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浅析
2013-08-15全克龙
全克龙
(西南财经大学,四川 成都 611130)
一、产品简介
(一)名词解释
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是指销货方将其在一定时期内向境内一个或多个购货方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商业活动所产生的多笔应收账款批量质押给银行,银行以上述应收账款为基础建立应收账款池,将池中应收账款质押给银行,并以池中应收账款做为还款来源之一,为销货方提供的短期融资业务。
(二)产品特色
在供应商(出质方)获得银行融资支持的同时,应收账款融资对购货方也有很大的支持作用:促使购货方多采用赊销方式购买商品,减少本单位的资金占用,扩大购买力;使得购货方获得更加优惠的价格条件,降低供应成本;有利于获得更加宽松的账期,提高购销效率与同业竞争力。
二、推出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的必要性
(一)村镇银行的市场定位
村镇银行作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定位主要面向中小城市,面向县域,中小企业面临着融资难及缺乏足值的抵押物等融资瓶颈。
(二)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的原因
前期,村镇银行在开拓市场的过程中发现,部分中小企业特别是加工制造行业中小企业面临着大量机器设备占款、采购加工用原材料占款,生产制造的产品技术含量低、市场替代率高、主要靠量取胜,而采购单位主要面向规模和产量较大的下游企业,话语权较差,应收账款回款期限较长,企业发展继续流动资金补充,为了满足中小企业融资,推出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变得十分必要。
(三)推出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的优势
村镇银行接收企业以应收账款出质,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可以以应收账款第三方付款人较高的信用弥补出质人自身信用的不足,获得银行等债权人的信任,这就能使企业更好地用活应收账款资源,解决企业发展中的资金问题。对于村镇银行来说,《物权法》给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提供了法律保证,村镇银行在做好风险防范和成本控制后,可以借助中小企业的裙带关系,拓展其下游客户特别是资质较好的核心企业,促进业务的发展。
三、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风险浅析
(一)法律风险
1.合同解除风险
销货方以合同债权出质后,购销双方能否解除合同,《物权法》未明确规定。法律界认为,限制销货方(出质人)的单方解除行为,具有合理性和公平性;但如限制购货方(债务人)的单方解除行为,违背法理。然而,单方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即解除。在无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法律实践可能不会支持贷款银行任何限制出质人或债务人行使解除权的主张。购销双方协商解除合同面临此风险。
2.购销合同撤销或者变更风险
如果购销合同因购货方重大误解、被欺诈等而与销货方(出质人)签订合同的,依《合同法》第54条规定,购货方享有行使撤销或变更的权利,而《物权法》未对此进行界定。如果购货方行使变更或者撤销权利,则撤销后,合同债权自始不存在,质押合同也自始无效;变更后,合同债权减少,质押物价值降低。无论撤销或变更合同债权,均使贷款银行面临丧失还款来源或者还款来源不足的风险。
3.村镇银行面临的诉讼时效风险
村镇银行享有的应收账款池质权,如果质押的购销合同对应的应收账款债权诉讼时效已过,那么除非债务人自愿履行,贷款银行就不可能获得清偿,从而使应收账款池质押担保失去效用。
(二)信用风险
1.权利虚假风险
即所质押的应收账款不存在或者已经清偿。表现为:一是出质人虚构应收账款;二是原来存在应收账款,但出质前已清偿,只是出质人未下账,或以其他应收账款数据冒充出质应收账款;三是出质后出质人收取了应收账款,已经用作其他目的,致使质押的应收账款嗣后不存在。
2.价格虚高风险
即所质押的应收账款存在,但出质价格被虚高。表现为:出质人通过与销货方合谋,抬高商品价格、虚拟应收账款,或者通过双线记账抬高应收账款余额等手段,欺骗融资机构,达到获取更多信贷资金的目的。
(三)操作风险
1.出质登记风险
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时,如果不能按照物权法要求,完整规范地填写登记内容,将会影响登记的有效性,从而影响银行质权的认定,给银行带来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法律风险。出质登记操作风险主要由两种原因造成:一是由于登记人员填写登记信息项不规范造成的,另一种是由于对质押财产描述不清晰引起的。
2. 贷后管理不善风险
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是以借款人享有的应收账款为基础建立应收账款池,将池中应收账款质押给银行,并以池中应收账款做为还款来源之一,为销货方提供的短期融资业务。在银行债权存续期间,质押对应的应收账款是一个动态的数据,既有到期应收账款的出池,也有新增应收账款的入池,给债权人带来管理不善风险。
四、风险控制措施
(一)严格审查核心企业的资质
银行在受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时,特别注重对购货方企业资质进行审查,主要通过传统的风险控制措施如信用评级、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选择性的对达到在银行申请信用贷款标准的企业,才可以申请应收账款质押贷款。
(二)做好登记前查询工作
为了保障银行的债权得到实现,银行严格按照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在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前,按要求在人行登记系统查询,确定应收账款是否已作质押登记,避免造成重复登记,对银行债权的实现构成威胁。
(三)严格审查贸易合同及发票,并向核心企业询证,确保应收账款真实性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特殊性决定了我们需要严格审查应收账款的真实性、无瑕疵。目前,银行除了通过贷前调查、收集佐证材料等途径调查核实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外,同时通过向购货方核心企业询证,落实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四)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在确保纳入质押的应收账款真实和有效的前提下,按《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在进行初始、变更、展期登记时,都需要和出质人签订《质押登记协议》。告知并确保出质人已知晓登记相关事项,以达到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目的。
(五)按规定做好应收账款出质和入质工作
银行通过与出质人签订《权利质押合同》,约定在合同的质押权利变更时,双方重新签订《质押权利清单》,以最近签订的质押权利清单为准,以前签订的《质押权利清单》自动失效,切实落实应收账款的出质和入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