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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道主义刑罚理论

2013-11-15路易斯罗翔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3年7期
关键词:惩罚性仁慈刑罚

C.S.路易斯 著,罗翔 译

(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英国最近关于死刑的争论正方兴未艾。不知一个谋杀犯何时更容易悔改?是在审判结束后的数周,在绞刑架前为生命画上一个美好的句号;还是在30年后病卧监狱医院之中才幡然醒悟。也不知对死亡的畏惧是否是威慑犯罪所不可或缺的。就本文而言,我无意判断威慑是否具有道德上的合理性。这些问题我可能都不会涉及。本文的主题也非专门谈论死刑,而是讨论有关刑罚的一般理论,即人道主义刑罚观。这种理论在死刑争论中,流行甚广。持此理论的人认为它轻缓仁慈,而我认为他们的想法是极其错误的。这种理论是一种危险的谬论,且会无限地掩盖残忍与不公。重回传统的报应理论不仅对社会有利,而且更重要的是,它也对犯罪人有利。

根据人道主义理论,因为一个人应当受惩罚而对其施加刑罚,这仅仅是一种复仇,因此是野蛮和不道德的。该理论认为,刑罚唯一合理的动机是预防他人犯罪,或者矫正犯罪人。当这种理论与所有的犯罪都或多或少是病态的观点相结合的时候,事实上这种情况经常出现,矫正的观点就逐渐转化为使人康复,惩罚于是就变成了治疗。

乍看来,让恶者受其当得的惩罚转变为照顾具有心理疾患的病人的观点,是从残酷自义变为仁慈进步,还能有比这更让人感动的事情吗?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对于犯罪人所施加的措施,即便称之为治疗,也和以往称之为刑罚的措施具有同样的强制性。如果偷窃的倾向能够为心理疗法所治愈,小偷毫无疑问也必须被迫接受治疗,否则社会无法存续。

因此,我的观点是,这种理论表面仁慈,但事实上它意味着我们每一个人,从违反法律的那一刻起,就被剥夺了作为人所应有的权利。

理由如下:

人道主义理论将应受惩罚性的概念从刑罚中剥离。但是只有这个概念才能将刑罚与公正联系起来。应否受到惩罚决定着判决是否公正。我这里并非主张——“是否该受惩罚”是我们对于刑罚唯一能够提出合理质疑的问题。事实上,我们完全还可以怀疑通过刑罚预防与矫正罪犯是否可能。

这两个问题都与正义无关。关于“正义的预防”或“正义的矫正”的讨论是完全没有意义的。我们需要的预防不是看它是否正义,而是看它能否成功地预防犯罪。因此,当我们不再考虑行为人应受惩罚性,转而只考虑如何可以矫正罪犯或者制止他人犯罪的时候,我们也就心照不宣地将行为人从正义的视野中抽离出去。相反,我们将一个人,一个拥有权利的主体,变为了纯粹的客体,一个病人,一个在诊所中被诊治的病案。

当审判的正当性不再根据罪犯的应受惩罚性来判断,那么何人有资格做出判决?这个问题让新旧观点的区别一目了然。根据旧观点,判决是否合理是一个道德问题。因此,处理此问题的法官是经过法学训练的人,而法学是一种关于权利与义务的科学,至少在渊源上要自觉地接受法律属性和圣经的指导。我们必须承认很多时候在大部分国家现行的刑法典中,这种法律的高级渊源经常为当地的习惯法、阶级利益和功利主义的妥协所修改,以致很难被识别。但是,法律在原则上从未超越社会良知的约束,虽然在事实上并不总是如此。当实际的刑罚与民众的道德意识发生严重的冲突(比如18世纪的英国),陪审团会拒绝做出裁决,改革也就不可避免。

