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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辩护词中模糊限制语的语用移情分析

2013-09-17胡锦芬

关键词:听者移情指向

胡锦芬

(闽南理工学院英语系,泉州 362700)

众所周知,口才是律师进行诉讼代理的重要工具。著名法学教授 Peter M.Tiersma[1]曾指出:“没有多少职业像法律那样离不开语言。”在法庭上,庭审参与者是没有信任基础,利益各不相同的陌生人[2],所以庭审交际是一种具有相对风险性的交流,律师语言运用是否恰当成为辩护成败的关键。因此,法庭辩论中律师往往需要站在听者(尤其是法官)的立场运用语言,处处为听者着想,时时做换位思考,更好地实现语用移情效果,进而推动交际目的的顺利进行。其中,模糊限制语便是律师经常选择的语用移情策略之一。模糊限制语作为一种常见的语言现象吸引了大批学者从各个角度进行探讨,其分类和功能的研究已较为深入,但从语用移情角度探究其本质还未能深入探讨。同样地,语用移情近些年来也吸引了众多学者的关注,但对庭审话语中的语用移情却鲜有人涉及。所以,本文拟选取10篇法庭辩论语料,试图从语用移情的角度对律师法庭辩论中采用的模糊限制语进行研究,探讨律师如何通过恰当地选择模糊限制语来实现语用移情效果,从而有效达成其交际目的。希望本文的研究能扩展模糊限制语的研究领域,增强人们的语用移情意识,促进交际。

一、模糊限制语

模糊限制语(hedge)一词最早由Lakoff引入语言学领域。Lakoff将模糊限制语定义为“有意把事情弄得更加模糊或更不模糊的词语”[2]。之后,国内外不同学者对模糊限制语的定义、分类、功能进行了多维度的研究,其中以1982年Prince及其同事J.Frader、C.Bosk和1998年 Hyland的研究比较有影响力。Prince及同事根据模糊限制语是否能改变命题的真值条件将模糊限制语分为变动型模糊限制语和缓和型模糊限制语。Prince[3]认为变动型模糊限制语可以改变话语的真值条件,或者根据已知的情况对原话语做出某种程度的修正,或者给原话语定一个变动的范围。而缓和型模糊限制语并不改变话题的真值条件,只是传达了说话人对话题所持的猜疑或保留态度,或是引用的第三者的看法,从而间接地表达说话人的态度。Hyland[4]提出了一个书面语篇中模糊限制语的分析框架,并将学术写作中的模糊限制语的语言形式及作用进行了归纳总结(见图1)。

图1 Hyland学术写作中的模糊限制现象的分析框架

本文将在Hyland对模糊限制语分类模式的基础上,结合法庭辩论语言的特点,根据不同的交际目的将律师选择的模糊限制语分为如下三类:听者指向类模糊限制语、准确性指向类模糊限制语、说者指向类模糊限制语。在法庭辩论中,听者指向类模糊限制语指律师在说话时会从听者的角度选择语言,尽可能地尊重听者的感受,保全听者的面子而选择的限制语;准确性指向类模糊限制语指律师为迎合法官了解案件事实的需求而采用的使表意更准确的限制语;说者指向类模糊限制语是指律师在说话前会预期听者的感受并选择相应的语言来引导听者从说者的角度解读话语而选择的限制语。

二、语用移情

移情研究始于德国美学,意为情感的渗透,现已超越美学领域,发展为心理学、语言学等领域的研究课题。最早把移情用于语言学研究的是日本语言学家Kuno,他认为,移情就是说话者用句子叙述事件或状态时,把自己也投入句子的情境中,以体现他跟参与对象的关系和关系程度[5]。用通俗的话讲,移情就是设身处地为他人着想的能力[6]。

1991年,我国语用学专家何自然最早把移情研究引入语用学领域,并提出了“语用移情”这一概念。他指出移情在语用学上指言语交际双方情感相通,能设想和理解对方的用意。它既有语用—语言的问题,也有社会—语用问题,涉及说话人如何刻意对听话人吐露心声、表达用意,听话人如何设身处地来理解说话人言谈的心态和意图[7]。冉永平[8]也提出,多数语境下的人际交往需要说话人从对方的视角考虑问题,或从对方(物质、心理或情感方面)需要出发,替别人着想,充分理解或满足对方的需求,其目的在于实现交际双方的情感趋同,意在缩短彼此间的心理距离,从而实现所期待的交际效果。

在中国庭审中,法官一般被认为是拥有最高权力的庭审参与者。相比之下,律师属于弱势的一方。在法庭辩论中,如果律师选择的语言不恰当就可能引起法官的怀疑或反感,从而破坏交际氛围,影响交际目的。因此,律师通常需要从听者的视角考虑问题,尊重听者的感受,满足听者的需求,从而实现双方的情感趋同,缩短彼此间的心理距离。而模糊限制语正是律师在法庭辩论中常常采用的一种语用移情策略之一。本文基于语用移情理论,对模糊限制语作为语用移情策略在律师辩论中的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研究,找出律师模糊限制语的主要语言实现形式,并揭示律师是如何借助模糊限制语以达到语用移情效果进而获得辩护的成功,期望能进一步加深对律师法庭辩论中语言策略运用的认识。

