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现代化本体初论:目的与路径
2018-08-13杨军
摘 要:刑罰现代化是刑法现代化的核心。自近代以来,我国刑罚现代化在刑罚思想和刑罚实践两方面都取得了较大的进步。然而,对“刑罚现代化是什么”的本体构建研究却历来缺少,刑罚现代化理论在快速发展与本体认知之间明显脱节,并随着社会经济形态的变化而走入困境。此时,应客观看待刑罚现代化世界观和方法论的二重属性,一方面明确现代化和现代性确立的意义,另一方面认清其持续性与时代性的特性,从而构建刑罚现代化的本体认知。具体来说,要明确刑罚现代化的动态本质,将其视为刑罚基本属性、制度设计与社会现实相适应的基本方法和必经阶段,从而构建均衡化的刑罚体系。
关 键 词:刑罚现代化;本体论;均衡刑罚体系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8)06-0117-08
收稿日期:2018-01-16
作者简介:杨军(1992—),男,四川绵阳人,复旦大学法学院2016级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在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基于现代社会及现代性对人权和自由等基本价值的尊崇,刑法现代化始终占据重要的地位。刑法现代化的核心是刑罚现代化。[1]自17世纪由政治刑法转变到市民刑法的第一次现代化革命开始,刑罚现代化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始终彰显着刑法现代化的目的与价值取向。[2]强调责任主义、罪刑均衡,反思刑罚权正当化依据和刑罚目的,开展行刑人道化改造,刑罚现代化为刑法现代化提供了实施路径,使其在实践中具体展开。同时,刑罚现代化与刑法教义学、刑法社会学和刑法执行学的研究密切相关,关联了刑法内容的方方面面。因此,对刑罚现代化进行本体论层面的研析,回答“什么是刑罚现代化”在当下颇有必要。
一、刑罚现代化的进程
我国刑罚现代化的起点可以追溯到清末以来的刑罚改良。从借鉴国外模式逐步确立监禁刑在刑罚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开始,刑罚现代化历经清末、民国和新中国三个重大历史时期。特别是1979年至今,在改革开放的时代背景之下,刑罚现代化在刑罚思想和刑罚实践两方面都得以快速推进。
在刑罚思想方面,我国的刑罚理论蓬勃发展,进入“深耕细作”阶段。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我国学界一直将刑罚问题作为讨论的热点之一,有关刑罚权、刑罚功能、刑罚目的的讨论此起彼伏,以邱兴隆、田文昌等学者为代表,发表出版的论文、专著众多。对刑罚的正当化依据、刑罚本质、刑罚功能、刑罚目的、刑罚价值的理论探究随之不断深入。从现象上看,我国刑罚理论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大发展趋势,有关学说众所纷纭。以刑罚功能研究为例:关于其概念便有社会影响说、直接社会效应说、可能的积极作用说三种,关于其功能则有两分法(个别预防和一般预防)、三分法(对犯罪人、对被害人和对社会)、八分法等。从总体趋势看,刑罚思想更加偏重于理性,注重刑罚合法性,对报应刑和目的刑思想研究深入,在刑罚论中始终坚持责任主义原则,强调罪刑均衡。尤其是在我国传统久远的报应刑思想之外发展、成熟了的目的刑思想,开始重视刑罚的预防功能和教育目的,正视刑罚的功能局限和价值限制,使我国对刑罚的基本看法从固有单一的报应刑转向为责任刑和预防刑并举。此外,刑罚福利主义近年来广泛传播,因其强调服刑人员的矫正和复归、刑罚对社会秩序的修复功能,主张刑罚的人道性,突出犯罪的社会原因,故在刑罚论乃至整个刑法的发展中得到越来越多的支持。总体来说,刑罚思想逐步从国家主义、社会主义向人本主义转变,对刑罚的认识也逐渐客观化、理性化。[3]