只要我们根据应受惩罚性来考量刑法的正当性,那么刑法就是一个道德问题,每个人都有权利就此发表看法,这并不取决他拥有何种信念,而只是因为他是一个人,一个有理性的享有自然启示的生物。但是,当我们抛弃应受惩罚性这个概念,一切也就大不一样。关于刑罚,我们能问的两个问题也就仅仅是它能否起到预防作用和矫正作用。

但是,这两个问题并非是作为个体的任何人都有资格发表意见的。即便他碰巧正好是一个法学家、基督徒,甚至神学家,他也没有资格说三道四。因为,这并非理论问题,而是事实问题。这种问题是要根据专业技术才能判断的。只有刑罚学家(让野蛮的事物有一个野蛮的名字吧)根据先前的试验可以告诉我们,什么是可能预防的。只有精神治疗师才能告诉我们什么是可被矫正的。我们其余的人,单纯地作为一个人,发出诸如“但这种刑罚是完全不公正的,与罪犯应受的惩罚完全不相当”之类说法的,则完全徒劳无功。这些专家会逻辑缜密地回应到:“没有人再提应受惩罚性了,没有人再用你们那种陈腐的、报复性的语言来讨论刑罚了。有统计资料显示这种对策可以预防;也有统计资料证明另一种对策可以矫正。难道有什么不对吗?”

于是,人道主义理论将审判从法官转移至技术专家之手。公众朴素的良知有权对法官进行批评,但对这些专家却无能为力。专家根本不使用诸如权利或正义这些范畴。他们认为,既然古老的惩罚观念已被抛弃,那么所有报复性动机也应剔除。根据这种观点,罪犯才是安全的。关于以上观点所暗含的人性堕落这种朴素的看法,我暂且不予讨论。我想再次提醒大家的是,对罪犯的“矫正”也是一种强制。因此,让我们来考察按照人道主义理论,它将如何具体操作。

促成这篇文章的动机是我在某左派的周刊上读到的一封信件。作者认为,当前为我们的法律规定为犯罪(crime)的某种特定的罪(sin),应该以病症对待。接着他指责在当前的体制下,犯罪人在监狱服刑之后,只是简单地重返他之前的环境,很有可能旧病复发。他所指责的问题并非关押,而是释放。根据其矫正主义的刑罚观,犯罪人只有被矫正好才能出来。显然,只有矫正官员才能做出这种判断。因此,人道主义理论的第一种后果就是对定期刑的替代(这种定期刑本来在某种程度上反应了公众关于行为可惩罚性的道德判断)。而不定期刑只能根据对行为人施加该刑的专家意见来决定期限长短。这些专家根本不会考虑道德理论和自然法。我们任何一个人,如果置身被告席上,难道你会愿意按照这种新的体制接受审判吗?

必须说明的是,笔者不停使用的“刑罚”一词以及“施加刑罚”这个动词,导致人道主义者被误解了。它们根本不是刑罚,不是处刑,而只是治疗。但是不要为名称所欺骗。在没有我家人和朋友同意的情况下,我就失去了自由;我的人格要受到各种践踏,现代的精神疗法知道如何去实施这种践踏;我要按照维也纳实验室发明出来的“正常化”机制进行改造,对于这种机制我从未认同。我们知道这种治疗要到治疗成功为止,或者被治疗者变得足够的聪明,能够假装让他们相信已经治疗成功了。可见,这种治疗是否被称作刑罚,又有什么关系呢?很明显这种治疗包括刑罚令人恐惧的绝大部分要素:耻辱、放逐、囚禁、生命的消耗。只有应受惩罚这个概念才可将这种惩罚正当化。但是这个概念却被人道主义者抛弃了。

当我们从治疗转向预防来考察刑罚的正当性,我们会发现这种理论更加可怕。当惩罚一个人是为了将其作为对其他人进行威慑的范例,你只是把他作为实现他人目的的工具。这本身就是一种非常邪恶的事情。当我们谈及将他人作为范例的问题,我们首先要认识到,根据刑罚的经典理论,只有建立在应受惩罚性的基础上,刑罚才是正当的。然后,你才能讨论一石二鸟之事。即在给予行为人应受惩罚的同时,也可将其作为教育他人的范例。但如果将应受惩罚性抽离,刑罚的全部的道德基础就消失了。天啊,如果不是我应当受到惩罚,那我凭什么要为社会的善做出牺牲?