三、律师辩护词中模糊限制语的语用移情分析

(一)听者指向类模糊限制语——尊重听者的感受和面子

由于庭审交际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因此律师在说话时往往要进行换位思考,尽可能照顾到听话人对话语的感受,以保全听者的面子和对听者表示尊重。它的语用移情价值在于律师能从听者的角度进行语言编码,尊重听者的感受,使说话者在沟通中不显得咄咄逼人,使听者在心理上消除抵触情绪,让听者较为容易地接受自己的观点。从语料来看,典型的听者指向类模糊限制语有表述个人观点和表示猜测。

1.表述个人观点

表述个人观点指的是律师公开表明接下来的言论只是自己的个人观点,允许听者有自己的判断,律师常用的有“我认为”、“我想”等等。

例1:本代理人认为,在违法行为的前提下根本不存在什么“版权”,因为法律关系的基础首先不合法,被告何来版权之有!

例2:本辩护人认为,一个犯罪行为,它不能很孤立地去看,那么必定要放到一个大环境去考虑它的起因,那么该案我认为它有一定的外因……

在上述两例中,律师表达的观点法官不一定会赞同,为了避免将自己的观点强加于人而引起法官的反感,律师通过使用限制语“本代理人认为”、“本辩护人认为”、“我认为”限制了接下来的言论只是自己的看法,只供法官作为参考,从而使肯定的语气在一定程度上趋于缓和,尊重并照顾了法官的感受和面子,让听者更容易接受自己的观点。

2.表示猜测

这一类限制语用来表示律师对话题做的直接猜测,表明自己的陈述并非绝对的观点,常用词有“可能”、“大概”、“应该”等。通过提供多种可能中的一种声明,避免了绝对化声明的绝对武断,缓和了绝对化声明可能带来的威胁听者面子的语力,尊重并维护了听者的面子,可以帮助律师构建融洽的交际气氛。

例3:本辩护人认为被告确实发生了严重的社会后果,但他的确不应该构成故意伤害,应该说他是防卫过当导致被害人发生了重伤的损害后果。

例4:信用卡诈骗是一种新型的特殊犯罪,也是伴随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而产生发展起来的。它的违法性可能难以被犯人所认识,需要通过相关的法律支持来辨认。

在上述两例中,律师用“应该”、“可能”来对他的观点进行限制,使话语听起来不那么武断,如果把“应该”、“可能”去掉,陈述就显得咄咄逼人,几乎没有回旋的余地。相反,采用移情说法,减弱了可能不受听者欢迎的言语行为的语力,缓和了交际气氛,从而推动交际的顺利进行。

(二)准确性指向类模糊限制语——满足法官了解案件事实的需求

在法庭辩论中,所有的律师都希望尽可能做到准确和客观,因为法官希望听到准确客观的信息,而且准确客观的话语才不会引起听者的怀疑或反驳。但由于律师所掌握的信息主要来自于当事人、证人和警察所收集的证据,不可能与案件的事实完全一致[9]。因此,当对某事的真实程度没有十足把握时律师常常要借助这类限制语来表明律师的言论接近事实,但并非与事实完全一致,使其表达更加严谨客观。其语用移情价值在于律师处处为听者着想,尽量满足法官了解案件真相的需求,尽量将客观事实呈给法官,同时也预期了听者的接受心理,避免了说话内容过于绝对,使话语更具客观性和权威性,增强话语的说服力。

1.限制变动程度或范围

这类限制语指律师根据已知的情况对原话语做出某种程度的修正,或者给原话语定一个变动的范围,把一些接近正确,但又不敢完全肯定的话语说得更准确得体些,以免听者对自己的言论产生绝对化理解。语料中常见的有“几乎”、“仅仅”、“大约”、“将近”、“某种程度上”、“实质上”、“严格说来”、“大体说来”等。

例5:这个特殊性呢就是被告人当时有一定程度的精神障碍,从被告人感觉有人要害他,想找个东西防身,从拿刀到逃跑到跳楼到拦车到被抓住,以及到询问公诉的时候,都反映了一定的精神障碍。

例6:被告人拿菜刀的行为,并不是说他故意要伤害别人,要夺取别人的性命,他仅仅是为了那么阻止人高马大的被害人继续有过激的行为。

在这里律师运用了“一定程度的”、“一定”、“仅仅”对话语进行了合理严谨的限定,体现了律师在阐述自己理由的同时,又策略地把话语内容做了一定程度的修正,使之表达得更加严谨,使话语留有余地,避免了与事实有太大的差距,以免引来听者的怀疑或责难。

2.提供有根据的来源

这类限制语指律师通过引用第三者的看法或提出客观依据来间接表达律师的态度,以增强话语的客观性和权威性。语料中常见的有“查实”、“证明”、“根据”、“某人说”、“证据显示”等。法官的职责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所以法官希望听到的是全面客观的案件事实。因此,为了迎合法官的需求,律师常常会借助一些有根据、有来源的说法来使自己的命题显得客观和公正。此外,人们都倾向于相信有根据、有来源的话语,法官也是,律师采用这类模糊限制语在满足法官需求的同时,也增强了话语的说服力。