在刑罚制度方面,我国刑罚结构的调整和刑罚执行方式的转变同样取得了不小的进步。在刑罚结构上,从整个刑罚体系看,自清末废除“笞杖徒流”以来,我国刑罚体系中的肉刑便彻底废除。目前,我国刑罚体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主刑和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在保留生命刑之外,增加了自由刑、资格刑和财产刑。此外,还列有针对外国人的驱逐出境以及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和禁业规定。尽管死刑依旧存在,但我国《刑法》历经十次修订形成的刑罚体系更加接近现代化的人道主义。从具体罪名的刑罚使用看,存在“先增重、后减轻”的趋势。以死刑为例,我国《刑法》从1979年到1997年将死刑罪名从28个增加到68个,呈现加重趋势,与世界范围内废除死刑的潮流明显相悖。直到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颁布,我国首次删减13个死刑罪名,并于《刑法修正案(九)》再度删减9个。有研究指出,从1979 年《刑法》和《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颁布到1997 年《刑法》颁布,再到《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我国的死刑配置比例明显下降。[4]刑罚实施上,在量刑层面,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监禁刑的比例逐渐减少,管制拘役等非监禁刑逐渐增多,重刑率逐步降低。[5]在执行层面,取消死刑当众行刑,枪决比例减少,注射死刑于1996年正式确立并逐步增多。监狱条件大幅改善,软硬件设施更加齐备。社区矫正等非监禁刑逐步引入,对刑罚的执行更加注重服刑人员的社会复归效果。此外,缓刑、假释制度的确立和实施也在事实上增加了刑罚的轻缓化程度。有研究表明,我国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自2009年—2013年间一直呈增加趋势。[6]
二、刑罚现代化本体构建的缺失
无论是在1979年制定刑法时,还是在1997年刑法重大修订前后,亦或是在刑罚现代化被不断提及并探讨了百余年的当下,都始终未对其本体论层面予以足够的重视。目前,学界将刑罚现代化作为专门对象来研究的很少,其研究态势呈现三个特征:
一是将刑罚现代化作为一种现象和问题的专门研究较少。相关研究成果主要包括两个:一是1997年刑法修订之际储槐植教授提出“刑罚现代化的基本点是刑罚结构朝着文明方向发展”“刑罚趋轻与合理化是刑罚变化的必然趋势”,应当从控制死刑、刑种多样性、刑度适中三个角度着手,拉近与刑罚现代化的距离;[7]二是10余年后郝方昉博士对刑罚现代化的历史进程进行了梳理,并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分析了刑罚现代化的逻辑和动力,提出其未来走向为恢复性刑罚。[8]
二是绝大多数涉及刑罚现代化的研究固化,只从刑罚权基础、刑罚结构、刑罚轻缓化、死刑研究等单个角度论证、回应刑罚现代化的趋势要求。笔者以“刑罚现代化”为主题词在中国知网进行检索后发现,相关研究成果主要表现为:⑴将刑罚轻缓化视为刑罚现代化的大趋势;[9]⑵将刑罚体系的改变视为刑罚现代化。这尽管形成了蔚为壮观的废除死刑、刑罚轻缓化浪潮,但如果单单追问刑罚现代化的目的是什么,应然的理论路径和最终的实然构造是什么,则当前研究均未予以回应。
三是刑罚现代化的本体构建缺失。笔者认为,刑罚现代化的研究始终没有关注到“是”的问题。即什么是刑罚现代化,什么是刑罚现代化的总体动向、价值目的和实现路径,我国的刑罚现代化进程呈现怎样的特点,这一系列关于“是”的研究极少。其中,尤以刑罚现代化的本体构建、现代化在刑罚领域具有什么样的内涵和外延、应当如何看待刑罚轻缓化在刑罚现代化进程中的地位、如何确立刑罚现代化路径等问题又更为突出。
本体构建的缺乏不利于刑罚现代化的推进。一方面,犯罪数量持续上升,恶性犯罪增加,刑罚现代化所设想的减少犯罪的目的并未实现;另一方面,出现了终身监禁等针对特定职务犯罪的行刑方式。即便是在刑罚现代化起源地的西方,以英美国家为代表的刑罚现代化和刑罚福利主义起源地也正面临日益凸显的危机,“现代刑罚性所建基其上的假定、价值与实践都开始解体了”。[10]快速发展中的刑罚现代化必须开始反省其出发时的“初心”,刑罚现代化的本体构建正当其时。
三、刑罚现代化的二重属性
(一)世界观:刑罚领域的现代化与现代性确立