但是,这还不是最糟糕的。如果作为范例性的刑罚,其正当化基础不再是应受惩罚性,完全根据预防的有效性来确定,那么惩罚罪犯也就没有必要要求他一定要实施犯罪。既然预防的效果是让公众接受教训——“如果做类似事情也会遭致罪犯同样的对待。”当行为人事实上有罪,而公众却认为其无辜,那就达不到预防的效果。相反,当行为人事实上无辜,而公众认为其有罪,却能达到这一效果。但是,当前的任何一个现代国家想要在审判中作假,这是轻而易举的。当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只要让公众认为一个人有罪,那么即便他是无辜的,但为了实现一般预防的目标,也就可以对此人进行惩罚。(当然,如果你愿意,你可以称之为矫正)。

如果有人指责我,为何把统治者设想地如此邪恶,这种指责是没有意义的。当你认为对无辜者进行惩罚,也即对不应受惩罚者进行惩罚是邪恶的,你其实也就接受了传统的观点,即认为公正的刑罚意味着对应受惩罚者进行惩罚。一旦抛弃这个标准,所有的刑罚都不得不在与应受惩罚性无关的其他基础上寻找正当化的依据。当据此将惩罚无辜正当化(比如在某些案件中根据一般预防来正当化),那么惩罚也就没有道德属性了。这种源自人道主义理论而带来的灾难性后果,就是因其对报应主义理论的偏离。

必须说明的是,我对人道主义理论并无恶意,我仅仅考察人道主义的立场所导致的逻辑后果。我的观点是:持续性按照人道主义立场行事的好人(非坏人)终将变得和最残暴的独裁者一样残忍和不义。在有些方面,他们可能会更坏。在所有的暴政中,当一个独裁者真诚地相信自己是为了受害者的利益而在奋斗,这对人的压迫可能更大。因此,在匪徒强盗统治与全权的道德纠错者(omnipotent moral busybodies)统治之间,前者可能更好。匪徒的残忍有时会偃旗息鼓,他的贪欲有时可以被填满。但那些为了我们“益处”而逼迫我们的人,他们对我们逼迫是没有止境的,因为他们认为其所行所为是基于他们的良心。他们的愿望是建设天堂,实际却是在制造人间地狱。他们的善行充斥着无法忍受的侮辱。违背他人意愿的矫正以及对那些我们根本不认为是疾病的状态进行矫正,这种矫正将被矫正者与未达责任年龄人或无意志能力人等同对待,被矫正者被归为婴儿、低能甚至畜类。相反,对于刑罚而言,无论它多么严厉,它都是以行为人应受惩罚性为根据的,它认为行为人本应有更好的认识能力,行为人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能被看作是按照上帝形象所造的人类。

在现实中,我们必须承认坏的统治者可能会利用人道主义理论。有许多关于基督教社会的蓝图流行于世,用伊丽莎白的话来说,这是所谓“月光下的蛋”(一种空想),他们希望整个社会都由基督徒构成,或者基督徒取得对社会的控制权。这在当前绝大多数国家是不现实的。即便出现了这样的社会,我们的统治者也注定是有罪性的人。因此,他既不可能很有智慧,也不会非常良善。事实上,统治者一般都是未归信者。既然智慧和良善是政府官员最不可能的品质,那么他们通常也不会是最好的未归信者。

基督教政治的现实问题并非构建实现基督教社会的计划,而是在未归信者的统治下,即使生活在未归信者中,我们如何尽可能地过圣洁的生活。这些未归信的统治者在智慧和良善方面绝非完美,有时他们往往是非常邪恶与愚蠢的。当人道主义理论为邪恶的统治者所运用,也就为独裁者的暴政提供了很好的依据,远胜那些以往未有此理论的邪恶统治者。

