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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进口贸易的风险防范研究

2013-08-15太原钢铁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刘勇

中国商论 2013年35期
关键词:委托方卖方单据

太原钢铁(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刘勇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与国际市场接轨,但国际贸易是高收益与高难度、高风险并存的,如何做到既要积极拓展国际货物进口业务又能有效地防范风险,这是我国发展国际贸易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本文拟就国际进口货物贸易的风险防范的思路和方法进行深入探讨。

1 对合同交易主体的审查

1.1 审查资信情况

国际贸易活动中,对方当事人的资信情况关系到其有无履行合同及承担债务责任的能力,因此,贸易主体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尽可能通过专业的资信调查机构对贸易对方进行调查[1]。调查的内容一般包括:对方是否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是否拥有从事国际贸易的经营实力;是否具有良好的信誉;如果所在国或地区政府对某项贸易有特别的规定,是否能取得所在国或地区政府的许可等。调查的途径一般包括:通过银行调查;通过国外的工商团体进行调查,如商会、同业公会、贸易协会等;通过中国驻外机构;以及在实际业务活动中对贸易对象进行实地考察等。

1.2 审查主体资格

(1)在对方以法人或非法人经济组织身份出现的情况下,应审查其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如合伙协议、登记注册证件、法人证书、贸易主体章程等文件,以确定其订约资格。(2)审查对方签约人的资格。对于法定代表人,应审查能够证明对方身份和地位的各种法律文书,以核实其法人代表身份。对于委托代理人,还应审查其有无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委托书是否适格。

2 起草、审查进口合同等法律文件

进口方要特别注意采用书面合同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且最好保存书面合同的正本直至合同履行完毕后一定时间。对于合同的修改也应该以书面形式办理。

2.1 对于自营进口

(1)货物销售的一般条款。在进口合同中,必须力求货物品名、型号、规格等级明确、具体,以防止不必要的误解和纠纷,避免出现报关、征税等方面的纠纷或不便。

(2)溢短装条款,具体幅度根据不同产品而异。对进口方来说,应尽可能争取溢短装的幅度小一些,一般不超过5%,以防止卖方在市场价格发生波动时,故意多装或少装。

(3)货物的质量条款。它是当事人提出索赔的依据,如果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与合同不符,进口方有权拒收并可提出索赔。在质量条款中应当对货物规格、型号、颜色、材质等进行明确具体且操作性强的约定。同时,应当规定实际交货时的质量,如果与合同规定存在明确许可的差异时,价格是否进行相应调整以及如何调整。

(4)包装条款。包装条款一般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和包装单位数量或重量,对于有些特殊物品,包装要求更为严格。

(5)贸易术语的选择。进口合同下尽量争取采用FOB术语,进口商掌握租船订舱的主动权,应当慎重选择船公司,杜绝卖方与船公司勾结诈骗的情况。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了损失,也可以根据自己的保险合同向保险贸易主体索赔,规避货款两空的局面。

(6)支付条款。国际进口贸易的结算方式主要有:信用证结算方式、汇付和托收结算方式等。不同结算方式下,进口商面临的商业信用风险是不一样的。货到付款或采用O/A(赊销)方式交易,对买方来说比较安全。采用D/P托收、信用证、预先付款结算,买方收货风险逐渐凸现。

(7)要求卖方提供见索即付银行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作为卖方履约保证。实际操作中,卖方提供两类保函:一是预付款保函,指买方向卖方支付订金或进度款之前先要求卖方开具等额银行保函做担保;二是履约保函,指买方为了在履约的全过程或阶段性过程中对卖方履约的忠实性进行资金约束而要求卖方开具的银行保函。

(8)装运条款。在班轮运输的情况下,本条款主要包括装运时间,装运港,目的港,可否分批装运、转运、中途停靠其他港装货等。在租船进口大宗货物时,该条款十分重要,尤其需要订得具体、详细,除须具备以上内容外,还必须明确:第一,卖方租用的装运船只应具有适航性和适货性,卖方在选择船舶及租船的船方时应谨慎行事。对由于卖方租用的船只与合同的条款不符而使买方遭受的一切损失,卖方须承担全部责任。第二,老船加保。卖方租用的装运船的船龄一般不得超过18年,如果船龄超过18年,由此引起的额外保险费由卖方承担。23年以上船龄的船舶一般情况下买方无法接受。第三,在租船提单作为议付单据的条件下,可能出现由租船合同引起船东与租船人之间的纠纷,如运费未付清等,以致影响买方安全及时提货,造成损失。因此,在合同上必须明确规定,合同项下货物的交付不受发货人与船东或与任何第三方之间纠纷的影响。买方对租船合同中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条款不承担责任,除非这些不一致的条款已经过买卖双方书面认可。第四,船籍。为了增强船只信誉程度,防止出现光船到达,出具假提单的诈骗事件,买方一般应要求租用的船只在“劳氏船级社”或其他同类船级社注册。

(9)检验与索赔条款。合同的检验条款应当包括检验的时间与地点、检验机构、检验证书、检验依据与检验方法以及商品的复验等[2]。索赔条款应当规定好索赔期限、索赔方应提供的索赔证明和规定索赔金额的计算方法等内容。