目前,与刑罚现代化的有关提法还有刑罚现代主义、刑罚理性主义、刑罚现代性等。从词源构造的角度看,主要是刑罚加上现代、现代主义、现代性等有趋势含义的名词。刑罚现代化因之可理解为刑罚的现代化,划定其内涵、确定其目的和路径应以现代化的解读为基础。而现代化等一系列词汇在整个人类社会的各个领域均有涉及,具有高于刑罚理论的意义。对此,我国学者将其定义为:“全社会范围,一系列现代要素以及组合方式连续发生的由低级到高级的突破性的变化或变革的过程”。[11]
可见,现代化是一个不断增加新的现代化要素,用现代化要素改造传统要素和传统要素不断现代化的过程。这个過程是基于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等多种社会形态变化衍生而出的新的社会理念代替原来旧的理念的过程。具体到法学层面,新的社会理念表现为与君权神授、蒙昧专制、宗教迷信相对的天赋人权、追求自由。宏大的时代背景下,刑罚思想、刑罚制度、行刑方式在其内部开始了新理念取代旧理念、新制度取代旧制度的现代化过程。因此,从社会发展的叙事角度看,刑罚现代化的目的是实现社会现代化的新理念、新制度在刑罚领域的确立。
刑罚现代化是现代性在刑罚领域中的确立。刑罚现代化的目的与现代性的确立是统一的关系。现代性是现代化目的所应当蕴含的内涵,现代化是现代性作为本质的现象呈现。单谈及现代性之时,大多将其理解为“发端于西方启蒙运动的价值理念和文化精神”,而对于内涵则有着从黑格尔到马克思,从海德格尔到哈贝马斯之间诸多的观点纷争。在反思批判了原初现代性等理论上的思潮之后,我国学者认为,应当建立一种“复杂现代性”的分析框架,将现代性视作在经历与不同文化相结合的历史演变和当代呈现形态的一种把握。[12]
刑罚现代性的确定必定需要结合具体的社会演变和社会形态的变化,因此,如果将现代化的目的视为现代性的确立,那么刑罚现代化的目的便是总结符合当前历史演变和当代呈现形态的社会表征,并将其固定在刑罚思想、刑罚实践之中。从近年来的研究可以看出,当把刑罚现代性视作现代价值和精神取向在刑罚制度中的定型时,其具体内容可能包括追溯至启蒙时期的理性、自由、秩序、正义、人权等价值。①而这些理性、自由、秩序、正义、人权等价值便是刑罚现代化过程中所需要确立并用以替换、改造、淘汰旧理念的新理念。
概言之,刑罚现代化本身所代表的是一种理念、思想和价值取向,是一种关于刑罚应当发展的世界观,包括不断以新理念取代旧理念的基本内涵。
(二)方法论:持续性与时代性相结合的刑罚改造
现代化和现代性在作为世界观的同时,更是一种实践方法论。从词义上看,现代化和现代性确立都是动词,代表一种实践方式。从形态变化上看,现代化是一个前进的过程,现代性则是一种对当代呈现形态的把握,二者都是实践发展的方法,不具有终极形态。因此,刑罚现代化所追求的新理念代替旧理念、新要素代替旧要素也不存在时间上的终局和结果上的终局。其所追求的刑罚现代性的确立也不存在一个最终的状态,而是确立一种更加符合现代社会现实的理念、制度和实践方式。例如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基于刑罚执行方式的人道主义要求,我国废除了死刑行刑方式中的斩、绞等方式,代用枪决的形式,这被视为行刑方式的一次巨大改进。而1984年5月25日《关于保证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护的保障措施》作为联合国经济及社会委员会批准的正式国际文件通过,提出判处死刑后应以尽量减轻痛苦的方式执行 ,在死刑的执行上必须给予受刑人最小的痛苦。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订后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式执行。近些年,我国注射死刑也逐步增多,原来被视为巨大进步的枪决方式面临着新一轮的现代化改造。这种方式的更迭不断赋予刑罚现代化新鲜血液,使其得以始终保持活力。由此出发,刑罚现代化在某种意义上是一个“永动”的工作,具有持续性和非终局性。
