子公司:爱鲁魁(Elqui)特许经营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与智利公共事务部签署特许经营协议负责建设、养护与经营的智利5号高速公路的延伸段。该项目到2022年12月终止。
2.由Abertis的子公司:利波特多瑞斯(libertadores)高速公路特许经营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与智利公共事务部签署特许经营协议负责建设、养护与经营的全长119公里的智利圣地亚哥至考林纳至洛杉德斯收费公路。该项目到2026年3月终止。
3.由Abertis的子公司:索尔(Sol)高速公路特许经营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与智利公共事务部签署特许经营协议负责建设、养护与经营的132公里的圣地亚哥至圣安托尼奥收费公路。该项目到2019年7月终止。
2012年12月31日,这三条高速公路确认为非流动应收款的金额分别为1.89亿欧元、1.01亿欧元和0.88亿欧元。
三、建造合同收入确认
IFRIC 12要求项目公司执行国际建造合同准则(IAS 11)的规定,将所提供的建造服务确认为公司的一项建造合同收入。对此,ASF采纳IFRIC 12后,分别在2007年和2008年财务报表中确认了3.37亿欧元和3.45亿欧元的建造合同收入。ASTM和APRR在编制2009年度财务报告中,也分别按照IFRIC 12的规定确认了2.06亿欧元和3.38亿欧元的建造合同收入。
华昱高速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建造的全长24.08公里的随州至岳阳高速公路(湖南段),于2011年12月建成通车。2011年,华昱高速实现营业收入11.25亿港元,其中确认的建造合同收入11.24亿港元,占99.91%。
一些境外上市公司执行IFRIC 12和IAS 11确认建造合同收入和成本有一个明显的特征,就是确认的建造合同收入和成本是一致的,这意味着确认建造合同收入和成本的行为不会对当期损益造成任何影响。例如ASTM在2011年分别确认了2.81亿欧元的建造合同收入和成本;华昱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在2011年分别确认了11.24亿港元的建造合同收入和成本。
但有些公司则采取了不同的确认方式,例如2012年Atlantia确认的建造合同收入为10.67亿欧元,建造合同成本为9.20亿欧元,这意味着确认建造合同收入的行为给公司增加了1.47亿欧元的利润。
四、特许权后续支出的确认
高速公路的后续支出包括日常养护支出、大修理支出、路面改造支出、扩建与升级改造支出等。IAS 38和CAS 6中均没有规范无形资产后续支出行为,使得境外收费公路公司对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资产后续支出的会计职业判断案例成为一种有益的借鉴。
高速公路后续支出中日常养护支出的会计处理基本上不存在争议,计入当期损益是公认的会计处理原则。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对高速公路大修理、路面改造、改扩建等支出的会计处理。
在这方面,和合公路基建有限公司的处理方式值得借鉴。该公司将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安排在经营期间需要重铺路面所发生的支出,确认为一项非流动负债:重铺路面责任拨备。该项负债按照于报告期终履行责任所需支出最佳估计的现值计量。在2010—2011会计年度和2011—2012会计年度,分别预提了2 116.6万港元和2 612.90万港元;汇率变动分别增加了334.2万港元和99.5万港元;2011—2012会计年度动用了933.6万港元。2012年6月30日该项金额为6 997.90万港元。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中的“拨备”,实际上就是IAS 37中的“准备金”(Provisions)。endprint
五、有关思考
笔者认为,境外收费公路公司高速公路BOT业务会计核算实务可为我国这方面的研究提供以下有益的借鉴。
(一)严格执行IFRS的各项规定
案例分析表明,凡声明执行了IFRS的收费公路公司,都按照IFRIC 12的规定将投资建造的高速公路确认为本公司的一项无形资产。相比较之下,在中国大陆,执行CAS的部分公路上市公司和绝大多数其他公路经营企业,仍将投资建造的公路基础设施确认为一项固定资产。执行CAS仍缺乏必要的力度。
(二)将投资建造取得的基础设施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的做法值得商榷
案例分析表明,到2013年8月底,境外收费公路公司中只有Abertis将在智利取得的三条高速公路资产确认为公司的一项金融资产。在中国大陆,也只有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将投资建造的嘉华嘉陵江大桥和长寿湖旅游高速公路确认为公司的一项金融资产:长期应收款。笔者一直认为,将通过投资建造取得的特许经营权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的规定存在以下三个局限性:(1)提供营业收入的资产是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而不是金融资产。金融资产提供的收入一般属于对外投资收益。(2)金融资产模式确认的收入比应确认收入的规模大大缩小;(3)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金融资产模式下的收入呈现先多后少的特征,不符合稳健原则和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确认的实际情况。
(三)建造合同收入和成本确认的做法值得商榷
由于IFRIC 12这方面的规定比较原则不够具体,对此境外的收费公路公司基本采取的做法是:将公司为建造基础设施发生的全部支出均确认为一项建造合同收入,同时相应地确认建造合同成本。
相比较之下,《解释第二号》中的规定则相对比较合理。《解释第二号》提出,只有项目公司自行提供了建造服务,才能按照CAS 15的规定确认建造合同收入和成本。作为公益性基础设施,现行体制下项目公司只能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其他工程企业提供高速公路的建造服务,而无法自行提供建造服务。故在中国内陆上市的公路经营企业至今没有一家确认建造合同收入和成本。可供借鉴的是同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的做法。2012年该公司按照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中,确认了32.49亿元的建造合同收入和32.44亿元的建造合同成本;而在按照CAS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中并没有体现确认建造合同收入和成本的事项。
同时境外收费公路公司确认建造合同收入和成本的会计处理仍值得商榷。笔者曾表明了对这一问题的基本看法。由于国内基本不涉及这方面的账务处理,故不在这里讨论。
(四)确认预计负债的做法值得借鉴
IFRS中的准备金在CAS中表述为“预计负债”。笔者认为,按照CAS 13的规定确认预计负债做法来解决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后续支出(主要是指高速公路大修理、路面改造等后续支出,下同)的确认与计量,是一种值得借鉴的理想选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一般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或升级改造支出是由未来决策所决定的。与此不同,高速公路后续支出则是由特许经营协议的具体条款来确定的。这意味着,为了保证经营过程中和经营期限届满移交时的高速公路基础设施符合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高速公路后续支出是不可避免的,而且其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这就使得高速公路后续支出符合IAS 37中准备金和CAS 13中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计提准备金或预计负债可采用直线法和一定的折现因素,也可采用车流量法加上一定的折现因素。无论哪一种做法都可以达到以下效果:(1)在需要实际支付其价款时已将其分期计入损益;(2)计入各期损益的后续支出体现了先少后多的特征。这与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逐年增加是配比的。
结语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境外收费公路公司对收费公路基础设施资产确认与计量以及其他相关会计政策的选择,为中国研究与规范高速公路BOT业务会计核算行为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也许境外收费公路公司的这些做法只是一种会计实践探索,并非成功经验;但笔者认为仍有必要从中分析相关会计政策选择的背景和利弊得失,使得中国在企业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大形势下,能够根据自身的国情和高速公路BOT业务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特殊业务会计规范建设,促进中国BOT业务能够为引进民间资本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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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周国光.路桥基础设施特许经营会计核算问题探索(上)[J].财会学习,2009(8).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