例7:据原告聘请的心理医生证实:原告是在极大的心理压力下造成精神崩溃,其原因是被告盗版,造成事业上、经济上的损失所致。

例8: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原告人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偿损失是合理的,应该得到充分支持。

以上两例是律师通过一些有根据、有来源的说法来暗示话语的客观性和权威性,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律师所说话语的说服力,例8通过援引别人的观点,避免自己在其间出现,使自己的命题显得客观和公正,而例9则是通过援引法条来增强话语的权威性。

(三)说者指向类模糊限制语——引导听者从说者的角度考虑问题

说者指向类模糊限制语是指律师在说话前会预期听者的感受并选择相应的语言来引导听者从说者的角度了解读话语,达到反移情的效果,力求达到情感趋同,缩短双方心理距离,从而推动交际的顺利进行。从语料来看,典型的说者指向类模糊限制语可以通过把所述信息变成听者共享的信息或者提出合理的推断或假设来实现。

1.把所述信息变成听者共享的信息

这类限制语指律师通过引用听者的常识或假定的共同背景知识来表明自己所述信息是听者共享的信息,不知不觉中将听者拉到了自己这边,让听者也积极地参与到说者所述话题之中,让听者也站在自己的角度来看待问题,从而拉近了律师与听者尤其是法官的心理距离,营造融洽的交际氛围,增强了律师言论的说服力。语料中常见的有“众所周知”、“大家都知道”、“我们知道”等。

例9:这一点大家都知道,现在网络交易不一定非要知道交易对象的真实情况,这个是普遍存在的,并不能因为杨会生与石头有网络交易就认定他们之间就有怎么样深的勾结。

例10:我们可以看到在被害人受伤以后,就是我们的被告人主动拦出租车准备把他送到医院去的。那么从这一点我们可以推断出,被告人是没有加害被害人的主观意图的。

在上述两例中,律师不以自我为中心,而是采用移情说法,把指示中心从自我转到听话人身上,通过“我们”、“大家”这种包括式的指称方式吸引听者加入到了辩论和推理的过程中,不知不觉中将听者拉到了律师这边,这对于听者理解律师说话意图非常重要,有助于达到律师预期的交际目的。

2.提出合理的推断或假设

这类限制语指律师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不同的推断或假设,让听者自行判断。这样做能够吸引听者的注意力,使听者不由自主地顺着律师的思路从律师的角度来思考和判断律师的言论。通常情况下,这种判断是对律师有利的。语料中常见的有“如果”、“推断”等。

例11:根据证人陈述的两人关系来看,土星与被告人仅仅是一般的商业合作伙伴而已。若被告人真的参与如此重大的诈骗活动,那么从常理上来推断,被告是不可能告诉土星这么一个普通的合作伙伴的。

例12:如果当时他的头脑比较清醒,知道自己实际上什么都没做,那么他可能会听从警察的劝解,也就不会导致后来事情的发生。

在上面两例中,律师通过合理的推断和假设来限制其话语,吸引了听者的注意力,也让听者不由自主地加入推理中,达到身临其境的效果,从而站在律师的角度来看待问题,更容易引起听者的共鸣和支持。

四、结语

庭审交际是一种具有相对风险性的交流,因此律师要处处为听者着想,时时做换位思考。通过对律师法庭辩论语料的分析,笔者发现模糊限制语可以帮助律师通过换位思考,尊重听者的感受和面子,满足法官了解案件事实的需求,引导听者从说者的角度考虑问题等,从而帮助律师更好地实现语用移情效果,缩短与受众的心理距离,实现与受众的心理趋同,进而推动交际目的的顺利进行。

[1]Peter M.Tiersma.Legal language[M].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9:133 -137.

[2]Lakoff,G.Hedges:A study in meaning criteria and the logic of fuzzy concepts[J].Journal of Philosophical Logic,1973(2):458 -508.

[3]Prince,E.F.,J.Frader,& C.Bosk.On hedging in physician-physician discourse[A].In J.di Prieto[Ed.].Linguistics and the Professions.Norwood,NJ:Ablex Publishing Corporation,1982:183 -228.

[4]Hyland K.Hedging in scientific research articles[M].Amsterdam/Philadelphia:John Benjamins Publishing Company,1998:156.

[5]Kuno,S.Functional syntax:Anaphora,discourse and empathy[M].Chicago:The University ofChicago Press,1987.

[6]Guiora et al.Language and person:Studies in language behavior[J].Language Learning,1975:45.

[7]何自然.言语交际中的语用移情[J].外语教学与研究,1991(4):11-15.

[8]冉永平.指示语选择的语用视点、语用移情与离情[J].外语教学与研究,2007(5):331 -337.

[9]曲志英.英语律师法庭辩论词中的模糊限制语分析[J].广东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6):6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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