同时,刑罚现代化作为方法论在具体的历史实践上有着时代性特点。诚然,刑罚现代化应当是刑罚新理念新要素新制度确立的过程,并且应当结合具体的历史演变和社会形态的变化,将刑罚基础和现代化趋势与实施社会治理、应对犯罪形势的需求相结合。刑罚现代化目的的内涵也应基于现代化社会建设和社会现代性的确立而展开。正因如此,刑罚现代化必定在特定的时代背景下基于特定的社会形势而确定特定的目标,这赋予了刑罚现代化时代性的生命特质。刑罚现代化的目的在刑罚思想、刑罚体系、刑罚执行等方面都有与具体时代背景、社会形态相适应的内涵,且这些目标应当在刑罚现代化外延所框定的范围之内。如果说,持续性意味着刑罚现代化作为一种发展趋势,只要犯罪没有彻底消失,只要治理犯罪的需要依然存在,刑罚现代化将不能终止;那么,时代性便意味着刑罚的思想和实践必须时刻反思、总结具体的、当时的社会现实的基本特点,以此校正刑罚现代化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制度。
(三)以二重属性为基础的反思
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刑罚体系轻缓化都被视作刑罚体系现代化的目的。去除肉刑、身体刑、屈辱刑等促进刑罚体系轻缓化的措施被视作刑罚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刑罚体系轻缓化符合人类社会进入现代化阶段之后人权、人道意识觉醒的趋势。然而,特定社会环境下的刑罚体系轻缓化作为刑罚现代化的时代表现,并不能等同于刑罚体系现代化的终局设定,更不能等同于在每一个历史阶段中刑罚体系必须不断轻缓化。一方面,轻缓化是一个量的衡量结论,不可能存在最终的结论。当然,这不排斥刑罚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刑罚的扬弃,但在当前历史的、具体的刑罚现代化进程中,刑罚体系现代化不可能以废除刑罚为目的。另一方面,轻缓化似乎一直属于真理的范畴,一旦谈及增加刑罚严厉程度,势必招来人道主义者的否定。然而,这并不代表在当下以及未来的所有时间段都必须按照轻缓化的趋势来改造刑罚。因为社会状态的历史变化并不是必然的,正如后现代性可能包含对现代性的否定,未来刑罚体系发展到需要遏制乃至停止轻缓化势头的阶段完全可能出现。美国在20世纪末开始增加刑罚的严厉程度,这也说明刑罚体系轻缓化并不是刑罚现代化的终极目的,刑罚现代化目的的具体内涵需要不断更新。
对刑罚现代化目的的另一个固化认识是刑罚现代化必定要不断确立、拓展新的刑罚目的和刑罚功能。这既是现代社会发展产生的新理念、新要素影響刑罚领域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刑罚现代化动力不竭的重要原因。然而一个不可否认的道理是,事物的发展不可以“数典忘祖”。关于刑罚权的正当化依据和刑罚目的,诚如冯·李斯特所言:“原始的刑罚是一种本能行为……它不是由目的思想决定的对于干扰社会成员个体和社会本身的生存条件的反映……刑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13]当从刑罚现代化目的出发反思现有刑罚理论、刑罚制度之时,不能忽视刑罚作为本能反应所应当具有的报应功能。以“林××投毒”案为例:二审判决之前有舆论呼吁应当从废除死刑的角度出发,在对林××的量刑中不适用死刑。尽管废除死刑是刑罚现代化自始至终的目标,且有多个国家已经实现,然而,一方面,我国当前的刑罚体系依旧保留死刑,依据罪刑法定适用才是合法合理的选择;另一方面,刑罚现代化的目的不仅不能替代刑罚在个案中的具体适用,更不应当在考虑刑罚现代化的时候忽略其本有的报应功能,而这正是被害人黄×父母所追求的结果。放大到社会心理层面,重刑传统带来的执拗心理要求刑罚现代化不能完全等同于刑罚轻缓化,必须保留刑罚初有的报应功能。
四、刑罚现代化的路径选择及可能出路
(一)监禁刑的路径选择
从刑罚现代化的开端来看,刑罚现代化的重要路径是监禁刑主导地位的确立和行刑制度的完善以及监狱因之所进行的各项改革。尽管学界对于开端的界定还有例如工业化的城市社会的建立、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确立、复归思想指导下的社区矫正的出现以及20世纪初等观点,但在笔者看来,以监禁刑取得主导地位为西方刑罚现代化的开端更为合适,理由在于:第一,监禁刑主导地位的确立代表着刑罚从身体刑、羞辱刑、人格刑等向自由刑的重大转变,这意味着刑罚样态从粗放到精细、从残忍到文明的转变。第二,刑罚样态的文明化契合了人类社会现代化所指向的理性、正义等文明观,进而使刑罚的价值和目是进一步惩罚、教育而非简单的报复嬗变。第三,新的刑罚样态体现了重视人权、推崇自由的社会心理,一方面更加注重保障人的身体权等基本权利,另一方面将自由作为一项基本权利纳入到法律规制之下。可以说,监禁刑为刑罚人道主义、预防刑教育刑思想的刑罚现代化目的提供了一个明确的路径。