既然犯罪和疾病被等量齐观,这就意味着我们的专家冠之以“疾病”的心理情况可以犯罪对待,并对其实施强制性的治疗措施。因此,如果一种让政府不满的行为,即便与道德罪性无关,本不应被剥夺自由,政府也可对其“治疗”,而人却无法辩解,因为我们的专家根本就不使用应受惩罚性和刑罚这种概念,而是以疾病和矫正取而代之。

有一种心理学派别已经将宗教视为精神疾病。当这种特别的精神疾病让政府觉得不爽,如何去阻止政府去实施“矫正”呢?虽然这种矫正明显是强制性的,但却披着人道主义理论的外衣,并不使用让人胆战心惊的逮捕之名。没有人因我们是基督徒而谴责我们,也没有人仇恨、辱骂我们。新的尼禄会使用医生式的优雅手段来接近我们,尽管所有人事实上都遭受着强制,一如火刑袍(tunica molesta)、史密斯菲尔德和泰本行刑台(smithfieldtyburn)。但所有的这些措施都是与感情无涉的治疗手段,在那儿,你再也听不到关于“对与错”、“自由与奴役”这些词语。

当命令一旦发布,所有杰出的基督徒在这片土地上会一夜之间全部消失,他们会被送往心理异常者的矫正机构,只有当专家认为他们已经(如果有可能的话)矫正好了,他们才能重新出现。但是,这不是逮捕。甚至痛苦的治疗,即便是终身的、致命的,也只能被看成是一种令人遗憾的事故。因为它的意图只是纯粹的治疗。在普通的医疗中,手术也是会有痛感的,并且可能会有生命危险,矫正当然也不例外。因为它只是治疗,而非刑罚,所以对它的批评也只能由专家基于技术角度,而不能由普通人按照正义基石进行判断。

因此,对于刑罚的人道主义理论,无论是它的基础还是派生,都应该持彻底的反对态度。它披着仁慈的外衣,但却全然错误。它很容易蒙骗善良的人们。用雪莱的话来说,可能其错误开始于将仁慈与正义对立起来,而这是暴君的发明。看似高尚,事实却是高尚的错误。但是,这种对立是如此的关键。传统的观点认为,仁慈可以调和正义,或者(按照最高的标准)仁慈和正义可以相拥和亲吻。仁慈的本质是宽恕,但宽恕的本质包括着认罪和接受宽恕者本应受到惩罚。如果犯罪仅仅是需要治疗的疾病,那它是不需要宽恕的。对于一个患有龈脓肿和畸形足的人而言,怎么会需要宽恕呢?

但是,人道主义者只是简单地要求废除正义,并以仁慈取而代之。这意味着,开始你只是对他们表达“善意”,但却未能认识到他们的权利,接着,你强迫他们接受你这种假想的善意,而他们事实上是有权拒绝的,最后这种善意仅有你如此认为,而他人都不认其为善意,对于被接受者而言,这种善意是一种可怕的残忍。你已经过界了,因为当仁慈脱离正义,它必将变为残酷。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悖论。正如仅在山岩土壤中能够茂密生长的绿植,仁慈也只有当其生长于正义岩石的缝隙中,才能开花。若将其移至到人道主义的泥沼,它将变成食人草,而其可怕之处更甚,因为它依然顶着山中绿植的名字。但是,很久以前,我们就应从教训中学到足够多的东西。我们本应足够成熟而不至于为假装的仁爱所欺骗。在我们所生活的时代,正是这种仁爱导致无数革命时代的残忍。他们是珍贵的“香膏”,却能“破碎我们的额头”。

班杨说的好:后来我心中一亮,想到无论他多么花言巧语,多么阿谀奉承,当他把我领回家后,就会把我变卖为奴隶。

约翰鲍尔也说:

若不谨慎,就会跌倒;

分清朋友和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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