(10)单据条款。除了进口合同中一般要求的提单、发票、装船通知外,其他单据可根据具体产品而定。由商品检验独立公证机构出具的品质质量证明书,比厂家或卖方出具的更具权威性和公正性,在合同条款中,买方应尽量争取前者作为议付单据。对于某些产品的进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单据有特殊要求,如钢材要求原产地证书,食品要求提供卫生检验证书,所以在签约之前,要先向国家有关机构做深入了解,并在合约中向卖方明确提出。

(11)法律选择条款。进口货物买卖合同所涉及的适用法律,一般允许运用合同意思自治原则,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确定,除非法律有强制性规定。进口商应当明确在合同中适用中国法律,特别是进口货物是我方所需重要物资时,一旦发生争议,有利于获得合理解决。

(12)选择仲裁机构。国际贸易的争端解决采用国际仲裁的方式最为恰当。世界主要的仲裁机构一般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进口方一般要争取在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重要及复杂的合同可在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解决。

2.2 对于代理进口业务

在外贸代理进口业务中,除注意上述要点外,还应在签订进口合同时,尽量由外贸代理企业、委托人、第三方共同签订,明确代理人身份,避免在合同履行时发生歧义。同时,对于代理方和委托方签订的《委托代理进口协议》,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帮助进口代理方防范风险:(1)明确约定。在外贸贸易主体作为代理人对外签订进口合同时,委托方先行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款(或保证金)。同时,明确约定“追加保证金”条款,如:“当市场价格下跌超过5%时,委托方在接到代理方通知3日内必须按跌价幅度相应补充履行保证金,付至代理方账户。否则,代理方有权没收履行保证金,并自行处置货物。”(2)明确约定。在信用证到期议付前,委托方应全额向代理方支付全部货款。如果货物先于单证到港,则应于提货前付清全部货款。货物到港后,如果委托方无法结清货款,则货物须以代理方的名义存入代理方指定仓库,所有权归代理方。如信用证为远期支付,可能出现委托方付款提货前代理方已先行承兑的风险。因此,须要求委托方在代理方对外承兑前付清货款,如确不能在承兑前一次付清,至少要在控制其20%~30%预付款(或保证金)的前提下,让委托方付多少款提多少货,一定要严格控制甚至禁止让委托方先提货、后付款的做法[3]。

3 进口合同履行中的风险控制

进口合同履行中的风险,主要是指在履约过程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变化,特别是对方不诚信行为造成的风险,在履约过程中的开证、交货、审单、验货付款等环节上尤其要特别注意。合同承办人应跟踪国际货物买卖,对进口贸易合同履行中各环节出现的问题全程实施风险控制。

(1)为进口商(开证申请人)提供信用证法律服务信用证是国际货物买卖中最常用的支付手段,目前国际上最通行的规范是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根据这一国际惯例,信用证关系与买卖双方的合同关系相互独立,买卖双方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并不能影响信用证的支付,开证行必须仅凭相符单据对外付款,而不管货物质量怎样。为了保证货物符合贸易合同的约定,要重点控制如下几个方面的风险:

第一,选择延期付款远期信用证作为进口付汇方式,不采用即期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即期付款信用证下,开证银行收到相符单证后,必须即时对外付款。货物还在运输途中,货款就已经被出口商接收了。承兑信用证下,开证银行收到相符单据后,及时对单据中的汇票进行承兑。虽然汇票款项需于汇票到期日支付,但信用证下的银行付款义务已转化为票据上的无条件付款义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已经不能冻结付款。选择延期付款远期信用证,则可以为质量问题的交涉预留充足的时间。

第二,进口方合理设置信用证条款。虽然交货不符不能作为信用证拒付的理由,但是通过合理设置信用证条款,把交货相符的要求以单据形式体现出来,却可以间接达到保障交货相符的目的。比如常为出口商诟病的货物检验报告“软条款”,实际上也是进口商针对货物质量设置的一种保障条款。当然,为了避免“软条款”之嫌,信用证可以设置委托第三方检验的条款,将中立第三方的检验报告作为信用证结算的必备单据。

第三,启动信用证止付的司法程序。当接到国外转来的全套进口单据时,开证行应会同进口方认真审核单据是否和信用证要求相符,是否属于伪造的单据,进口商应委托有经验的外贸人员咨询和调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在对方存在信用证欺诈的情形下,进口商可以紧急启动信用证止付的司法程序。

(2)做好做细货物接运、货运保险、报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对应的各类物流合同协议,监督检查货代合同、协议的正确履行,查询相关方面的法规政策,及时提示相关环节的贸易风险等。

(3)检验和索赔。第一,保存检验证据,为了保证索赔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提供切实有效的证据如事故记录、短卸或残损证明和检验报告等,必要时,还可提供物证或实物照片等。

第二,掌握索赔期限,向责任方提出书面索赔。如:合同未规定索赔期限,按《联合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买方向卖方主张货物不符合合同的时限是买方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向船贸易主体索赔的时限,按《海牙规则》规定,是货物到达目的港交货后一年;向保险贸易主体索赔的时限,按中国人民保险贸易主体制定《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为货物在卸货全部卸离海轮后两年。

[1] 杜庭旭.浅析进口国际贸易术语的选择及风险防范[J].对外经贸实务,2008(6).

[2] 彭夯.国际贸易中的常见风险及其防范[J].国际贸易问题,2001(6).

[3] 龙小林.论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风险防范[J].中国商贸,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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