当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多重动力推动刑罚现代化进一步面向法治国家进行改造之时,监禁刑也必将逐步走出时代“聚光灯”。有学者认为,随着社会发展的去中心化和程序主义民主观的扩张,法治保障下的恢复性刑罚成为刑罚现代化的未来走向,[14]而非监禁刑等刑罚措施将成为刑罚现代化在新阶段的实现路径。事实上,近年来,随着教育刑、刑罚人道主义、刑罚经济原则等新理念的出现,国内外立法和司法领域以及学界开始向非监禁刑、增加刑罚社会化的倾向倾斜,强调限制自由刑、扩大财产刑使用、增加资格刑和象征性处罚。
(二)作为当前出路的均衡化刑罚体系
如前所述,刑罚现代化的目的具有世界观与方法论的二重属性,意味着其应当在保持不断变化的前提下寻求与当前现实的结合。对此,笔者认为,均衡化的刑罚体系在内涵上符合刑罚现代化目的要求,且可以促进刑罚现代化目的的实现。在刑罚现代化不终结的过程中,如果存在一个最接近终局的目标,则任何一种可被归纳的行为恶性均可以在刑罚体系中寻找到相对应的刑罚种类。因此,均衡化的刑罚体系应成为实现其目的的当前出路。具体而言:
第一,重刑传统的依赖使刑罚体系无法彻底废除死刑、无期徒刑等重刑,而轻缓化的大趋势要求必须降低刑罚制度的严重性。[15]解决重与轻的双重矛盾必须寻求体系的均衡化,正如20年前储槐植教授所提出的,合理化是刑罚发展的必然趋势。
第二,我国现行刑罚结构死刑过重、生刑过轻,二者并不均衡。我国有期徒刑最高年限为25年,生刑的最高刑罚年限与无期徒刑和死刑之间的跨度巨大。非监禁刑适用的增多更使得生刑的严厉程度降低。刑罚体系难以在生死刑之间实现无缝联结和切换,这使得罪刑法定和罪刑均衡在刑罚适用时无所适从。终身监禁的设立与此不无关系。①
第三,在我国刑罚体系的设置中,具体刑格设置的刑度跨度较大,有关法定刑刑格的规定比较粗糙。以有期徒刑为例:我国《刑法》共有84处规定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七年的巨大幅度让刑罚适用不得不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而事实上,只有建立均衡的刑罚体系,才有可能实现刑罚现代化目的所希望的罪刑法定和罪刑均衡。
建立均衡化的刑罚体系的主要做法是“减死”“增生”。“减死”实质上是近些年刑罚现代化的主要举措,即逐步实现刑罚的轻缓化。一方面,表现为死刑的废除。毫无疑问,废除死刑的必要性在学界的论证中已十分成熟。然而,社会层面寄托在以死刑为代表的重刑上的心理依靠并未减轻,增强了的社会恐惧感和严重恶性犯罪中被害人的报应态度都限制了死刑的废除。对此,有学者提出死刑废除不应操之过急。[16]死刑废除阶段论成为通说,即逐步减少死刑罪名并最终实现死刑在量刑中的使用和罪名设置。另一方面,建立死刑替代制度和死刑废除过渡制度。从阶段论出发,必须解决的问题是如何逐步以其他的刑罚替代死刑并引导社会心理和刑罚体系走向死刑的废除。人类社会自引入死刑以来,对其最大的期待便是威慑力、报复力以及犯罪可能的彻底消灭。自贝卡利亚提出死刑威慑和报复作用有限以来,这两项功能的实际效果日渐受到怀疑。抛开死刑废除问题中的这一争议而言,能够替代死刑犯罪可能彻底消灭这一功效的便是被行刑人与社会的彻底隔绝。在一些学者看来,《刑法修正案(九)》设立终身监禁便能较好地替代死刑的这一功能。美国的做法是在量刑中对有期徒刑不设上限,诸如300年、500年的有期徒刑,一方面可以具体衡量行为人的犯罪恶性,另一方面可以实现被行刑人与社会的彻底隔绝。
“增生”包括增加生刑的上限、严格生刑的下限、增加轻刑的种类。具体而言:第一,鉴于生刑与死刑之间的巨大鸿沟,应当拉长生刑的上限,以增加不同恶性行为在刑罚适用中的对应选择。这在国外的立法和司法中均有迹可循,如西班牙刑法监禁刑上限为30年。刑罚体系均衡化要求建立连贯、不同刑种之间可直接相连的有期徒刑刑期。事实上,有学者认为,当前我国刑罚体系中的生刑只要适用得当,便不会存在生刑与死刑明显脱节的问题。然而,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是,基于法律的不确定性,司法裁判的本质是自由裁断。[17]如若不同刑种设置之间脱节明显,那么,适用得当只能是理论上的推论。第二,应当严格生刑的执行。有学者认为,我国刑罚体系“厉而不严”,即刑罚的严重程度已经足够,且被某些学者评价为重刑国家,然而,量刑环节、行刑环节中刑罚并未得到“严”的执行。一方面,量刑和行刑中存在司法腐败,这类制度以外的要素使刑罚制度的实施受到损害;另一方面,在制度设计上,生刑的刑格所跨刑度较大,例如《刑法》有84项罪名规定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就要求法官在量刑中必须拥有且能充分运用相当程度的自由裁断权。第三,“增生”还应当包括生刑刑种的增加。随着刑罚现代化的深入,缩减自由刑的比例已经成为学界的呼声,出现了如增加罚金刑、资格刑等观点,而且在多個国家已成为现实。事实上,非监禁刑、恢复性刑罚的倡导预示了均衡化的刑罚体系应当充分照顾不同案件对刑罚种类的不同需求,从而使罪刑均衡有了更大的实现空间。我国《刑法修正案(八)》设立社区矫正制度也标志着我国的刑罚体系正探索新的非监禁刑执行方式。
综上,笔者认为,刑罚现代化的目的具有世界观和方法论意义的二重属性,前者表现为现代化和现代性在刑罚领域的发展,后者表现为持续性与时代性的结合,因而刑罚现代化始终需要实现的是社会治安形势和社会态势所要求的刑罚理念的不断更新。刑罚现代化能走的道路,是从现代化的目的出发,构建均衡的刑罚体系,既不迷信死刑重刑,也不迷信刑罚轻缓化。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刑罚现代化不是具有终局意义的固定状态,而是一种客观存在且必将长期存在的发展趋势。换言之,刑罚现代化是实现刑罚基本属性与社会现实基础相契合的基本方法和必经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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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 丹)
The Initial Ontology of Penalty Modernization:Goal and Way
Yang Jun
Abstract:Penalty modernization is the core of criminal law modernization.Since modern times,China made substantial progress in the penalty ideology and practice,while there is no answer to “what is penalty modernization” all the time.Its obviously guppy between the two phenomena.With the quick change of society,penalty modernization moves into trouble.Therefore,its necessary to reconstruct the ontological cognition of penalty modernization,before which we should clear the view and methodology attribute,the modernization and modernity,perpetual and epochal character.Specifically,penalty modernization should aim at establishing the social modernity in the penalty field rather than merely lightening penalty should insist on the dynamic nature of penalty modernization and build a balanced penal system.
Key words:Modernization of penalty;ontology;equilibrium penalty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